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汤臣倍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5年03月12日 18:01:49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146 证券简称:汤臣倍健 公告编号:2015-018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26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6.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865,500,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35,378,060.9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30,121,939.03元。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5年2月1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5]G14000160153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穗路支行、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于近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拟投入
额(元)

实际款项划付

(元)

1

珠海生产基地
四期建设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花城支行

3602028529201848157

980,010,000

980,010,000.00

2

广东佰嘉单品
运作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花城支行

120907043310333

150,000,000

81,820,458.92

3

技术运营中心
项目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金穗路支行

11014741017999

242,390,000

242,390,000.00

4

信息化规划与
建设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


82010154700009904

78,000,000

78,000,000.00




5

终端精细化管
理及品牌建设
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东省分行

44001863201053055043

449,600,000

449,600,000.00

合计

-

-

-

1,900,000,000

1,831,820,458.92



注:截至2015年3月10 日,募投资金验资账户取得利息收入1,698,519.89元,全部
计入广东佰嘉单品运作项目。


一、公司在上述五家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对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成栋、曾劲松可以随时到专户开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
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10%(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和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公司及专
户开户银行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专户
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及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
期结束后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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