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天目药业: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号 财通基金 - 长城汇理 1 号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1.jpg 资产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三年十 二 月 目 录 一、前言 ................................ ................................ ................................ ................................ ........... 2 二、释义 ................................ ................................ ................................ ................................ ........... 2 三、声明与承诺 ................................ ................................ ................................ ............................... 4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 ................................ ....... 5 五、计划份额的分级 ................................ ................................ ................................ ....................... 5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 ............................... 7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 ................................ ............... 8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 ................................ ... 9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 9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 ................................ ..... 13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 ................................ ......... 14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 ................................ ..... 15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 ................................ ......... 16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 ......................... 17 十五、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 ................................ ......... 19 十六、越权交易 ................................ ................................ ................................ ............................. 20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 ..................... 22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 ............................. 25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 ................................ . 27 二十、报告义务 ................................ ................................ ................................ ............................. 27 二十一、风险揭示 ................................ ................................ ................................ ......................... 29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 ..... 30 二十三、违约责任 ................................ ................................ ................................ ......................... 33 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 ................................ . 34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 ................................ ..... 35 二十六、其他事项 ................................ ................................ ................................ ......................... 35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 ( 以下简称 “ 《 试点办法 》 ”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 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3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 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 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 证监会接受本合 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 财通基金 - 长城汇理 1 号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 充。 2 、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 法成立 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在本合同中根据适用情况也称为投资者、客户 或委托人) 。 3 、资产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资产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 资产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 6 、资产管理计划:指根据《试点办法》设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为 资产委托 人的利 益,将 特定多个资产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 或证券 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 ,进行证券投资 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7 、投资说明书:指《 财通基金 - 长城汇理 1 号 资产管理 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 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 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8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 、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10 、年: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称年,是指运作年度。 1 1 、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如 2009 年 1 月 1 日的年度对日为 之后各年度的 1 月 1 日,即 2010 年、 2011 年 1 月 1 日等。 1 2 、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1 3 、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 交收的银行账户。 14 、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并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 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5 、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 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16 、存续期:指资产 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7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 划份额的行为。 18 、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 的行为。 19 、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 的行为。 20 、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 为。 21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2 、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 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 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 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 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资产委托人 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 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 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 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 (二)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获得特定资产管理 业务资格。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 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 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 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管理人对本计划的合规性负责,由于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合规性 问题给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造成损 失的, 资产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财通基金 - 长城汇理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股票型(结构分级)。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封闭运作。由于本计划为结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为了保持两级计划份额配比比例不 变,在本计划存续期内不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资产委托人也不可对所持有的本计 划的全部或部分计划份额申请违约退出。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超过投资基准的稳健收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止。 在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 1 年之后,当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资产全部变现时, 本合同 提前终 止。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五、计划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计划通过计划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 即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分别募集,并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 所募集的两级计划份额的计划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合同结束并清算时,将根据计划资产份额到期收益率(年化)( R )的不同收益情 况,对资产增值部分按以下方式对 A 份额和 B 份额进行分配。 ( 1 ) 当本计划的资产份额收益率(年化)大于 6 % 时, 本计划收益先按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的初始获配比例在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之间进行分配,再将 A 类份额获配 收益(年化) 超 过 6% 的部分 的 4 0% 分配给 B 类份额。 ( 2 ) 当本计划的资产份额收益率(年化)小于等于 6 % 时, A 类份额优先获取 6 % 的固定收益 率(年化), B 类份额获取剩余收益。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进行清算时,如全部计 划资产尚未补足对 A 类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固定收益,则差额部分不再进行弥补。 ( 二 ) 计划份额的配比 两级计划份额 (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 不超过 2 :1 。 (三) 计划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资产管理人在计划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 “ 虚拟清算 ” 原则计算两级计划份额 参考净值。计划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计划份额价值的一个估计,并不代表计划份额持有 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资产管理人每周将 A 类份额、 B 类份额的计划份额参考净值与计划财产份额净值一同 进行公告。 A 类份额的 T 日份额净值 : NAVA= { 1+ ×T3 5+(NAVT.(1+ ×T3 5))× 0 NAVT 1+ ×T3 5min{1+ ×T3 5,NAVT×SSA} NAVT 1+ ×T3 5 B 类份额的 T 日份额净值 : NAVB=(S×NAVT.SA×NAVA)/SB 其中: min{a, b} 为最小值函数,这里是指取 a 与 b 之间的最小值 S 为本计划的总份额数 S A 为本计划的 A 类份额 的总份额数 S B 为本计划的 B 类份额 的总份额数 NAV T 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 T 个自然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T 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自然日的天数 NAVA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 T 个自然日的计划 A 份额参考净值 NAVB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 T 个 自然日的计划 B 份额参考净值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 、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本计划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分别销售,两类份额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 的约定确定,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为满足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配比符合本合同 规定,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销售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两类份额的初始销售。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代 理销 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 资产管理人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 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 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 、销售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及资产管理人指定渠道进行销售。 具体 销售机构名单、 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 3 、销售对象 符合《试点办法》要求,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不含认购费用),且 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 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 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 费用)并可追加认购 ,追加不设门槛 。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计划 A 类份额认购费率为 1% , B 类份额认购费率为 0 。 (四)初始销售的份额配比 1 、分别募集: 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即须明确所申请认购的份额所属分级,即须明确所申请 认购的为 A 类份额或 B 类份额。 2 、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比例确认: 本计划募集期结束时,将采用以下原则以实现对两级份额比例关系的控制,保证 A 类 份额和 B 类份额计划份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2:1 : ( 1 )若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认购申请金额比例小于 2:1 (含),则对所有经确认有效 的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认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 2 )若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认购申请金额比例大于 2:1 (含),则对所有经确认有效 的 B 类份额的认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并以 B 类份额认购份额数确定 A 类份额的认购 份额,进而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对 A 类份额的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五)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 、资产管理 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对 投资者的 尽 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 、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销售网点 (或自助渠道) 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 (或自助渠道) 确实 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注 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 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 效 为准。 投资者 应 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 (或自助渠道) 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六)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的委托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为 2 至 200 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 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 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 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 产管理合同生效。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 5 个工作 日 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本资产 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日,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资产 委托人也不可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计划份额申请违约退出。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1 、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 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 1 )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 4 )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 5 )按照本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 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 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 1 )遵守本合同。 ( 2 )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 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保证其资质、资金来源及投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监管政策 以及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合同、协议、承诺方面的障碍和约束,投资人承诺就其违反本款 规定给管理人造成的损失向管理人承担全面、及时、恰当的赔偿责任 。 ( 5 )向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 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 6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 7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 8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 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 、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 财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41 楼 通信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41 楼 法定代表人: 阮琪 联系人: 陆佳炜 联系 电话: 021 - 68886735 传真: 021 - 68888321 网站: http://www.ctfund.com/ 2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 1 )按照本合同的约 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 3 )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 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 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 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 1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 (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 5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6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 7 )按照 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 ( 8 ) 按照 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 9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0 )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 11 )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12 )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13 ) 进行资产管理 计划会计核算。 ( 14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 1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 1 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 、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 0755 - 83199084 网站: http:// www.cmbchina.com 2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 2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 3 )按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 6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7 )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 8 )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9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 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 12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 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 13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 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 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 、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 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 务。 4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 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 、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 、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 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 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 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超过投资基准的稳健收益。 (二) 投资范围 股票、银行存款及现金。其中,股票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 ~ 100% ; 银行存款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 ~ 100% ;现金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 值的 0 ~ 100% 。 (三)投资策略 在系统分析宏观经济和宏观政策的基础上,主动判断股票市场未来一定时期的整体运 行趋势,以及不同风格类型股票的相对走势,选择具有预期超额收益的股票类别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股票市值的 2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资产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计划不设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具有较高收益和较高风险特征。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 、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本计划投资经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甘甜、彭伊雯。 甘甜女士,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 2012 年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经理 助理,现担任财通基金 - 富春 22 号资产管理计划等多个期货类专户产品的投资经理。 彭伊雯女士,杜伦大学金融管理学硕士。 2013 年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 资经理助理,现担任财通基金 - 富春 22 号资产管理计划 等多个期货类专户产品的投资经理。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 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 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资产托管人对因 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2 、除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 的债务相互抵销。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 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资产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 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 资金账 户的预留印鉴由资产托管人刻制 、 保管和使用。委托财产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通过该资金账户进行。 与委托资产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投资指令的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 通知”),指定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 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或更改 被授权印鉴,须提前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加盖资产管理 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 授权通知的确认:计划成立时的授权通知 ,在资产托管人确认收妥原件后 于授权通知 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由于人员、权限或印鉴变更而提供的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资产 管理人必须提前至少一 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 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 经资产托管人确 认后 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 授权通知的保管:资产管理人在与资产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 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传真件一致。若变 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不一致的,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 已生效的传真件为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 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 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 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 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 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指令的发送: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 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并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 (T 日 ) 的 前一日 17 : 00 前将指令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资产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 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中登公司指定账户。 指令的确认: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 认。 指令以获得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资产托管人。 对于依照 “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的执行:资产托管人确认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 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 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要素不符或其他异议,资产 托管人应及时与资产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指 令。资产托管人有权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 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资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 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资产托管 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资产管理人撤销指令,资产管理人应 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与资产托 管人进行电话通知。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资产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 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 (六)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 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相关责任 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 算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资产管理人原因 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 执行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 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资产管理计划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 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 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 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 执行有关 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 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 的情形除外。 十五、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专用 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专用交易单元、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 1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 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作为特 别结算参与人代理所托管资产管理计划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称“中登公司”)进行 结算,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算款由资产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的交收数据主动从银行托管 专户中扣收。 本资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 2 )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 结算 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 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 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资产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 则与规定。 ( 3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2 、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资产托管人原 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十六、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约定而进行 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 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 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 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 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 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 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 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 00 前准备好资金 , 用于完成清算交收。 3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对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2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 、经与全体资产委托人和资 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资产管理人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 并以网站公告形式告知资产委托人。 4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本合同时,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 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5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资产管理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6 、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 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通知资产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 1 、 估值目的 及程序 资产管理计划 估值目的是 为了 准确 、真实 地反映 资产管理计划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 的 公允 价值,并为 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的 参与和退出 等提供计价依据。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每个工作日 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估值,并在每周最后一个工 作日对估值结果进行核对。 用于 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净值 ,资产管理 人 应于 约定的估值核对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并发送给 资产 托管人。 资产 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 资产 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给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 理计划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承 担责任。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等于 计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2 、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证监会计字 [2007]21 号《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 企业会计准则 >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 监会 [2008] 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 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 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 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 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 的有效性。 (3)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的,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 1 )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股票、基金和权证以收盘价估 值,上市债券以收盘净价估值,期货合约以 结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2 ) 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按证监会计字 [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 企业会计准则 > 估值业 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附件所约定的“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公 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来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认购的未上市基金,以场外公布的该基金最 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3 ) 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 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 5 )场外 非货币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 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货币基金以 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 6 )同一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品种所处的市场的估值方法估 值。 ( 7 ) 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 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4 、估值错误的处理 ( 1 ) 估值错误的处理程序: 当资产管理计 划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资产 管理计划净值的 0.5% 时,资产管理人应该与托管人确认后及时将错误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 告资产委托人。 ( 2 )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A. 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 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B. 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 不能 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情形,以资产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予以免责。 C.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D.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委托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资产 管理人、 资产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资产管 理计划 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 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 、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资产管理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 、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 、资产 托管人定期与 资产 管理人就 资产管理计划 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及 确认。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业绩报酬。 4 、计划相关账户开立及维护费用。 5 、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 6 、计划备案确认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资产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按计划财产净值的 1.7% 费率计提。固定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1.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自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于下季度初五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2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计划的托管费按计划财产净值的 0.2 %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本计划的托管费自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 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于下季度初五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3 、业绩报酬 在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资产管理人按 B 类委托人计划终止时所持有份 额在该期间超额收益的 6.7% 收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以计划终止时 B 类委托人所持有份额的投资增值部分高于预先设定的计提基 准的部分为基础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业绩报酬 =S B × [ NAV B t – NAV B 0 × (1+ 6%* T/365)] × 6.7% 其中: S B 为计划终止时 B 类委托人所持有的 B 类份额 份额数; NAV B t 为计划终止时 的 B 类份额净值; NAV B 0 为计划 成立 时 的 B 类份额 份额净值 ; T 为本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资产管理人向资产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从退出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4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本计划在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成立 的,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由托管人从委托资产中扣划; 如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本计划未能成立,由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缴费通知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支付给托管人,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5 、上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列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 损失。 2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 (五)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组合 根据实际从登记结算机构收到的股息、利息等相关收入直接确认收益。资产委托人应缴纳 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十、报告义务 (一) 推介期报告 1 、投资 说明书 资产 管理人应当在正式办理 资产管理计划推介 业务前,将 投资 说明书在 资产管理人 网 站上公布。 2 、合同 生效公告 资产 管理人应当在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次日在 资产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二)运作 期报告 1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 1 )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编制年度报告,在年度结束后 90 天内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 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其中,资产管理人在每年结束后 60 天内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资 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天内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未满 3 个月 或本计划终止当年 ,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 2 )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资产 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 、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 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 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 计划成立未满 2 个月 或本计划终止当季 ,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 3 )临时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以下重大事项时, 编制临时报告。 1 、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 、涉及资产管理人、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3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资产管理合同项下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相关 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4 、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5 、 涉及所投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4 )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 总 份额净值。 ( 5 )上述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 告一次。 2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 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 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 1 )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 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 2 )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 在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 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 知资产管理人。 ( 3 )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 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3 、资产托管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计划财产托管情况查询的方式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定期向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托管报告,置于托管人办公地点备查, 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前来查询。 (三)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资产托 管报告由托管人向管理人提供,由管理人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