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河润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3月)

时间:2015年03月23日 15:07:07 中财网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
6月
26日《关于核准银河润利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4】632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担保风险、本基金到期期间操作所特有
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和未知价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投资人投
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投
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年
2月
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4年
12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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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2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2
九、基金的保本......................................................54
十、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57
十一、基金的投资....................................................68
十二、基金的财产....................................................8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90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9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101
十八、风险揭示.....................................................107
十九、保本周期的到期...............................................11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9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21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6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63
二十六、备查文件...................................................164
附件: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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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担保人已签署《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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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润利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0、《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年
10月
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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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
“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
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
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
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
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
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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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前公告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二年为一个
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
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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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
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
为当期保本周期


37、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保证合同》


39、持有到期: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
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40、保本金额: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
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
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以及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
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
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
基金份额除外


4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周
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


42、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
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保本周期的到期处理规则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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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保证: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本基金某保本周期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止,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44、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5、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
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47、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到期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
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个工作日(含第
3个工作日)


49、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
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起
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50、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
基金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
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
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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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开始
日的前一工作日


52、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
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
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3、保本赔付差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5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5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9、《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6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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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
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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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年
6月
1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
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现任中国银河
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至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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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金
融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

2008年
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控,曾任股
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

2006年
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连任。历任上海机电(集团)公司科
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
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连任。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南
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

2011年
10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综合计划司投资一处科
员,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
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周远鸿先生,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国际商学
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处长。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专职监事(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和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董事、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等监事)。


董事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

2011年
10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
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
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
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
6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二届和第三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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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
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沈祥荣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工程师。

2010年
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国家计委、经委、国务院办公厅副处长、
处长、副局长,中国华诚集团董事长,第十届上海市政协委员。现任上海黄金交易
所党委书记、理事长。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
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
会咨询专家、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监、产
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洪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华融
信托投资公司华东分部总经理、远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银河证券上海总部党委书
记、总经理、公司纪检委员;亚洲证券(银河证券党委派任)总裁、党委书记;银
河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吴磊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2013年
8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办公
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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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处长、处长,
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
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
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
公室)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
持工作),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


督察长董伯儒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
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高级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持保
障部总监等职。现兼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索峰,本科学历,20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润庆期货公司、申银万国证券
公司、原君安证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主要从事国际商品期货交易,
营业部债券自营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工作。2004年
6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工作。历任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收益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为银河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

2012年
4月
起担任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转型前为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年
8月起担任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4年
8月起担任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孙伟仓,硕士研究生学历,7年证券从业经历。2008年
5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数量研究员、债券经理,期间主要从事数量研究与债券投资工作。

2012年
12月起担任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为银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年
7月起担任银河增利发起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
8月起担任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4年
8月起担任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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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索峰先
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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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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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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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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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
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
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
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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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
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
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
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
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
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
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
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
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
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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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年
1月
29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亿元
联系电话:(010) 6622 3584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曲迪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
18年
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
综合化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
京、济南及南昌等
10大中心城市设立
300多家分支机构,发起设立北京延庆、浙江
文成及吉林农安北银村镇银行,成立香港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发起设立国内
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首批试点合资设立中荷人寿保险公司,
先后设立中加基金管理公司、北银金融租赁公司,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
的经典模式。


截至
2014年
9月末,北京银行资产达到
1.49万亿元,实现净利润
126亿元,
成本收入比仅
23.49%。ROA1.19%,ROE19.76%,不良贷款率
0.76%,拨备覆盖率为


336.57%,资本充足率
10.19%,品牌价值
201.36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

99位,首次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打
造了人均效益和资产质量“双优银行”。

18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医疗、教育、慈善、赈灾等方面向社
会捐助超过
1亿元,充分彰显了企业社会责任。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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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北京银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
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
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
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
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二)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

1994年毕业于中
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多年银
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在北京
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产托管等工作。

2008年
7月至
2012年
9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2年
9月至
2014

12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4年
12月起至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
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系
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
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70%的员工
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
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
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
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
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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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
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
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
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
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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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
(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
(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张鸿、赵冉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号院
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
1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
25楼
2515室(邮编:510075)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号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53905578
联系人:崔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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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
1号新世纪广场
B座
805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
17号赛格景苑
2楼(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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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至
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徐松梅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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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6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中山
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刘军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9)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5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电话:(024)22955449
传真:(024)22955449
联系人:宋伟
客服电话:(024)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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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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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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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1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
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1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4层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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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20)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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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
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20层经纪业务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
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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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
www.pingan.com

(2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第
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第
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 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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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电话:0931-4890100、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网址:http://www.hlzqgs.com

(2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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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吴倩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崔国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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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3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服务电话:4008881888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号
6幢
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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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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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徐艳、濮晓达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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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632号
注册日期:
2014年
6月
26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的保本周期: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二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
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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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5年
2月
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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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
(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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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
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
“先进先出
”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
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
不超过
99,99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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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基金后,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
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
不足
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5、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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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
请单独计算,本基金场内、场外申购费率一致,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08%
50万元(含)-200万元
0.05%
200万元(含)-500万元
0.03%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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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80%
50万元(含)-200万元
0.5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3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
“银河泰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用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本基金场内、

场外赎回费率一致,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1年以内
2.00%
1年(含)
-2年
1.50%
2年(含)以上
0%

(注:
1个月按
30日计算,一年为
365天,下同)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
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30日(含)但少于
3个月的
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含)
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
“银河泰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46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在保本周期内,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
网上交易),假设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08%)=39,968.03元

申购费用
=40,000-39,968.03=31.97元

申购份额=(40,000-31.97)/1.040=38,430.80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可得到
38,430.80份基
金份额。


例四:在保本周期内,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
网上交易),假设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 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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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净申购金额=40,000/(1+0. 80%)=39,682.54元
申购费用
=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38,156.29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可得到
38,156.29份基

金份额。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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