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泰化学: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 浦东新区东方路710号 汤臣国际金融大厦六楼 邮编:200122 电话:(021)58204822 传真:(021)58203032 未标题-11 拷贝 上海市浦东东方路710号 汤臣国际金融大厦六楼 邮 编 : 200122 电 话 : 86-21-58204822 传 真 : 86-21-58203032 6/F Tomson Financial Building 710 Dong Fang Road Shanghai 200122 P. R. China Tel. : 86-21-58204822 Fax : 86-21-58203032 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15年3月30日召开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予以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 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全过程,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听 取了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并监督了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文件,并且依法 对自己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现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大会 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五届十七次董事会于2015年3月12日决议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并于2015年3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报刊上予以了公告,决议列出了大会审 议的所有议题,以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联系人、股东授权委托书等。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上述公告内容如期召开了现场会议,董事长王洪欣主持会议,依次对大会 所有议案进行了报告。 3.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29日至2015年3月30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5年3月29日15:00至2015年3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3月24日。 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 份证明等证实其出席资格。因此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资格是合 法有效的。 2. 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 网络投票事宜公司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深圳交易所规定和网 络投票情况予以统计。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由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投票方 式表决。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88,300,5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123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有3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83%。 综上,经合并统计,出席股东大会(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488,415,8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1318%。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为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2)审议关于新疆中泰矿冶有限公司向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15 亿元融资租赁及本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3)审议关于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向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申请10亿元融资租赁及本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4)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6)审议关于新增预计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a 新增与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 b. 新增与新疆新铁中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7)审议关于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 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关于新增2015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公司为下 属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a.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 40,000万元综合授信 b. 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 15,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c. 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 5,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3. 上述第(1)、(4)、(8)a项议案,前述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以上,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45,811,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1%;反对股份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9%;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因此前述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4. 上述第(6)、(7)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予以回避,前述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以上,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45,811,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061%;反对股份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9%;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因此 前述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5.上述第(2)、(3)、(5)、(8)b、(8)c项议案系特别决议,经表决,前述议案表 决同意的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以上,其中除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5,811,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1%;反对股份 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9%;弃权股份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故超过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因此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6.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现场大会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唐 勇 强 负责人:毛 柏 根 张 立 签署日期: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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