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安科生物: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己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 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 制。我们认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 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14年度关联 方往来和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至2014年12 月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截止 2014年12 月31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4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4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公开合理地进 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 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 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 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 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 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有限公司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更好的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分配预 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 利益的情况。 七、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议案与公司整体薪酬机制保持一致, 有利于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达成。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议案由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合 法。 八、对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招商银行合肥分行经开区支行申请不超过1亿元授信额度,向工商银 行合肥双岗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授信额度,向民生银行合肥高 新区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授信额度,是为了保证公司进一步发 展所需的正常运作,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拓展及企业发展,且公司经营状况良 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授信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 司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九、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4 年7 月1 日开始执行前述除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以外的7项新 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在编制2014 年年度财 务报告时开始执行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因此,本次会计政策调整,不需对相关项 目及其金额做出相应调整,对本公司2013 年度、2014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现金流量及未来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刘光福 汪 渊 李晓玲 张本照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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