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蓝盾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5]A0041号 致: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以下称“《章程指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2015年1月12日,贵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 案》,决定将该议案提交贵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2015年1月30日,贵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决定将该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15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 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时提交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2015年1月12日、2015年1月30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分别刊登了《蓝盾信息安全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蓝盾信息 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蓝 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有关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说明了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以及股权登记日、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等, 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2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广州市天河 区科韵路16号广州信息港A栋20楼贵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为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2月16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5年2月15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1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 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贵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定 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82,947,6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02%,上述股东为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5年2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现场出席会议的 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2,3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和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及《章程指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对单独或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称“中小投资者”)之 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3,16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100股,弃权0股。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50%;反对100股,弃权0股。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40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10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3,16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100股,弃权0股。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50%;反对100股,弃权0股。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40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100股,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 健 袁月云 2015年2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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