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锦江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54(A股) 证券简称:锦江股份(A股) 公告编号:2015-027 证券代码:900934(B股) 证券简称:锦江B股(B股)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29号)核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了 201,277,000股新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5.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35,257,16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001,277.00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3,028,255,883.00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 师报字[2014]第114586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规定,于2015年3月6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以下简称“浦 发银行闸北支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 简称“申万宏源”)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以下简称“招商 银行外滩支行”)、申万宏源共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 大差异。 公司于2014年12月6日公告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 司已在浦发银行闸北支行、招商银行外滩支行开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的专项存储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号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 98400155300001173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外滩支行 021900014810901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浦发银行闸北支行、申万宏源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浦发银行闸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98400155300001173,截至2015年2月13日,专户余额为25,00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未来三年业务规模及门店发展所需资金”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浦发银行闸北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申万宏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申万宏源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申万宏源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浦发银 行闸北支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圩、袁樯可以随时到浦发银行闸 北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浦发银行闸北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浦发银行闸北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浦发银行闸北支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浦发银行闸北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申万宏源。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万宏源,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申万宏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浦发银行闸北支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8、浦发银行闸北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申万宏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申万宏源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申万宏源发现公司、浦发银行闸北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浦发银行闸北支行、申万宏源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外滩支行、申万宏源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外滩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021900014810901,截至2015年2月13日,专户余额为25,00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未来三年业务规模及门店发展所需资金”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招商银行外滩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申万宏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申万宏源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申万宏源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招商银 行外滩支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圩、袁樯可以随时到招商银行外 滩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外滩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外滩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外滩支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招商银行外滩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申万宏源。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万宏源,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申万宏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银行外滩支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8、招商银行外滩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申万宏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申万宏源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申万宏源发现公司、招商银行外滩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招商银行外滩支行、申万宏源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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