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世龙实业: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时间:2015年03月03日 02:01:50 中财网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书(







国联证券字
[201
3
]

0
26





















中国
·
北京





二〇一















北 京 市 国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六)

国联证券字[2013]第026号



致: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
所已于
2011

6

22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并于
2012

2

29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2

4

6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于
2012

4

26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2

5

18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于
2012

8

17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所现就


2012

12

31
日发行人相关事宜变化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有效性等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须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
、(三)、(四)

(五)
一并使用,原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

(三)、(四)
、(五)
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
原律师工作报告和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
、(三)、(四)

(五)
中的声明及释义除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修改的事项外均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
于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元的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股份均支付相同价格,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二十七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
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
事、监事,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
制度,有稳定的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



4
、根据
大华会计师于
201
3

2

26

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0
年度

2011



2012
年度
连续盈利。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

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
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规定。



6
、根据
天健正信出具的天健正信验(
2010
)综字第
010143

《验资报告》、
发行人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及发行人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过
的《
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相关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额为
9,000
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
3,000
万股股票。本次发行成功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公司股
份总额的
25%
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规定。



7
、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



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

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主体资格



1
)发行人系根据《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景德镇市工商局的年检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自成立至今合法有效存续,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决议和记录、审计报告和评
估报告、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按
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为
2003

12

2
日,并于
2008

3

20
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改制后持续
经营的时间


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电化精细设立、增资、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
增资时的历次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
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
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业务合同、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
AC
发泡剂、氯化亚砜、氯碱
等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和研发,发行人实际的生产经营与其所持
的现行有效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之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相关业
务合同和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
发生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的
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存
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
、独立性



1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



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拥有
独立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
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车辆、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具有独
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的人员独立。不存在发行
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在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企业领薪,亦不存在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兼职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编制的《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
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不
存在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建立
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机构混同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
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且有损发行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九条的
规定。




7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
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
、规范运行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并已制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相
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和本所律师已在上市辅导期间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了关于股票发行与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辅导,保荐机构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考核,并经
中国证监会江
西监管局进行了辅导验
收。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上述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




3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
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
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
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做出的书面确认及工商、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
务、国土资源和外汇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
不存在下列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
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
处于持续状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
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
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
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
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签字、盖章;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
)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中已明确对外
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进行
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审
计报告》,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
、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
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
行人的
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
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并由大华
会计师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
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
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
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
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



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
定。




6
)根据《审计报告》
及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核字(
20
13

002812

《非
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
体情形如下:



发行人
2010
年度

2011
年度

2012


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57,508,774.42
元、
89,735,892.92


80,821,747.7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61,
684
,
854
.
52


94,107,120.79


75,665,705.95


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



发行人
2010
年度

2011
年度

201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分别为
94,435,534.47


85,419,167.80


41,506,098.69

,累计
221,360,800.96
元,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超过5000
万元;发行人
2010
年度

2011
年度

2012
年度

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737,553,291.32


958,946,118.29


1,052,057,357.61

,累计
2,748,556,767.22
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9,0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截至
201
2

12

31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398,972,486.56
元,无形资
产为
67,537,463.06
元,为土地使用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无
形资产(扣除土
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发行人在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
)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
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8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9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发行人的申报文件中不存在
下列情形: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10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不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
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
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5
、募集资金运用



1

根据发行人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
拟投资于以下
2
个项目:



年产
5
万吨
AC
发泡剂及其配套设施技改项目;



年产
5
万吨氯化亚砜技改扩建工程项目。



上述项目总投资
29,827.60
万元,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投资项目
的投资金额,资金不足部分由发行人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途径自行解决。在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先行投资建设以上项
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
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均用于主营业
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持有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
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于
2011

4

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记录

2012

4

8
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记录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已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
景和盈利能力,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管理办
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后,不会与其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
独立性产生不利
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6
)发行人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规定募集资金
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所需要具备的各项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根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在有
效期届满后取得
备案证明,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景德镇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20
12

9

18
日颁发的(景)
3S36020002008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发行人有权生产盐酸
(20000

/

)
,有效期至
201
5

9

17
日。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发行人的
主要
关联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其它企业情况如下:

姓名


公司任职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李宗标


董事长


深圳市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担任该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深圳市德融金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英德绿粤农林有限公司


担任公司董事长

唐文勇


董事


深圳市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担任该公司董事


刘宜云


董事


深圳钱袋商务有限公司


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


深圳华夏通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担任该公司
执行(常务)董事


成都龙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深圳华夏通宝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担任该公司
执行(常务)董事


深圳市隆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


深圳昊天龙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担任该公司副董事长


深圳华夏通宝商务有限公司


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曾道龙


董事


博浩源化工


对该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影响


冯汉华


监事会主席


致远管理


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关联交易


1
、新增的关联交易


2012
年度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年度


金额(元)


定价方式


电化乐丰


水、电、蒸汽



2012


2,100,602.02


市价


博浩源化工


水、电、氢气、十水碳
酸钠、蒸汽、液碱等


2012


25,845,665.76


市价


蓝塔化工


水、电、十水碳酸钠、
蒸汽、液碱


2012


4,474,110.59


市价




(2) 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年度


金额(元)


定价方式


博浩源化工


二氧化硫


2012


8,028,654.32


市价


蓝塔化工


亚硫酸钠


2012


193,418.80


市价





3
)关联方担保


截至
2012

12

31
日,电化高科为发行人提供的担保额为
9,878
万元。



(4)
关联方借款



根据发行人与电化高科和大龙实业签署的借款协议,发行人于2012年度向
电化高科借款962.98万元、向大龙实业借款1,810.33万元,对上述款项发行人
均未支付资金使用费用。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发行人已全部偿还对电化
高科和大龙实业的借款。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行为未按照《贷款通则》(中国
人民银行令
1996

2
号)的规定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手续,不符合《贷款通
则》的相关规定,但是鉴于:



1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上述资金拆借行为已经终止,发行人已结清与上述
关联方之间

借款,未发生任何纠纷;



2
)发行人借用周转资金,均系其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不存在借用周转资
金从事违法经营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借款行为虽不符合《贷款通则》的有关
规定,
但上述借款已偿还,
不构成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已完整披露,发行
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化原则,交易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动情况如
下:




)发行人拥有的无形资产情况


1
、专利权


发行人
专利申请权

2012

12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申请



申请日


类型


权利人


1


AC发泡剂干燥系统中的余热利
用方法及装置

200710111168.X

2007年6月15日

发明专利

发行人



2
、商标使用权


发行人申请并被受理及处于异议期的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标识


申请类别


申请号


申请日


公告日


申请人


备注





1





1


6714064


2008.05.21


2010.02.13


发行人


异议
复审




国家商标局

2012

1

19

做出(
2012
)商标异字第
04193
号的《商标
异议裁定书》,裁定巴斯夫欧洲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第
6714064

“SELON”

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2

12

24

,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发行人下发
《商标异议复审答辩通知书》,巴斯夫欧洲公司对商标局(
2012
)异字第
04193

《异议裁定书》不服,申请复审。



发行人于
2013

2

7
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
书面答辩。





)发行人拥有的车辆情况


截至
2012

12

31
日,发行人新增车辆
1
辆,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所有权人

品牌型号

号牌号码

发证日期

1

发行人

别克牌SGM6521ATA

赣H16955

2012.09.10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
上述车辆
的取得和使用合法、有效,不存
在产权纠纷
或潜在纠纷,
也不存在权利受限情形。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签订的重大合同如下:


1
、借款合同



1

2012

10

23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营业部
签订了编号为
2012
年营字第
0140120059
的《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
经营周转

借款金额为
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一年
。电化高科以编号为
2012
年营字第
0040120040
号的《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提供
最高额
担保。




2

2012

11

12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签订了
编号

2012

SL

0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尿素
及原煤等;借款金额为
1,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




3

2012

11

21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签
订了编号为
2012
年乐平(借)字第
0026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
购买原材料;借款金额为
428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

电化高科以编号为
2012



年乐平(

)字第
0009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4

2012

12

28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签
订了编号为
2012
年乐
平(借)字第
003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
购买原材料;借款金额为
1,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6
个月。同日,发行人与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2
年乐平(质)字第
00
21
号《质
押合同》,发行人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5

2012

12

31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签
订了编号为
2012
年乐平(借)字第
0032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
购买原材料;借款金额为
3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6
个月。同日,发行人与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签订
了编号为
2012
年乐平(质)字第
0022
号《质
押合同》,发行人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2
、采购合同



1

2012

11
月,发行人与
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201303001
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发行人向后者采购尿素
100
,
00
0
吨,价格随行就市,合
同有效期为一年。




2

2012

12

6
日,发行人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2012SL03135
的《硫酸买卖合同》,发行人向后者采购硫酸,价格随行就市,合
同有效期为一年。




3

2013

1

1
日,发行人与将乐县安顺煤炭有限公
司签订了编号为
201303013
的《煤炭买卖合同》,发行人向后者采购原煤,合同价款合计
1,615.2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4

2013

1

1
日,发行人与福煤(邵武)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201303014
的《煤炭买卖合同》,发行人向后者采购四类煤炭,合同价款共计
4,116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5

2013

1

1
日,发行人与遵义市四维矿产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了编号为
201303015
的《煤炭买卖合同》,发行人向后者采购原煤,合同价款共

1,728
万元,合
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6

2013

1

5
日,发行人与博浩源化工签订了编号为
201303037
的《工
业品买卖合同》,发行人向后者采购二氧化硫,合同价款合计
850
万元,合同有
效期为一年。





7

2013

1

15
日,发行人与
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201303009
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发行人向后者采购工业盐,合同价款合计
1,242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8

2013

1

15
日,发行人与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201303010
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发行
人向后者采购工业盐,合同价款合计
6,980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9

2013

1

15
日,发行人与中盐新干盐化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201303011
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发行人向后者采购工业盐,合同价款合计
2,795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10

2013

3

1
日,发行人与苛氯工程设备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
订了编号为
201304027
的《离子膜烧碱电解装置合同》,

后者
采购
离子膜烧碱
电解
装置;合同总价格共计人民币
3,33
0
万元。



3
、销售合同



1

2013

1

1
日,发行人与晋江市福海信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编
号为
201302031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合同
价款合计
1,488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2

2013

1

1
日,发行人与福建省锦浪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

201302032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合同价
款合计
2,976
万元,合同有效期
2013

12

31
日。




3

2013

1

1
日,发行人与厦门兴斯达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201302034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
,后者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合同价款合

3,729.6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4

2013

1

1
日,发行人与福州叶下塑革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201302035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合同价款合

520.8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5

2013

1

1
日,发行人与长乐亿程橡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201302037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合同价款合

514.08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6

2013

1

1
日,发行人与东莞市海丽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201302039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合同价款合




558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7

2013

1

1
日,发行人与东莞市冠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201302040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合同价款合

558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8

2013

1

1
日,发行人与金鳞印花制衣(佛山)有限公司签订了编
号为
201302042
的《
AC
发泡剂
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合同
价款合计
2,251.2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9

2013

1

1
日,发行人与周碎键签订了编号为
201302046
的《
AC

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合同价款合计
561.6
万元,合同
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10

2013

1

1
日,发行人与宁波高新区越洋橡塑化工贸易商行签订了
编号为
201302047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采购
AC
发泡剂,合
同价款合计
558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11

2013

1

1
日,发行人与瑞安市中威橡塑助剂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

201302049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采购
AC
发泡剂,合同价
款合计
561.6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12

2013

1

1
日,发行人与常州市永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

201302050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采购
AC
发泡剂,合同价
款合计
505.44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13

2013

1

1
日,发行人与诸暨市亿霸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编
号为
20130
2052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采购
AC
发泡剂,合同
价款合计
777.6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14

2013

1

1
日,发行人与温州市永虹皮革原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

201302055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采购
AC
发泡剂,合同价
款合计
1,860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15

2013

1

1
日,发行人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新虹橡塑助剂厂签订了
编号为
201302056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采购
AC
发泡剂,合
同价款合计
1,860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16

2013

1

1
日,发行人与宁波英达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201302057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采购
AC
发泡剂,合同价款合




5,913.6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17

2013

1

1
日,发行人与常州市英特玛柯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
编号为
201302058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采购
AC
发泡剂,合
同价款合计
1,488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18

2013

1

1
日,发行人与天津鼎隆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编号

201302059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采购
AC
发泡剂,合同价
款合计
558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19

2013

1

1
日,发行人与上海伏瑞合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201302060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采购
AC
发泡剂,合同价款合

3,696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20

2013

1

4
日,发行人与衢州舜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

201302013
的《
A
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
,合同价
款合计
550.8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2
1

2013

1

4
日,发行人与上海奉平民政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

201302015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合同价
款合计
558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22

2013

1

4
日,发行人与河北华能中天化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签
订了编号为
201302016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
合同价款合计
1,564.8
万元,合同有效
期至
2013

12

31
日。




23

2013

1

4
日,发行人与锦太洋(连云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
了编号为
201302017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
合同价款合计
7,248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24

2013

1

4
日,发行人与廊坊华能泓裕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
编号为
201302018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合
同价款合计
1,564.8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25

2013

1

4
日,发行人与沧县益丰化工
销售部签订了编号为
201302019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合同价款合

2,
289.6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26

2013

1

4
日,发行人与韩锦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

201302022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合同价



款合计
2,174.4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27

2013

1

4
日,发行人与南昌鑫昌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201302023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
,合同价款合

768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28

2013

1

4
日,发行人与湖北孺子牛鞋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
号为
201302024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合同
价款合计
734.4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29

2013

1

4
日,发行人与温岭恒泰塑胶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201302025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合同价款合

558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30

2013

1

4
日,发行人
与廊坊祁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

201302026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合同价
款合计
586.8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31

2013

1

4
日,发行人与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
编号为
201302029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合
同价款合计
5,760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32

2013

1

4
日,发行人与厦门中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编
号为
201302030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
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合同
价款合计
1,116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33

2013

1

4
日,发行人与博浩源化工签订了编号为
20130208
2

《十水碳酸钠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购买十水碳酸钠,合同价款合计
1,728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34

2013

1

6
日,发行人与福建白鸽鞋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201302036
的《
AC
发泡剂销售合同》,后者向发行人购买
AC
发泡剂,合同价款合

520.8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35

2013

2

25
日,发行人与常州市凯逸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编
号为
201302063
的《产品买卖合同》,后者向发行人采购氯化亚砜,合同价款合

594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36

2013

2

25
日,发行人与浙江沙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

201302070
的《产品买卖合同》,后者向发行人采购氯化亚砜,合同价款合计



630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37

2013

3

5
日,发行人与广州市权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

201302076
的《产品买卖合同》,后者向发行人采购氯
化亚砜,合同价款合计
690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2013

12

31
日。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
式均合法、有效。发行人不存在已履行完毕但仍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三)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
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2

12

31
日,发
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产生的往来款
项,合法、有效。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
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共召开股东大会
2
次,董事会
2
次,监事会
2
次,具体情况如下:


1
、股东大会



1

2013

1

23
日,
发行人
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
过了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2

2013

3

18
日,
发行人
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

2012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2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

2012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
3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
2012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0
-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3
年度银行贷款及授权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关联交易及授权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2
、董事会



1

2013

1

8
日,
发行人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2

2013

2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
2012
年董事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2
年总经理工作报告和
2013



年工作计划的议案》、《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2

12

31

止及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2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3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2012
年度
绩效考核和奖金计提的议案》、《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
2010
-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3
年度银行贷款及授
权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关联交易及授权办理相关事宜的
议案》、《关
于对公司部分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隔膜碱生产设备提前淘汰的议案》、《关于新增年

6
万吨离子膜烧碱项目技术方案的议案》、《关于
180

/

AC
发泡剂及
120

/
日精品
AC
节能项目技术方案的议案》、《关于年产
2.4
万吨液氨回收项目技术
方案的议案》、《关于
2013
年总经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
、监事会



1

2012

8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2

6

30
日止及前三个年度财务
报表的审计报告
的议案》





2

2013

2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2012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2
年总经理工作报告和
2013
年工作计划的议案》、《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2

12

31

止及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2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3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0
-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对公司部分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隔膜
碱生产设备提前淘汰的议案》、《关于
2012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2013
年总经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
召开程序及
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情况
如下:



(一)董事


李宗标:
男,
196
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

1992
年至
2000
年,历任南海石油深圳开发总公司
财务部会计科职员、副科长、电脑室主任,
2000
年至今,历任深圳龙
蕃财务部
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监事,
2007
年至
2009
年,兼任深圳市佳士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董事,
2007
年至今,兼任电化高科董事,
2005
年至
2008
年,兼任

行人
监事会主席,
2008
年至今任
发行人
董事长。现任深圳龙蕃监事、电化高科
董事、深圳市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深圳市德融金典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龙强投资执行合伙人、
英德绿粤农林有限公司董事长、发行

董事长。



唐文勇:
男,
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

1987
年至
1994
年,历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
发展研究部主任、招商
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
1994
年进入深圳龙蕃工作,
2005
年至今历任深圳龙
蕃董事、总经理,
2003
年至今任电化高科董事,
2004
年至今兼任大龙实业董事
长,
2003
年至今任
发行人
董事。现兼任深圳龙蕃总经理、电化高科董事、深圳
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深圳市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招商
局银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发行人
董事。



王世团:


1966
年出生,中国香港公民,毕业于英国威尔斯大学卡迪夫
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1993
年至
1994
年,在周绪强管理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工作,
1994
年至
1997
年任职于合和实业有限公司,
1997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
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5
年至今,在新世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2008
年至今任
发行人
董事。现任新世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拓展及项目管理
部助理总经理、
发行人
董事。



刘林生:
男,
194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
科学历。

1978
年至
1984
年,任江西电化厂医院院长,
1984
年至
1987
年,任江
西电化厂副厂长、党委副书记,
1987
年至
1992
年任江西电化厂党委书记、第一
副厂长,
1992
年至
1998
年任江西电
化厂厂长,
1998
年至
2008
年任江西电化董
事长,
1998
年至
2002
年同时兼任江西电化总经理,
2000
年至
2008
年兼任江西
石化集团副总经理,
2003
年至今任电化高科董事,
2008

12
月退休,
2008




至今兼任
发行人
董事。现任乐安江化工董事、华景化工董事、电化高科董事、大
龙实业董事、
发行人
董事。



刘宜云:


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高级经济师。

1997
年至
2003
年任深圳市中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主任,
2003
年至
2004
年,任电化高科监事会主席,
2004
年至今兼任
电化高科董事长,
2009
年至
2010
年任深圳市中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03
年至今任
发行

董事。现任电化高科董事长、深圳钱袋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深圳昊
天龙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常务副董事长、
成都龙邦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深圳
华夏通宝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深圳市华夏通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
(常务)董事

深圳华夏通宝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执行(常务)董事
、江西大龙实
业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隆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人、
发行人

事。



曾道龙:


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经
济师。

1991
年至
1994
年,在江西电化厂学校任教,
1994
年至
2003
年,历任江
西电化团委书记、厂办副主任、供销公司经理、办公室主任,
2003
年至
2004
年,
任电化高科行政助理,
2004
年至
2010
年,任江西电化常务副总经理,
2005
年至
今任本公司董事。现任乐安江化工总经理、乐安江实业执行董事、华景化工监事、
乐丰化工董事、
发行人
董事。



余广文:


1963
年出生,中国香港公民,香港
资深
执业会计师、澳大利
亚注册会计师、英国
资深
特许公认会计师、英格兰皇家特许会计师、英国资深


财务会计师、香港
资深
注册
财务策划师
、香港注册税务师


1999
年毕业于英
国林肯郡亨伯赛德大学,取得商业会计荣誉学士学位,
1998
年开始在刘欧阳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
2008
年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刘欧阳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
董事
、英国注册财务会计师公会香港分会主席、
发行人
独立董事。



李浩然:
男,
1
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1984
年获浙江大学化学工程学士学位,
1995
年获浙江大学物理化
学专业理学博士学位,
1997

至今,在浙江大学化学系任教,
2008
年至今任本
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大学
理学部
博士生导师
、中国化学会理事、浙江省化学
会副理事长、
发行人
独立董事。



周语菡:
女,
1
968
年出生,美国国籍,美国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
MBA





1992
年至
1993
年在丸红株式会社(美国)公司工作,
1994
年至
1995
年在
Ananda

USA
)亚洲业务部任高级经理,
1996
年至
199
9
年任
ASI
太平洋地区业务发展
部副主任,
199
9
年至
2000
年任美国
iLink Global
公司高级分析员以及咨询委
员会委员,
2001
年至
2005
年,任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期
间兼任招商证券监事会主席、巨田证券
监事会主席、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等职务,
2006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中集集团业务发展部,
2008
年至今任本公司独
立董事。现任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广西华劲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董事、广州珠江数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兴业银行监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发行人
独立董事。



(二)监事


冯汉华:
男,
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注
册会计师。

1982
年至
1992
年在湖北省武汉吊扇厂任主管会计、财务科长,
1992
年至
1994
年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会
计师事务所工作,任审计部经理,
1994
年至
1999
年历任广东省深圳市力诚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助理、高级经理、总审,
1999


2010
年,为深圳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8
年至今任本公司监事会主
席。现任致远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致远管理董事长兼总经理、
发行人
监事会
主席。



罗锦灿:
男,
1964
年出生,中国香港公民,
硕士学历。

1991

1998
年在白
达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任采购部及销售部经理,
1998
年至
1999
年任梁氏手袋生
产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2000
年加入新世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国内项目投
资及管理工作,
2
008
年至今任
发行人
监事。现任新世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
拓展及项目管理部经理、
发行人
监事。



潘英曙:
男,
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大专
学历,工
程师。

1996
年至
2005
年,历任江西电化甘氨酸分厂设备技术员(兼安全员)、
氯化亚砜分厂设备技术员(兼安全员),
2005
年至
2006
年任电化高科氯化亚砜
分厂副厂长,
2006
年至今,历任
发行人
氯化亚砜分厂副厂长、厂长,
2008
年至
今任
发行人
职工监事。现任
发行人
监事会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汪国清:
男,
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本科学历,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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