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多氟多: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时间:2015年03月06日 18:02:38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407 股票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037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多氟多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多氟多”)独立董事李颖江先生接受其他独
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李颖江作为征集人,根据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的《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
事宜的议案》等3项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
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
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进行,本报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
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
同意,本征集报告书的履行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
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o-Fluoride Chemicals Co., Ltd

成立日期:1999年12月21日

注册地址: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江

注册资本:22,256.00万元

上市时间:2010年5月18日

股票简称:多氟多

股票代码:002407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陈相举

证券事务代表:原秋玉

公司电话:0391-2956956

公司传真:0391-2956956

互联网网址:http:// www.dfdchem.com

电子信箱:dfdzqb@163.com

(二)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向多氟多全体股东征集2014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的委
托投票权:

1、审议《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
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
事宜的议案》。


(三)本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签署日期为2015年3月3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李颖江先生,基本情况如
下:

李颖江先生,男,1959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大学学历。曾任化学工业
部设计公司职员、化学工业部管理干部学院主任科员、《中国石油和化工》杂志
社首席摄影记者、广告发行部主任,现任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化工经
济技术发展中心首席摄影师、《中国石油和化工经济分析》杂志市场总监、河南
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
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
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且对上述征集投票权涉及的3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
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5年3月18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15年3月19日至3月20日(每日上午 9:00-下午 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
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
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2)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


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
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至本报告书
指定地址;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大厦 原秋玉

联系地址: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

邮政编码:454006

联系电话:0391-2956956

公司传真:0391-295695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
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
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
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
同的,以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
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
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
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
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
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
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
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
无效。






征集人:李颖江

2015年3月3日


附件: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
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
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宜的议案》









注:此委托书投票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
审议事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
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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