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东方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时间:2015年03月10日 12:01:04 中财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
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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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

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
IPO上市监管
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60个月内
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不存
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
48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
处置等特殊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
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2、公司第一大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
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缤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外经贸
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五家上海市国资委控股的公司做出承诺“自东方证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集团已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东方证券股份,也不由东方证券收购该部分股份;但符合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3、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09]94号)和《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
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12]67号),在本次发行上市时,由本公司国有股东转由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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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的禁售义务。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公司
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
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
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公司将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公司将采取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保护
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为原则,遵循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具体
措施如下:

公司将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
股份稳定股价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
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
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
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触发稳定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时用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10%。

如在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
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公司股价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的(不包括实施稳
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起开始计算的连续
20个
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以下同),
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公司回购股份措施,但单一会计年度公司
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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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
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公司回购股份后的股份处置应
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法
律责任。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公司董事会、高管未履行相关职责公告
并采取稳定股价预案所述措施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的,全体董事、高管暂停自公
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确实履行相关职责为止。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
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
管部门等有权部门就前述违法行为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公
司将启动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
段,则公司将按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给持有本次发行新股的投资者
(如公司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回购股数及回购价格将相应调整)。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公司
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

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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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公司赔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
30日内,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
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承诺: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其赔
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
30日内,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其非因不可
抗力原因自赔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
30日内未启动履行上述承诺,则其暂停
在东方证券处领取的薪酬或津贴,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承诺措施并实施完毕为
止。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就东方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光大证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光大证券承诺:“如光大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
法认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因上述行为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光大证券将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光大证券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
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
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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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共有
3个,分别为: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1、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其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每年减
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5%;在其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其将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在遵守各
项承诺的前提下,其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及其经营情况而定。在实
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如
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的,应按【(发行价-实际减持价格)X低于发行价减
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如违反上述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减持的,
应按【实际减持价格
X(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承诺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对应的所
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如违反其他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实际减持价格与发
行价之差的绝对值乘以违规减持股份数量计算出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2、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其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
意向,但因国家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所导致的减持不受此限;在实施减
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如违反
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实际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差的绝对值乘以违规减持
股份数量计算出对应的所得款项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发行人,若发行人股份在该
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整。



3、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承诺:在遵守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在其承诺的持股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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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满后,可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公告程序
前不减持;如违反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实际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差的绝
对值乘以违规减持股份数量计算出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若发行人股份在
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
调整。


二、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市场风险

如果我国宏观经济和行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国内证券市场景气度下滑,
公司的证券经纪、证券自营、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等业务可能面临经营难度加大
和业绩下滑的风险。上述风险将可能导致公司上市当年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降甚
至出现经营亏损。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在不受价值损失的前提下,证券公司资产能否在可预见的
时间内变现以偿还债务或通过融资方式提高流动性的风险。证券公司面临的流动
性风险主要涉及公司财务资金和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证券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
中,有可能因为业务开展需要、融资渠道等原因,例如可能发生的投资银行业务
大额包销、自营业务投资规模过大、长期资产比例过高等事项,从而给公司的流
动性带来一定的压力;也有可能因为市场剧烈波动而导致公司资产不能以合理的

价格及时变现,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三)行业竞争风险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证券行业内的竞争日益加剧,截至 2014年 6
月末,我国共有 117家证券公司。不同证券公司在业务范围、收入结构等方面比
较接近,证券经纪、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传统业务收入占比较高,证券公司之
间的竞争仍属同质化竞争。近年来,部分大型证券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或者上市的
方式增强资本实力,证券公司营业网点数量迅速增加,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市
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司目前主要业务与国内其他证券公司差异性较小,与其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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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公司均构成直接竞争关系。


此外,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放开,国外证券公司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的大
门已经打开,一批国际知名的证券公司已经通过与国内证券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等
方式逐步进入我国证券业,国内证券公司面临更大的挑战。


除了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还有来自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竞争。竞争范
围拓展到投融资服务、财务顾问、资产证券化、风险投资等多个领域。激烈的竞

争可能会对公司各项业务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产生影响。


(四)业务风险

1、经纪业务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收入主要取决于客户证券交易量和交易佣金率水平。证券交易
量与证券市场行情关联度较高。当证券市场行情较好时,客户参与市场交易的热
情较高,交易量就会增加。反之当证券市场低迷时,客户交易热情降低,交易量
就会降低。如果未来证券市场行情持续下跌,证券交易量将可能减少,从而导致
公司经纪业务收入下降。除了交易量的因素外,交易佣金率水平对经纪业务收入
的影响也比较大。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经纪业务竞争的日益加剧,公司佣金率
水平呈现下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网上开户业务的推出,对证券经纪业务佣金
率产生进一步影响。除了网上新开户业务对公司佣金率产生影响外,还出现了部
分原有客户向公司申请调低交易佣金率的情形。未来,随着统一账户平台“一码
通”向个人投资者开放,客户转户难度降低,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形下,原
有客户申请降低佣金率的情形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从而可能导致公司平均佣金率
水平的下降,从而对公司的经纪业务收入造成不利影响。


如果未来国内证券市场行情出现持续下跌,公司客户证券交易量大幅减少,
交易佣金率持续降低,则可能导致公司经纪业务收入下降,从而造成公司盈利能
力的下降。


2、自营业务风险

近几年公司自营业务的规模相对同行业偏高,由于证券自营业务受市场波动
影响较大,在市场剧烈波动时,本公司自营业务特别是权益类证券自营将面临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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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可能导致公司自营业务收益大幅下降甚至出现投资亏损,
公司盈利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经营亏损。


与现货市场风险相比,股指期货交易市场由于所采用的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
一定的“杠杆效应”,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当行情出现剧烈波动时,
合约价格的微小变动就可能带来较大的损失。公司目前所开展的股指期货业务主
要是根据经营情况或股票投资规模制定相应的套期保值计划,而非单向的投机交
易。运用股指期货可以有效规避股票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但套期保值操作机
制、市场流动性差异风险等仍会导致股指期货交易存在一定风险。


近几年来,我国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业务与产品发展迅速,相关业务交易结
构复杂,可能造成对风险的认识不全面,对风险的大小估计不足,风险控制机制
不健全等问题。相关产品业务流程复杂,涉及的操作风险管理难度显著提高。上
述跨行业跨市场交易所带来的风险可能会给公司自营业务带来不利影响,严重时
可能导致公司自营业务收益大幅下降甚至出现投资亏损。


公司自营业务同时面临所投资证券的内含风险,如债券可能面临发行主体违
约或者信用评级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股票可能面临上市公司虚假信息
披露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从而导致公司自营业务收益大幅
下降甚至出现投资亏损,公司盈利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经营亏损。


另外,公司自营业务会计核算时,部分投资产品初始确认时列入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产品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未直接影响当期净利润。

如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出现较大负值,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期
间自营业务收益出现大幅下降甚至出现投资亏损。



3、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公司存在因未能勤勉尽责,公开招募文件信息
披露在真实、准确、完整性方面存在瑕疵而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存在
证券发行定价不合理、债券条款设计不符合投资者需求,或对市场的判断存在偏
差,发行时机选择不当而导致的包销风险等,从而可能导致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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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主要包括管理费收入和业绩报酬及手续费收入,其中管理
费收入主要受产品资产规模、管理费率及存续期限影响,业绩报酬及手续费收入
则与开放期产品赎回规模及收益率密切相关。

证券市场行情的持续下跌将可能影响投资者认购和持有理财产品的积极性
和意愿,从而造成公司理财产品资产规模下降,使得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收
入降低。市场行情的持续下跌还会造成产品收益率下降,将导致公司资产管理业

务业绩报酬及手续费收入的降低,由此会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通常包括内部人为操作失误、内部流程不完善、信息系统故障或不

完善、交易故障等原因导致的风险,也包括公司外部发生的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证券业务尤其是创新业务,其业务流程复杂,涉及的操作风险管理难度显著提高,
由此导致的操作上的失误可能会给公司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六)金融创新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发展、规范阶段,受市场成熟度和政策环境的限制,金
融创新始终处于尝试性探索过程中。

随着行业创新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自营投资品种扩大、理财类产品不断创
新,新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类型不断推出。创新推动了证券公司的发展,但由于对
创新业务风险认识不全面、风险大小估计不足、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等,可能会
使得证券投资活动的市场风险积聚,风险状况迅速复杂化,从而可能导致对公司

经营的不利影响。

(七)信息技术风险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都高度依赖电子信息系统,需要准确、及时地处理大量交

易,并存储和处理大量的业务和经营活动数据。如果公司信息系统出现硬件故障、
软件崩溃、通信线路中断、遭受病毒和黑客攻击、数据丢失与泄露等突发情况,
或因未能及时、有效地改进或升级而致使信息技术系统发生故障,可能会影响公
司的声誉和服务质量,甚至会带来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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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系统涉及的环节众多,对部分复杂或少见的技术难题,需要协调外
部专家进行会诊解决,因此存在公司的外部信息系统软件和硬件供应商支持力度
不足的风险。公司证券信息系统涉及众多银行,而各家银行在技术开发、维护、
管理等方面的水平和对公司的配合程度、支持力度不一,给信息技术工作带来一
定的困难,可能影响公司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从而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
影响。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1、原则及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为: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

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应结合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股东分享
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2、发放股利的条件及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准备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
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

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在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当期利润分配
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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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议时,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
论和交流。对于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
方案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
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当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
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
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四、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除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之外,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发行完毕后,由公司
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五、本公司结合目前市场情况、公司业务创新开展以及行业和市场发展趋势,

2015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进行审慎分析后,预计
2015年第一季度公司营业收
入、净利润将较
2014年同期实现增长,提请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前,认真完整
的阅读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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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数量、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
售其所持有的股份。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
100,000万股,占本次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18.93%。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
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价格: 10.03元/股,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市盈率: 22.98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4.29元(按
2014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5.33元(按
2014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1.88倍(按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发行方式:
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方式
承销方式: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1,003,000.00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978,747.40万元
本次股票发行费用 24,252.60万元
其中:承销费 17,027.60万元
保荐费 6,000.00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 384.00万元
律师费 285.00万元
信息披露费 374.30万元
发行手续费等 181.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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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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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名称(中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英文):ORIENT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注册资本:4,281,742,921元
东方有限成立日期:1997年 12月 10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03年 10月 8日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层、23层、25层-29层
邮政编码:200010
电话号码:(021)63325888
传真号码:(021)63326010
互联网网址:http://www.dfzq.com.cn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发行人系经中国证监会 2003年 9月 12日出具的证监机构字(2003)184号
文《关于同意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增资扩股并更名的批复》和上海市人
民政府 2003年 8月 13日出具的沪府体改审(2003)004号文《关于同意设立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以 2002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 1:1比例折股,同时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
烟草(集团)公司、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等 10家新老股东以货币增资人民币
10亿元,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2,139,791,800元,并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3年 9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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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具的安永大华字(2003)第 976号《验资报告》验证。2003年 10月 8日,
公司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100001005003。


(二)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为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等 20个法人,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
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比例(%)
1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603,335,458 28.20
2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213,979,180 10.00
3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00,000,000 9.35
4 上海茂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70,000,000 7.94
5 上海久事公司 163,979,180 7.66
6 上海市邮政局 113,979,180 5.33
7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113,979,180 5.33
8 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0 4.67
9 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有限公司 79,785,426 3.73
10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64,193,754 3.00
11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56,989,590 2.66
12 上海绿地(集团)有限公司 56,989,590 2.66
13 上海高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0 2.34
14 上海闵行虹桥有限公司 34,193,754 1.60
15 上海泰裕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0 1.40
16 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2,795,836 1.07
17 威达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20,000,000 0.93
18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17,096,877 0.80
19 上海市外经贸投资开发公司 17,096,877 0.80
20 上海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11,397,918 0.53
合计 2,139,791,800 100.00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 A 股发行前,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428,174.2921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
超过 100,0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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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发行前发行后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
1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SS) 1,643,429,785 38.38 1,588,618,183 30.08
2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SS) 305,990,227 7.15 295,784,854 5.60
3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SS) 275,000,000 6.42 265,828,211 5.03
4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SS) 207,442,108 4.84 200,523,507 3.80
5 上海市邮政公司(SS) 204,576,694 4.78 197,753,661 3.74
6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165,953,687 3.88 165,953,687 3.14
7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43,000,000 3.34 143,000,000 2.71
8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S) 133,523,008 3.12 133,523,008 2.53
9 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24,800,000 2.91 124,800,000 2.36
10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5,538,347 2.46 105,538,347 2.00
11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SS) 98,538,347 2.30 95,251,900 1.80
12 高远控股有限公司 61,100,000 1.43 61,100,000 1.16
13 上虞任盛投资有限公司 78,520,000 1.83 78,520,000 1.49
14 上海缤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SS) 71,123,008 1.66 68,750,916 1.30
15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46,500,000 1.09 46,500,000 0.88
16 浙江金穗投资有限公司 37,440,000 0.87 37,440,000 0.71
17 上海市外经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SS) 35,561,505 0.83 34,375,459 0.65
18 上海恒鑫实业有限公司 26,748,800 0.62 26,748,800 0.51
19 上海混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6,000,000 0.61 26,000,000 0.49
20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5,358,535 0.59 25,358,535 0.48
21 无锡市金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3,707,670 0.55 23,707,670 0.45
22 义乌市秋翔针织有限公司 20,800,000 0.49 20,800,000 0.39
23 绿谷(集团)有限公司 20,800,000 0.49 20,800,000 0.39
24 上海艺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800,000 0.49 20,800,000 0.39
25 上海艺潭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20,800,000 0.49 20,800,000 0.39
26 山西卓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00 0.47 20,000,000 0.38
27 上海浪花投资有限公司 19,500,000 0.46 19,500,000 0.37
28 新疆中润富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9,500,000 0.46 19,500,000 0.37
29 宜兴市君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19,500,000 0.46 19,500,000 0.37
30 宜兴市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6,770,000 0.39 16,770,000 0.32
31 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15,900,000 0.37 15,900,000 0.30
32 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 13,000,000 0.3 13,000,000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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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浙江恒瑞泰富实业有限公司 13,000,000 0.3 13,000,000 0.25
34 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3,000,000 0.3 13,000,000 0.25
35 上海汇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3,000,000 0.3 13,000,000 0.25
36 浙江华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3,000,000 0.3 13,000,000 0.25
37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000,000 0.3 13,000,000 0.25
38 宜兴市铜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13,000,000 0.3 13,000,000 0.25
39 上海康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2,600,000 0.29 12,600,000 0.24
40 上虞舜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2,480,000 0.29 12,480,000 0.24
41 威达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12,000,000 0.28 12,000,000 0.23
42 雅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11,731,200 0.27 11,731,200 0.22
43 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SS) 10,140,000 0.24 9,801,811 0.19
44 上海紫杰实业有限公司 6,500,000 0.15 6,500,000 0.12
45 上海馥地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6,500,000 0.15 6,500,000 0.12
46 上海宝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500,000 0.15 6,500,000 0.12
47 上海混沌道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500,000 0.15 6,500,000 0.12
48 上海睿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500,000 0.15 6,500,000 0.12
49 上海上电电容器有限公司 6,500,000 0.15 6,500,000 0.12
50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SS) 6,500,000 0.15 6,500,000 0.12
51 安徽华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SS) 6,500,000 0.15 6,283,212 0.12
52 荣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500,000 0.15 6,500,000 0.12
53 安徽省安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500,000 0.15 6,500,000 0.12
54 青岛市国联盛世贸易有限公司 5,200,000 0.12 5,200,000 0.10
55 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5,000,000 0.12 5,000,000 0.09
56 江苏兴达文具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 0.12 5,000,000 0.09
57 宜兴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 5,000,000 0.12 5,000,000 0.09
58 上海呈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2,730,000 0.06 2,730,000 0.05
59 上海艺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600,000 0.06 2,600,000 0.05
60 上海宝铸安贸易有限公司 2,080,000 0.05 2,080,000 0.04
61 浙江恒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080,000 0.05 2,080,000 0.04
62 上海恒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80,000 0.05 2,080,000 0.04
63 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800,000 0.02 800,000 0.02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
95,329,960 1.80
公众股股东 -
1,000,000,000 18.93
合计 4,281,742,921 100.00 5,281,742,921 100.00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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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申能集团关于其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本集团承诺,本集团自东方证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集团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方证券股份,也不
由东方证券收购该部分股份;但符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可以豁免
遵守该承诺。


鉴于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
IPO上市监管意
见书前三年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
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60个月内不转
让,其他新增持公司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对于不存在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新增持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48个月
内不转让。股东所持股权转让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证券
公司股权,或者原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由合并、分立后的
新股东依法承继,或者股东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规范整改要求,或者
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发生转让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之日或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无异议函之日确认。据此,本集团承诺,
遵守上述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集团持有的东方证券股份,也不由东方证券回购
该部分股份。”


2、由上海市国资委控股的另外四家发行人股东的承诺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为
4.8448%,上海建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为
3.1184%,上海缤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
公司股份比例为
1.6611%,上海市外经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

0.8305%。上述四家公司作为东方证券股东,对所持有的东方证券股份转让期
限事项均已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自东方证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集团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方证券股份,也不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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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东方证券收购该部分股份;但符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可以豁免
遵守该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 IPO上市监管意见书
前三年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
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60个月内不转让,
其他新增持公司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对于不存在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新增持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48个月内不
转让。股东所持股权转让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证券公司
股权,或者原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由合并、分立后的新股
东依法承继,或者股东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规范整改要求,或者因证
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发生转让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之日或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无异议函之日确认。


鉴于以上所述,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承诺及上述法规及政策规定,
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持有或
管理本公司持有的东方证券股份,也不由东方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其余股东分别承诺

发行人其余股东均分别做出承诺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但符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
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 IPO上市监管意
见书前三年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
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60个月内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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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其他新增持公司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对于不存在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新增持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48个月
内不转让。股东所持股权转让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证券
公司股权,或者原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由合并、分立后的
新股东依法承继,或者股东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规范整改要求,或者
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发生转让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之日或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无异议函之日确认。”


各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
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各股东所持有的东
方证券股份,也不由东方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

发行人前 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本次 A股发行前

股东名称
股数(股)比例(%)
1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1,643,429,785 38.38
2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5,990,227 7.15
3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75,000,000 6.42
4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7,442,108 4.84
5 上海市邮政公司 204,576,694 4.78
6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165,953,687 3.88
7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43,000,000 3.34
8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3,523,008 3.12
9 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24,800,000 2.91
10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5,538,347 2.46
合计 3,309,253,856 77.29

(四)公司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东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7%股权,通过其控股(持股 94.66%)子公司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
公司股东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4.51%股权。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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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公司
3.34%和
0.30%的股权。


公司股东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另一股东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

19.59%的股权。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
本公司
0.24%和
0.59%的股权。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东上海缤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直接持有本公司另一股东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9.99%的股权,并通过
其全资子公司上海中星(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70%
的股权。上海缤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公司


1.66%和
2.46%的股权。

公司股东上海混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另一股东上海混沌道然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自然人葛卫东持有上海混沌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78.88%的股权,直接持有上海混沌道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0.26%的股权,并通过上海混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海混沌道然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54.54%的股权。上海混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混沌道然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公司
0.61%和
0.15%的股权。

公司股东上海艺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艺潭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及另一股
东威达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自然人胡凯、周桐宇,胡凯与周桐宇
系夫妻关系。胡凯、周桐宇分别持有上海艺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9%、31%的股
权、持有上海艺潭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12%、88%的股权、持有威达高科技控股有
限公司
18.93%、29.57%。上海艺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艺潭信息工程有限公
司各自持有本公司
0.49%股权,威达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0.28%股权。


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东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56.79%股权,持有公司另一股东安徽华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为
上述两公司的控股股东。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文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各自持有本公司
0.15%股权。

宜兴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股东王小平、陆志锋、吴祖明、夏佐祥、吴和平、
夏锡华同时系宜兴市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宜兴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
宜兴市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公司
0.12%和
0.39%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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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及行业地位

(一)业务概况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限国债、政策性银行金
融债、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
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证券资产管
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金
融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以及资产管理业务。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证券(不含国债、政策
性银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承销与保荐业务。


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通过其
设立的子公司在香港开展证券经纪、咨询、期货经纪、资产管理、提供财务融资、
投资银行等业务。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使
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
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基金;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
财务顾问服务等。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金
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


本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持有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47%的股权,其主要从
事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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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主要是指证券代理买卖业务,是证券公司最基础的一项业务。

目前公司营业部数量为
97家,主要分布在全国
10多个省(市、自治区)
20多个
大城市或区域中心城市,其中华东地区
58家,东北地区
11家,华南地区
10家,
其他地区
18家,“依托上海、立足中心城市、辐射全国”的公司营业部网络格局

基本成型。



2、投资银行业务

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股票与公司债承销与保荐业务,企业债、国债
和金融债等承销业务,企业改制重组及兼并收购财务顾问业务等。



2012年
7月以前,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由原投资银行业务总部、原购并业务总
部及固定收益业务总部负责开展。原投资银行业务总部、原购并业务总部主要负
责股票、公司(企业)债的承销与保荐、企业改制重组及兼并收购等财务顾问业
务。国债、金融债及短期融资券等固定收益证券的承销由固定收益业务总部负责。



2012年
7月开始,公司股票、公司债务及企业债等的承销与保荐、企业改制
重组及兼并收购等业务转由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
旗”)来开展。

2013年
9月,东方证券与东方花旗签署业务区分协议,双方约定,
东方证券经营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的证券承销业务,
东方花旗经营除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的承销以外的
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约定期间为自双方获准根据调整后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之
日起两年内。如果两年届满,东方花旗尚未取得承销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资
质或尚未准备好参与国债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的承销业务,上述两年期限展期一
年。双方还签订协议授予东方花旗使用许可商标和名称的权利,向东方花旗转让
了相关投资银行储备项目及业务资产,公司原投资银行业务总部、购并业务总部
人员全体转移至东方花旗,并促使每一名相关保荐代表人与东方花旗签订新的劳

动合同。2014年末,东方花旗已注册的保荐代表人为
47名。



3、资产管理业务

发行人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包括集合资产管理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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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12月
31日,从产品数量上看,公司受托管理的理财产品共
137只,其中
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36只,定向资产管理产品
91只,专项资产管理产品
10只,
公募基金产品
3只;从产品规模上看,公司总体理财产品规模合计已超过
300亿
元。(除特别说明外,关于资产管理产品数量、规模和收入等的统计均不包含由
公司出资并实际控制的产品,上述产品已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报告期内公司受托管理产品情况如下:

报告期公司受托管理资金规模及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相关情况如下:

项目
2014年末
/2014年
2013年末
/2013年
2012年末
/2012年
存续的受托资产管理产品(只) 137 105 73
其中: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只) 36 37 25
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只) 91 63 48
专项资产管理产品(只) 7 5 -
公募基金产品(只) 3 --
期末受托管理资金规模(亿元) 347.79 340.61 206.02
其中:集合资产管理资金规模(亿元) 87.85 123.81 116.42
定向资产管理资金规模(亿元) 207.28 191.80 89.60
专项资产管理资金规模(亿元) 27.13 25.00 公
募基金管理资金规模(亿元) 25.53 --
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行业排名(位)
-8 7

注:①2012年、2013年行业排名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4年排名未披露;②
上表数据为汇总数据,包括东证资管、东证期货以及香港子公司设立的理财产品,已纳入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产品未计入上表


4、自营业务

发行人自营业务主要包括权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与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具有易受市场波动及监管政策影响的特点,自营业务收入及利
润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目前公司自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产品的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
动损益。



5、研究咨询业务

公司的证券研究业务目前已涵盖宏观研究、策略研究、行业与公司研究、金
融工程研究、固定收益研究等多领域。其中,行业与公司研究已覆盖包括机械、
钢铁、新能源、汽车、家电、医药、化工、军工、电子等近
30个行业的近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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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上市公司,基本实现了全行业覆盖。近年来研究所完成了大量宏观及策略专题
报告、行业与上市公司的动态跟踪、价值分析以及深度研究报告等,发布各类研
究报告万余篇,研究内容涉及资本市场的各领域。


基金分仓业务是目前公司研究所的主要收入来源,基金分仓收入的多少很大
程度上反映了证券公司证券研究能力的强弱。公司研究所向基金等机构客户提供
高质量、及时、有效的证券研究报告,并针对客户需要,组织安排专题研讨会、
高端论坛、多媒体推广、路演推介等活动,通过参与客户晨会、电话会议等多种
方式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客户根据公司的研究服务质量确定所租用公司专用交
易单元席位以及所分配的交易量。近几年来,公司强化研究成果的推广和机构客
户的开拓,优良的研究服务得到客户的认可,基金分仓业务成为了公司新的利润
增长点。


报告期内,公司研究所基金分仓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2013年度 2012年度
公募基金股票债券分仓交易量(亿元)
2,362.53 1,930.31
公募基金分仓佣金市场占有率 3.62% 3.82%
公募基金分仓市场占有率排名
9 6
交易单元席位租赁收入(万元) 31,902.63 28,781.20
其中:基金席位佣金收入(万元)
22,756.74 20,304.71

注:①交易单元席位租赁收入中,来自各基金公司的分仓收入即为基金席位佣金收入。

基金席位佣金收入包括公募基金和专户产品的收入

②交易量数据及市场占有率、排名来源于
Wind资讯的统计;2014年尚未披露
6、期货经纪业务

公司的期货业务主要由全资子公司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负责开展,经营范
围包括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目前东证期
货已拥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资格,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会员资格。截至目前,东证期货员工约
340人,分别
在上海、北京、大连、郑州、广州、青岛、宁波、深圳及杭州等地开设了
15家
期货营业部。


报告期内,公司期货经纪业务主要情况如下:

项目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
12,346.42 12,588.18 13,39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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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万元)
代理成交额(亿元)
133,690 89,159 51,235
代理成交量(万手)
14,556 4,393.21 2,703
项目
2014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客户资产余额(亿元)
60.77 35.68 26.67
客户数(个)
19,516 15,590 11,913
日均客户资产规模(亿元)
39.48 33.64 31.51

注:数据来源于东证期货公司的相关业务统计系统,香港子公司期货业务数据和规模较
小,未包含在上表相关数据中。



7、证券金融业务

公司的证券金融业务总部负责对所有基于客户信用的资金、证券信贷类业务
的经营和管理,主要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业务、转融通业务和相关证券金融创新业务。


公司于
2010年
6月获得第二批融资融券的试点资格。2010年融资融券业务
发展初始,公司业务规模和实现的收入均较低。随着融资融券业务转为常规,市
场参与者不断增多,业务规模逐步扩大。报告期内,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持速
扩大,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持续增加,收入持续增长。


公司融资融券开户数
2012年末为
6,682户,2013年末达到
9,118户,同比增

36.46%。2014年末增至
15,260户,同比增长
67.36%。公司融资交易累计金额
2012年为
101.67亿元,同比增长
94.47%;2013年为
349.92亿元,同比增长
244.17%;
2014年为为
905.14亿元,同比增长
158.67%。公司融资融券余额
2012年末为
14.24
亿元,同比增长
162.73%;2013年公司通过设计新产品、拓宽筹资渠道等多种方
式,促进融资融券业务持续快速增长,2013年末余额达到
28.01亿元,同比增长


96.70%。2014年末融资融券余额为
97.77亿元,较年初增长
249.05%。

8、其他业务

(1)通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基金管理业务
公司持有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添富基金”)47%的
股份,汇添富基金自成立以来资产管理规模保持了稳健快速的增长。截至
2014

12月
31日,汇添富基金公募基金资产规模为
1,160.39亿元,旗下基金共
50只,
产品涵盖股票基金、指数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
QDII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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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多层次产品线基本完善。目前,汇添富基金已形成公募、
专户、国际、养老金四大块业务领域以及股票、固定收益、被动投资、海外投资、
另类投资五大块投资领域协同发展的格局,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居行业第
11
位。


(2)直接投资业务
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于
2010年
2月
8日成
立。截至
2014年
9月末,截至
2014年末,东证资本已完成投资项目
10个,投资
额共计
7.45亿元。


(3)创新投资业务
2012年
11月公司设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创
投”)从事创新投资即另类投资业务。截至
2014年末,东证创投对外投资规模约
10亿元,投资品种主要包括:投资
3.34亿元购买银行债权包,购买资产管理计
划产品和资金信托计划等约
3亿元。2013年东证创投实现净利润
1,961.56万元,
2014年实现利润
6,728.29万元。


(4)场外市场业务
场外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证券买卖的市场,场外市场扩大了传统投
资银行的业务空间和项目资源,包括新三板市场、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及券商柜
台交易市场等,目前新三板市场构成场外市场最重要部分。公司于
2006年取得
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即在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内成立了专业团队负责代办
股份转让业务。报告期内,公司第一个新三板项目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11年
6月完成,并于
2012年完成了首次定向增资;2012年公司
完成了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北京中科可来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5
家公司的代办股份转让业务;2013年公司完成了武汉银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随视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6家公司的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以及北京速
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等
2家公司的定向增资。2014年
1~9月,公司完成上海屹通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12家企业的新三板推
荐挂牌,并完成了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银都文化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增资。2012年、2013年公司新三板推荐挂牌企业家数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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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中均排名第七位。


2014年 6月 20日,公司首批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成
为具有做市商业务资质的证券公司,并在首批 43家做市公司中参与了 7家公司
的做市业务,做市企业数量并列排名第二, 12月底增至 9家。据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14年 10月末的统计,公司做市成交数量、做市
成交金额、盈利规模在所有做市商中均排名第一,公司的做市成交金额约占整个
市场做市成交金额的 30%。


(5)国际业务
目前公司的国际化发展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地域主要集中在香港。东方金
融(香港)于 2010年 9月 22日成立,业务经营地位于香港。东方金融(香港)
通过设立东方证券(香港)、东方期货(香港)、东方资产管理(香港)、东方融
资(香港)、东方信贷财务(香港)等全资子公司持有证券、咨询、期货、资产
管理、提供财务融资、投资银行等业务牌照,开展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融
资业务、证券承销、资产管理等。目前东方金融(香港)共有员工约 60人,东
方金融(香港)为管理机构,业务由各子公司负责开展,主要业务收入来源于代
理证券业务收入和融资业务的利息收入等。


(三)行业地位
1、公司报告期内相关指标排名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行业排名(位)
2013年末/2013年度 2012年末/2012年度
净资产 11 12
净资本 11 16
总资产 11 12
营业收入 18 19
净利润 13 15

注:排名信息来源于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尚未公布
2、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业务在行业中保持了较好的竞争态势。本公司相关
业务收入排名情况如下表: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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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务类别
行业排名(位)
2013年度 2012年度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证券经纪业务 19 19
承销、保荐及并购重组等财务顾
问业务的净收入
投资银行业务 25 24
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资产管理业务 8 7
投资咨询业务综合收入证券研究业务 5 8
融资融券业务收入融资融券业务 21 -

注:排名信息来源于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4年尚未公布;收入均为合并口径;融资融券
业务收入自 2013年开始公布排名。


3、公司分类评级情况

2012年、2013年和 2014年,本公司分类评级结果分别为 A类 AA级、A类 A
级和 A类 AA级,稳定保持在 A类水平以上,体现了本公司较强的综合竞争能力
和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也为公司争取业务创新、先行先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房产



产权证号房屋坐落地
建筑面积
(m2)
1 沪房地静字(2005)第 008871号江宁路 828号部分(南-2) 621.68
2 沪房地青字(2007)第 012110号沪青平公路 8600号一街 21号 255.30
3 沪房地青字(2007)第 012112号沪青平公路 8600号一街 23号 255.30
4 沪房地浦字(2011)第 019084号张杨路 628弄 2号 2C室 145.41
5 沪房地浦字(2011)第 019635号张杨路 628弄 2号 2D室 145.41
6 沪房地浦字(2011)第 019634号张杨路 628弄 2号 3C室 145.41
7 沪房地浦字(2011)第 019412号张杨路 628弄 2号 3D室 145.41
8 沪房地浦字(2011)第 019571号张杨路 628弄 2号 4C室 145.41
9 沪房地浦字(2011)第 018996号张杨路 628弄 2号 5C室 145.41
10 沪房地浦字(2011)第 019636号张杨路 638号 1、2层 1,310.45
11沪房地宝字(2011)第 016828号殷高西路 638号 2层 2,214.34
12 沪房地普字(2011)第 002561号光新路 88号 401室 283.62
13 沪房地普字(2011)第 002562号光新路 88号 402室 262.86
14 沪房地普字(2011)第 002563号光新路 88号 403室 214.56
15 沪房地普字(2011)第 002934号光新路 88号 405室 183.62
16 沪房地普字(2011)第 002565号光新路 88号 406室 244.94
17 抚房权证顺字第 400181078号顺城区新华大街 20号楼 7号门市 2层 1,034.84
18 抚房权证望字第 WH00015846号望花区和平街科技一条街 1,784.00
19 抚房权证望字第 WH00019930号望花区和平街科技一条街 1,396.82
20 北房权证(2011)字第 025644号北海大道 187号逢胜大厦 0301号 1,821.77
21 房地权证合产字第 110170727号望江西路 99号城市广场办 801室 16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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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房地权证合产字第 110170729号望江西路 99号城市广场办 802室 168.75
23 房地权证合产字第 110170730号望江西路 99号城市广场办 803室 362.41
24 沪房地静字(2012)第 000575号乌鲁木齐北路 480号 2层 1,646.13
25 沪房地徐字(2012)第 007172号宜山路 425号 1207室 147.42
26 沪房地徐字(2012)第 007199号宜山路 425号 1208室 147.42
27 沪房地徐字(2012)第 007178号宜山路 425号 1209室 260.89
28 沪房地徐字(2012)第 007177号宜山路 425号 1210室 143.83
29 沪房地徐字(2012)第 007201号宜山路 425号 1211室 143.83
30 沪房地徐字(2012)第 006870号宜山路 425号 1212室 218.21
31 普 2008013127(证明号)西康路 1288弄 1-6号(42号) 39.81
32 普 2008013127(证明号)西康路 1288弄 1-6号(43号) 39.81
33 普 2008013127(证明号)西康路 1288弄 1-6号(44号) 39.81
34 普 2008013127(证明号)西康路 1288弄 1-6号(45号) 39.81
35 沈房权证中心字第 N060408127号沈阳市铁西区南八中路 25号 5,248.15
36 抚房权证新字第 XF00020959号抚顺市新抚区裕民路 15号楼四层商场 1号 4,057.4
37 抚房权证新字第 XF00020960号抚顺市新抚区裕民路 15号楼 501号 1,055.1
38 武房权证岸字第 2012010135号
江岸区四唯街三阳路118号金阳新城A栋5层1
室 1,299.23
39 临房权证河东区字第 000277902

临沂市河东区银桥金居小区 1C号楼 105 127.08
40 临房权证河东区字第 000277930

临沂市河东区银桥金居小区 1C号楼 106 127.08
41 临房权证河东区字第 000277931

临沂市河东区银桥金居小区 1C号楼 107 251.92
42 临房权证河东区字第 000277932

临沂市河东区银桥金居小区 1C号楼 108 245.91

(二)土地使用权

序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地
面积
(米 2)
使用期限截至
日期
1 沪房地静字( 2005)第 008871

静安区江宁路街道82街坊12/1丘 80.2 -
2 沪房地青字( 2007)第 012110

青浦区金泽镇 1街坊 66丘 576.4 2063年 1月 23

3 沪房地青字( 2007)第 012112

青浦区金泽镇 1街坊 66丘 669.0 2063年 1月 23

4 沪房地浦字( 2011)第 019084

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 290街坊
2丘 15.6 2064年5月5日
5 沪房地浦字( 2011)第 019635

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 290街坊
2丘 15.6 2064年5月5日
6 沪房地浦字( 2011)第 019634

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 290街坊
2丘 15.6 2064年5月5日
7 沪房地浦字( 2011)第 019412

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 290街坊
2丘 15.6 2064年5月5日
8 沪房地浦字( 2011)第 019571

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 290街坊
2丘 15.6 2064年5月5日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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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沪房地浦字(
2011)第
018996

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
290街坊
2丘
6,462(宗地)
2064年
5月
5日
10 沪房地浦字(
2011)第
019636

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
290街坊
2丘
6,462(宗地)
2034年
5月
5日
11沪房地宝字(
2011)第
016828

宝山区高境镇
7街坊
1/2丘
41,932(宗
地)
2054年
11月
3

12 沪房地普字(
2011)第
002561

普陀区宜川新村街道
44街坊
12

7,951(宗地)
2057年
9月
4日
13 沪房地普字(
2011)第
002562

普陀区宜川新村街道
44街坊
12

7,951(宗地)
2057年
9月
4日
14 沪房地普字(
2011)第
002563

普陀区宜川新村街道
44街坊
12

7,951(宗地)
2057年
9月
4日
15 沪房地普字(
2011)第
002934

普陀区宜川新村街道
44街坊
12

7,951(宗地)
2057年
9月
4日
16 沪房地普字(
2011)第
002565

普陀区宜川新村街道
44街坊
12

7,951(宗地)
2057年
9月
4日
17 沪房地静字(
2012)第
000575

静安区静安寺街道
6街坊
52/1丘
3,201(宗地)
2053年
2月
17

18 合国用(
2012)第蜀山
09850

望江西路
99号城市广场办
802室
12.08 2054年
11月
19 合国用(
2012)第蜀山
09851

望江西路
99号城市广场办
803室
25.94 2054年
11月
20 合国用(
2012)第蜀山
09852

望江西路
99号城市广场办
801室
25.94 2054年
11月
21 沪房地徐字(
2012)第
007172

徐汇区田林街道
225街坊
1/1丘
26,387(宗
地)
2054年
8月
27

22 沪房地徐字(
2012)第
007199

徐汇区田林街道
225街坊
1/1丘
26,387(宗
地)
2054年
8月
27

23 沪房地徐字(
2012)第
007178

徐汇区田林街道
225街坊
1/1丘
26,387(宗
地)
2054年
8月
27

24 沪房地徐字(
2012)第
007177

徐汇区田林街道
225街坊
1/1丘
26,387(宗
地)
2054年
8月
27

25 沪房地徐字(
2012)第
007201

徐汇区田林街道
225街坊
1/1丘
26,387(宗
地)
2054年
8月
27

26 沪房地徐字(
2012)第
006870

徐汇区田林街道
225街坊
1/1丘
26,387(宗
地)
2054年
8月
27

27 抚顺国用(2012)第
0263号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街科技一条街
462.44 2027年
6月
5日
28 抚顺国用(2012)第
0264号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街科技一条街
362.08 2027年
6月
5日
29 抚顺国用(2012)第割
1009265

抚顺市新抚区裕民路
15号楼
501

143.68 2078年
7月
15

30 抚顺国用(2013)第
0050号
抚顺市新抚区裕民路
15号楼四层
商场
1号
552.50 2048年
7月
15

31 岸国用(2013)第
572号
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三阳金城
A

73.40
商业:2054年
4

8日住宅:
2064年
4月
8日
绿地:2054年
4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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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商标



权利人注册证号商标标识
核定使用
商品类别
有效期
1 东方证券 1322330第 36类 1999年 10月 7日至
2019年 10月 6日
2 东方证券 8378898第 16类 2011年 6月 21日至
2021年 6月 20日
3 东证资管 9871046第 36类 2012年 10月 28日至
2022年 10月 27日

(四)特许经营权
公司所处的证券行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已获得相
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或资格证书。

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2013年 12月 25日,中国证监会为本公司换发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证》,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
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限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
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
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2)本公司所设 97家证券营业部均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
营业许可证》。

2、其他主要业务资质

(1)2000年 10月 9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出具《关于批准长江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和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
场的通知》(银货政[2000]108号),同意本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
券市场,从事拆借、购买债券、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业务。

(2)2001年 2月 20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出具《关于同意东方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批复》(沪通信管( 2001)市字 304号),同意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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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前身东方有限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3)2001年
8月
21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十二
家证券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信息字[2001]8号),核准本公司
前身东方有限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4)2004年
4月
1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50号),核准本公司开办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5)2005年
8月
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以《关于同意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开展“上证基金通”业务的函》,同意本公司代理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
订《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服务协议》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

(6)2005年
10月
8日,中国人民银行以《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
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75号),同意本公司从事短期融资
券承销业务。

(7)2006年
5月
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关于授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证券业务资格的函》(中证协函[2006]158号),授予本公
司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8)2006年
6月
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关于授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函》(中证协函[2006]173号),授予本公司报价转让业务资
格。

(9)2007年
8月
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关于确认我所固定收益证券综
合电子平台交易商资格的函》(上证会字[2007]45号),同意本公司为电子平台交
易商。

(10)2008年
2月
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关于同意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甲类结算参与人的批复》
(中国结算函字〔2008〕25号),同意本公司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甲类结算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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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8年
2月
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同业拆借限额相关事宜的批复》(银总部复[2008]15号),核定本公司同业
拆借的限额和期限等相关指标。

(12)2009年
9月
1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883
号),核准本公司在香港设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13)2009年
11月
2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
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无异议函》(机构部部函[2009]475号),核准本公司设立全
资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

(14)2010年
3月
19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以《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开展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无异议函》(沪证监机构字
[2010]132号),对本公司开展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无异议。

(15)2010年
4月
23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核准本公司设立全资
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16)2010年
6月
3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
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764号),核准本公司增加融资融券业务。

(17)2010年
9月
6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以《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现场核查意见书》(沪证监机构字[2010]514号),对本
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无异议。

(18)2011年
2月
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向本公司颁发《证券业务外汇经
营许可证》(汇资字第
SC201102号)。

(19)2011年
12月
29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设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
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2136号),核准本公司与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Asia
Limited共同出资设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业务范围为投资银行业务。

(20)2012年
1月
18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
事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试点方案的无异议函》(机构部部函[2012]20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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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从事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无异议。


(21)2012年
2月
2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向保险机构投
资者提供综合服务的评估函》(资金部函[2012]4号)认定公司申报材料基本符合
向保险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单元的条件。

(22)2012年
9月
11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东方证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
券交易业务试点的无异议函》(机构部部函[2012]481号),对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
证券交易业务无异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出具的上证会字[2012]167号《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方案专业评价意见的函》,对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
交易业务无异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出具的深证会[2013]15号《关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开通的通知》,确定开通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23)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证金函
[2012]149号《关于参与转
融资业务试点的通知》和中证金函[2012]153号《关于申请参与转融通业务的复
函》,同意公司参与转融资业务。

(24)2013年
2月
7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以《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的批复》(沪证监机构字[2013]52号),同意公司
增加代销金融产品。

(2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开展保险机构特殊机构客户业务
的通知》,确认公司开展保险机构特殊机构业务的申请报告材料符合保监会相关
规定。

(26)2013年
3月
2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股
转系统函[2013]44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同意公司作为主办券商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经纪业务。

(27)2013年
4月
3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私
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试点的无异议函》(机构部部函[2013]174号),对公司开展有
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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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13年
4月
22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
客户证券资金消费支付服务试点的无异议函》(机构部部函[2013]207号),对公司
开展客户证券资金消费支付服务试点无异议。

(29)2013年
7月
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上证会[2013]77号《关于确认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权限的通知》,确认公司股票质
押式回购业务交易权限。

2013年
7月
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深证会[2013]60号《关于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权限开通的通知》,同意公司开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


(30)2013年
7月
2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代理证券
质押登记业务资格确认函》,同意公司开展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31)2013年
9月
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关于反馈东方证券权益类收
益互换与场外期权业务方案专业评价结果的函》(中证协函[2013]923号),通过了
公司权益类收益互换与场外期权业务的实施方案。

(32)2013年
9月
16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中证金函
[2013]227
号《关于参与转融券业务试点的通知》,确认公司参与转融券业务试点。

(33)2013年
9月
18日,上海证监局以《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业务(限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资格的批复》
(沪证监许可[2013]265号),核准公司增加证券承销业务(限国债、政策性银行
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

(34)2014年
4月
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关于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减少<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批复》(上海汇复[2014]15
号),同意公司减少外汇有价证券承销业务;
2014年
5月
24日,公司取得换发的
《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外汇业务范围变更为: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