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力星股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关于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二O一四年十二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十五楼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邮编:200120 网页:www.hiwayslaw.com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称具有以下含义: 最近一期/本期 指 2014年1-9月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致: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作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2年3月22日为江苏力星通 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于2012年6月16日出具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 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2年7月25日出具了《上海市海 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2年8月27日出具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3年3月18日出具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 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13年7 月24日出具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于2014年3月16日出具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2014年7月23日 出具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七)”)。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510415]号《审计报告》(以下 简称“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51041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 简称“内控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510418]号《纳税情况说明专项审 核报告》(以下简称“纳税审核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后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系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的补充,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应当和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 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 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与补充法律意 见书(八)不一致的部分,以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有关释义与引言部分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 关资料进行查验的基础上,现依法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4年1月28日、发行人201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2月15日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 案的议案》 2.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 3. 《关于延长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4. 《关于修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5. 《关于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规划和计划的议案》 6.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7. 《关于公司进行公开承诺并接受约束的议案》。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4年6月5日、发行人2013年度股东 大会于2014年6月25日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 的议案》 2.《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三会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又依法定程序批准了修改后 的发行上市方案。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三会文件、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未出现股东大会 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解散的情形,也不存在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 宣告破产或被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解散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当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环保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 性证明,截至2014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因受到上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而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具备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2011、2012、2013年度及2014年1-9月净利润均为正数,具有持续盈利 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二)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2年度、2013年度、2014 年1-9月报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 计算依据)分别为4,295.15万元、4,450.33万元、3,354.10万元,最近2年的累 计净利润为8,745.63万元,不少于1,000万元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2.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为30,801.94万元,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利证书、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 人确认,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 4.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为精密轴承滚动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其生产经营活 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5.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三会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 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审计报告,并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发 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7.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 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 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8. 根据发行人历次三会文件,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 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审计委员会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 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 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9.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0.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1. 根据发行人历次三会文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声明函, 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页,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 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2. 根据发行人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性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银球投资的确认,查询中国证监会网页,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 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3.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1) 高档、精密 轴承钢球扩产改造项目;(2) 新建滚动体技术研究中心项目;(3)一般用途项目: 用于补充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流动资金。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招股说明书,本 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 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14年9月30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持续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4年1-9月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34,251.77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98.61%,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 关联交易 (一) 关联方 截至2014年9月30日,发行人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 发行人董监高 因发行人独立董事蔡惟慈提出辞职,改聘伍坚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蔡惟慈不再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故伍坚为发行人新增关联方,而蔡惟慈为 发行人的历史关联方。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业务合同,截至2014年9月30日,发行人与其关 联方新增关联交易情况主要如下: 1. 关联方余额 序号 关联方 科目 截止2014年9月30日金额(万元) 1 银球投资 其他应付款 500 2014年1月2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2014年1月2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银球投资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发 行人作为借款人,向银球投资借款500万元,利率为6%,借款期限为2014年1 月3日至2015年1月2日。 六、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截至2014年9月30日,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 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并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页,发行人新增2项发 明专利、6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名称 专利 权人 类型 专利号 授权公告 日 取得 方式 权利 限制 1 一种钢球探伤仪用出 球下驱动缓冲装置 发行 人 发明 ZL 2010 1 0502287.X 2014.07.16 原始 取得 无 2 大型海上风电机组轴 承专用钢球及其制造 工艺 发行 人 发明 ZL 2012 1 0342001.5 2014.09.24 原始 取得 无 3 精密圆锥滚子生产线 防卡死限位机构 发行 人 实用 新型 ZL 2014 2 0142108.X 2014.08.27 原始 取得 无 4 精密圆锥滚子生产线 用间歇性放料装置 发行 人 实用 新型 ZL 2014 2 0142107.5 2014.08.27 原始 取得 无 5 精密圆锥滚子生产线 用防惯性脱离挡料机 构 发行 人 实用 新型 ZL 2014 2 0142466.0 2014.08.27 原始 取得 无 6 一种精密滚子光电检 测装置 发行 人 实用 新型 ZL 2014 2 0212936.6 2014.09.10 原始 取得 无 7 精密钢球成品外观仪 进料光电传感装置 发行 人 实用 新型 ZL 2014 2 0212913.5 2014.09.10 原始 取得 无 8 精密成品钢球储存搬 运装置 发行 人 实用 新型 ZL 2014 2 0213729.2 2014.09.10 原始 取得 无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也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合同台帐、业务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本期内新增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 借款合同 本期新增借款: (1) 2014年8月27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如皋支行签订编号为 “0111100017-2014年(如皋)字030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 向其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的12个月,担保性质为信用贷 款。 (2) 2014年6月25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如皋支行签订编号为 “11112211-2014年(如皋)字0229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其 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的12个月,担保性质为信用贷款。 (3) 2014年9月19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如皋市支行签订编号为 “NO.3201012014001622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其借款1,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担保方式为保证。 本合同为2013年11月12日施祥贵与中国农业银行如皋市支行签订编号为 “NO.3210052013000728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合同。 本期归还借款: (1) 2013年9月11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如皋支行签订编号为 “11112211-2013年(如皋)字035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 向其借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的12个月。2014年6月17 日,发行人提前归还其中2,000万元,本期发行人提前归剩余借款金额500万元, 现已全部归还。 (2) 2014年2月14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如皋支行签订编号为“2014 年协议融资字DD001号”的《协议融资合同》,同日,发行人提出《订单融资申 请书》,申请融资3,000万元,本期发行人提前归还全部款项。 (3) 2014年2月25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如皋市支行签订编号为 “NO.3201012014000261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其借款420万 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担保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发行人于6月30日归 还了其中170万,本期发行人提前归剩余借款金额250万,现已全部归还。 (4) 2014年3月7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如皋市支行签订编号为 “NO.3201012014000320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其借款300万 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本期发行人提前归还全部款项。 (5) 2014年3月27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如皋市支行签订编号为 “NO.32140520140000199”的《出口贸易融资合同》,约定其向发行人提供订单融 资,融资额度为1,000万元。本期发行人提前归还全部款项。 (6) 2013年12月23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如皋市支行签订编号为 “NO.32062020130006622”的《出口贸易融资合同》,约定其向发行人提供订单融 资,融资额度为3,000万元。本期发行人提前归还全部款项。 (二) 侵权之债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14年9月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 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9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 余额为228.99元,本报告期其他应收款中无持本公司5%以上(含5%)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单位,主要为上市费用;其他应付款余额为2,284.50万元,主要系应 付股权转让款、向其控股股东借款及预提的相关期间费用,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而发生。 八、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014年8月28日,发行人子公司南通通用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外方股东 美国通用轴承不再投资南通通用,并将持有的南通通用25%股权全部转让给发行 人。股权转让后南通通用变更为内资企业,美国通用轴承与发行人原签订的关于 南通通用的《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终止。 2014年8月28日,发行人与美国通用轴承签订了《提前终止合资合同及章 程协议书》,决定提前终止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公司章程》,双方免去各自 在南通通用委派的董事、监事。 2014年8月28日,发行人与美国通用轴承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美国通用轴承将其持有的南通通用25%股权,以277.4580万美元的价格全部转 让给发行人。 2014年9月1日,如皋市商务局出具了皋商发[2014]128号《关于同意南通 通用钢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批复》,同 意美国通用轴承将其持有的南通通用25%股权转让给发行人。股权转让后美国通 用轴承不再持有南通通用股权,南通通用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2014年9月3日,发行人作为南通通用一人股东,通过决议,同意变更公 司类型,南通通用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并根据《公司法》重新修订公 司章程,委派执行董事及监事。 2014年9月10日,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九、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的情况如下: (一) 股东大会 2014年9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董事会 2014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根据发行人的三会文件,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召集程序及 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十、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的变化情况 因发行人独立董事蔡惟慈提出辞职,2014年9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改聘伍坚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蔡惟慈不再 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该事项已于2014年10月9日在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 局备案登记。 (二)、发行人目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声明函、发行人三会文件,并经查询 中国证监会网页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所网 页披露的处罚与处分记录等互联网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十一、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截至2014年9月30日,发行人新增(2014年7-9月)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 项目名称 金额 依据 1 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产业 振兴和技术改造财政补贴 200.00[注1]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 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产业振兴和技 第一批) 术改造第一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 (拨款)的通知》(苏财建[2014]177 号) 2 首席技师补助 5.00 《关于开展第二批南通市企业首席 技师选拨认定工作的通知》(通人 社职[2013]18号) 3 科技局2013年下半年专 利补贴 1.2133 银行入账单 4 2013博士后工作站资助 7.50 《关于批准江苏省检验检疫科学技 术研究院等70个单位设立江苏省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通知》(苏 人社发[2013]382号) 5 人力资源和社保局2012 1.00 银行入账单 6 2013外专项目资助 0.90 银行入账单 7 人力资源和社保局2013 0.4 银行入账单 8 就业资助、就业奖励 1.8 《吸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就业资助和吸纳特困毕业生就业奖 励申报办法》(皋人字[2009]54号) 9 如城工业奖励 6 《关于下拨2012年度技术改造、两 化融合科技进步和创名创牌奖励资 金的通知》(皋财企[2014]8号) 10 政府拆迁补偿递延收益 22.1102 《关于钢球、高压两企业整体搬迁 工程的会议纪要》 合计 223.8133 --- 注1:系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计入递延收益,本期不确认营业外收 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政府补助资料,均与银行进账单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获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合法依据,真实、有 效。 (二) 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2011年9月29日,发行人取得编号为GF201132000729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行人可在2011、2012、2013年度减按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力星股份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于2014年9月到期。目前,公司申请了高新 技术企业审核认定,已通过地方初审、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 组组织的专家审查等程序,并于2014年9月2日作为江苏省2014年第二批拟认 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公示。通过审核后,公司可在2014、2015、2016年度继续 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公司目前仍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纳税审核报告、发行人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合法 性证明,截至2014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因违反税收法律、 法规的要求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当地环保、安监、质监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性证明,截至2014 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三、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 股东出具的声明函,截至2014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南通通用、 控股股东银球投资、主要股东高投成长、上海鸿立、刘定妹、时艳芳及董事长兼 总经理施祥贵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四、 其他事项 (一)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 1. 本次公开发行方案 根据发行人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方案具体 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总量为2,800万股,且发行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不低于25%。其中,发行新股数量上限为2800 万股,不公开发售老股。 十五、 总体性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 行上市的重大事项,发行人持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之签字盖章页) 2-3-1_页面_18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颜学海 颜学海 石传省 张捷 年月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