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富煌钢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保荐书

时间:2015年02月02日 21:01:54 中财网
平证发〔 2015〕015号签发人:谢永林

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接
受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
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3-1-1



一、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情况

成员姓名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保荐代表

周鹏
曾负责或参与招商轮船非公开、第一
创业证券
IPO、上海保隆
IPO、深圳
银之杰
IPO、重庆城投企业债等项目
工作。

李东泽
曾负责或参与了武汉凡谷(002194)、
奥普光电
(002338)、万马电缆
(002276)、荣科科技(300290)等
IPO及再融资项目的承销或保荐工
作。

协办人
项目组其
他成员
冯海斌、李燕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俊斌
注册资本:9,100万元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16日
联系电话:0551-88562919
传真号码:0551-88561316

3-1-2



业务范围:钢结构产品的设计、制造与安装
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
A股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系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
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
件履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

3-1-3



1.2011年
5月
11日至
2011年
5月
15日,本保荐机构
内部核查部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初步审核,并形成了
审核报告。

2.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就内部核查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
了逐项回复和整改。

3.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于
2011年
5月
20日召开内核会
议,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4.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对内核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内
部核查部门对内核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如下意见:安徽
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相关申请文件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同意推荐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


五、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
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
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3-1-4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
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
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
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
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
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一)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于
2011年
4月
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了决议。发行人于
2012年
12月
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3-1-5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相
关决议期限予以延期的议案》。发行人于
2013年
12月
06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
议案》。发行人于
2014年
3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于
2014

7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
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于
2014年
10月
12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2.发行人于
2011年
5月
6日召开
2010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决议,包括:本
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
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
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发行人于
2013年
1月
12日召开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并上市的相关决议期限予以延期的议案》。发行人于
2013年
12月
22日召开
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于
2014年
4月
16日召开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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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
>的议案》。发行
人于
2014年
8月
16日召开
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
>的议案》。发行人于
2014年
10月
27日召开
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
市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关于《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
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发行条件。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
的发行条件、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1.主体资格
(1)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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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成立于
2004年
12月
16日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截至目
前仍然依法存续。因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第
8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
人为成立于
2004年
12月
16日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截至目
前仍然依法存续。因此,发行人设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三年以
上,符合《管理办法》第
9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并且查阅
了发行人历次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和历年
审计报告,查阅了相关财产交接文件和相关资产权属证明,
确认发行人股东历次出资均已足额缴纳。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文件,访谈了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
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况。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10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
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
或批复文件等,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
人的经营范围为:承包境外钢结构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
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
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凭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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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经营);各类建筑钢结构、交通市政钢结构、工业设施钢
结构、建筑幕墙(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
项目除外)的研究、设计、生产、安装;彩板、彩钢压型板、
轻型墙板及各类门窗的生产、销售,木门、木制品、家具的
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钢结构产品的设计、制造与安装,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11
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
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和记录,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查
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
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均为杨俊斌,没有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
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
方案,本次发行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公司股权结
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因此,发
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12条的规定。

(6)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访谈了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文件,确认发
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发行
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13条的规定。

2.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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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业务流程资料,访谈
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
况,确认其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
能力,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14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业务流程资料,访谈
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采购、销售业务情况,实
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
配套设施及其运行情况,并查阅了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
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权属资料。

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第
15
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兼职情况和领薪情况的
说明,取得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兼职情况和领
薪情况的声明,确认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
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兼职。因此,发行人的人员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
16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制度和文件,
查阅了发行人的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访谈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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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核查了发
行人的银行账户资料,确认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
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
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因此,发行人
的财务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
17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图,查阅
了发行人相关部门的管理制度,查阅了发行人的董事会、经
理办公会会议记录,访谈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实地查
看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场所,确认发
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
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
机构混同的情形。因此,发行人的机构独立,符合《管理办
法》第
18条的规定。

(6)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的公司章程,查阅了发行人历
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与发行人不
存在并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确认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因此,发行人的业务独立,符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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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条的规定。


(7)经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确认发行人在独立性方
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
20条的规定。

3.规范运行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章程、历次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及相关制度文
件,经核查:
①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
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发行人已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
书工作制度》等其他有关制度,该等议事规则及制度内容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制定、修
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③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21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了与股票发行上市、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辅导与培训,并进行了考试,确认
相关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自
身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22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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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
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关人员的
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定
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23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和审
计委员会历次会议资料,实地查看了内审部门的办公场所,
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同时针
对发行人的采购、销售、资金活动等重点业务进行了穿行测
试,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
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
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
24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关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情况的说明,并获取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
行人规范运作,不存在下列违法违规情形:
①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
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
3-1-13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
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
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
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
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
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
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25条的规定。


(6)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相
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向银行取得了发行
人的信用记录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对外担保的声明文
件,确认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
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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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条的规定。


(7)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和财务报
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总监,取得并
复核了会计师资金管理循环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底稿,取得
了发行人银行存款明细账,抽取了大额资金收付的记账凭
证,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关联方资金占
用情况的说明,确认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因此,发行
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27条的规定。

4.财务与会计
(1)本保荐机构分析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确认发行
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
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
28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访谈了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师进行沟通,确
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华普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出具了会
审字[2014]3378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根据
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建立的
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于
2014年
09月
30日在所有重
大方面是有效的。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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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
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会审字[2014]3377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确认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30条
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编制
财务报表均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
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因此,发行人
符合《管理办法》第
31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查阅了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
的决议和会议记录,调取了发行人关联方清单中关联法人的
工商登记资料,调取了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外协厂商、客户
的工商登记资料,与关联方清单进行逐一对比,并实地走访
了主要供应商、外协厂商、客户,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关联交
易的说明,取得了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确认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已按重要性原
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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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32
条的规定。


(6)经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本保荐
机构确认发行人:
①最近 3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的净利润分别为
5,757.46万元、5,145.64万元、3,938.78万元和 2,895.91万元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计算);
②最近 3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分别为 7,961.83万元、3,720.56万元、-21,447.75万元
和-5,820.78万元,最近 3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营业收入分
别为 141,502.92万元、162,232.43万元、187,330.03万元和
137,206.61万元;
③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9,1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万元;
④截至 2014年 09月 30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
地使用权后)为 0万元,占净资产的比例未超过 20%;
⑤截至 2014年 09月 30日,发行人期末未分配利润(母
公司)为 31,361.27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33条的规定。


(7)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发行人相关税收优惠文件,取
得了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能够依法纳税,
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分析了
发行人财务报告,确认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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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依赖。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34条的规定。


(8)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对外担保合同和被担
保方相关资料,向银行取得了担保的相关信用记录文件,核
查了发行人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文件,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析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
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因此,发行
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35条的规定。

(9)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了发行人申报文件,确认其
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
者相关凭证。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36条的规定。


(10)本保荐机构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
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
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重大资产权属文件、财务报告和审计
报告等,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
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
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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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
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
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
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
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37条的规定。



5.募集资金运用
(1)根据发行人
2010年度股东大会及
201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公开发行与上市的决议,发行人本次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于“重型钢构件生产线二期项目”

及“高性能建筑钢结构围护构件生产线项目”,系投向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未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未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
办法》第
38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研发、采购、生产和销
售等相关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分析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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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
人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39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
法规文件,核对了该等项目相关政府批复文件,确认发行人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
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40条的规定。

(4)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经对发行人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形成决议,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并将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因此,发行人符合《管
理办法》第
41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该等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
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发行人符合《管
理办法》第
42条的规定。

(6)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
2010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募集资金专
项存储制度,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
会指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办法》第
43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发行条件。


3-1-20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和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2]10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2]14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年度财务
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发行监管函[2013]17
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系列文件的
通知要求,本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就发行
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开展全面自
查工作。


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按照《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
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5号)的要求,督促发行
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
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重点关注了发行人在财务报告审计截
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通过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自审计截止日
2014年
9

30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经营状况在以下方

3-1-21



面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
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
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重大事项。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通过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面
临如下主要风险:


1.经济周期波动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钢结构行业与经济发展周期有着较强的
相关性。公司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民经济运行状况
及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特别是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工业
化、城市化进程等因素。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
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也在不断调整,该类调整将直接影响钢
结构行业发展,并可能造成公司主营业务波动。公司能否针
对经济发展周期各个阶段的特点相应调整公司的经营决策,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司的业绩。最近三年一期,公司营业
收入分别为
141,502.92万元、162,232.43万元、187,330.03
万元和
137,206.61万元,收入增长有所放缓,未来随着宏观
经济放缓以及行业竞争的加剧,公司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



2.行业竞争风险
钢结构行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近年来,我国钢结
构产业市场发展较快,由于钢结构产品应用广泛,行业发展
空间广阔,新建和从相关行业转产过来的钢结构生产企业迅

3-1-22



速增多,但大多数为规模较小企业。目前,整个行业有
4,000-5,000家企业。尽管钢结构产业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但在进入门槛较低的低端市场,未来的市场竞争将日趋激
烈,企业的盈利能力会下降,而技术含量较高的中高端市场,
会逐步集中到一些品牌企业中。如果公司在未来的发展中不
能继续巩固并提升自己的品牌优势和行业地位,公司将会面
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于重型钢构件生产线二期项目和
高性能建筑钢结构围护构件生产线项目。上述投资项目的建
成投产,将显著提高公司生产能力,提高公司在高层及超高
层、大跨度及超大跨度钢结构工程中的专项优势,提升公司
在同行业的竞争能力。公司从
2010年开始实施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其中高性能建筑钢结构围护构件生产线项目已

2012年
8月底投产;重型钢构件生产线二期项目于
2012

8月底已部分投产,形成产能
3万吨,其余部分已于
2013

10月底投入使用,新增产能
3万吨。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虽然已经公司股东大会
慎重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
该项目产品是公司原有产品的延伸和发展,可以充分利用现
有经营平台,在技术、生产组织、市场营销、人员管理等方
面资源共享,发行人也已经针对项目产品的销售从营销网
络、客户储备、机制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准备。但是若市

3-1-23



场增速低于预期、竞争激烈或发行人市场开拓不力,该项目
将给发行人带来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另外,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在投产初期效益较低,后续如不能提升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经营效益,将会产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
效益的风险。



4.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包括钢板、型钢、焊管
等,钢材成本占公司产品成本的
65%左右。

报告期内,国内钢材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如果公司工程
投标定价未能根据钢材价格波动做出适时调整,则可能对公
司业绩带来负面影响。


由于钢板等主要原材料占公司产品成本比重较高,如果
原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将导致毛利率相应波动。



5.经营成果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公司
2011年、2012年、2013年和
2014年
1-9月分别实
现净利润
5,864.57万元、5,462.90万元、4,164.44万元和
3,029.75万元,受营业收入增长放缓、毛利率波动、资产减
值损失和财务费用上升的影响,净利润在最近三年呈逐年下
降趋势。未来若出现经济增长放缓、行业竞争加剧、市场开
发不足、原材料成本大幅上升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经营成
果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6.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11年末至
2014年
9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
3-1-24



29,764.77万元、38,210.26万元、52,698.49万元和
63,394.55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1.03%、23.55%、28.13%

46.20%。本公司的应收账款数额较大与公司所处的行业有
关。根据行业特点,工程承包合同通常采取分期回笼货款的
方式,而且工程跨年度结算的情况也较为常见。即使工程全
部竣工结算后,发包人通常还需要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5-10%左右作为质保金,责任期(通常为
1-3年)满后全额
付给本公司,因而质保金部分形成的应收账款账龄较长。


公司已针对应收账款回收建立了严格的“事前、事中、
事后”全程风险监控体系。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情
况良好,未出现数额较大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情形。未来,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发展,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将提出更
高的要求,如果出现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或无法回收的情况,
将对公司的营运资金安排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偿还债务的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是一个资金、技术密集型行业,由于公司
自有资本较小,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主要依靠银行借款、
自身积累等。2011年
12月
31日、2012年
12月
31日、2013

12月
31日和
2014年
9月
30日的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分别为
78.13%、79.21%、80.28%和
81.25%,公司资产负债
率较高。公司
2011年
12月
31日、2012年
12月
31日、2013

12月
31日和
2014年
9月
30日的流动负债金额分别为
136,202.27万元、
170,528.29万元、
202,614.09万元和

3-1-25



229,273.51万元,占总负债比例分别为
95.17%、98.63%、


99.84%和
99.92%,短期负债占比很高。此外,由于工程项目
建设周期较长,工程款一般按施工进度支付,如果因合同纠
纷、工程质量、工期延长或业主支付能力等因素造成业主单
位拖欠工程款,均可能使公司流动资金不足,从而可能引致
相关的偿债风险。

资产负债率较高是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具有的特点,
由于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通常可以通过合理制订预算、提前采
购原材料以及严格把握工程质量等手段控制项目的成本,从
而使得项目的盈利水平相对稳定,因而,具有竞争优势的建
筑施工企业往往得以充分运用财务杠杆,尽力扩大其市场份
额和盈利水平,致使其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


若顺利实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的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明显下降。另外,上市
后融资渠道的拓宽将大大增强本公司后续持续融资能力和
抗风险能力。



8.经营性净现金流波动的风险
公司
2011年、2012年、2013年和
2014年
1-9月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7,961.83万元、3,720.56万元、
-21,447.75万元和-5,820.78万元。报告期内各年间的经营活
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未来如果公司经营成果进一步下
滑、公司未能对经营性活动现金流进行有效管理,发行人经
营活动和项目承接可能因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不足而受到限

3-1-26



制,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9.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包括钢板、型钢、焊管
等,报告期内,国内钢材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由于钢板等主
要原材料占公司产品成本比重较高,如果原材料价格波动幅
度较大,将导致毛利率相应波动。公司
2011年、2012年、
2013年和
2014年
1-9月钢结构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4.77%、


14.10%、12.62%和
15.46%,钢结构业务毛利率存在波动的
风险。

10.公司治理的风险
公司董事长杨俊斌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富煌建

99.7%的股权,富煌建设持有本公司
70.33%的股权,因此
杨俊斌先生间接持有公司
70.12%的股权。本次发行后,杨俊
斌先生仍将间接持有公司
52.59%的股份。杨俊斌先生可凭借
其控制地位,影响公司人事、生产和经营管理决策,给公司
生产经营带来影响。



11.安全生产的风险
发行人施工业务主要在露天、高空环境下进行,因此未
来可能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因制度不完善、安全监管不严格、
操作不规范等造成的安全生产风险。



2011年
3月
4日,发行人承建的合肥安得物流园项目发
生一起死亡一人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认定,上述事故属于一

3-1-27



般事故,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除上述风险外,发行人还存在市场开发不足的风险、原
材料集中采购风险、工程质量风险、江西富煌建筑业企业资
质有效性的风险、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技术风险、法律
诉讼和仲裁的风险等。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1.发行人所处行业分析
我国钢结构行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工业化和
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而不断发展壮大。伴随着我国工业
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工业厂房、城市高层建筑、
大型场馆、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开发、住宅产业化等方面将
产生巨大的钢结构市场需求。



2002年我国钢结构产量约
830万吨,2013年我国钢结
构产量约
4,000万吨,占全国钢产量的比例约
5.13%,年均
复合增长率为
15.37%。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如欧洲、美洲、
日本、韩国、我国台湾等地,钢结构用量已占到钢材产量的
40%以上。为此,2011年《建筑钢结构行业发展“十二五”规
划》指出,“十二五”期间,逐步实现年建筑钢结构用材占到
全国钢材总产量的
10%左右,钢结构住宅建设占到房屋总建
筑面积
15%左右。行业政策的支持赋予中国钢结构行业广阔
的应用领域和发展空间。


支持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包括:

(1)产业政策积极支持
3-1-28



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支持,使得钢结构作为绿色低碳产品
得到了公认和发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
发(2006)28号提出:“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
型建筑”。201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1年本)》,鼓励“钢结构住宅集成体系及技术研发与推
广……建筑隔震减震结构体系及产品研发与推广”。2011年,
《建筑钢结构行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
“十二五”期间,
我国建筑钢结构发展的指导方针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以建筑节能减排为重点,通过技术引领、优化设计,大力推
广钢结构新型住宅,逐步实现年建筑钢结构用材占到全国钢
材总产量的
10%左右,钢结构住宅建设占到房屋总建筑面积
15%左右。2013年
1月
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
2013】
1号转发国家发改委《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进一步确立了钢
结构建筑在绿色建筑中的主要地位,要求“十二五”期间,
完成新建绿色建筑
10亿平方米,到
2015年末,20%的城镇
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2013年
10月
15日,国务
院发布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提出
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
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


(2)行业技术规范、规程的不断完善
近年来,钢结构在我国发展迅速,应用领域不断扩大,
涌现出一大批优秀钢结构设计人员,设计软件和科研成果不
断开发,修订了钢结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写技

3-1-29



术规程、设计图集
90多本,出版了大量钢结构专业教材,
论文著作和应用手册。


(3)市场需求持续增长
根据国家“十二五”发展计划,“十二五”期间国家将
重点发展能源、电力、石化、冶金、造船、交通等工业领域,
这些工业领域都是钢结构产品的下游消费大户,它们的发展
将给钢结构产品带来非常广阔的市场空间。在日本,钢结构
建筑占建筑总面积的
50%左右,占新增建筑的
70%左右;在
美国,建筑业用钢材占钢材产量的比例高达
50%。我国钢结
构建筑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钢结构行业未来发展
前景非常广阔。



2.发行人行业地位及发展前景分析
(1)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我国钢结构行业是一个新兴的绿色行业,市场容量很
大、发展前景广阔。

2013年行业总产值约
5,000亿元,但有
4,000-5,000家企业参与其中,呈现“大行业、小企业”的特
征。我国钢结构行业市场集中度低,目前还没有市场占有率
超过
5%的企业。


中国钢结构网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钢结构行业
2011
年、2012年和
2013年的钢结构年产量分别约为
2,834万吨、
3,500万吨和
4,000万吨。根据发行人的销量,发行人
2011
年-2013年的市场占有率在
0.5%左右,但发行人在华东市场、
东北市场具有区域优势。


3-1-30



发行人为安徽省钢结构协会会长单位、中国建筑金属结
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副会长单位,中国钢结构协会常务理
事单位。


发行人专业从事钢结构设计、制造、安装业务,具有从
业资质全、等级高,一体化经营的综合优势,发展基础良好。


(2)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专业从事钢结构产品的设计、制造与安装,从轻
型钢结构起步,从普通的工业厂房开始,为适应中国经济建
设对钢结构发展的需求,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产业升级,
形成了以重型钢结构为主导,重型建筑钢结构和重型特种钢
结构系列化发展,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特色经营格局,是
我国钢结构行业中能够承建各类建筑钢结构、桥梁钢结构、
电厂钢结构设计、制造与安装的骨干企业,系我国钢结构行
业中具有较强品牌优势的生产、科研、创新基地。


根据国家鼓励钢结构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公司确定了
以下发展战略:

公司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品牌
经营为核心,以人才储备为基础,以资本运营为手段,重点
围绕现有重型钢结构生产的配套完善、产业链延伸、开发新
的钢结构产品、开拓新的钢结构市场领域等方面,加大技改
投入和技术创新力度,推动产业升级。同时,吸引优秀的高
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把公司发展成为一个具有品牌优势
并以技术和服务为主导的行业领先者。


3-1-31



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公司巩固以重型钢结构为主导产
品,重型建筑钢结构和重型特种钢结构两大产品系列化发展
的产业体系,形成产品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产业格局。



3.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钢结构设计、制造与安装资质全、等级高,具有
完善的一体化综合运营优势
钢结构行业是一个资质门槛较高的行业。发行人拥有房
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资质、钢结构制造企业特级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
级设计资质、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建筑金属屋
(墙)面设计与施工特级资质。公司从事钢结构业务的资质
全、等级高,使得公司能够承揽各种类型的钢结构工程,为
公司的业务拓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国际上钢结构优势企业主要采用“设计、制造与安装”

一体化经营的业务模式。目前国内众多钢结构企业受技术能
力方面的制约,多采用构件加工与安装的经营模式,而广大
中小企业更是仅以构件加工为主,盈利能力无法与行业内领
先企业相比。优秀的钢结构企业必须拥有一支技术过硬的安
装队伍,具备严密的施工组织、完善的施工方案、娴熟的安
装技术,并配之以先进的安装设备,从而为建设优质工程提
供保证。


发行人在钢结构领域的设计、制造、安装水准较高,拥
有先进的制造加工和检测设备,同时拥有实力较强的钢结构

3-1-32



安装队伍。基于强大的技术支持、优秀的制造水平和丰富的
施工经验,发行人在多年发展中逐步形成了集专业化设计、
工厂化制造、标准化安装于一体的完善的一体化综合运营优
势。这一完善的一体化经营模式,为公司提供了较大的利润
空间,使得公司盈利水平相对较高。


(2)通过质量、诚信和服务打造的品牌和质量优势
中国钢结构行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从有形的市场竞
争步入无形的品牌竞争,企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已经成为业
主单位选择承包方考虑的重要因素,但目前我国钢结构行业
中知名品牌较少。


在工程建筑领域打造值得信赖的品牌是一个漫长而艰
苦的过程。先进的技术、优良的质量和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
等因素缺一不可,尤其是大型工程对品质的要求极高,而高
质量的工程施工业绩是公司保持行业内优良信誉、持续发展
的根本。发行人始终坚持“设计精品建筑、生产合格产品、
建造优良工程”的质量方针,把“让顾客满意”作为对顾客
的最高承诺,不断通过质量、诚信和服务来打造自己的品牌。

经过多年的不断努力和孜孜追求,公司的品牌优势和质量优
势逐渐显现,“


”商标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先后有二十二项钢结构工程获得钢结构行业的最高荣誉—
—“中国建筑钢结构金奖(国家优质工程)
”,一项参建工程
获得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中国建设工程鲁班
奖(国家优质工程)
”,一项参建工程获得中国土木工程领域

3-1-33



至高奖项——“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近年来更是连续
承接了上海世博会五个国家展馆、瑞典
Kristianstads Arena
体育馆、衡阳体育场、沈阳龙之梦亚太中心(54层)、铜陵
电厂
1,000MW机组、合肥滨湖国际会展中心、无锡苏宁广
场(68层
328米)、镇江谏壁电厂、中石油辽阳钢管厂、中
石油西安钢管厂、海口威斯汀大酒店、铜陵体育场、广西“一
院两馆”、厦门世茂海峡大厦、西咸空港综合保税区、昆明西
山万达广场项目超高层写字楼(南塔)等重大钢结构工程。以
国家优质工程铸就的良好品牌形象,以及上海世博会展馆等
重大工程的建设,充分展示了发行人的综合实力,为发行人
的市场拓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产品结构丰富,销售网络健全,具有大客户及钢
结构高端市场开拓优势。

发行人紧紧抓住钢结构市场的黄金发展时机,在综合分
析当前国际国内钢结构市场的最新发展状况及未来趋势的
基础上,结合公司现阶段钢结构生产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产品结构,进行产业升级,重点开发重型钢结构产品。在重
型钢结构领域,公司主要产品包括重型工业厂房、多高层重
钢结构、大跨度空间钢结构、桥梁钢结构、电力锅炉刚架等
等,产品结构丰富。


公司建立了覆盖钢结构主要消费区域的销售网络。“长
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是钢结构行业最活跃的三个
区域,三个区域内钢结构市场特别是重钢产品市场发展最

3-1-34



快,市场潜力巨大。其中,“长三角”和“环渤海”市场是
公司的传统优势市场,抓住该区域的销售市场,同时兼顾其
他区域的发展,是公司销售政策的根本所在。公司营销系统
以分子公司、办事处为主体,并在国内主要钢结构消费区域
设立了
22个营销机构,分别是上海富煌、北京富煌、沈阳
富煌、合肥富煌、芜湖富煌、皖南办、长沙办、河南办、南
京办、深圳市场部、武汉分公司、贵阳分公司、淮北分公司、
淄博分公司、滁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芜湖分公司、运城
分公司、西宁分公司、唐山分公司、云南分公司、大连分公
司,并在公司本部设立了大客户办,专门从事大客户服务工
作。公司通过这些营销机构与客户开展业务,公司总部对各
营销机构实施指导和监控。另外,公司通过北京富煌积极开
拓钢结构的国际市场。目前,公司已通过欧标
EN1090认证
和欧标
DIN18800-7 E级认证,确认公司已经具备了按照欧洲
标准加工生产钢结构的能力,这标志着公司的产品已取得了
进入欧洲市场的通行证,在海外市场的拓展又向前迈进了一
大步。海外市场的成功开拓将为公司未来几年的增长奠定坚
实的市场基础。


丰富的产品结构和健全的销售网络为公司在高端市场
的业务拓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公司深刻认识到大客户和高端
客户对公司发展的长期战略意义,近年来,大力实施“战略
性客户+大客户”经营战略,全力拓展钢结构的高端市场,
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公司先后与熔盛重工、奇瑞汽车、江淮

3-1-35



汽车、沈阳机床、沈阳远大、华晨金杯、上海机施、南京雨
润、上海卷烟厂、中材国际、上海锅炉厂、中建一局、中建
二局、中建八局、铁四局、化三建、华谊化工、中石油等大
型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目前共有大客户
30多
家,公司将进一步扩大对现有客户的深度开发,提高现有大
客户的钢结构产品配套量,并借助这些大客户在行业内的巨
大影响,有效促进发行人对潜在客户的拓展。


近几年,公司相继承接了
2010上海世博会的西班牙馆、
阿联酋馆、委内瑞拉馆、希腊馆、冰岛馆等五个国家展馆,
以及瑞典
Kristianstads Arena体育馆、衡阳体育场、沈阳龙之
梦亚太中心(
54层)、铜陵电厂
1,000MW机组、合肥滨湖国
际会展中心、无锡苏宁广场(
68层
328米)、镇江谏壁电厂、
中石油辽阳钢管厂、中石油西安钢管厂、海口威斯汀大酒店、
铜陵体育场、广西“一院两馆”、厦门世茂海峡大厦、西咸空
港综合保税区等一大批有影响的、标志性的国家及地方重点
工程项目,公司高端市场地位优势日益显现。


(4)设备工艺先进,技术研发能力较强,拥有众多核
心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同行业中较为明显的技术优势。

钢结构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其技术含量较高,对专业技
术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长期以来,公司以推动行业技术进
步为己任,一直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市场为导
向、科技为依托,积极研发高起点、高性能、高效率、低成

3-1-36



本、低能耗的新技术、新产品,同时,加快新技术、新产品
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公司建立了技术研发中心、理化试验
中心、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能够快
捷高质量地为客户提供设计、制造与安装一体化服务,使企
业的技术水平处于较高地位。


近年来,公司重点投资实施了重型钢结构技术改造,使
得公司的技术装备水平处于较高地位。在起吊设备方面,公
司拥有
150吨大型行车、32吨大型龙门吊车,保证了公司能
够生产电厂锅炉刚架、桥梁等大型超重钢构件;在机加工设
备方面,公司拥有数控钻床、端铣机等设备,保证了钢构件
加工的精密度;在压力设备方面,拥有
1600吨大型油压机,
保证了公司能够生产复杂的大型钢构件。目前,这些设备水
平较为先进,既能够保证公司在国内钢结构行业的技术水
平,又能促进公司在大跨度空间钢结构、电厂锅炉刚架、桥
梁等重钢市场领域的大力发展。


近年来,公司采用引进和培养相结合的方式,使技术队
伍不断充实,技术力量逐步提升。公司现有大专以上学历人

485人,专职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12人,高级工程
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专家有
21名,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3名、
一级注册结构师
5名、建造师
65名,国际焊接工程师
1人,
国际焊接技师
1人,15名焊工获得由美国
AWS焊接协会认
证的焊工证书。另外,公司与同济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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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长期的“产学研”和技术合作关系,
与同济大学合作成立了“上海同济富煌多高层建筑钢结构技
术研究中心”。


通过不断的研发,公司形成了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取
得了一大批自主创新成果。特别是近几年来,公司共实施成
果攻关和转化项目
40多项。目前发行人拥有“超临界锅炉
超大构件钢结构制作技术研究”、“异形弯扭构件柔性制作
技术研究”、“复杂与超高层钢结构建筑综合施工技术研
究”、“大悬挑三角形钢管桁架空间结构施工技术研究”、“H
型弯扭梁的加工方法”、“陶瓷衬垫
CO2气体保护单面焊双
面成型焊接技术”、“大跨度薄壁箱形钢桁架桥的制作与施
工关键技术研究”、“弯管半相贯节点施工关键技术”、“大
跨度空间曲面倒三角形鱼腹式钢管桁架结构施工关键技术”

等二十多项核心技术,其中“大悬挑三角形钢管桁架空间结
构施工技术研究”、“大跨度薄壁箱形钢桁架桥的制作与施
工关键技术研究”、“2010年上海世博会西班牙馆空间框架
结构施工关键技术”获得安徽省科学技术三等奖。公司还参
与了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和行业标准
《端板式半刚性连接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260:2009、《钢
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DB34/T1262-2010的修订工作,主
编了地方标准《钢结构建筑围护技术规程》
DB34/T1660-2012。这些研发成果已在公司的钢结构设计、
制造、安装过程中得到广泛使用和推广,极大地提高了劳动
生产率和产品质量,降低了生产成本,受到了业主的好评和
社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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