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工银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时间:2015年02月07日 15:01:28 中财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11月17日证监许可[2011]1831号文核准募集。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
股票型基金;因为本基金可以配置二级市场股票,所以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投资范围不
含二级市场股票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
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未持有到期,投资者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
波动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
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包
括创业板、中小板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
资产(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股票、权证等权益资产)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12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5
九、保本 .......................................................................................................................................... 44
十、基金的投资 ............................................................................................................................... 58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4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 ................................................................................................................... 7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9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7
附件一 .............................................................................................................................................. 99
附件二 ............................................................................................................................................ 120
一、绪言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
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
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担保人: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担保人,指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保本担保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
第一个保本周期,即3年

36.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37.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8.保本金额: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
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以公
司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为准
39.保本:指本基金第一个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0.保本赔付差额:指根据《基金合同》,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以及在其后各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
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4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

42.担保: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43.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同》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焕祥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集团派驻子
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职派出董监事。1984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
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


(副厅级)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目前兼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资深专家、工银金融
租赁公司董事长及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常驻香港。现任
香港首席执行官和大中华地区联席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部与投资银
行部的各项业务。他目前还是亚太地区资产管理副主席以及亚太地区管理委员会成员。

Harvey 先生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达27年,在亚太区工作达15年,拥有对
新兴市场和亚太区的丰富知识和深入了解。Harvey 先生在瑞士信贷集团工作了13年,
曾在多个地区工作,担任过多项职务,最近担任的职务是资产管理部亚太区和全球新
兴市场部主管。Harvey先生还担任过亚洲(不含日本)投资银行部和固定收益部主管。

Harvey先生是瑞士信贷集团全球新兴市场固定收益业务的创始人,曾担任过多项高管
职务,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
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库三七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北京市分行方庄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秘书,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
部、信用审批部信贷风险审查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工
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
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
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
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刘国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大光华
卫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目前担任国务院
医改专家咨询委委员,中国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曾执教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


学(1995-1999)、美国北卡大学(2000- 终身教职)。历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2004-2005届
主席、国际医药经济学会亚太联合会主席。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与卫生经济学,医疗保险
与医改政策分析。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
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
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
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C.V. Starr
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
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多篇,主持
过20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
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年至今
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史泽友先生:监事,高级经济师。1994.10-2004.11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2004.11-2011.07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昆明分局局长、成都分局局长、内
部审计局副局长。2011.07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贷
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
执行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
主任科员。2005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
综合,2007年至2012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年至2014年9月任职于机构客户部,
担任机构客户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2014年9月至今,担任机构产品部总监。2014年11
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及稽核业务主管。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
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
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
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库三七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毕万英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5月至2004年8月任职于美国The Vanguard Group,
担任数量工程师;2004年8月至2005年10月任职于美国Evergreen Investments,担任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2005年10月至2007年6月任职于美国ING Investment,担任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07年6月至2013年1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风险
管理部总监(首席风险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秀红女士,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09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1年2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
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1月14
日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2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产业
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5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
经理;2013年6月24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
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月4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
理。


王勇先生,7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慧聪国际咨询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主管,香港新


世界数字多媒体公司担任市场经理;2007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兼
任研究部副总监,2011年11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
12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2号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王佳女士,9年证券从业经验,注册会计师; 先后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部,威泰视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Tricor咨询(北京)有限公司。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2007年11月至2012年1月任职于研究部,担任行业研究员;2012年1
月至今任职于固定收益部,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2013年1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
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债增强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7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7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
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责
人; 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
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起担任全国社保组合基金经理;2008
年4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2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
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
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2006年9月21日至2011年4月21日,担任工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10年8月16日至2012年1月10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07年5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8月10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6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纯债
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8
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0月31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薪金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何江旭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
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2010年
4月12日至2014年7月30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4月21日至2014
年7月30日,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CFA、FRM; 先后在东方汇理担任结构基金和亚太股
票基金经理,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QFII基金投资经理;2007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
公司权益投资总监;2007年11月29日至2009年5月17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
经理;2008年2月14日至2009年12月25日,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5
月18日至2014年6月12日,担任工银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0月24日至2014年
6月12日,担任工银主题策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2014年6月12日,
担任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6月12日,
担任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1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
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
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
经理;2014年10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
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简历同上。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
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
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
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
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
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
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


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联系人:张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
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
事长、党委书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
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赵欢先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业务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公司业务部综合


管理处处长,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厦门市分行副行长,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上海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中国光大(集
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4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
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
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
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
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共30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444.05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
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
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
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
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
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
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
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风险管理处,
通过“全员全程”风险控制体系,加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制订、完善了四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逐年重检,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
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交易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
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
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
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
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王秋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黄维琳、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 www.sywg.com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1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8)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19)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客服电话:0871-3577946


(2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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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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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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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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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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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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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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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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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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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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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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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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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9)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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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人:汪尚斌
联系电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咨询电话:40088-11177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30)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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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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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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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3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3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3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玲
联系电话:021-3860275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9)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239号8号楼4楼4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18号EAC欧美中心A座D区8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4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989号中达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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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联系电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42)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4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46)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联系电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7)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苏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8)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9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65807399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49)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50)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西井路3号3号楼7457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曙光大厦C座1层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联系人:张立新
联系电话:010-58276785

客服电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5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5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B座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刘鑫
联系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82
客服电话:(027)87618889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5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5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1月17日证监许可
[2011]1831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27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
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2年3月2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开放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
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
到期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根据我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刊登在三大报、公司网站上的《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调整申购、赎回、定投及单个账户最低保留份额限制等业
务规则的公告》,自2014年11月5日起,工银保本混合的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如下调
整:

1.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直


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公司旗
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账户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300万

0.8%

3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其中1.5年为547天):



情形

费率

赎回费

N<1.5年

2.0%

1.5年≤N<3年

1.0%

N≥3年

0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工银瑞信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


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49,407.11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申购份额=49,407.11/1.05=47,054.39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其可得到47,054.39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在当期运作期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1.0%=1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12,37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在当
期运作期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375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6 个
月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赎回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
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赎回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赎回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三)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
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下一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行为称
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费用根据公司届时的招募说
明书及相关公告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期的保本条款。


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
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


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十四)基金转换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的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与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间约定相同。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
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具体业务办理机构和相关规则参见
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3.转换费
各基金之间转换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