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华龙: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以下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该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 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 理符合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净利润55,395,943.69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5,752,465.52元,本年度末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323,610,917.18元。鉴于 公司业务持续发展,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且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稳步增长, 为了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和长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14年12月 31日公司354,704,000股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4元(含税), 共计分配利润8,512,896.00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仍有未分配利 润315,098,021.18元,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我们认为: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现金分红政策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 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我们对续聘公司201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了解,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拥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职业经验,作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准则;在以往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 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 的顺利开展,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 们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1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四、关于制定《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2017年)》的议案 1、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 相关监管制度的要求及股东回报等因素,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可持 续性发展需要。 2、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制订的《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 五、关于签订公司内部间交易定价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签订2015年度内部间交易定价框架协议,主要 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是公司经营得以顺利进行不可缺少的 部分。本次签订框架协议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遵循了相关政 策规定和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规 范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公司重点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情况, 涵盖了公司主要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事项。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建设、完善、运行及监督情况,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整改情况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 际情况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能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租金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 调、有序、高效运行。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姚长辉:____________ 王瑞琪:____________ 王德志:____________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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