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欧小盘:招募说明书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 重要提示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欧中小 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2015年1月30日中欧中小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2015年1月30日起,由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中欧行业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变 更注册为本基金,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 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 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 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 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44 七、基金的存续 ......................................................... 45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 46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 48 十、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58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65 十二、基金的投资 ....................................................... 6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7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8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十九、风险揭示 ......................................................... 93 二十、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 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由中欧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继续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中 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行业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2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2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 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买卖基金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 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生效起始日,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终止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 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简称UBI)出资6,58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3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7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7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94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 窦玉明出资921.2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 刘建平出资921.2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 周蔚文出资770.8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1%; 许欣出资770.8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1%; 陆文俊出资376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 上述9个股东共出资18,800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MBA,中国籍。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民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 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Este 先生,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CAB) 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 米兰总 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联合信贷银行东京 分行资金部经理,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UBI)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并 曾在Credito Italiano(意大利信贷银行) 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行及米 兰总部工作。 卢树奇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中国籍。现任国都景 瑞投资有限公司业务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民族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 项目经理、天津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及副总经理。 刘建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先生,英国籍。现任IFM(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历任安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经理、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国际 金融法),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比较法),中国籍。现任北京大学 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 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周皓先生,美国杜克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和经济学学 士,美国籍。现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风险分析部高级经济学家,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 学院和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访问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 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黎忆海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总监,中国籍。 南开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历任湖南省计算机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世纪星源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分析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员。 黄峰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国籍。北京大学信息科学中心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硕士。历任中再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微软全球技术中心工 程师。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周蔚文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 年5月起至今)、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1年8月 起至今),中国籍。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15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 业经验。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 员、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6年11月起至2011年1 月),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3月起至2014年1月)。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12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 黄桦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23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爱建信托公司场内交易员,上海万国证 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 经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信息技术部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曹剑飞先生,中国籍,新加坡国立大学统计学专业硕士,12年以上证券从业 经验。历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分析师,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8年8月4 日至2014年4月15日担任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9月 1日至2011年11月17日担任农银汇理大盘蓝筹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4 月24日至2013年6月24日担任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3月26日至2014年4月15日担任农银汇理低估值高增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4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事业部负责人、中欧中小盘股票型基 金(LOF)基金经理(2014年8月18日起至今)。 魏博先生,中国籍,复旦大学区域经济学专业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兼研究员、中欧新趋 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 10日);现任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3月29 日起至今)、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4年1月10 日起至今)。 (2)历任基金经理 沈洋先生,于2009年12月30日至2012年1月18日期间担任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王海先生,于2012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期间担任中欧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刘 建平、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周蔚文、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苟开红、陆文俊、刁羽、 曹剑飞、研究部总监组成。其中总经理刘建平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定 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问 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风 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动 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7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 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 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 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 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 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0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 基金从业资格,8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 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 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 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 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 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27只,包 括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06)、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3003)、天弘丰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4208)、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0618)、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5)、长安宏观策 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40001)、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2105)、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2)、农银汇理消费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60012)、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519117)、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420006)、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 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40012)、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40036)、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16)、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16)、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银河岁岁回报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62)、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21)、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56)、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000573)、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52)、南 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63)、中邮货币市场基金(000576)、易方达财 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000647)。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 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 规模达8,908.14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 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内 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lcfunds.com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l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 010-66107571 联系人:查樱 客服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牛峰 电话:010-85109619 传真:010-85108557 客服热线: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传真: 010-68858057 联系人:文彦娜 客服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75154 客服热线:95533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陈敏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嘉宾楼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杨成茜 电话:010-68946790 传真:010-68466796 客户热线: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作伟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客户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赵树林 电话:010-65558000 传真:010-65550809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静筠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779 客服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578 传真:0755-82130573 客服热线: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 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3600 网址:www.gf.com.cn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202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1号楼20-22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96326 传真:010-88085195、010-88085265-8191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至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至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062 传真:010-66568704、010-66568532、010-6656864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18 传真:0531-68889093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电话: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707、021-63410627 客服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人代表:蔡咏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21-38670767 客服热线: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2268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服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66581727 传真:010-66581721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1173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孔晓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25-84579938、025-84579778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0)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然 电话:021-68761616-8259 传真:021-68761616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李欣 电话:0755-26982993 传真:0755-26998301 客服热线: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3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6083603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戴莉丽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10-60836221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2301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南大道 588号 恒鑫大厦19、20楼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南大道 588号 恒鑫大厦19、20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电话:0571-96598 客服热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7)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 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宋航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lxzq.com.cn 3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大厦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热线:0931-4890100、0931-4890619、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3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588168 客服热线:95500 网址:www.glsc.com.cn 4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433 传真:023-63786477 网址:www.swsc.com.cn 4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A座3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140 客服热线: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42)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人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400-889-5618 传真:010-66553216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4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4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洋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马良婷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5楼C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网址:licaike.hexun.com 5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网址:www.myfp.cn 5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胡璇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 俞伟敏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通过转型变更而来。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欧中小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192号)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 24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09年 12月30日生效。 2015年1月30日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中 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规定,将基金类别由股票型基金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同时将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由主要投资中小盘股票变更为主要投资成长性行业的股票,并基于上述投 资范围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 资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自2015年1月30日起,《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日 起失效,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转型为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合同生效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名 称、简称变更和复牌。本基金复牌后,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 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2010年3月26日开始上市交易。 转型后的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复牌。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临时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回的场所,并予 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3个工 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 时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赎回的处理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时, 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 (M) 收费标准 M<50万元 1.50% 50万元≤ M <100万元 1.00% 100万元≤ M <1000万元 0.50% M≥1000万元 单笔1000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N) 收费标准 N<1年 0.50% 1年≤ N <2年 0.25% N≥2年 0 (注:此处1年按365天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八)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可得到37893.14份基金份额。(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