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国栋建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5年03月13日 21:32:54 中财网


股票简称:国栋建设 股票代码:600321 编号:2015-006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栋建设”、“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72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32,967万股,
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400.00元;扣除相
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8,899,400.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15
年3月9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
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11-14号《验证报告》及天健验【2015】11-15号《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公司和保
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都营门口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
异。


截至2015年3月9日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金额(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营门口支行

四川国栋建设股
份有限公司

128902106010506

588,899,40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和保荐机构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128902106010506,截至2015年3月12日止,专户余额为
589,999,458.50元(帐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原因为:1、未扣除会计师和律
师发行费用1,100,000.00元;2、公司另行转入小额资金用于支付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等银行相关手续费)。该专户仅用于国栋建设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银河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四川国栋建设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
续督导工作。


银河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银河证券授权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楷波、蔡虎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银河证券指定人员。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未及时向银
河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
可以主动或在银河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银河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
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和银河证券三方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3月14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