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江钻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修改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相关条款的独立意见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修改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签订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相关条款的独立意见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 年3月6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购 买资产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相关条款的议案》。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上述董事会。根据《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人于会前审阅了上述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现对该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修改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中相关条款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 利益。 2、公司修改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属于关联交 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上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 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方齐云、王震、詹伟哉 2015年3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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