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件]拓日新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4019号 航天大厦24层 24/F,AEROSPACE SKYSCRAPER,NO.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P.R.CHINA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324310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他字[2015]第026号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贵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深圳分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进行 了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达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招商深圳分行的基本情况 招商深圳分行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 闻大厦,负责人为张明辉,企业类型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期限为永 续经营。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招商深圳分行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分公司,其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二、关于招商深圳分行签署协议的合法资格 招商深圳分行作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依法具有签署《战 略合作协议》的合法资格。 三、协议签署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战略合作协议》由贵公司与招商深圳分行各自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经信达律师审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信达律师认为,《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招商深圳分行基本情况真实,具有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 合法资格,《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及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麻云燕 沈险峰 潘 漫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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