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红相电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5年03月10日 15:09:02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427 证券简称:红相电力 公告编号:2015-006



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代码300427,
证券简称:红相电力)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79号文核
准,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81号文同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2,21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0.46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31,898,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5,128,788.00元,募集资金净额
186,769,412.00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2月13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5)
第320ZA0005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
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松柏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长青支行(以下统称“乙
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1、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松柏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592902358810166。截至2015年3月9日,专户余额为61,935,9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一次设备状态检测、监测产品生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129970100100137920。截至2015年3月9日,专户余额为15,379,4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计量装置检测、监测设备生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35101552001052508251。截至2015年3月9日,专户余额为
29,56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长青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40315001040015800。截至2015年3月9日,专户余额为79,894,112.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营运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长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长江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
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长江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
当配合长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江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长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飞、蒋庆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长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长江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长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向公司通知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长江证
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长江证券发现公司、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乙方、长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长江证券督
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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