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欧动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0年11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 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646号文) 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2月1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 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2月9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 41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 42 十、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50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55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6 十三、基金的业绩 --------------------------------------------------- 68 十四、基金的财产 --------------------------------------------------- 70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76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二十、风险揭示 ----------------------------------------------------- 84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8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0 二十七、备查文件 --------------------------------------------------- 90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91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10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新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新动力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其不时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场外或柜台: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23.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 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 的场所 24.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26. 场外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场 外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场内代销机构:代为办理场内基金销售业务,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3.基金账户:指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 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 注册登记系统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系统 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 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利润: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简称UBI)出资6,58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3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7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7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94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 窦玉明出资921.2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 刘建平出资921.2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 周蔚文出资770.8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1%; 许欣出资770.8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1%; 陆文俊出资376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 上述9个股东共出资18,800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MBA,中国 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民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Este 先生,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CAB) 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 米兰 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UBI)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 并曾在Credito Italiano(意大利信贷银行) 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行 及米兰总部工作。 卢树奇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中国籍。现任国都景 瑞投资有限公司业务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民族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 项目经理、天津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及副总经理。 刘建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先生,英国籍。现任IFM(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经理、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国 际金融法),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比较法),中国籍。现任北京 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北京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周皓先生,美国杜克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和经济学学 士,美国籍。现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风险分析部高级经济学家,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 学院和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访问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 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黎忆海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总监,中国籍。 南开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历任湖南省计算机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世纪星源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分析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员。 黄峰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国籍。北京大学信息科学中心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硕士。历任中再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微软全球技术中心工 程师。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周蔚文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 年5月起至今)、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1年8 月起至今),中国籍。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15年以上证券及基金 从业经验。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 究员、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6年11月起至2011 年1月),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3月起至2014年1月)。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12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 黄桦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23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爱建信托公司场内交易员,上海万国证 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 经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信息技术部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苟开红女士,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中国籍。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企业管理专业博士,9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深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市场财经部高级业务经理,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上海亚商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华泰资产管理公司高级 投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 监。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9年10月9月起至今)、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11年2月10日起至今)、中欧价值智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5月14日起至今)、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8月21日起至今)、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今)。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刘 建平、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周蔚文、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苟开红、陆文俊、刁羽、 曹剑飞、周玉雄,研究部总监卢纯青组成。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 行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 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联系人:张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工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 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 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赵欢先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业务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公司业 务部综合管理处处长,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厦门市分行副行长,公司业务部副 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 行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 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 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 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 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 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 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共32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432.84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 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 业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风险管理处, 通过“全员全程”风险控制体系,加 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四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逐年重检,将 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以控制 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交易监督)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 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 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 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二)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lcfunds.com 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lcfunds.com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传真: 010-68858057 联系人:孙小雅 客服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网址:www.psbc.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作伟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客户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方爽 电话:010-65558000 传真:010-65550809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 63636388 传真:010- 63636713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潘逸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779 客服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27F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755-82080386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 010-66107571 联系人:刘秀宇 客服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578 传真:0755-82130573 客服热线: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 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3600 网址:www.gf.com.cn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202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1号楼20-22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96326 传真:010-88085195、010-88085265-8191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至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至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062 传真:010-66568704、010-66568532、010-6656864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18 传真:0531-68889093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电话: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707、021-63410627 客服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人代表:蔡咏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21-38670767 客服热线: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2268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服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66581727 传真:010-66581721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1173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孔晓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25-84579938、025-84579778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9)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然 电话:021-68761616-8259 传真:021-68761616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0)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李欣 电话:0755-26982993 传真:0755-26998301 客服热线: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3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603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戴莉丽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10-60836221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2301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南大道 588号 恒鑫大厦19、20楼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南大道 588号 恒鑫大厦19、20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电话:0571-96598 客服热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6)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宋航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lxzq.com.cn 3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大厦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热线:0931-4890100、0931-4890619、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3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588168 客服热线:95500 网址:www.glsc.com.cn 3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433 传真:023-63786477 网址:www.swsc.com.cn 4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A座3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140 客服热线: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41)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人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400-889-5618 传真:010-66553216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4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4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洋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马良婷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5楼C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网址:licaike.hexun.com 5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网址:www.myfp.cn 5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胡璇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四)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峰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俞伟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11月17日证监许可[2010]1646号文 核准募集发售。募集期为2011年1月6日至2011年1月28日。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 集期共募集401,864,609.25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7,289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2月10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 方案。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 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1年4月29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2.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 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 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本基金自2011年4月29日起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确认时间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全额缴款”原则,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只有在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赎回的处理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具体规定请至本公司网站查询。)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 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限制性 规定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万元 1.5% 50万元≤M<100万元 1.0% 1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收费标准 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 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 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10,000-147.78)/1.0400=9,473.29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可得到9,473.29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元 赎回费用 =10,160×0.50%=50.80元 赎回金额 =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 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