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蓝色光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地履 行了监事会职能。全体监事列席了所有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 大决策、决定的研究,检查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维护公司利益,维护股东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九次监事会会议,具体内容如下: 1、2014年1月2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2、2014年1月27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再次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14年3月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鉴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规定,监事会提名宋丹女士、罗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与公 司职工代表监事王宇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根据相关规定,为了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第二届监事会的现有监事在 新一届监事会产生前,将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直至新一届监事会产生之日起, 方自动卸任。 4、2014年3月2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 罗坚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 案》。 5、2014年4月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3年度决算报告》、《公司2013年度 报告及摘要》、《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 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关于<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6、2014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 7、2014年6月2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事项的核查意见》、《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三期可行权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第二 期可行权对象名单的议案》。 8、2014年8月1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4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9、2014年10月2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度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根据 检查结果,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4年,监事会依法列席了公司所有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决策 程序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监事会认 为:公司的决策程序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 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各项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2014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财务成果等进行了认真细 致、有效地监督、检查和审核,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 务状况良好。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 (三)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一)2014年12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 于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同意公 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汇丰”)申请1.8亿元 人民币的银行授信,期限六个月,担保方式为存款质押。公司同时为北京思恩 客广告有限公司和西藏山南东方博杰广告有限公司在汇丰申请合计人民币1.8 亿元的银行授信提供100%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担保业务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 影响,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二)2014年12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 于公司为香港全资子公司蓝色光标国际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 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香港全资子公司蓝色光标国际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央商务支行申请开立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9,500 万元的人民币融资性保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用于公司收购Optimix Media Asia Limited的15%股权项目,公司为此提供保函金额60%的保证金及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 本次担保业务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 影响,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2、报告期内,公司非发生资产置换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 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也未发生其他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六)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董 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 表如下审核意见:公司现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 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 (七)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68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董 事会编制的2014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董事会编 制和审核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3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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