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件]拓日新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5年03月31日 16:22:23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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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他字[2015]第026号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贵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深圳分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进行
了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达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招商深圳分行的基本情况

招商深圳分行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
闻大厦,负责人为张明辉,企业类型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期限为永
续经营。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招商深圳分行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分公司,其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二、关于招商深圳分行签署协议的合法资格

招商深圳分行作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依法具有签署《战


略合作协议》的合法资格。


三、协议签署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战略合作协议》由贵公司与招商深圳分行各自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经信达律师审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信达律师认为,《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招商深圳分行基本情况真实,具有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
合法资格,《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及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麻云燕 沈险峰







潘 漫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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