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鲁亿通: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pic1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 四川大厦东楼十三层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致: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接受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发行人 ” 、 “ 鲁亿通 ” 或 “ 公司 ” )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 “ 本次发行上市 ” )的特聘专 项 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关于山东 鲁亿通 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 “ 《律师工作报告》 ” )、《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 《法律意见书》 ” ), 于 2012 年 9 月 9 日出具《关于山东 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于 20 13 年 3 月 29 日 出具 《关于山东 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 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 二 )》”)。 现本所律师根据 《 补充 法律意见书 (二)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三 )》出具之日期间 发行人、相关核查对象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第 120450 号《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中相关问题涉及到的发生 变化 的 情况,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声明及简称均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 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 一 部分 反馈问题答复所涉法律事项 中国证监会 第 120450 号《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中相关 法律问题涉及到 自《 补充 法律意见书 (二)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出具之日期间变化情况如下: 一、陆金海、刘明达为 2011 年入股发行人的主要股东。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 1 )上述 2 名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的签字人员、 发行人的前 10 大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设计院之间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形,其控制的公司是否持股、 参与 经营或实际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 2 )补充披露 2011 年入股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最近 5 年的履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 人的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 情形。( 3 )说明历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定价依据、是否公允;蔡美迎与发行 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 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一、重点问题 1” ) (一)关于陆金海、刘明达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的 签字人员、发行人的前 10 大客户及供应商、与发 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设计院之 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形,其控制的公司是否持 股、参与经营或实际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情况的核查。 本所律师通过访谈、调阅工商登记资料、相关方出具承诺函等方式对陆金海、 刘明达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进行了尽职调查。 1 、陆金海任职及其对外投资情况 陆金海 1970 年出生,安徽财贸学院计划统计系学士,厦门大学计划统计系 硕士,厦门大学财政金融系博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博士后。曾供职 于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信息技术部,曾任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深圳市道明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 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该次引入其作为公司股东有利于优化股东构成、优化股权结构、增强外部 约束、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其主要对外投资情 况有:持有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0% 股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交 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定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指其 配偶、父母、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陆金海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情况如下: 关联关系 详细关系 姓名 任职 配偶 妻子 王晓丽 深圳市道明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父母 父亲 1 - - 母亲 宣秀珍 退休 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父亲 王振林 公务员 配偶的母亲 吕其英 公务员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兄弟 陆玖成 工人 配偶 侯金兰 工人 兄弟 陆连玖 工人 配偶 刘晓红 工人 兄弟 陆金山 工人 配偶 周建英 工人 姐弟 陆翠莲 工人 配偶 李祥安 工人 姐弟 陆金莲 深圳市道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常务) 董事 配偶 赵代付 工人 配偶的兄弟姐妹 兄妹 王彦 公务员 配偶 李仲兴 工人 1 已去世。 陆金海关系密切人员除其姐姐陆金莲持有深圳市道明科技有限公司 95% 股权 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2 、刘明达任职及其对外投资情况 刘明达, 1969 年出生,湖南大学化学工程专业毕业,现任深圳市明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常务)董事,深圳市明汇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执行(常务)董事,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其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有:( 1 )持有深圳市明汇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00% 股权;( 2 )通过深圳市明汇 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深圳市 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0% 股权; (3) 通过 深圳市明 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5% 股权;( 4 ) 深圳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深圳市创东方明达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49.5% 出资;( 5 )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 深圳市创东方明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 出资;( 6 )持有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10% 股权。该次引入其作为公司股东有利于优化股东构成、优化股 权结构、增强外部约束、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深圳市明汇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 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创 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东方明达投资企业主要从事投资业务。 刘明达关系密切的家庭人员情况如下 : 关联关系 详细关系 姓名 任职 配偶 妻子 陈卫红 深圳京柏电子有限公司行政主管、 深圳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父母 父亲 刘正明 农民 母亲 蔡有英 农民 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父亲 陈连祥 工人 配偶的母亲 何月琴 工人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大哥 刘明仁 工人 大嫂 刘友香 农民 二哥 刘明义 农民 二嫂 汤明珍 农民 三哥 刘明锋 农民 三嫂 陈思美 农民 四哥 刘明忠 记者 四嫂 蔡 琴 公务员 配偶的兄弟姐妹 哥哥 陈卫星 工人 发行人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存在业务往来的设计院、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签 字人员如下: 名称 所属机构及职务 与陆金海、刘明 达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何 如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否 胡华勇 保荐机构业务负责人 否 廖家东 保荐机构内核负责人 否 王小刚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部门负责人 否 李 震 签字保荐代表人 否 江海清 签字保荐代表人 否 黄俊毅 项目协办人 否 徐学文 项目人员 否 黄卫东 曾任项目人员 否 季 旭 项目人员 否 李 通 曾任项目人员 否 孙 哲 项目人员 否 易中朝 项目人员 否 蓝晓东 签字律师 否 曲光杰 签字律师 否 张永军 签字律师 否 胡少先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否 张希文 签字会计师 否 李立影 签字会计师 否 黄西勤 发行人评估机构负责人 否 王允星 签字评估师 否 欧福秋 签字评估师 否 报告期内,发 行人前十大销 售客户 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否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 否 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 否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华东设计分公司 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 否 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否 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 否 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 否 北京欣环龙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否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否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否 唐山三友远达纤维有限公司 否 新疆神火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否 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 否 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否 山东黄金矿业 (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 否 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 否 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否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否 呼和浩特市凯弘电气设备制造厂 否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分公司 否 江苏南瑞帕威尔电气有限公司 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否 报告期内,发 行人前十大供 应商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否 成都诺一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否 合肥凯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否 镇江市大港通达铜材有限公司 否 青岛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 否 青岛瑞德电气有限公司 否 烟台信谊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否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否 宁海县变流设备厂 否 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 否 施耐德(陕西)宝光电器有限公司 否 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否 济南三金电气有限公司 否 济南鑫宏伟业电气有限公司 否 淄博新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否 莱阳圣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否 西安腾辉电气有限公司 否 烟台开发区山威物贸有限公司 否 石家庄富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否 北京长开京电销售有限公司 否 报告期内与发 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否 行人存在业务 关系设计院 北京京诚瑞达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否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 否 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否 上海寰球石油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否 武汉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否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否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辽宁分公司 否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否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 否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华东设计分公司 否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否 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 否 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否 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否 中冶京诚(营口)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否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否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否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大连设计分公司 否 本所律师通过对陆金海、刘明达 、 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的签字人员 及 发行 人 主要 客户 、 供应商 的访谈,并根据陆金海和刘 明达填写的《 自然人股东关联关 系情况调查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 , 陆金海、刘明达与发行人及关联方、本 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的签字人员、发行人的前 10 大客户及供应商 、与发行人存 在业务往来的设计院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形, 陆金海、刘明达控制的公司未持股、参与经营或实际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 务或与发行人发生业务往来的公司。 (二) 2011 年入股发行人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履历 经核查,除陆金海、刘明达外, 2011 年入股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共计 25 名, 其最近五年履历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姓 名 最近 5 年工作履历 1 柳云鹏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曾任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2 魏春梅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曾任公司副董事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3 黄 涛 最近五年曾任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10 年 10 月起就 职于本公司,为公司财务总监。 4 缪云辉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曾任公司董事,现任公司技术中心主任、副 总经理。 5 崔 静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曾任公司技术部部长,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董事。 6 姚京林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商务部部长、监事会主席。 7 闫 莉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曾任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财务经理。 8 杨明建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核心 技术人员,技术中心副主任。 9 贺智波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曾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为公司副总经 理。 10 刘德业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销售经理、监事。 11 李艳华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销售经理。 12 尹 建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销售经理。 13 荀 涛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曾任 数控车间主任、监事,现任公司生产部 部长。 14 张立峰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质检部部长。 15 王新正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装配车间主任。 16 孙 晓杰 原公司 机加工车间主任 ,于 2013 年 10 月离职,离职前于公司任职五年 以上。 17 赵 英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曾任办公室主任,现任公司行政部部长。 18 姜鹏飞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工程部部长。 19 于 龙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供应部部长。 20 张福腾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供应部副部长。 21 纪云清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售后服务部部长。 22 徐克峰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曾任技术员、技术部副部长,现任公司技术 部部长。 23 李 磊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为公司骨干技术人员。 24 赵治德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法律部部长。 25 王志刚 原公司技术人员,于 2012 年 7 月离职,离职前于公司任职五年以上。 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上述自然人股东的访谈,并根据取得的上述股东出 具的说明文件, 确认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中除纪法清与姜鹏飞、于龙为舅甥关系, 姜鹏飞与于龙为表兄弟关系,柳云鹏与闫莉为夫妻关系外,其他人彼此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上述自然 人股东与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及委托持股、信托 持股的情形。 (三)对历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定价依据、是否公允的核查 发行人及前身自设立之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共进行过 4 次股权 (出资权)转让。 1 、 2004 年 11 月,合资公司股权 (出资权) 转让 2004 年 11 月 3 日,杨国威与蔡美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 杨国威持有的发行人前身合资公司 25% 股权( 出资权 ) 以 0 美元价格转让给蔡美 迎。此次转让是由于 公司原外方股东 杨国威与华龙电力签订《合资合同》后,未 能 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合资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所以华龙电力另行寻找香港蔡美 迎作为 新的合作对象,向合资公司出资。因杨国威并未向合资公司出资,所以其 将股权(出资权)以 0 美元价格转让蔡美迎是公允的。 2 、 2010 年 11 月,蔡美迎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纪法清 2010 年 11 月 11 日,蔡美迎与纪法清签订了《股权及出资权转让协议》,协 议约定蔡美迎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 30.3 万美元股权(占公司实收资本的 5.239% ) 及 207.25 万美元出资权转让给纪法清。双方协商,此次股权及出资权转让中的 5.239% 股权转让价格按发行人 2010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 67,000,334.62 元扣除 华龙电 力 2010 年 10 月 28 日增资的 30,608,225.28 元后 协商确定为 9,102,872.58 元,另 19.761% 的出资权转让价格为 0 元。该次股权转让价格是由 转让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且高于转让标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该次股权转让蔡美迎 收益良好,其五年平均投资收益率达 69.80% 。该次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合 理公允。 3 、 2011 年 1 月,纪法清将其在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出资权)转让给华龙电 力 纪法清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与华龙电力签订了《股权(出资权)转让协议》, 将其持有的该 19.761% 股权(出资权)以 0 元的价格转 让给华龙电力,因纪法清 并未向有限公司实际履行该 19.761% 股权(出资权)对应的出资义务,所以其将 19.761% 股权(出资权)以 0 元价格转让华龙电力是公允的。 4 、 2011 年 2 月,华龙电力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纪法清、微 红投资等 29 方 2011 年 1 月 28 日,华龙电力分别与纪法清、微红投资等 29 方签订了《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华龙电力持有的有限公司 94.761% 股权全部转让给该 29 方。 其中:向纪法清转让 56.7644% 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 39,035,906.11 元;向微红 投资转让 11.66% 股权, 股权转让款为 8,018,369.21 元;向陆金海转让 10% 股权, 股权转让价格为 9,824,025 元;向刘明达转让 10% 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 9,824,025 元;向柳云鹏转让 0.7634% 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 525,000 元;向魏春梅、黄涛、 缪云辉、崔静等 4 人各转让 0.5344% 股权,股权转让价格均为 367,500 元;向姚 京林转让 0.3817% 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 262,500 元;向闫莉和杨明建各转让 0.3054% 股权,股权转让价格均为 210,000 元;向赵英等 15 人各转让 0.1527% 股 权,股权转让价格均 为 105,000 元;向赵治德和王志刚各转让 0.0763% 股权,股 权转让价格均为 52,500 元。此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是以 2010 年 10 月 31 日经 审计的公司每一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值 1.02 元为基础,经转让各方协商 同 意 ,对发行人员工及由发行人员工设立的微红投资等 27 方以每一元注册资本对 应 1.05 元的价格 进行股权转让 ;对外部投资者陆金海、刘明达以每一元注册资 本对应 1.50 元的价格 进行股权转让 。 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 及其前身 历次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款支 付凭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及工商登记资料的核查 , 认为上述历次股权转 让均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价格为转让各方通过协议协商一致确 定;除出资权转让外,发行人前身的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均不低于公司经审计的 净资产值。 综合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前身历次股权(出资权)转让的转让 价格及定价依据公平合理。 (四)关于发行人原外方股东蔡美迎与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前五大 客户及供应商之间关联关系的核查 根据发行人原外方股东蔡美迎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确认,蔡美 迎与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客户及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完整履历,补充披露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任职经历的起始时间;补充披露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是否曾任职于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情形。请保荐机 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一、重点问题2”)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完整履历 纪法清,董事长。 1961 年出生,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68.8537% 股份。 1983 - 1988 年任莱阳市师范学校教师; 1988 - 1990 年任莱阳大理石总厂经理助理; 1990 - 1997 年任莱阳城建集团公司任企业科科长; 1997 - 2003 年任莱阳城建集团 公司任企业科 科长兼莱阳华发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3 - 2011 年任鲁 亿通有限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微红投资执行董事兼经理、华龙电 力董事长兼经理、烟台市第十五届、第十六届人大代表、莱阳市工商联副主席。 2010 、 2011 年度莱阳市“优秀企业家”, 2012 、 2013 年度莱阳市“功勋企业家”, 2012 年“莱阳市劳动模范”, 2012 年获“烟台市五一劳动奖章”。 (二 )发行人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的起始时间 序号 姓名 任职 任期 工作经历 1. 柳云鹏 副董事长、 总经理 2014年5月18日至 2017年5月17日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公司任职,具 体情况如下:2003至2011年任职 于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历任销售经理、生产部部长、董事、 副董事长;2011年至今任公司总经 理、副董事长。 2. 崔静 董事、副总 经理、董事 会秘书 2014年5月18日至 2017年5月17日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公司任职,具 体情况如下: 2003 至 2011 年任职 于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历任技术员、技术部部长、副总经 理、董事; 2011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 徐秀敬 董事 2014年5月18日至 2017年5月17日 2011 年被聘为公司董事,其主要工 作经历为: 1995 年至 2000 年任莱 阳市沐浴店镇卫生院院长; 2000 年至 2001 年任莱阳市穴坊镇卫生 院院长; 2001 年至 2003 年任莱阳 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 2003 年至 2012 年任莱阳市中医医院院长;现 任公司董事。 4. 徐向艺 独立董事 2014年5月18日至 2017年5月17日 2011 年被聘为公司独立董事,其主 要工作经历为: 1982 年至今任职于 山东大学,历任教师、教务处处长、 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院长、博导、 教授等职务;现任山东大学管理学 院教授、山东隆基机械 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公司独立董事。 5. 柳喜军 独立董事 2014年5月18日至 2017年5月17日 2011 年被聘为公司独立董事,其主 要工作经历为: 1988 年至 1998 年 任职于烟台市财政局; 1999 年 1 至 3 月任烟台乾聚会计师事务所部 门经理; 1999 年 4 月 - 8 月任烟台 海达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1999 年 9 月至今任烟台嘉信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烟 台嘉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董 事长、总经理,公司独立董事。 6. 孙树敏 独立董事 2014年5月18日至 2017年5月17日 2012 年被聘为公司独立董事,其主 要工作经历为: 1992 年至今任职于 国家电网山东省电力科学研究院, 电力行业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材工 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 殊津贴专家;现任国家电网山东省 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首席专 家,公司独立董事。 7. 姚京林 监事会主席 2014年5月18日至 2017年5月17日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公司任职,具 体情况如下: 2003 至 2011 年任职 于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历任技术员、商务部部长、监事会 主席; 2011 年 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 席。 8. 刘德业 监事 2014年5月18日至 2017年5月17日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公司任职,具 体情况如下: 2003 至 2011 年任职 于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历任技术员、售后服务部部长、销 售经理; 2011 年至今任公司监事、 销售经理。 9. 王淑波 监事 2014年5月18日至 2017年5月17日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公司任职,具 体情况如下: 2003 至 2011 年任职 于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供应部、财务部; 2011 年至今任公 司监事、财务部门员工。 10. 缪云辉 副总经理 2014年5月18日至 2017年5月17日 2004 年入职公司,其主要工作经历 为: 1990 至 2004 年任职于湖北开 关厂从事技术研发等工作; 2004 至 2011 年历任山东鲁亿通电气设 备有限公司技术员、副总经理、董 事; 2011 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技术中心主任。 11. 魏春梅 副总经理 2014年5月18日至 2017年5月17日 2009 年入职公司,其主要工作经历 为: 2002 至 2007 年任职于青岛中 联盈地置业有限公司; 2007 至 2009 年任青岛黑蚂蚁广告公司销售经 理; 2009 至 2011 年任山东鲁亿通 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 ; 2011 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 理。 12. 贺智波 副总经理 2014年5月18日至 2017年5月17日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公司任职,具 体情况如下: 2003 至 2011 年任职 于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历任车间主任、技术部部长、市场 部部长、销售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 2011 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13. 黄涛 财务总监 2014年5月18日至 2017年5月17日 2010 年入职公司,其主要工作经历 为: 1994 年至 2003 年任中国长城 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主 管; 2003 年至 2004 年为深圳清华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 理; 2004 年至 2010 年任深圳市同洲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10 年 - 2011 年任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 2011 年至今任发 行人的财务总监 (三)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为缪云辉、杨明建、徐克峰。 缪云辉,1968年出生,华中理工大学毕业,高级工程师。2004年入职山东鲁 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主要工作经历为:1990至2004年任职于湖北开关厂从 事技术研发等工作;2004至2011年历任发行人前身技术人员、副总经理、董事; 2011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技术中心主任。 杨明建,1945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本科毕业,高级工程师。2004年入职山 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主要工作经历为:1970至2000年任职于湖北开关 厂;2001至2003年任职于正泰集团成套设备制造公司;2004至2011年任职于山东 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徐克峰,1976年出生,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公司任职,具体情况如下:2003 至2011年任职于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员、技术部副部长、技 术部部长;2011年至今任公司技术部部长。 经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 , 缪云辉、杨 明建曾在同行 业 公司湖北开关厂、 正泰集团成套设备制造公司工作过, 但缪云辉、杨明建 2004 年至今一直在发行人处任职,至今已超过 10 年,其中杨明建为退休返聘人员。 本所律师通过对上述人员的访谈,根据上述人员的说明,确认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与原单位签署过竞业禁止协 议或含有竞业禁止条款 的其他协议,不存在竞业禁止情形。 三、2011年1月28日,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华龙电力将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 转让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纪法清及25位高级管理人员。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 华龙电力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变化及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情况,华龙电力报 告期内的持股、对外投资、实际控制的公司情况;华龙电力股东的履历及其报 告期内的对外投资、参与经营或实际控制企业的情况;(2)华龙电力的资产、 人员、客户、供应商变化情况,华龙电力及其股东持股、参与经营或实际控制 的公司在技术、资产、人员、生产办公场所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上述公司报 告期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的重叠情况,经营中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 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3)华龙电力转让股权的原因,股权演变 及经营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一、 重点问题4”) (一)华龙电力的历史沿革 华龙电力成立于 2002 年 4 月 3 日,由纪法清、柳云鹏、黄日新、孙永杰、 孟向华 5 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华龙电力自设立至今未发生过股权变更的情 形,其现持有莱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682228004704 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纪法清,公司住所地为 莱阳市冯格庄政府驻地,营业期限为 2002 年 4 月 3 日至 2022 年 4 月 2 日,经营 范围为销售电线、电缆、家用电力器具。 纪法清持有华龙电力 51% 股权,为华龙电力的控股股东。华龙电力股东及其 持股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纪法清 25.5 51% 2 柳云鹏 6.125 12.25% 3 黄日新 6.125 12.25% 4 孙永杰 6.125 12.25% 5 孟向华 6.125 12.25% 合计 共 5 人 50 100% (二)华龙电力主营业务变化及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情况 1、华龙电力主营业务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对华龙电力的注册地址进行了实地核查,对华龙电力的股东进行了 访问谈话 ,对华龙电力工商登记资料、财务资料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 华龙电力 工商营 业执照 初始 登记经营范围为: “生产、销售电器设备元件、输配电及控制 设备”, 2011 年 11 月 14 日变更为:“ 销售电线、电缆、家用电力器具” 。 经核查后本所律师认为,纪法清等人设立华龙电力的目的是为了与外方共 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此,华龙电力设立以来除了持有山东鲁亿通 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股权外,并没有实际经营其他业务。 华龙电力最近三年内除 持有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股份外,无其他对外投资、实际控制的公司。 2、最近三年内华龙电力的基本财务情况 根据华龙电力提供的最近三年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未经审计),华龙电力的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3,786.93 3,584.32 3,382.17 净资产 2,966.15 2,851.39 2,699.48 实收资本 50.00 50.00 50.00 项 目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营业收入 0.00 0.00 0.00 营业成本 0.00 0.00 0.00 净利润 114.76 151.91 3,047.86 注: 1 、 2011 年净利润主 要为转让鲁亿通股权形成; 2 、 2012 年及 2013 年净利润主要为利息收 入。 (三)华龙电力最近三年内的持股、对外投资、实际控制的公司情况 经核查,华龙电力 最近三年内除持有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股份外,无其他对外 投资、实际控制的公司。 (四)华龙电力股东的履历及对外投资、参与经营或实际控制企业的情况 华龙电力股东为纪法清、柳云鹏、黄日新、孟向华、孙永杰。 纪法清履历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完整履历 ” 部分。最近三年内,纪法清持有发行人 62.0034% 股权,持有微红投资 58.75% 股 权,持有华龙电 力 51% 股权。 柳云鹏履历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 2011 年入股发行人的其他自 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履历 ”部分。柳云鹏持有发行人 0.7634% 股权,持有微红投 资 6.55% 股权,持有华龙电力 12.25% 股权。 孟向华,女,1972年出生,湖南省津市人。1993-1995年就职于湖南省津市 市机械局;1995-1996年就职于广东佛山金星陶瓷模具有限公司;1997-2003年 就职于莱阳大华房地产有限公司;2003-2005年就职于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 公司。孟向华除持有华龙电力12.25%股权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孙永杰,女,1957年出生,山东省莱阳市人。1975年-1994年就职于莱阳市 百货大楼,1994年-2003年就职于莱阳城建集团公司,2003年12月-2007年就 职于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孙永杰除持有华龙电力12.25%股权外,无 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黄日新,男,1970年出生,山东莱阳人。1990年-2001年就职于莱阳城建集 团公司,2001年-2003年就职于莱阳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2003年-2007 年就职于莱阳居泰隆装饰安装有限公司,2007年至今任莱阳市福锦祥鞋厂经理。 黄日 新持有华龙电力 12.25% 股权, 出资设立 莱阳居泰隆装饰安装有限公司 及莱阳市福锦祥鞋厂。 (五)华龙电力的资产、人员、客户、供应商变化情况,华龙电力及其股东 持股、参与经营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技术、资产、人员、生产办公场所方面与发 行人的关系,上述公司报告期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的重叠情况,经营中是否存 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经 核查,纪法清等人设立华龙电力的目的是为了与外方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因此,华龙电力设立以来除了持有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股 权外,并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华 龙电力 及其股东持股、参与经营或实际控制的公 司与发行人均从事不同范围的业务、各自拥有独立的办公地点及资产、分别拥有 独立的银行账户。 本所律师 经核查后确认 ,该等公司 经营中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担 成本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六)华龙电力转让股权的原因,股权演变及经营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纪法清等人设立华龙电力的目的是为了与外方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此次华龙电力向纪法清转让股权是为优化发行人股权结构,将实际控制人 纪法清通过持股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变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使发行人的 股权结构更加清晰;此次华龙 电力向微红投资及发行人内部员工转让股权,有利 于保持发行人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人员的稳定性;此次华龙电力向陆金海、刘明 达两名外部股东转让股权,有利于完善发行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经核查,此次股权转让经华龙电力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在此次股权转让 过程中,纪法清对自己受让的股权以外的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权,华龙电力分别与 纪法清、微红投资、陆金海、刘明达等 29 方签订了 《股权转让协议》,纪法清等 29 方依协议约定向华龙电力足额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发行人前身已就此次股权 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莱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 阳市国家税务局、莱阳市地方税务局对华龙 电力出具的《证明》,华龙电力自 20 09 年 1 月 1 日以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 遵守我国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未出现因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情形。 综合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华龙电力股权演变及经营中不存在违法违规情 形。 四、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发表 明确意见。(“一、重点问题5”) 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问谈 话、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控制企业 的股权结构和组 织结构、 查阅发行人重要合同,按照《 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 的 相关 规定, 再次对 发行人 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 进行了核查和确认 。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 报材料中全面披露了其关联方,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 五、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是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请发行人说明该公 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及主要产品,历史沿革及股权演变情况,该公司及其关联方 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其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该公司与华龙电力是否存在业务往来;补充披露山东爱普电气设备对 发行人采购、销售的具体内容及交易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 意见。(“一、重点问题6”) (一)山东爱普电气设备的历史沿革及股权演变情况 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 “ 爱普电气 ” )成立于 2004 年 4 月 26 日, 注册地址为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新泺大街鲁源工业园,注册资本 7000 万元,法定 代表人为李万忠,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送变电设 备、电气元件的生产、销售;铁件加工及喷烤漆;电力设施的租赁;经济信息咨 询服务;电力设备及材料、电子设备及材料、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未取得专 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经核查, 爱普电气历次股权 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时间 股东 爱普电气设立 2004 年 4 月 26 日 济南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66.67% )、山东鲁能物资集 团有限公司( 13.33% )、北京 鑫汇达投资有限公司( 20% ) 第一次股权变动 2005 年 3 月 28 日 北京鑫汇达投资有限公司工 会( 89.80% )、济南鲁源电力 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 10.20% ) 第二次股权变动 2006 年 10 月 24 日 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工会委员会( 100% ) 第三次股权变动 2007 年 7 月 25 日 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71.43% )、济南历源 实业有 限责任公司( 21.43% )、山东 格瑞德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 7.14% ) 第四次股权变动 2010 年 11 月 05 日 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二)爱普电气从事的业务及主要产品 根据爱普电气出具的说明,爱普电气主要从事送变电设备、电气元件的生产、 销售;铁件加工及喷烤;电力设施的租赁、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电力设备及材料、 电子设备及材料、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 (三)爱普电气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其他主要客户和 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爱普电气与华龙电力是否存在业务往来 根据爱普电气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爱普电气 系 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 司全资子公司 。 爱普电气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与华龙电力之间也不存在业务往来情况。 (四)爱普电气对发行人采购、销售的具体内容及交易的公允性 爱普电气为济南市电力局基于人员分流、安置而设立的企业,爱普电气在辖 区内电力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爱普电气因其产品覆盖面、产能等的限制, 会向鲁亿通、烟台北海电气有限公司、广东金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厦控电 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等同行业公司采购部分电气成套设备。此外,爱普电 气除生 产销售电气成套设备外,还销售部分元器件,因此爱普电气既是发行人的客户, 又是发行人个别电子元器件的供应商。 经核查,最近三年,爱普电气与鲁亿通间采购、销售情况如下: 1 、最近三年 内,鲁亿通向爱普电气销售的主要产品为: L - GCK 系列、 KYN28 - 12 系列、 MNS 系列电气成套设备。 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数量(台) 金额 (万元) 数量(台) 金额 (万元) 数量(台) 金额 (万元) GCK 137 537.21 62 388.15 184 782.05 KYN28-12 89 406.06 44 224.33 5 34.19 MNS 52 294.24 185 907.39 66 171.45 其他 - 42.71 - 142.86 - 188.89 合计 - 1,280.22 - 1,662.73 - 1,176.5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向爱普电气销售产品是根据市场情况来定 价,价格公允合理。 2 、最近三年 内,鲁亿通向爱普电气采购的元器件情况如下表所示: 期间 名称 数量(个) 金额(万元) 2011年度 微机保护 48 45.09 电容器组合 26 22.29 负荷开关 2 1.49 真空断路器 55 161.02 断路器 195 37.12 合计 267.02 2012年度 电容组件 22 21.97 合计 21.97 2013年度 电流表 533 22.78 电容器 316 186.89 多功能表 577 30.6 附件 5 0.23 互感器 312 9.46 其他电源电器类 60 3.25 断路器 85 145.07 微机保护及后台 2 24.92 无功补偿仪 27 5.32 合计 428.5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向爱普电气采购产品是根据市场情况来定 价,价格公允合理。 六、国家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配电控制设备、生产配电控制设备所需的 零配件等制订了多套合规性指标、认证体系和行业标准。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发行人取得相关认证、许可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是否存在未能取得必备 资质从事生产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2)发行人生产工艺、产品质 量等是否符合行业标准;(3)上述生产资质和许可到期后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 性障碍;(4)发行人采购或使用的断路器、电容器及其他配件等是否均通过3C 或其他相关产品认证,发行人使用的配件中是否存在未通过质检、认证的产品 或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形;(5)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被 退货或处罚的情形,是否曾出现安全事故、产品故障或安全隐患。请保荐机构、 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一、重点问题22”) (一)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产品涵盖 0.4 kV - 40.5kV 范围内的电气成套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实施强制 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及行业要求 ,发行人 为生产、销售 电气成套设备 所 取得 的 强制性产品认 证,均系经国家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质量监督检验 业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向发行人颁发 证书 ; 发行人取得的《 型式试验 报告》,均系经批准开展质量监督检验业务的质量监督 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 2014 年 5 月 16 日,莱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发行人出具证明: “ 山东鲁亿 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 2011 年 1 月 1 日以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符合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采 购及使用的配件中不存在未通过质检、认 证的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形,能 够遵守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截至本证明开具之日,未出现因违 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我局处罚的情况。 ”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法律规定,不 存在未能取得必备资质从事生产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生产工 艺、产品质量等符合行业标准。 (二)发行人取得的国家授权机构出具的 型式试验 报告一经取得持续有效, 在国家标准未修改的情况下,不需要续期或重新认证。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 年,认证机构会每年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进行年度检查,认证证书有效期 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 办理。 鉴于发行人已经取得了上述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符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定期监督的要求,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发行人可以在取得 的上述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 天内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综合上述, 本所律师认 为 上述生产资质到期后不存在续期的实质性障碍。 (三) 根据莱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的说明, 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采购、使用的断路器、电容器及其他配件等均已通过 3C 或其他相关 产品认 证,发行人使用的配件中不存在未通过质检、认证的产品或假冒、伪劣 产品。 (四)根据莱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莱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 、 发行人的说明 , 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被退 货或处罚的情形,未曾出现安全事故、产品故障 等产品使用安全方面的情形 。 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的产能利用率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 查并发表意见。(“二、一般问题24”) 经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的产能利用率情况具体如下: ( 1 ) 2011 年度公司各主要产品产销率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产量(台) 销 量(台) 产销率( % ) L-GGD 1,027 833 81.11 L-GCS 73 73 100.00 L-GCK 436 436 100.00 MNS 1,551 1,588 102.39 KYN28-12 1,096 1,004 91.61 XGN2-12 57 55 96.49 HXGN17-12 71 71 100.00 KYN□-40.5 91 72 79.12 ZNYBW-12/0.4 8 8 100.00 ( 2 ) 2012 年公司各主要产品产销率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产量(台) 销量(台) 产销率(%) L-GGD 891 1,047 117.51 L-GCS 485 463 95.46 L-GCK 155 152 98.06 MNS 1,860 1,585 85.22 KYN28-12 1,343 1,401 104.32 XGN2-12 7 7 100.00 HXGN17-12 19 19 100.00 KYN□-40.5 102 98 96.08 ZNYBW-12/0.4 18 18 100.00 ( 3 ) 2013 年公司各主要产品产销率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产量(台) 销量(台) 产销率(%) L-GGD 508 540 106.30 L-GCS 413 432 104.60 L-GCK 375 375 100.00 MNS 1,401 1,672 119.34 KYN28-12 1,131 1,042 92.13 XGN2-12 17 13 76.47 HXGN17-12 7 7 100.00 KYN□-40.5 118 122 103.39 ZNYBW-12/0.4 23 23 100.00 ( 4 )最近三年公司各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项目 2013年度 2012年度 2011年度 标准产能(台) 4,140 3,775 2,656 标准产量(台) 3,579 3,606 3,200 产能利用率 86.45% 95.52% 120.48% 注:公司当前生产瓶颈工序为辅助电路布线,选择主要产品 KYN □ - 40.5 为标准产品,其他 产品产量和产能按照瓶颈工序所耗工时进行折算成标准产量和标准产能;公司 201 1 年产能利用 率超过 100% ,是建立在超负荷使用机器设备以及工人增加生产班次的情况下取得的。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产能利用率的披露真实、准确。 八、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微红投资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的对应关系 及基本履历情况,该等股东是否为发行人内部职工,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 持股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补充披露微红投资实际从事的业务及对外投资情(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