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海联讯: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77 证券简称:海联讯 公告编号:2015-011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月9日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议案》,同 意公司将存放于招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专户的募集资金变更至光大银行深圳 高新技术区支行进行专户存储,并尽快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光大银行深圳高新 技术区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完成招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的募集资金变更到光大 银行深圳高新技术区支行的相关手续。 2015年3月17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光大银行深圳高新技术区支 行共同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光大银行深圳高新技术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020188000161946,截止2015 年3月17日,专户余额8,064,625.39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信息应用系统研 发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以定期存款方式和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按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公司在定期存款存单和七天通知存款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 单不得质押。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保荐机构。 三、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则。 四、平安证券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履行其监督职责,并采取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合同双方应 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存款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鹏、欧阳刚可以在开户银行营业 时间内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上述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的单位介绍信。 六、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或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公司、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公司、开户 银行书面同时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九、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平安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或平安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本次变更是将存放于招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的募集资金变更至光大银行 深圳高新技术区支行进行专户存储,公司其它募集资金专户不变。本次募集资金 专户变更后,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特此公告。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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