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四川美丰:关于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进行贷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15-18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进行贷款的关联 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公司经营需要,并从优化财务管理,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考 虑,公司拟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财务 成都分公司”)办理贷款业务。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持有中国石化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份,为其控股母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为关联法人,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在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晓彬先生每年累计新增银行借款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单笔银行借款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授信 额度范围内向财务成都分公司办理贷款业务。 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财务公司签订流动 资金贷款合同,公司董事会将不再逐笔形成董事会决议。 以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2015年在6亿元的授信额度范围内向财 务公司进行贷款为基础,公司2015年度在财务成都分公司贷款的累计应 计利息预计最高不超过3360万元(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一年期 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预测),低于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5%。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等相关 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关联公司名称: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688号6楼 法定代表人:谷曙光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经营范围:受公司委托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 范围(经营期限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为准,且不得超过公 司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000000025379 2.关联公司名称: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中国石化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刘运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08418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8年7月8日,公司注册资本 100亿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出资51亿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9亿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持有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 份,为其控股母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为关联法人关系。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贷款的利率在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 况与财务成都分公司协商确定。 公司2015年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 与财务成都分公司签订相关金融服务协议,即在全年6亿元、单笔1亿 元授信额度内在财务成都分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公司董事会确保交易定 价根据市场定价,不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必要性 2015年,公司选择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办 理贷款业务,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角度出发, 可为公司长远发展寻求畅通的融资渠道和可靠的资金支持。 (二)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财务成都分公司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 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 2015年年初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与财务成都分公司的各类关联交易 总金额为2亿元。 六、审议程序 上述《关于公司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进行贷款 的关联交易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 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张晓彬、虞孟良回避了表 决。 七、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封希德、杨天均、张鹏对公司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进行贷款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同意上述《关于公司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 司进行贷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三)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 (四)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融 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