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国富100:基金合同

时间:2015年02月26日 15:01:14 中财网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二月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2
四、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14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8
六、基金的备案 .......................................................................................................................... 20
七、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5
九、基金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33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36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6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54
十四、基金的托管 ...................................................................................................................... 57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58
十六、基金的投资 ...................................................................................................................... 60
十七、基金的财产 ...................................................................................................................... 67
十八、基金财产的估值............................................................................................................... 68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75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78
二十一、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折算 ........................................................................................ 80
二十二、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 89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1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92
二十五、 基金的业务规则 ........................................................................................................ 97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二十七、违约责任 .................................................................................................................... 101
二十八、争议的处理 ................................................................................................................ 102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 103
三十、其他事项 ........................................................................................................................ 104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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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订立《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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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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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包
括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形成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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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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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
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照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注
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
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
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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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标的指数 中证 100 指数;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
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购、申购
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基金份额分拆;投资
者在场内认购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将进行基金份额的自动
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可选择进行
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本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而
言,指 1.00 元;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全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
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 10%时的情
形;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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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本系统;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行为
及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买卖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在发售结束
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 1 份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行为;
配对转换 指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
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基金份额折算日 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所规定的份额
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确定。

分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 2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 1 份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行为;
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 1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 1 份国富中证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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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分级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
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
收益率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以是指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但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的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
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每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年基准收益
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
证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分级运作期
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
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定
收益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依据约定年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
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应得资
产及收益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份额
转换
基金份额转换日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
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本基金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
转换规则,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以各
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按照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转换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同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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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机构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本基金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投资者开
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帐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指投
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已实现的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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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
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公众通讯设
备或互联网络故障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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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为 LOF 后,名
称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通过量化风险管理方法,控制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
构成的偏差,同时采取适当的增强策略,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使基
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
不超过 7.75%。

(五)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全部国富中证 100 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
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
证100 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国富中证 100 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
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
国富中证100 B 份额。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内,场内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
证 100 B 份额将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的分级运作期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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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为五年(含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止,如
果该对应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分级运作期满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净值(NAV)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为“富兰克林国海中
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九)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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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即“国富中证 100 份额”)、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
收益类份额 (即“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与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其中,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
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根据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
中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
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选择在场外或场内申购和赎回国富中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可将其持
有的场外国富中证 10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也可按 1:1 的配比
将其持有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后赎
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第
十七部分、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
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
证 100 B 份额。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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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
规则。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税后)+3.5%”,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
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分别进行计算,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
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本金及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约定收益;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
在优先确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定收益按依据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
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确定;
3.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按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
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4.每 2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
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5.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如
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
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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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内,场内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
证 100 B 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按照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参
考净值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1.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当年实际天数 国富中证
NAV . 1. R . t 100A
0.5
- 0.5* 100 100A
100B
国富中证 国富中证
国富中证
NAV NAV
NAV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1,2,3……N;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国富中证100 NAV
为T日每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富中证100A NAV 为 T 日国富中证 100 A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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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国富中证100B NAV 为 T 日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提前终止运作
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
中证 100 B 份额可申请提前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
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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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
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
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参与本基金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开立的基金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开立的深圳证券账
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
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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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法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部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它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它相关公告。

(八)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照 1:1 的比
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
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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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六、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
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上
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不能满
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或因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
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税后)。

3、基金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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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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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及深圳交易所规则转换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本基金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将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 30 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所分离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
金份额的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份额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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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
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
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也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
或其整数倍;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民币;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及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
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与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分级运作期届满后
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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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国富中证 10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除特别说明外,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申购赎回规则与本部分约定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相同。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
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赎
回业务。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开放时间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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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期限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国富中证 100 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国富中证 100 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登记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份额登记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结束前
撤销;
5、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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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国富中证 100 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投资者在 T 日开放时间结束前
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含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所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成功与否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通过注册登记机构
及相关销售机构在 T+7(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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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如有此规定,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为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国富中证 100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场外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国富中证 100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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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
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与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在与相应的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并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对基金
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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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5、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全部
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相应规则进行处
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
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国富中证 100 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5)项情形的除外)。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
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3、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国富中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国
富中证 100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
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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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分级运作期内,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国富中
证 100 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国富中
证 100 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深圳证券账户下;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场外申购的富兰克林国
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分级运作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
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
富中证 100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
申请合并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既可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在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本基金分级
运作期内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场内赎回或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兰克
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场内赎回或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在分级运作期内持有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或分
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
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2、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3、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如无法律明确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明
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四)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二)、
(三)规则等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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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一份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每一份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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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
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必须同
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托管为国富中证 1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
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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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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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C-6 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本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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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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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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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
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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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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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
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每一份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份额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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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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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
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每一份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拥有同等的权益。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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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
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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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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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以及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本基金
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均不少于各自类别总份额的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
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均不少于各自类别总份额
的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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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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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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