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上海莱士: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时间:2015年02月13日 10:06:44 中财网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15]000302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14年度)







目 录





页 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3-7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15]000302号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莱士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上海莱士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
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上海莱士公司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
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
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上海莱
士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选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
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
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
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鉴证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发表意见。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上海莱士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反映了上海莱士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上海莱士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上海莱士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
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4年1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23号文核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2,6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9.12
元,共募集资金49,71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040.4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47,671.52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于2014年5月29日到账,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
字[2014]00019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14年8月,以30,000.00万元募集资金补充本公司营运资金。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17,961.52万元,其中利息收入为290.04万
元,支付银行手续费0.04万元。


上述事项均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进行公告。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业经本公司2008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根据《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
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
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
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2014年6月,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一个,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量,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将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方监管协议》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行

7312010182600336971

47,723.52

17,961.52

其中定期存款17,600.00
万元



初时存放金额47,723.52万元中包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52.00万元。





三、2014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14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47,671.52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30,000.00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30,000.00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

是否已
变更项
目(含部
分变更)

募集资金承
诺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总
额(1)

本年度投入
金额

截至期末累计
投入金额(2)

截至期末投
资进度 (3)
=(2)/(1)

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
态日期

本年度实
现的效益

是否达到
预计效益

项目可行性
是否发生重
大变化

承诺投资项目





















一、本公司



30,000.00

30,000.00

30,000.00

30,000.00

100%

---

---

---



补充本公司营运资金



30,000.00

30,000.00

30,000.00

30,000.00

100%

---

---

---



二、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郑州莱士”)



17,671.52

17,671.52

---

---

---

---

---

---



1、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独
立生产线及凝血因子中试场地改
建项目



4,137.56

4,137.56

---

---

---

---

---

---



2、郑州莱士质检中心及生物工程
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3,533.96

3,533.96

---

---

---

---

---

---



3、现代中药、保健品生产线改建
项目



5,000.00

5,000.00

---

---

---

---

---

---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

是否已
变更项
目(含部
分变更)

募集资金承
诺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总
额(1)

本年度投入
金额

截至期末累计
投入金额(2)

截至期末投
资进度 (3)
=(2)/(1)

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
态日期

本年度实
现的效益

是否达到
预计效益

项目可行性
是否发生重
大变化

4、补充郑州莱士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

---

---

---

---

---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47,671.52

47,671.52

30,000.00

30,000.00











合计



47,671.52

47,671.52

30,000.00

30,000.00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
况和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不适用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说明

不适用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
展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
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
换情况

不适用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情况

不适用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
额及原因

不适用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存放于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
题或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无。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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