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泰有色:招募说明书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 3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第九部分 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的上市交易 ................................................................... 41 第十部分 国泰有色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52 第十二部分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72 第十九部分 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的终止运作 ............................................................... 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 9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0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 13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6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部函[2015]379号文进行募集。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 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有色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风险、指数化投资风 险、运作风险)等。 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 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国泰有色份额是本基金基础份额,具有较 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通过场内的国泰有色份额 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或分拆而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具有与 国泰有色份额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有色A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低, 有色B份额由于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 普通的股票型基金,其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国泰有色份额和有色A份额净值 的变动幅度,即有色B份额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其承担的风险也较 高。有色B份额的持有人会因杠杆倍数的变化而承担不同程度的投资风险。有 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可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配对转换方式合并为场内的国泰 有色份额,或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方式,折算为场内的国泰有色份额, 从而体现出本基金基础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 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国证有色 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有色A份额与有色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版)》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通知、指引、指南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 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简称“国泰有色份额”)、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有色A份额”)和国泰国证有色金 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有色B份额”)。其中, 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32、国泰有色份额:指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 份额 33、有色A份额:指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 收益类份额 34、有色B份额:指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 收益类份额 35、分级份额:指有色A份额、有色B份额的统称 3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7、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9、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 券登记系统 4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1、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有色A份额而言,指1.0000 元 42、有色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00%”, 其中,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至 第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43、有色A份额约定日单利收益率:指有色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 365 44、有色A份额的约定收益: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至第1个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定期折算基准日 或不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含)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 以1.0000元为基准,采用有色A份额约定日单利收益率累计计算的金额 4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标的指数:指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 5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有色A份额、有色B份额的行为 56、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场内的国泰有色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 额配比分拆为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的行为 57、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按照1:1的 基金份额配比合并为场内的国泰有色份额的行为 58、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国泰有色份额与分级 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59、自动分离:指基金发售结束后,对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按照 1:1的基金份额配比确认为有色A份额与有色B份额 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 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泰有色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国泰有色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包括国泰有色 份额、有色A份额与有色B份额)的10%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计算的国泰有色份额、有 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晔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49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2只子基金,分 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 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国泰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180金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事 件驱动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小 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 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国泰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现金管 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估值优势 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上证5年期国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美国房地 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 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结构 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 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获得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 组合。2007年11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2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 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3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QDII)资格,成为目前业内少数拥有“全牌照”的基金公司之一,囊括了 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QDII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2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年 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 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起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年3月起任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年10月起任公司董事长,2014年12月11日起 代任公司总经理。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年7月起在中国建银投有限责任公司工 作,先后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 部助理投资经理,公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 人,现任战略发展部处长。2014年5月起任公司董事。 陈川,董事,博士研究生,经济师。2001年7月至2005年8月,在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中间业务部、投资银行部、公司业务部业务副经理、业务 经理。2005年8月至2007年6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投 资银行部、委托代理业务部业务经理、高级副经理。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 在中投证券资本市场部担任执行总经理。2008年5月至2012年6月,在中国建 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投资部高级经理、企业管 理部高级经理。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任建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任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副总 经理。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业务总监。2014年5月 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BANK OF ITALY负 责经济研究;1995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任金融 分析师;1999-2004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 究员;2004-2005年任URWICK CAPITAL LLP合伙人;2005-2006年在CREDIT SUISSE任副总裁;2006-2008年在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任研究员/基 金经理。2009-2013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益部总监。2013 年6月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总经理。2013年11月起任公 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 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年起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 理;1994年起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年起任忠利保 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年起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 2002年起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起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侯文捷,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1994年3月至2002年2月在中 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经理部项目经理,证券部项目经理,北京证 券营业部副经理,天津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2002年2月起在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信息中心主任、信息技术部主任、首席信息师、华北分 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2 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 系、法学院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 院长,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全国法律专业学位 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 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0年6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秉升,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年起任吉林省长白县马 鹿沟乡党委书记;1982年起任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1985年起任吉林省抚松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9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吉 林省白山市支行行长、党委书记;1995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1998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年任海 南省银行业协会会长。2010年11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韩少华,独立董事,大学专科,高级会计师。1964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河 南省工作,历任河南省分行副处长、处长;南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分行总 会计师。2003年至2008年任河南省豫财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10年11月起 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年起在工商银行河北省 工作,历任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 长、副处长;河北保定市分行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 长、党委书记;2004年起任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年起任 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年至2014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 2014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年8月至2006年6 月,先后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 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 工作,任业务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等职。2006年7月至2007年3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年4月至2008年2月在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2008年3月至2012年8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 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监事,大学本科。1995年12月至2000年5月在Jardine Fleming India任公司秘书兼法务。2000年9月至2003年2月,在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任合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年3月至2008年1月 任JP Morgan Chase India合规部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任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任法律及合规部主管。2008年8月至 2014年3月任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任东南亚及南亚合规部 主管。2014年3月17日起任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任首席执行官。 刘顺君,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6年7月至2000年3月在中 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工作,历任教员、副主任。2000年4月至2003年1 月在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银行总部业务主管、项目经理。2003 年1月至2005年5月任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部高级经理。2005 年6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处综合部主 任,营业管理部主任助理,华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党组 成员、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福建业务部副主任、主任,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主任。2012年4月起任公司监事。 乔巍,监事,大学本科。1997年1月至2001年7月任职于泰康人寿保险公 司,2001年8月至2001年9月任职于上海明诚投资咨询公司,2001年9月至 2013年7月任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李辉,监事,大学本科。1997年7月至2000年4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公 司,2000年4月至2002年12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年1月至 2005年7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年7月至2007年7月任职于 AIG集团,2007年7月至2010年3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年4月加入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现任公司人 力资源部及财富大学负责人。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束琴,监事,大专学历。1980年3月至1992年3月分别任职于人民银行安 康地区分行和工商银行安康地区分行,1993年3月至2008年8月任职于陕西省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8年8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政管 理部主管、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行政部副总监。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及代任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巴立康,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2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1993年4月 至1998年4月在华夏证券工作,历任营业部财务经理、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 理兼上海分公司财务部经理。1998年4月至2007年11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工作,历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基金运作部总经理、基金运营总监、稽核总 监。2007年1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12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 周向勇,硕士研究生,18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年7月至2004年12月在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 运营组负责人。2011年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1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贺燕萍,硕士,16年证券业从业经历。1998年2月至2007年8月在中信建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助理; 2007年8月至2013年8月历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和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8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3年10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林海中,硕士研究生,1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2年8月至2005年4 月在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工作,历任专业助理、主任科员;2005年4月至2012 年6月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工作,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2012年6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8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徐皓,硕士研究生,FRM,注册黄金投资分析师,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2010年5月加盟国泰基金,任高级风控经 理。2011年6月至2014年1月担任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及国泰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3月至2014年1月兼任中小板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1月起任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4年6月起兼任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4年11月起兼任国泰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投资 总监、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权益投资(事业)部、量化投资(事业)部等相关 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 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 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 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周向勇先生:副总经理 黄焱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乔巍先生:总经理助理兼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沙骎先生:量化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张玮先生:权益投资总监 吴晨先生: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助理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国泰有色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 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 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 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 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 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 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 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 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 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 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下设 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 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 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 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 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 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者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 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 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 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 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 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 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 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 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 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 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 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 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 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 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 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 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 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 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 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 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 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 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 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 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 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 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 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 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 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 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 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 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 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 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695.1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23%; 净利润1,309.7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17%。营业收入2,870.97亿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14.20%;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8.39%,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20.96%。成本收入比 24.17%,同比下降0.45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89%和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 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 加20.35万户,增长6.64%;个人客户近3亿户,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增长 3.17%;网上银行客户1.67亿户,较上年末增长9.23%,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 户,增长12.56%。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 面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 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 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 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上升3位;在 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 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 有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4年9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89只证券投资 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 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 层 直销业务专用电话:021-31081759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电话:021-31081841 联系人:沈茜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有色A份额和有色B 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有色A份额和有色B 份额的上市交易。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魏佳亮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础份额(简称“国泰有色份额”)、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有色A份额”)和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有色B份额”)。其中,有色A份额和有 色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被确认为国泰有色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照1∶1 的基金份 额配比自动分离为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认购所 得的国泰有色份额场内份额的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基金合同生效后,国泰有色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 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有色A份额与有色B份额可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3、有色A份额、有色B份额与国泰有色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国泰有色份 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的 国泰有色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 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按照1:1的基 金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国泰有色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的国泰有色份额不进行 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国泰有色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可 按照场内的国泰有色份额配对转换原则进行操作。 5、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份额和有色B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及不定期份额折算。除分级份额终止运 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的约定)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 金的运作方式不变,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的份额配比不变。 6、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 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场内国泰有色份额不 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国泰有色份额按照1:1 的 比例分拆为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 三、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 在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净值计算原则对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有色A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扣除掉国泰 有色份额对应的净资产部分后剩余的净资产将优先确保所有有色A份额的本金 及有色A份额的约定收益;有色B份额为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 金份额,本基金扣除掉国泰有色份额对应的净资产部分后剩余的净资产在优先确 保所有有色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将计为有色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存续期内,本基金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如下: 1、有色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00%”, 其中,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至 第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若届 时无法获得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将选择其他具有市场代表性的利率 作为计算基准,并据此约定有色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有色A份额的约定日单利收益率为有色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365。 有色A份额的约定收益,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至第1个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含)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定期折算基准日或不定 期折算基准日)次日(含)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以1.0000 元为基准,采用有色A份额约定日单利收益率累计计算。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有色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收益或 本金安全,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有色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2、本基金1份有色A份额与1份有色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份额 组合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等于2份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有色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后,根据上述关系,计算出有色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有色A份额、有 色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4、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按照上述原则计算出来的国泰有色份额、有色A份额和有色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假设: 日为计算日,日国泰有色份额、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分别为、、;为日有色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 益率;为截至日有色A份额的应计收益天数,则=min{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该日)至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含该 日)至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 TT NAV..ANAV..BNAVTRT tTt T T 则: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NAVTT 3650000.10000.1)(TRtANAV.... )(2)(ANAVNAVBNAV... 其中,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本基金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 价值,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日国泰有色份额、有色A份额和有色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T TT 五、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 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 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泰有色份额、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60号文(《关于核准国泰 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准予募集注册,并依据 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5】379号文(《关于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进行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 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泰有色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 将按照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尚 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 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的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 五、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元 0.80% 50万元≤M﹤100万元 0.50% M≥1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50万份 0.80% 50万份≤M﹤100万份 0.50% M≥100万份 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泰有色份 额。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8%,假定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50元,则可认购国泰有色份额的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8%)=49,603.17元 认购费用=50,000.00-49,603.17=396.83元 认购份额=(49,603.17+10.50)/1.00=49,613.6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50元, 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可得49,613.67份国泰有色份额。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照1:1 的基金 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利息折算 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场内认购本基金50,000份,认购费率为0.8%,假定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10.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0×0.8%=400.00元 认购金额=50,000.00+400.00=50,4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50/1.00=10份 认购份额总额=50,000+10=50,010份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50,000份国泰有色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50,400.00元, 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至整数位为10份, 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际的认购份额为50,010份。 (3)有色A和有色B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照1:1 的基 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其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有色A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有色B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自动分离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 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 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认购的限额 (1)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 50,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2)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含认 购费)。场外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有色A份额与有色B份额可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 代码不同。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有色A份 额与有色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国泰有色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并分拆成有色A份 额和有色B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有色A 份额和有色B份额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在确定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有色A份额和有色B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有色A份额与有色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 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 国泰有色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有色A份额、有色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只上市交 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国泰有色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国泰有色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 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国泰有色份额的场 外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泰有色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办理国泰有色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国泰有色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国泰有色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国泰有色份额的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国泰有色份额的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国泰有色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国泰有色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国泰有色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国泰有 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国泰有色份额以金额申请,赎回国 泰有色份额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国泰有色份额进行处理时,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国泰有色份额先赎回,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国泰有色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泰有色份额的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 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对国泰有色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国泰有色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