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安丰18: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2月1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LOF)(场内简称:安丰18) 基金主代码 16051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年08月2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年02月25日 赎回起始日 2015年02月25日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到20个工作日的期间。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18个月的期间,即2013 年08月22日至2015年02月21日。因2015年2月22日至2015年2月24日为节假日, 本基金第一次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15年02月25日至2015年03月24日。 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为2015年03月25日至2016年09月24日(节假日相应调整,请以 公告为准)。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业务 (1)申购金额限制 场外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不低于500元,场外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不低于100元。场内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不低于500元,场内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不低于5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 机构公告; (2)申购及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养老 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本基金申购费 率最高不高于0.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06% 50万元≤M<300万元 0.03% 300万元≤M<500万元 0.008% M≥500万元 每笔100元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2)除上述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外,通过场外申 购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60% 50万元≤M<300万元 0.30% 300万元≤M<500万元 0.08% M≥500万元 1000元/笔 (3)对于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收取费率佣 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费率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赎回业务 (1)赎回份额限制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 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费率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如需办理直销网上交易,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参阅《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 开户、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2)场外销售机构 1)代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代销券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 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其他: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 所网站查询。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第一次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于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 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2015年02月25日至2015年03月24日为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即在开放 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2015年03月24日15:00以 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 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02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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