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力星股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时间:2015年02月02日 20:34:43 中财网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二O一五年一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十五楼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邮编:200120 网页:www.hiwayslaw.com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致: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作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2年3月22日为江苏力星通
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于2012年6月16日出具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
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2年7月25日出具了《上海市海
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2年8月27日出具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3年3月18日出具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
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13年7
月24日出具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于2014年3月16日出具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2014年7月23日
出具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七)”)、于2014年12月18日出具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
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八)》(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于2015年1月6日出具了《上
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因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
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据此,出具《上
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系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的补充,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应当和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中与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不一
致的部分,以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有关释义与引言部分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
关资料进行查验的基础上,现依法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补充核查


2015年1月1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的议案》,公司调
整后的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完成后所得的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投资以下项目:(1)
高档、精密轴承钢球扩产改造项目;(2) 新建滚动体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在本次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计划投资的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的方式
解决。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董事会有权根据发行人201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延长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授权,对本次
发行方案进行相关调整,发行人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符合法定程序和
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经调整后仍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的议案》,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
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
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规划等相适应,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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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颜学海



颜学海















石传省















张 捷































2015年1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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