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平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度)

时间:2015年03月19日 23:05:06 中财网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2017年度)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
要求,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5-2017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金融行业经营
环境、金融集团资本需求特点、境内外股东要求、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
目前及未来的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投资资金需求、集团及子
公司偿付能力或资本充足率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
股东综合回报之间的关系,制定了股东回报规划,以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使用:(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3)提取任意公积金;(4)支
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
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方案制定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
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
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
建议。公司独立董事还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严格
履行决策程序,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拟定变动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可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除非股东大会另有决议,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分配中期
股利。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中期股利的数额不应超过公
司中期利润表可分配利润额的百分之五十。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实现的年度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并
且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充足率规定的前提
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公司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的现金分红
比例将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现金流和偿付能力情况,根据公
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分配方案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实施。



(六)利润分配的其他要求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
和宣布,在股利宣布之日后两个月内用人民币支付;公司向外
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在股利
宣布之日后两个月内用人民币支付。


公司需向外资股股东支付的外币股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于催缴股款前已缴付的任何股份的股款
均可享有利息,惟股东无权就预缴股款收取于其后宣派的利息。


三、2015-2017年度利润分配计划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未来三年中(2015-2017年度)公司每一盈利年度,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年度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并且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对偿付能力充足率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
原则上为相关年度经审计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照
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定净利润孰低者)的
15%-30%。


(三)各年度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将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
现金流、集团及子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资本充足率情况,根据公
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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