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太龙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8号文批准,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不超过1362.7737 万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配套资金,发行价格每股6.85元,募集资金总额93,349,998.45元, 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83,349,998.45元(已扣除证券承销费)。以 上募集资金已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5年3月 13日出具的([2015]京会兴验字第0101001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 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桐柏路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郑州桐支”)开立个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郑州桐柏路支行 1702021329200013628 2015 年 3月16日,公司与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 “保荐机构”)及工商银行郑州桐支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三方分别为: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 机构。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1702021329200013628;户名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截至2015年3月12日,专户余额为83,349,998.45元(其中 用于支付收购新领先股权的现金对价80,000,000.00元;用于支付中 介机构费用3,349,998.4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一般账户管理有 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财务 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但丙方的调查与咨询不得妨 碍乙方的正常营业。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李荆金、罗道玉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甲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的前一工作日,应将填写完 毕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甲方 应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专户为不可提现账户,甲方在专户项下不可购买本 票申请书、支票等可流通票据/结算凭证、不得开设通存通兑业务、 网银等电子渠道支付功能,任何对外支付途径仅限于贷记凭证、电汇 或信汇凭证三种方式。甲方应确保专户内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乙 方不对该专户资金来源进行审核。 甲方授权乙方对专户进行冻结,对于专户项下任何资金的对外支 付,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划款凭证(仅限于贷记凭 证、电汇或信汇凭证三种方式),且专户资金除用于支付中介机构费 用3,349,998.45元外,其余80,000,000.00元仅可支付至如下指定的收 款人(涉及自然人的,乙方有权依据甲方的划款凭证进行代扣代缴): 指定收款人账户名:吴澜 账号:4100620159938899 开户行:招商银行清华科技园支行 指定收款人账户名:高世静 账号:6228480010890095812 开户行:农业银行北京海淀东区支行营业部 甲方和丙方确认并同意乙方仅需对甲方划款凭证上的印鉴与甲 方的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以及划款凭证中载明的收款人名称、账号等与 上述指定收款人账户信息是否一致进行形式审核,审核无误后即可对 外划款。如甲方划款凭证中印鉴不符或摘要任一要素不明或无或与本 协议约定不符,乙方有权拒绝划款,同时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所有 损失概由甲方承担。乙方按前述约定履行了相关审核义务,即视同乙 方已完成了本协议项下的资金监管责任,乙方不对甲方的最终款项用 途承担任何实质审核责任。 甲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后的下一工作日,乙方应以传真方式 将该次资金支取的相关单据(即回单复印件)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 传真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甲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乙方处打 印账单,并将账单复印件提供给乙方,乙方核对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 式将账单复印件送达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八条 甲方一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的,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 丙方;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 付凭证的复印件(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确定)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 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 第九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 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 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复印件或向丙 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在确有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若丙方发现乙方未按规定履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违反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丙方有权提醒乙方纠正; 若乙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 部门报告。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 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本协议其 他当事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一条 甲、乙方如果未按第五、六、七、八条规定尽到告知 义务的,丙方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 甲方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乙方履行协议的,丙方知悉有关事实后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甲方专户内的资金在监管期间,如被有权机关查封、 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乙方应按照相关有权机关要求执行。该 等情况下,乙方无法协助甲方完成划款的,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 及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郑 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约 束力。 第十四条 协议修改 14.1 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 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 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14.2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 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丙方须履行相应义务至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持续督导结束日 适用《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持续督导期结束 日,即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 会计年度。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3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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