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博世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22 股票简称:博世科 公告编号:2015-006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6号)核准,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50万股, 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5,000,000.00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500,000.00元。上述资金于2015年2月13日全部到 位,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 [2015]3343号《验资报告》。 2015年3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金证券”)已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专户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详细信息如下: 1、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771900167710628,截至2015年3月2日,专户余额为132,000,000.00元(包含 发行费用7,5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向公司开立的其他募集资金专户调拨资金(该专 户余额中的5,000,000.00元后续将转入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 行开设的账号为693497617的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余额中的40,000,000.00元 后续将转入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开设的账号为 7292010182600003591的募集资金专户)和支付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7292010182600003591,截至2015年3月2日,专户余额为0元(公司承诺后续 将40,000,000.00元募集资金纳入此账户监管)。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环保设备制造 基地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693497617,截至2015年3月2日,专户余额为0元(公司承诺后续将5,000,000.00 元募集资金纳入此账户监管)。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未来如将募集资金以存单方式存放于乙方,公司应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 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金 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阎华通、杨利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出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乙方、国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 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3 月 12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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