[公告]新华龙: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召 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股东、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续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股东为 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续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申请授 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前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股东、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续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关于公司子公司锦州天桥难熔金属有限公司、公司股东锦州新华龙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光华、秦丽婧为公司向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 行续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 符合公司利益,公司子公司、公司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向银行贷款融 资,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 2、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郭光华、秦丽婧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续申 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关于公司股东郭光华和秦丽婧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 广场支行续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 认为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公司股东郭光华和秦丽婧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 司向银行贷款融资,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有损公司利益 情形。 2、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郭光华、秦丽婧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申请授信 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1、关于公司股东锦州新华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光华和秦丽婧为公 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公司股东锦州新华龙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光华和秦丽婧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向银行贷款融 资,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 2、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郭光华、秦丽婧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姚长辉:____________ 王瑞琪:____________ 王德志:____________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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