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维尔利: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信证券”)作为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维尔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对维尔利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14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以下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注 册会计师等人员交谈,查阅了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 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三会一层” 的公司治理结构,分别行使权利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责, 各机构在日常的运行中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保证了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顺利执行。董事会设立了战略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专门机构加强内部控 制环境建设。公司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负责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 审计监督职权。 自上市以来,公司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为内控制度的执行奠定了基础。 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规范运作,以及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以上述重要规章制度为基 础,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涵盖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资源 采购、产品销售、对外投资、行政管理等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确保各项工作都有 章可循,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 四、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的实施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2014年度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按照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专户存储,分别存储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九洲广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勤业支行和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新北支行。公司与国信证券以及上述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分别于 2011年3月、2013年1月和2014年9月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经2014年10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鉴于公司 所有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拟注销上述公司5个募集资金专 户。2014年11月,公司向上述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递交了销户申请,并完 成销户事宜。 截至2014年11月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之日,公司与国信证券以及上述银 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履行状况良好。 2、信息披露管理的实施情况 国信证券检查并审阅了公司2014年度发布的公告文件,并核对公司向交易 所上报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经核查,公司2014年度有效地遵守了《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工作表现良好,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也没 有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的事项。 3、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 自股票上市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情 况。 4、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保荐人通过抽查会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与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会计师、律师沟通,确认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核算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 司的经营状况,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符合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五、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整、合规、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并 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发展情况持续改善和优化。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 人治理结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劵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 制度能得到合理有效的执行,并具有较强针对性,能有效控制公司在市场竞争、 业务拓展、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多方面的风险,能 够编织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对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 供保障。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2014年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 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 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 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何雨华 陈大汉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3 月 12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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