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富100:招募说明书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426号文核准,机构部函 [2015]248号文确认。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证券投 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从 本基金所分离出来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 相对稳定的特征;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均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 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和投资股指 期货的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本 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全 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 中证100 B 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国富中证100 份额。 3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 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 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8 第六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3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发售与认购................................................................................................... 3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第九部分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财产估值.......................................................................................................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6 第十七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折算................................................................................... 90 第十八部分 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 10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5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6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11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124 第二十四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44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5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8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159 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包括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形成的富兰克林国海 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1 年6 月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 年 10 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 7 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6 额注册登记、清算、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 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 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7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 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 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 内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8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标的指数 中证100 指数;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 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 易业务的场所; 国富中证100 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 购、申购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基 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国富中证100 份 额将进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 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国富中证100 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规 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国富中证100 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规 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 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而言,指 1.00 元;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 期内包括国富中证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 9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的行为及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买卖富兰克林国海 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行 为;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国富中证100 份额在发 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1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1 份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行为; 配对转换 指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与国富 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 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基金份额折算日 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所规 定的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 份额折算)确定; 分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场内 份额申请转换成1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1 份国富 中证 100 B 份额的行为; 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1 份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申请转换成2 份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10 分级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分级运作期 到期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 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约 定年收益率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是指当年1 月1 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率,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率为准。每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年基准 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 不承诺或保证国富中证100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 益,如在分级运作期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 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的风险甚至 损失本金的风险;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约 定收益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依据约定年收益率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应 得资产及收益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份 额转换 基金份额转换日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本金 及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本基金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份额转换规则,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 证100 B 份额以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按照国 富中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 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转换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即分级运 作期到期日同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到下一工作日。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11 直销机构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 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本基金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投 资者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 证券投资基金帐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 数;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已实现的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合法收 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以及以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2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后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以及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等。 1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沈增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 副董事长阮博文(William Y. Yun)先生,工商管理硕士,CFA。阮先生担 任Franklin Resources, Inc.的管理人员,亦是该公司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委员 会成员。他也是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Fiduciary Trust」)的 董事会成员,于1992年加入Fiduciary Trust 担任基金经理8年,之后成为执行副 14 总裁,负责Fiduciary Trust的全球权益类部门,并在2000年至2005年期间担任 Fiduciary Trust的总裁。他于2002年又担任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的总 裁,负责富兰克林邓普顿全球业务发展团队的机构业务,其职责还包括负责富 兰克林邓普顿养老金固定收益计划和投资固定缴款业务,以及负责Franklin Templeton Portfolio Advisors通过投资顾问和咨询人员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专 户管理。在2008年,他开始担任目前于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的职务。现任 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执行副总裁,并负责特定和另类投资团队,同时兼任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雅锋女士,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厅副 处长、处长,广西凭祥市委副书记,广西商业大厦副总经理,广西南方商业集 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证券办发行部主任,中 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副主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筹备组组长,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国海良时 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西北部湾股权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硕士学位以及法学博士学位。 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资 深律师。现任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同时 担任多个富兰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其中包括: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卢森堡),富兰克林 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邓普顿资产管理公司(新加坡), 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兰)以及Franklin Templeton Asset Strategies, Inc.(美国)。麦敬 恩先生于1986 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并担任Templeton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巴哈马)执行副总裁。 15 董事何春梅,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五 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务部 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 机关党委书记。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裁、党委副书记,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胡德忠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经济师。历任广西区人民银行 计划处科员,广西证券公司国债交易部办事员,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 南中路证券营业部出市代表、清算部经理、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广西证券(2011年10月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常务副总裁。现任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西北 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 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 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意志银行(香港)副总 裁。2000年7月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 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香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大中华 区总监及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广 西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 长、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享受 正厅级待遇),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陈伟力女士,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中 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 记,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16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MBA商学硕士。历任台湾亚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及第一大股东( 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 , H&Q (Hambrecht & Quist Group)汉茂风险投资公司董事,越南国家投资基金公司 董事,邓普顿新兴市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邓普顿开发中国投资信托基金 (卢森堡)董事,台股指数基金公司(英国)董事,菲律宾信安银行董事,富 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兴亚置业 集团(中国)董事长,亚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菲律宾信安银行独 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 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 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 司总经济师。现任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总经理董事毕国强(BI GUOQIANG)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加拿 大约克大学舒力克(Schulich)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大连理工大学船 舶工程工学学士。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广州文冲船厂项目经理、科长,美 国景顺集团(Invesco Ltd.)加拿大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Invesco Trimark Investments)分析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调研员、调研 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长。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 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 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 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17 监事刘俊红女士,硕士研究生,律师。历任太原师范学校教师,太原市人 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法律顾问,中国证监会 南宁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主任科员,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 事会办公室主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督察长、督察长,国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国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合规总监,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广西北部 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中 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 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 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 事。 职工监事戴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专业会计硕士, FRM、CFA。历任重 庆工程建设总公司预算管理部助理工程师,韩国三星集团上海代表处建设项目 投资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风险管理部总监、职工监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风控与信息技术总监兼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毕国强(BI GUOQIANG)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加拿大 约克大学舒力克(Schulich)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大连理工大学船 舶工程工学学士。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广州文冲船厂项目经理、科长,美 国景顺集团(Invesco Ltd.)加拿大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Invesco Trimark Investments)分析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调研员、调研 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长。 18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基金和国 富研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李彪先生,硕士研究生,副研究员。历任内蒙古大学经济系讲 师、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处处长、证券机构监管处处长、 稽查处处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助理、督察长。现任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胡昕彦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科科 员,汇丰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基金部高级专员,2004年加入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 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硕士。历任上 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 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自2006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基金经理 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中国科学技 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师,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 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 19 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毕国强先生(总经理、董事);徐荔蓉 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刁晖宇先 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指 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戴刚先生(风控与 信息技术总监兼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权益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0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 的原因。 21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 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 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22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 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 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 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 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 《销售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 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 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 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基 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 基金投资人。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 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 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 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 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 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 投资决策审批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 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 23 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 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 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 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 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 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24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 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 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 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 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 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 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 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 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 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 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 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 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 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5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 年,现有员工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307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282 只,QDII 基金2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27 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 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 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 AAF01/06 ” “ ISAE3402 ” 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年,中国 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2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蓉婕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3、其他代销机构及其基本信息详见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29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人:陈文祥 联系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联系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电话:021-6123 8888 传真:021-6123 8800 30 第六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基础份额(即“国富中证100 份额”)、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 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富兰 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国富 中证100 B 份额”)。其中,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国富中证100 份额按 照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根据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国富中 证100 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 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富中证100 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 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 赎回。 投资者可选择在场外或场内申购和赎回国富中证100 份额,场外申购的投 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国富中证10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投资者可选择 将其场内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按1:1 的比例分拆成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 中证 100 B 份额,也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 证 100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国富中证100 份额后赎回。 31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国富中证 100 份 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按1: 1 的比例分拆为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三、基金的分级运作期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为五年(含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 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期到 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分级运作期满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以各自的份额净值 为基础,按照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份额净值(NAV)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名称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四、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 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如下: 1.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以当年1 月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 准,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 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 准。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约定年收益均以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分别进行计算,国富中证100 A 份额 32 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本金及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约定收益;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为 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国富中证100 A 份 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定收益按依据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 率和截至计算日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确定; 3.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 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在净值 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 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 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4.每2 份国富中证10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 份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5.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 定收益,如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内,场内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六、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按照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 日国富中证100 份额净值、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结 束后本基金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净 值计算公式与国富中证100 份额相同。 33 1. 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国富中证100 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富中证100 份额、国富中 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当年实际天数国富中证 NAV . 1. R . t 100A 0.5 - 0.5* 100 100A 100B 国富中证国富中证 国富中证 NAV NAV NAV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1,2,3……N;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 折算日至 T 日}; 国富中证100 NAV 为T日每份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富中证100A NAV 为 T 日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国富中证100B NAV 为T 日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约 定年收益率。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34 T 日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提前终止运作 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可申请提前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富中证100 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 中证100 B 份额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3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经 2012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426号文件核准、机构部函[2015]248 号文确认。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 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 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参与本基金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开立的 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发售时间 36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国富中证100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一)认购时间安排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 定,并在发售公告中列明。 (二)认购原则 ①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 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②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③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④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认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直 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首次认购 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 (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投资者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 为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本基 37 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 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限制。 (四)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发售期间,场外销售机构 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 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定。 (五)认购费率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计算认购费,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费率 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6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 率。 基金认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计算 38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 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 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费率为0.6%,认购期间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6%)=994,035.79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4,035.79 = 5,964.21元 认购份额=(994,035.79+50.00)/1.00=994,085.7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得到994,085.79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份额为整数。 本基金场内认购金额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 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39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 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国富中证100 A 份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 0.5 国富中证100 B份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 0.5 其中,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 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二: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份,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若深交 所会员单位认定的投资者场内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80.0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得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 .(1+1.0%). 100,000=1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 . 100,000 . 1.0%=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 . 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0.00/1.00=8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80=100,080份 经确认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 经确认的国富中证100 B 份额 =100,080 . 0.5=50,040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元,若利息折算 的份额为80份,总共可得到100,08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 确认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50,040份。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 40 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4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或因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42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3、基金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其自行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43 第九部分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 请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分别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交易所规则转换为国富中证100 份额,本基金转型为富兰 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 份额上市交易的地 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 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份额将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30 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44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份额所分离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 富中证100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 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 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 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上市首日 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分级运作期届满 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也实行 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买入申报 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申报价格 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 币; 6、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及分级运 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45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 份额与分级运作期 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 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 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停复 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4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与赎回;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 两种方式对国富中证10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除特别说明外,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申购赎回规则与本部分约定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相 同。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国富中证10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 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富中证100 份额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国富中证100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国富中 证100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47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 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 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规定期限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国富中证10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国富中证100 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8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国富中证100 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份额登记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登记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结束前撤销; 5、办理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国富中证100 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对投资 49 者在T 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 日后(含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所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成功与否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通过 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在T+7(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分级运作期内,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 电话交易进行场外申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5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 元(含申购费)。直 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 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的规定高于此限额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50 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办理国富中证100 份额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 元(含申购 费),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 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申购时,每笔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500 元(含申购 费)。直销柜台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 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 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的规定高于此限额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办理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申购 时,每笔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500 元(含申购费),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 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外赎回国富中证100 份额或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级运作期满后),每笔赎回申请的最 低份额为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内赎回国富中证100 份额或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级运作期满后),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单笔交易类业务(如 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 份 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51 3、投资者将场外申购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分级运作期满后)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或富兰克林国海中 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级运作期满后)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规 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 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 费率。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 持有时间(年)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 1 年(含1 年)至2 年 0.25% 2 年(含2 年)以上 0 场内赎回费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 率。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52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 赎回金额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与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与相应的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并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并另行公告。 8、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1)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 回费; (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 赎回费。 53 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