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招商银行:独立董事意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 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 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4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指引》的要求,符合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从 2012年度起提高股利现金分红比例的决议》(详见附 件)精神,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回报, 同时能保证公司 2015年资本充足率可满足中国银监会相关监管要 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 线图》,中国财政部于 2014年 3月相继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修订) (财会[2014]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财会[2014]16号)。 上述准则自 2014年 7月 1日起执行,但由于与此相关的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已于 2013年 1月 1日生效,基于 A股和 H股财务报告持 1 续趋同或等效原则,财政部鼓励同时在 A股和 H股上市的企业提前执 行。为此,本集团在编制 2014年半年度 A股财务报告中提前采用上 述企业会计准则。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能够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对本集团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本次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年度境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 2015年度境外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 以及资料信息充分性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 事项、会议文件及董事履职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董事会及 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 件完备,相关信息资料充分,董事勤勉尽责,不存在与召开董事会及 相关委员会相关规定不符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2 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4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 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 国银监会批准的、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之一。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公司担保业务余额为 2,486.50亿元人民币,占 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79.89%。公司重视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 该项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了专项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此外, 还通过现场、非现场检查等管理手段,加大对此项业务的风险监测与 防范。报告期内,公司该项业务运作正常,没有出现违规担保的情况。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桂林、潘承伟、潘英丽、郭雪萌 2015年 3月 18日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 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 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4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指引》的要求,符合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从 2012年度起提高股利现金分红比例的决议》(详见附 件)精神,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回报, 同时能保证公司 2015年资本充足率可满足中国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 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年度境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 2015年度境外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4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 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 国银监会批准的、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之一。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公司担保业务余额为 2,486.50亿元人民币,占 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79.89%。公司重视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 该项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了专项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此外, 还通过现场、非现场检查等管理手段,加大对此项业务的风险监测与 防范。报告期内,公司该项业务运作正常,没有出现违规担保的情况。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梁锦松、赵军 2015年 3月 18日 2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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