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晶盛机电: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时间:2015年03月12日 11:54:37 中财网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
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晶盛机电”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就晶盛机电201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等人员交谈,查阅了董
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
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三会一层”

的公司治理结构,分别行使权利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责,
各机构在日常的运行中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保证了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顺利执行。董事会设立了战略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专门机构加强内部控
制环境建设。公司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负责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
审计监督职权。


自上市以来,公司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为内控制度的执行奠定了基础。



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子公司
管理制度》、《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以及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以上述重要规章制度为基础,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涵盖
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资源采购、产品销售、对外投资、行政管理等整个生产
经营过程,确保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




四、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的实施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专户存储,分别存储于
中国银行上虞支行(账号:405247199998)、交通银行绍兴上虞支行(账号:
294056001018010000000)、建设银行上虞支行(账号:33001656435059600000)、
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汤浦支行(账号:201000092584880)。晶盛机电与国信证
券以及上述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本报告出具
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履行状况良好。


2、信息披露管理的实施情况

国信证券检查并审阅了公司2014年度发布的公告文件,并核对公司向交易所
上报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经核查,公司2014年度有效地遵守了《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工作表现良好,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也没有发
生重大信息泄露的事项。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除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外,还进一步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
理制度》等,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程序、信息收集、责任
划分及信息的保密措施等。



3、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情况。


4、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抽查会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与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会计师、律师沟通,确认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核算真实准确的反映了
公司的经营状况,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符合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要
求。




五、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晶盛机电认为:总的来说,公司建立了一套与公司财务信息相关、符合目前
公司实际情况的、较为合理的内控制度。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控制、业
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内部会计控制、内部管理控制、内部审计等作了明确的
规定,并且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系统较为完整。综上所述,公司现
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符合公司经营管
理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2014年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
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
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公
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邦明 郭晓彬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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