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招商银行:独立董事意见

时间:2015年03月19日 21:33:44 中财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
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
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4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指引》的要求,符合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从 2012年度起提高股利现金分红比例的决议》(详见附
件)精神,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回报,
同时能保证公司 2015年资本充足率可满足中国银监会相关监管要
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
线图》,中国财政部于 2014年 3月相继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修订) (财会[2014]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财会[2014]16号)。


上述准则自 2014年 7月 1日起执行,但由于与此相关的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已于 2013年 1月 1日生效,基于 A股和 H股财务报告持

1


续趋同或等效原则,财政部鼓励同时在 A股和 H股上市的企业提前执
行。为此,本集团在编制 2014年半年度 A股财务报告中提前采用上
述企业会计准则。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能够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对本集团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本次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年度境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 2015年度境外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
以及资料信息充分性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
事项、会议文件及董事履职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董事会及
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
件完备,相关信息资料充分,董事勤勉尽责,不存在与召开董事会及
相关委员会相关规定不符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2


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4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
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
国银监会批准的、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之一。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公司担保业务余额为 2,486.50亿元人民币,占
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79.89%。公司重视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
该项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了专项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此外,
还通过现场、非现场检查等管理手段,加大对此项业务的风险监测与
防范。报告期内,公司该项业务运作正常,没有出现违规担保的情况。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桂林、潘承伟、潘英丽、郭雪萌
2015年 3月 18日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
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
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4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指引》的要求,符合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从 2012年度起提高股利现金分红比例的决议》(详见附
件)精神,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回报,
同时能保证公司 2015年资本充足率可满足中国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
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年度境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 2015年度境外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4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
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
国银监会批准的、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之一。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公司担保业务余额为 2,486.50亿元人民币,占
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79.89%。公司重视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
该项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了专项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此外,
还通过现场、非现场检查等管理手段,加大对此项业务的风险监测与
防范。报告期内,公司该项业务运作正常,没有出现违规担保的情况。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梁锦松、赵军

2015年 3月 18日

2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