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工银增利:增利A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增利 A 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 送出日期: 2015 年 3 月 2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工银增利分级债券(场内简称:工银增利) 基金主代码 16481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3 月 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3 月 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3 月 4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工银增利分级债券 A 工银增利分级债券 B (场 内简称:工银增 B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4813 150128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是 否 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增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 回业务,增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的次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 LOF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增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办理增利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两个 工作日,其中开放期内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此次 3 月 4 日开放赎回, 3 月 5 日开放申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增利 A 的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其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原则上,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 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 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 / 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增利 A 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增利 A 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销售机构 5 .1 场外销售机构 5 .1.1 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1 - 9999 公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赎回本基金。 5 .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国都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 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详细情况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5 .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在增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增利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2 、增利 A 开放期基金份额净值披露的特别说明 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折算日日终,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增利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在开放期,申购按照“确认价”原则,即增利 A 份额的申购价格以申购开放日折算后的基金 份 额净值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按照 “ 未知价 ” 原则,即增利 A 份额的赎回价格以申购 开放日的增利 A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公告仅对增利 A 本次开放期即 2015 年 3 月 4 日 - 3 月 5 日 期间,办理其申购、赎回等相 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上海证券 报》上的《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也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查阅本基金《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增利 A 、增利 B 两级份额,两 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增利 A 和增利 B 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增利 A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增利 B 封闭运作,封闭 期为 3 年,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增利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增利 B 享有,亏损以 增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增利 B 承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 LOF )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3 、增利 A 的开放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两个工作日,增利 A 的开 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每个增利 A 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投资者 可以在赎回开放日进行增利 A 的赎回操作。每个增利 A 的开放期的第二个工作日为 申购开放日, 投资者可以在申购开放日进行增利 A 的申购操作。增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申购开放日 为同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第 6 个增利 A 的申购开放日增利 A 不折算)。折算 日日终,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增利 A 的份额 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具体的折算方式及折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对于增利 A 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增利 A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增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增利 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增利 A 份 额 的申购申请 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增利 A 份额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增利 A 的份额余额大 于 7/3 倍增利 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增利 A 份额余额不超过 7/3 倍增利 B 的份额余额范 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增利 A 单个开放期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 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销售机构对增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增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增利 A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 、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拟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增利 B 于 2015 年 3 月 4 日至 3 月 6 日 实施停牌。 6 、增利 A 在 上一 开放期的赎 回开放日,即 2014 年 9 月 4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加上 1.40% ,计算设定增利 A 从 2014 年 9 月 6 日 至 2015 年 3 月 5 日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单利)为 4.40% 。增利 A 在本次开放期后的年化约定收益率将根 据增利 A 的 本次 开放期的赎回开放日,即 2015 年 3 月 4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基准利率加上 1.40%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增利 A 份额年化收益率(单利) = 1 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1.4% 。 增利 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增利 A 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的具体规定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7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增利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在赎回开放日 (T 日 ) 规定时间内受理的增利 A 份额的赎回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前(含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享有 T+2 日之后(含 T+2 日)的基金收益。 对于在申购开放日 (T+1 日 ) 规定时间内受理的增利 A 份额的申购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2 日前(含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 享有 T+2 日之后(含 T+2 日)的基金收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 公告。 8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进行公告。 9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 - 811 - 9999 电子邮件地址: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10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 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2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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