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河润利: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年3月)

时间:2015年03月23日 15:06:11 中财网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要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6

26

《关于
核准银河润利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4

632

)

注册
,进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担保风险、本基金到期期
间操作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和未知价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

投资人
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
人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5

2

6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
4

12

3
1

(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为准。









第一节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
管理人:
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
代表人:
许国平


成立日期:
2002

6

14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
38568888


联系人:
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
(
万元
)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
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20
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



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
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
。现任中国
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1988
年至
2
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研究局金融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

2008

6
月进入中国银河
金控,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

2006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连任。历任上海机电(集团)公
司科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
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
本科学历。

2006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连任。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
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

2011

10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综合计划司投资
一处科员,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周远鸿
先生,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国际商
学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财务处副
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处长。现任中国石油
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专职监事(任中银国际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和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董事、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等监
事)。



董事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

2011

10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财税



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
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办公室副主任(主
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支行管理处副
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兴业
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王福山
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

2002

6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二届和第三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
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
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
视员。



独立董事沈祥荣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工程师。

2010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国家计委、经委、国务院办公厅副
处长、处长、副局长,中国华诚集团董事长,第十届上海市政协委员。现任上海
黄金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
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
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
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
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汇金投资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李立生

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
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
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融工程
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洪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华
融信托投资公司华东分部总经理、远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银河证券上海总部党
委书记、总经理、公司纪检委员;亚洲证券(银河证券党委派任)总裁、党委书



记;银河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监事吴磊先生,中
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

2013

8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
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
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
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
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
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营
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党
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
任(主持工作),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



督察长董伯儒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
司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高级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
持保障部总监等职。现兼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





2
.
本基金基金经理


索峰,本科学历,
20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润庆期货公司、申银万国证
券公司、原君安证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主要从事国际商品期货
交易,营业部债券自营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工作。

2004

6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工作。历任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
理、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前为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现任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
部总监。

2012

4
月起担任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转型前为

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3

8
月起担任银河岁岁回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8
月起担任银河润利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孙伟仓,硕士研究生学历,
7
年证券从业经历。

2008

5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数量研究员、债券经理,期间主要从事数量研究与债券投资工
作。

2012

12
月起担任
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为
银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7
月起担任银河增利发起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8
月起担任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8
月起担任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3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索峰
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北京银行
)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
1996

1

29



注册资本:
人民币
88
亿



联系电话:
(010) 6622 358
4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曲迪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
18
年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
域、综合化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
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
10
大中心城市设立
300
多家分支机构,发起设立北京
延庆、浙江文成及吉林农安北银村镇银行,成立香港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
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
——
北银消费金融公司,首批试点合资设立中荷
人寿保险公司,先后设立中加基金管理公司、北银金融租赁公司,开辟和探索了
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
典模式。



截至
2014

9
月末,北京银行资产达到
1.49
万亿元,实现净利润
126
亿元,
成本收入比仅
23.49%


ROA1.19%

ROE19.76%
,不良贷款率
0.76%
,拨备覆盖率

336.57%
,资本充足率
10.19%
,品牌价值
201.36
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
家大银行
99
位,首次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
进水平,打造了人均效益和资产质量“双优银行”。



18
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医疗、教育、慈善、赈灾等方面
向社会捐助超过
1
亿元,充分彰显了企业社会责任。凭借优异的经营
业绩和优质
的金融服务,北京银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
“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
“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
“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最受尊敬银行”、
“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
十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
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
产托管等工作。2008年7月至2012年9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起至
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
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
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
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

严谨、专业、高效


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
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
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15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20
-
0860


直销业务电话:
(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
(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张鸿、赵冉



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
A
-
F
座三层
(
邮编:
100045)


电话:(
010

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
)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
1
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
25

2515

(


:510075)


电话:(
020

37602205


传真:(
020

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电话:(
0451

82812867


传真:(
0451

53905578


联系人:崔勇



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
1
号新世纪广场
B

805
室(邮编:
210002



电话:(
025

84671299


传真:(
025

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
17
号赛格景苑
2
楼(邮编:
518048



电话:(
0755

82707511


传真:(
0755

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
、场外代销机构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10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841160


传真:
(0591)87841150


联系人:徐松梅


客户服务电话:
0591
-
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7)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27
层及
28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6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505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山
29



法定
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联系人:刘军


客服电话:
4001
-
022
-
011


网址:
www.zszq.com.cn



9
)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51



法定代表人:王晓


电话:(
024

22955449


传真:(
024

22955449


联系人:宋伟


客服电话:(
024

22955438



网址:
www.chstock.com



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
-
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45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

021

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1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
888
-
999

95579


网址:
www.95579.com



1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41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6
-
567


网址:
www.scstock.com


(1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
(0551)6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1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4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66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20)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联系人
:
罗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2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00
-
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2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

83025666


传真:(
0755

83025625


联系人:
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8
-
228


网址:
www.jyzq.cn



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务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
010

84683893


传真:(
010

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s.ec
itic.com



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

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
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
www.pingan.com


(2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27)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
:

0571

87112510


传真:
(0571) 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28)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人:李晓安


电话:
0931
-
4890100

0931
-
4890619


传真:
0931
-
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689
-
8888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29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21

20333333


传真:(
021

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
-
8888
-
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
n



3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
-
68778790


传真:
021
-
50122398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20
-
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31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
-
38676666


传真:
021
-
38670666


联系人:吴倩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8
-
666


网址:
www.gtja.com/



3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25

26



办公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25

26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
0755
-
25832583


传真:
0755
-
25831718


联系人:崔国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188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
21

及第
04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21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
-
82023442


传真:
0755
-
82026539


网址:
www.china
-
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600
-
8008

95532



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38

45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
-
82943666


传真:
0755
-
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3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25

26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服务电话:
4008881888





3
、第三方销售机构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6

551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1818
-
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37

4
号楼
44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50
-
099


网址:
www.howbuy.com



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0766
-
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6788
-
887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
773
-
772


网址:
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
、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
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

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
为准。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0938839

传真:
(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徐艳、濮晓达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第四节 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河
润利保本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保本周期: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二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
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第五节、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条款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本基金的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认
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以及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在过
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

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
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即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
,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
的基金份额除外。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其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应补足该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保本条
款。



(二)保本案例


例六:

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
被全额确认)并持有至保本周期到期,认购费率为0.06%。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
利息为10.00元,持有期间基金累积分红0.05元/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6%)=99,940.04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元

认购份额=(100,000-59.96+10.00)/1.00=99,950.04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00元。



认购保本金额
=99,940.04+
59.96+10.00
=100,010.00



可赎回金额
=0.900
×99,950.04=89,955.04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99,950.04=4,997.50元

可赎回金额
+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4,952.54元


即:可赎回金额
+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
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
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2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1.500元。


认购保本金额
=99,940.04+
59.96+10.00
=100,010.00



可赎回金额
=1.500×
99,950.04=
149,925.06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
0.05×
99,950.04=
4997.50



可赎回金额
+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54,922.56




即:可赎回金额
+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认购保本金额,则此情况属于不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三)
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
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2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
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
后对应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
份额除外。



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

银河泰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适用保本条款。



(五)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使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第六节、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
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担保人、担保范围及担保额度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

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
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国投

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
信息如下:



1
)名称


中国投

资担保有限公司



2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4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5
)成立日期


1993

12

4




6
)联系人信息


联系人:王晨


电话:(
010

88822847



7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8
)注册资本


3,521,459,934
元人民币



9
)经营范围


投资担保;投资及担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



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
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
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
)其他


中国投

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投保


)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
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

12

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
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元,
2000
年中
投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

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

2010

9

2
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
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并通过向投资人
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元。股东持
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7.20

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17.30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

11.23

CDH Guardian (China) Limited

10.63

Tetrad Ventures Pte Ltd

7.68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4.23

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73

合 计

100



2012
年,中投保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
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AA+
。截至
2012

12
月底,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
974.1
亿元人民币,
截至
2012

12
月底,中投保为
20
只保本基金提供担保,实际承担的基金保证
责任金额约为
343.96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
银河润利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
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
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
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
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
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



(二)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
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银河
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
准。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定相符。保
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但保证合同项下内容仅针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
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日确认的基金份额
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二年,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
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
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
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
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
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
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
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
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
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
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
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与基金管理人
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三)担保费用及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
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1/
当年日历
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
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四)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能
力或风险买断合同项下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



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
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
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
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或增加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
、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
)提名


更换或增加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
)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2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方可执行。




4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或增加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基金管理人与(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