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汉邦高科: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 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根据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委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 问的身份,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于 2012年 3月 26日出具了《北京 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北 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2年 6 月 4日发出的“ 12045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 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以及发行人的有关事实情况,本 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所 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了补充调 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 必要的讨论,取得了由发行人获取并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的证明和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 3-3-2-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 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并负责发 行人作前述引用时不会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3-3-2-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一、关于汉邦高科 2004年 10月设立时起至 2007年 12月期间股权代持问题(《反馈 意见》重点问题 1) (一)关于汉邦高科设立时的代持问题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前身汉邦高科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海峰,其股 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张海峰 445 89% 2杨晔 55 11% 合计 500 100% 根据王立群与张海峰、杨晔于 2004年9月8日共同签署的《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 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及发行人股东王立群、张海峰及杨晔的确认,在 汉邦高科设立时,除张海峰实际出资人民币 166,500元以外,其余出资均系由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立群出资且由张海峰及杨晔代其持有。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银河伟业在汉邦高科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王立群,其股 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王立群 1,176 58.8% 2王新河 400 20% 3张海峰 400 20% 4覃解宁 24 1.2% 合计 2,000 100% 根据发行人及其设立时的股东王立群和张海峰的说明,因银河伟业当时的主营业 务为安防领域的系统集成和工程实施,而拟设立的汉邦高科的主营业务为硬盘录 像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作为银河伟业的上游企业,汉邦高科当时所要面临的 主要客户同样为安防系统集成商,该等主要客户与银河伟业间存在竞争关系,若 银河伟业与汉邦高科同为王立群控制,则汉邦高科存在失去前述潜在主要客户的 风险,从而严重影响汉邦高科的经营发展。为避免因前述竞争关系影响汉邦高科 经营与发展,从形式上形成汉邦高科与银河伟业控制权的不同(即形式上银河伟 业的控制权归属王立群,汉邦高科的控制权归属张海峰),并形式上形成两家公 司在市场上的独立性,汉邦高科在设立时采取了由银河伟业参股股东张海峰及银 3-3-2-3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河伟业股东外的其他第三方杨晔代银河伟业当时的控股股东王立群持有汉邦高 科股权的方式设立,并由张海峰担任了汉邦高科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 (二)关于汉邦高科第一次股权转让的原因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前身汉邦高科的股东张海峰于 2005年6月将其持有 的汉邦高科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转让给刘毅,并将汉邦高科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 转让给自然人杨晔,本次股权转让后,汉邦高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张海峰 385 77% 2杨晔 65 13% 3刘毅 50 10% 合计 500 100% 根据王立群与张海峰、杨晔及刘毅于2005年6月28日共同签署的《关于北京汉邦 高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代持变更协议》及发行人股东王立群、张海峰、杨 晔及刘毅的确认,前述出资情况中,除张海峰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 166,500元 以外,其余出资额人民币4,833,500元均系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立 群实际出资且由张海峰、杨晔及刘毅代王立群持有。 根据王立群、张海峰、杨晔及刘毅的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系因刘毅作为销售团队 负责人加入汉邦高科并突出以杨晔为负责人的研发团队的重要性进行,且基于当 时销售团队与研发团队及具体的激励份额均尚未最终确定,汉邦高科仅为了预留 日后进行股权激励与转让的份额,因此进行了名义转让。 (三)关于汉邦高 2004年 10月至 2007年 12月间的分红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2004年10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未 曾进行过任何红利分配。根据汉邦高科于 2008年1月31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及发 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前身汉邦高科于 2008年将其 2007年度可分配利润中的人民币200万元作为分红,按照红利分配时的股权比例 分配给当时的股东,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红利分配时持股比例分红金额(元) 分红金额所占本次 分红总额比例 1王立群 58.6485% 1,172,970 58.6485% 3-3-2-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2张海峰 10.0301% 200,602 10.0301% 3雷雨 5.0880% 101,760 5.0880% 4屈成 4.9824% 99,648 4.9824% 5杨晔 4.0690% 81,380 4.0690% 6刘毅 4.0690% 81,380 4.0690% 7魏柯 3.7440% 74,880 3.7440% 8朱宏展 1.6608% 33,216 1.6608% 9仝永辉 1.6276% 32,552 1.6276% 10艾奇 1.6276% 32,552 1.6276% 11宫兆新 1.6276% 32,552 1.6276% 12曹爱平 1.6276% 32,552 1.6276% 13任春玲 0.8138% 16,276 0.8138% 14刘泉 0.3840% 7,680 0.3840% 合计 100% 2,000,000 1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就前述分红,取得分红的相关股东已经足额缴 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前身汉邦高科于 2007 年12月之前存在的代持关系的产生、存在及其变动均基于当时客观事实发生,且 被相关代持人和被代持人所认可及确认,并已于2007年12月予以合法有效解除, 该等代持事项及其解除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不存在影响。 二、关于 2011年 11月发行人增资相关问题(《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2) (一)关于宁波汉银及其股东和刘海斌历次增资的有关事项 1、宁波汉银及其合伙人的增资资金来源 3-3-2-5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宁波汉银以及宁波汉银各个合伙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宁波汉银的认缴出资额为人 民币1,500万元且该等认缴出资已全额缴足,宁波汉银于 2011年12月向发行人增 资并取得发行人 250万股股份的所用资金人民币 1,500万元均来源于其合伙人对 宁波汉银的投入,其各个合伙人对宁波汉银的出资资金来源情况具体如下: 序 号 合伙人合伙人性质出资额(元)出资比例出资资金来源 1王立群普通合伙人 180,000 1.2000%自有资金 2李坚有限合伙人 6,991,326 46.6088%自有资金及岳父母资助 3秦彪有限合伙人 1,200,000 8.0000%自有资金 4李羿有限合伙人 658,674 4.3912%自有资金 5贾耕垠有限合伙人 420,000 2.8000%自有资金 6罗桂华有限合伙人 420,000 2.8000%自有资金 7王飞有限合伙人 420,000 2.8000%自有资金 8郭庆钢有限合伙人 420,000 2.8000%自有资金 9张洪峰有限合伙人 420,000 2.8000%自有资金 10蔡春艳有限合伙人 270,000 1.8000%自有资金 11骆太军有限合伙人 270,000 1.8000%自有资金 12邓斌有限合伙人 270,000 1.8000%自有资金 13贾玲有限合伙人 270,000 1.8000%自有资金 14谢海军有限合伙人 270,000 1.8000%自有资金 15丘江有限合伙人 270,000 1.8000%自有资金 16赵佳明有限合伙人 270,000 1.8000%自有资金 17贺胜生有限合伙人 270,000 1.8000%自有资金 18刘腾有限合伙人 270,000 1.8000%自有资金 19王长泉有限合伙人 180,000 1.2000%自有资金 20王刚有限合伙人 180,000 1.2000%自有资金 21徐凤华有限合伙人 180,000 1.2000%自有资金 22黄建民有限合伙人 180,000 1.2000%自有资金 23魏国良有限合伙人 180,000 1.2000%自有资金 24蔡莹有限合伙人 180,000 1.2000%自有资金 25范新院有限合伙人 180,000 1.2000%自有资金 3-3-2-6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26李霞有限合伙人 180,000 1.2000%自有资金 合计 -15,000,000 100% - 根据发行人股东宁波汉银及其合伙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宁波汉银就前 述增资的资金系来源于其各个合伙人的投入,除李坚外,宁波汉银各个合伙人对 宁波汉银的投入均来源于各个合伙人的自有资金,李坚的前述投入来源于自有资 金及岳父母资助;宁波汉银各个合伙人对宁波汉银的投入及宁波汉银通过增资方 式取得发行人的股份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 送等情况。 2、刘海斌历次增资及股权受让的资金来源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刘海斌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刘海斌历次 增资及股权受让的资金来源情况具体如下: 事项时间增资/股权受让金额资金来源 第一次增资 2008年 7月 1,000万元投资收益等自有资金积累 第二次增资 2009年 6月 193.1680万元发行人前身汉邦高科以资本公积 金转增注册资本 第一次股权受让 2009年 8月 1,200万元投资收益等自有资金积累 第二次股权受让 2011年 6月 268.1445万元投资收益等自有资金积累 第三次增资 2011年 12月 300万元投资收益等自有资金积累 根据发行人股东刘海斌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因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外,刘海斌上述历次增资及股权受让的资金均来源其投资收益等自有资金积累, 该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刘海斌通过增资、股权受让方式取得发行人的股份真 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等情况。 (二)关于发行人股东对外投资的公司与发行人及其供应商和客户间的往来事项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身份证住址 /股东住所 持有股份数额 (万股) 持股比例 1王立群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六号华亭嘉园 F 座 12C 2,245.0350 42.3592% 2张海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乙 29号 94年集体 230.6863 4.3526% 3-3-2-7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3雷雨 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东路 89号附 1号 12 幢 1单元 1-2 171.8539 3.2425% 4杨晔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小区 48楼 4单元 401号 115.0633 2.1710% 5刘毅 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芳清园 10号楼 1单元 302号 115.0633 2.1710% 6魏柯 成都市成华区培华西路 1号 3栋 4单元 4 号 126.4631 2.3861% 7朱宏展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新绿岛大厦 13层 56.0998 1.0585% 8仝永辉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天鹅中路西苑小区北 区 19栋 2单元 502号 54.9777 1.0373% 9艾奇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知春里 16号楼 502号 54.9777 1.0373% 10宫兆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319号 54.9777 1.0373% 11曹爱平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 8楼东 302号 54.9777 1.0373% 12任春玲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 48号 27.4888 0.5187% 13刘泉 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 107号 2栋 909 号 12.9710 0.2447% 14启迪中海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号院 1号楼 A 座 1518室 335.6400 6.3328% 15磐谷创投 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 1号硅谷亮城 4号楼 6层办公 601 223.7600 4.2219% 16刘海斌 北京市崇文区东四块玉南街 4号院 2单元 701号 592.2704 11.1749% 17 光大新产 业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号 13层 1300C 325.5700 6.1428% 18光大三山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号 13层 1300D 10.0700 0.1900% 19浙江熔岩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 305-1 242.0543 4.5671% 20宁波汉银宁波市保税区兴业二路 6号 404室 250 4.7170% 总计 -5,300 100% 根据发行人股东宁波汉银的工商档案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宁波汉银的合伙人情况如本条前述第(一)点所述。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包括发行人股东宁波汉银的合伙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包括发行人股东宁波汉银 的合伙人)对外投资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3-3-2-8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发行人股东 名称 对外投资公司名称 发行人股东在 对外投资公司 中的持股比例 对外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浙江熔岩 50.00%投资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深圳市熔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0%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不含人才中介、证券、 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 苏州工业园区易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9.57%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投 资咨询。 北京维丰天琮医院投资有限公司 40.00%医院投资;医院管理;中医药研究。 北京煦联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88%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 互动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7.04% 互联网信息服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 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利用 www.hudong.com 网站发布网络广告)技术开发;代理、发布广告; 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技术推广。 刘海斌 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 11.00% 铝材、钢材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涉及行 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2.17%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清洁服务;物业管理;经 济贸易咨询;项目投资;洗车服务;劳务派遣;停 车场智能管理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 询;专业承包;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交通安全设 施、仪器仪表。 北京凯莱天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45.00%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济 信息咨询(需行政许可项目除外);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化学试剂(需行政 许可项目除外)、实验室设备、一类医疗器械。 北京思创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2% 技术开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 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 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3-3-2-9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17% 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加工生产标识卡、定位 器、读卡分站、无线收发器、数据通信接口、便携 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读卡器、基站。技术 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数据处理;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 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 上海启元空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 空分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空分设备的安装、调试,空分设备与设备零 部件的加工、制造,机电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 通讯器材、计算机及配件、金属材料、建筑材料、 纺织品、服装、日用百货的批发,从事货物和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 证经营) 磐谷创投 1.00% 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信息咨询;财务 顾问;投资策划;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北京积分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6.00% 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 展示;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销售机械设备、 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纺织品、服装、建材、工艺 品、文具用品、日用品、体育用品。 动力新跃(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3.50%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北京汇英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0.53%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 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 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 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启迪中海北京世纪瑞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0% Ⅲ、Ⅱ类: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 (6822-1 除外);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 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 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 3-3-2-1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华夏龙晖(北京)汽车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 7.14% 生产汽车电子产品设备、机械电子设备。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 培训;研发汽车电子产品设备、机械电子设备;研 发、生产计算机软硬件;销售自产产品。 浦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6.30% 批发医疗器械 II、III类(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 营。环保工程专项承包;环境工程咨询服务;市 政公用行业(环境卫生、排水)主导工艺设计;委 托加工生产环保设备;销售自产产品以及安装服 务;环保设备、软件、医疗器械I类的批发;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开工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方案评价、环境科学技术研究。 北京青青树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12.46% 制作、发行动画片、电视综艺、专题片。技术开 发、服务、咨询、转让,培训;图文设计;平面设 计;信息咨询;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 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 售玩具、电子产品、服装、鞋帽、文具用品、箱、 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16.85% 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系统集成、电 信设备、手持移动终端的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 务;销售自行研发的产品。 Viatime Media Ltd 6.91%可分时的户外大牌广告制作、设计与运营。 盛诺基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19% 研究、开发医药产品及技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 天脉聚源(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2% 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集成; 投资管理;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 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北京联飞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80%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 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 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 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3-3-2-1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磐谷创投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5.44%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 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配送 和仓储服务业务(上述业务均不含危险化学品业务 且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房屋租赁;按 商场模式经营管理好百年家居商品市场 浙江熔岩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0%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咨询服务。 浙江熔岩 北京爱就推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8%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产品设计; 模型设计;工艺美术设计;装饰物品及流行物品款 式设计;销售玩具。 北京绿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6.51% 生产精细化工产品(限分支机构经营);普通货运。 精细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的技术开发;提供自产产 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产产品。(未取 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北京中科华誉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 8.90% 研究、开发地源热泵;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地源热泵热力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 北京数码大方科技有限公司 20% 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 自行开发的产品;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 光大新产业 北京博瑞特自动计量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 12.37% 生产、组装传感设备、仪器、机械电器设备。技 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经营本企业和 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 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 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 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 来一补”业务。 北京雷力农用化学有限公司 20.28% 生产海藻复混肥、岩藻多糖、海藻液肥、饲料添加 剂(限分支机构经营);海藻制品、复混肥料、中 量肥料、微量肥料、生物肥料、微生物肥料、海藻 酸肥料、岩藻多糖类海藻食品添加剂、饮料添加剂、 天然植物保护剂、海藻活性物质提取产品的研发。 销售自产产品;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3-3-2-1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李坚北京宏伟时代文化有限公司 8%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文具用 品、体育用品。 湖南华大远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80%保健食品胶囊的委托生产 郭庆钢 岳阳华达制药有限公司 2.50% 外用消毒药品、蜂胶胶囊的生产、销售;医疗器械 的销售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及发行人供应商和客户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前述发 行人的股东(包括发行人股东宁波汉银的合伙人)以及股东(包括发行人股东宁 波汉银的合伙人)对外投资的公司与发行人及其供应商和客户间不存在任何往来 事项,发行人股东(包括发行人股东宁波汉银的合伙人)及其对外投资的公司与 发行人的供应商及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关于发行人关联方银河电脑相关问题(《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3) (一)银河伟业业务演变及设立时的出资情况 1、银河伟业的业务演变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银河伟业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银河伟业于 2000年3月设立 后从事硬盘录像卡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2002年以后,银河伟业将业务重心转移 至安防工程的系统集成与工程实施;其后,银河伟业一直专注于安防工程的系统 集成和工程实施。 2、银河伟业设立时出资的合规问题 根据王立群、王新河、张海峰及覃解宁于 2000年3月14日签署的银河伟业设立时 的公司章程及银河伟业就其设立领取的北京工商局海淀分局于 2000年3月29日下 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1101082125844),银河伟业设立时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 100万元,其设立时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王立群 55 55% 2王新河 20 20% 3张海峰 20 20% 4覃解宁 5 5% 合计 100 100% 3-3-2-13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根据中仁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00年3月22日出具的《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中仁 信验字[2000]第200044号),上述出资人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万元已 出资到位,均为货币出资。 据此,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银河伟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 经全额缴足,该等出资真实、合法、有效。 (二)银河电脑的相关事项 1、银河电脑的股权及业务演变情况 根据银河电脑出资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银河电脑系成立于 1993年6月1 日的集体企业,设立后至 1995年,银河电脑从事多媒体图形和图像处理技术相关 业务; 1995年至1999年期间,银河电脑主要经营多媒体开发工具及 LED大屏幕显 示卡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随着相关技术的发展及市场的变化, 1999年以后,银 河电脑的业务开始萎缩,并于 2001年停止经营,后因未进行 2002年工商年检,被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于2003年8月21日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工商海处字[2003]第D1395号)吊销了营业执照,并于 2012 年1月21日依法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根据银河电脑的工商档案及银河电脑出资人的确认,自设立起至其被注销,银河 电脑的权益结构未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王立群 12 40% 2王新河 10 33.33% 3李伟 8 26.67% 合计 30 100% 2、银河电脑与发行人及银河伟业在业务、技术、资产和人员方面的关系 (1)业务关系 根据发行人及银河电脑出资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银河电脑的主营业务 为多媒体光盘制作的多媒体节目制作软件、多媒体开发工具及 LED大屏幕显示卡 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主要产品为多媒体节目制作软件及开发工具以及 LED大 屏幕显示卡;发行人及其前身汉邦高科的主营业务为从事数字视频监控产品和系 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主要产品为硬盘录像机;银河伟业的主营业务为安防 3-3-2-1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工程的系统集成与工程实施,其主要产品为安防监控系统。银河电脑与发行人及 其前身汉邦高科以及发行人的子公司银河伟业的主营业务、产品均不同,在业务 方面各自独立,除银河电脑于 2001年停止经营前后,银河伟业当时的控股股东王 立群为对客户负责,经与银河电脑的其他出资人及银河伟业的其他股东协商,为 银河电脑的部分遗留客户免费提供后续售后服务及维修外,银河电脑与发行人及 其前身汉邦高科及其子公司银河伟业不存在业务往来,并且,前述后续售后服务 及维修业务已于2003年停止。 (2)技术关系 根据发行人及银河电脑出资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因主营业务及主要产 品存在区别,银河电脑与发行人及其前身汉邦高科以及发行人的子公司银河伟业 的核心技术不同,其在技术方面各自独立,不存在互相间许可使用技术、技术共 有、合作研发等相关情况,不存在任何技术纠纷或潜在纠纷。 (3)资产关系 根据发行人及银河电脑出资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银河电脑将( a) 一辆丰田皇冠 3.0轿车按照账面值人民币 656,720元;(b)位于中科集团大厦 A 座403室,建筑面积 98.20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权及经营权(该房屋使用权及经营权 自1995年至2045年)按照银河电脑取得该等房屋使用权及经营权时的成本价格为 基础作价;及( c)将注册号为 1257027、1501689和1501690的图形商标、天影商 标和天目商标(以下统称为“被转让商标”)零对价转让给银河伟业外,银河电 脑与发行人及其前身汉邦高科及发行人子公司银河伟业间在资产方面不存在任 何其他关系。 根据发行人及银河电脑出资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前述所列三项资产转 让均系因银河电脑停止经营需处理资产进行,其定价系依据该等资产的账面价格 或成本价格(其中,被转让商标在银河电脑上的账面价值为零)确定,该等转让 事项及转让价格已经银河电脑的全部出资人确认并已经完成权属变更所需履行 的相关手续,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4)人员关系 根据发行人及银河电脑出资人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 a)发行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王立群曾担任银河电脑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b)银河伟业的原股东 王新河曾为银河电脑的出资人,且王新河于 2006以前曾在银河伟业担任董事一 3-3-2-15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职;及( c)发行人的监事会主席曹爱平及行政部经理王长泉曾为银河电脑员工 外,银河电脑与发行人及其前身汉邦高科以及发行人子公司银河伟业在人员关系 上相互独立,不存在任何其他关系。 3、银河电脑吊销与注销事项 根据银河电脑出资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因银河电脑 2001年停止经营 后,部分出资人已出国定居,并未及时将银河电脑清算注销。在本次发行及上市 过程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立群为彻底将银河电脑清算关闭,进 一步与银河电脑在中国境外的出资人取得联系并最终将银河电脑注销。 4、银河电脑吊销及注销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 仅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王立群曾担任银河电脑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银河电脑因未按时参加工商年检于 2003年8月21日被北京 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吊销营业执照。 据此,鉴于银河电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期限已逾三年,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王立群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情况已符合《公司 法》的前述规定,前述银河电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已不会影响王立群担任发 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5、银河电脑报告期内的相关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银河电脑出资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基于银河电脑已于 2001年停止经营并于2003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报告期内,银河电脑不存在任何经 营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与发行人(包括其子公司)不存在任何业务 3-3-2-16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和资金往来,亦不存在替发行人(包括其子公司)分摊成本、承担费用或利益输 送等情形。 四、关于发行人生产业务、资产体系的相关问题(《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6) (一)发行人的生产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的生 产方式包括:( 1)后端存储产品(硬盘录像机和硬盘录像卡)及前段高清摄像 机和部分模拟摄像机采取自主生产加外协加工的生产模式;( 2)宽动态摄像机、 高速球机等小品种专业摄像机和模拟摄像机套件采取外协生产的生产模式;及 (3)安防视频监控系统采取自主生产的生产模式。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确认,发行人非全部自主加工的生产方式系为了达到集中 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并将有限的资金和主要精力集中用于产品的生产组织、品 质控制、业务拓展、以及附加值较高的核心技术软件研发和定制化产品设计的目 的。并且,就发行人的外协加工模式:( 1)发行人生产环节中的电路图设计、 硬件组装、核心软件研发与烧制及检测等核心环节均由发行人自主加工;(2) 发行人系将标准化和资金密集的焊接等生产环节通过外协加工方式实现,且该等 焊接系根据发行人设计的电路图进行;(3)发行人针对外协加工厂商采取了签 署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使用加密芯片等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措施。根据发 行人的说明及其确认,该等生产模式有利于以降低生产资金投入,且前述定制加 工及外协加工厂商较易替代。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产品采取自主生产及自主生产加外协加工等生 产方式有利于其降低生产资金投入,不会对发行人生产业务体系的独立性形成重 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如《原律师工作报告》所述,( 1)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账面原价 值为人民币1,308,239.51元的通用设备、人民币 255,057.79元的专用设备、人民币 6,582,249.00元的运输设备,以及人民币5,698,990.51元的办公设备及其他设备; (2)发行人拥有或有权使用多项商标、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及(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通过租赁方式有权使用其现用 房屋(该等现用房屋的情况请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九条)。 3-3-2-17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拥有或有权使用的 各项设备及无形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所 签署的该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均约定了发行人或其分子公司的优先续租权, 发行人能够稳定的使用其租赁房屋。 (三)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资产完整,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发行人资质认证的相关问题(《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8) (一)关于发行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证书的相关问题 根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 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办理安防技术防范产 品生产登记批准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 规定,发行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实体,而深圳分公司及宝安分公司作 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可以在总公司的经 营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 据此,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基于发行人注册地 为北京,发行人已经根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其深圳 分公司及宝安分公司生产的安防产品取得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北京)和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颁发的检验报告以 及北京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 准书》。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分 支机构深圳分公司及宝安分公司就其安防产品已经取得相关检验报告及《安全技 术防范产品生产等级批准书》,符合《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银河伟业提供智能化系统工程服务相关问题 3-3-2-18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子公司银河伟业目前为中铁置业沈阳人杰水岸小 区等智能楼宇项目提供安防监控系统,主要内容为安防监控系统的系统集成及工 程实施,具体包括监控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 周界报警系统、门禁系统等。 根据《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事安全防范工程的企业,应取得《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 书》,根据公安部科技局与全国安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安全防范技 术规范》( GB50348-2004),安全防范系统系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 用安全防范产品和其它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 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电子 系统或网络。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凡从 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了《计算机信息系 统集成资质证书》,其中,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系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 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子公司银河伟业已经取得(1)中国安全防范 产品行业协会于2011年10月28日换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 ZAX-QZ 01200711010100),根据该证书,银河伟业的资质等级为一级,证书有 效期自2011年10月28日至2012年6月29日1;及(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 化部于2009年11月23日核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 Z3110020090717),根据该证书,银河伟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为三级, 证书有效期至2012年11月22日。并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正在履行的安防监控 系统相关合同的招标文件,发行人所取得相关资质完全满足该等合同的招标条 件,且相关合同合法有效签署并依约履行。 据此,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基于发行人子公司 银河伟业就其《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已通过年检且公示期内尚未且不会被提 出异议,其换领年检后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发 行人子公司银河伟业已经取得从事安防监控系统工程业务的相关资质,从事安防 监控系统及其工程实施相关业务符合《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安防工程企业 1根据《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每年应在规定的 时间办理年检,并于年检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将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在中国安防行业网(http://zz.21csp.com.cn/)的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银河伟业已经通过年检并将于 2012年 7月 4日公示期满。根据发行人的确认,银河伟业尚未且不会在其安防工程企 业资质证书年检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 3-3-2-19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资质管理办法》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且其从事其目前正在履行的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合同的业务已经满足招标方的全 部招标要求。 此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于 1998年颁布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 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服务,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所 需申请的系统集成商资质应具有至少五个以上项目经验,申请子系统集成商资质 亦需具有至少三个以上项目经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银河伟业为智能楼宇提供安防监控系统项目中,已经完成 验收的项目为2个。为进一步拓展相关业务,扩大业务范围,发行人子公司银河 伟业虽尚未满足《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资质的业绩要求,但正在积极准备申请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业务的子系统集成商资质。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未从事安防工程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虽然发行人现持有中国安全防 范产品行业协会于2011年12月23日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 ZAX-QZ 01201011010290;证书有效期限自 2011年12月23日至2012年11月8日), 但报告期内,安防工程业务均由发行人的子公司银河伟业进行,发行人未从事过 安防工程业务,而一直专注于从事数字视频监控产品和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并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就其从事数字视频监控产品和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已经取得《安 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等相关法律授权和批准。 据此,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从事 安防工程业务,发行人就其目前主要经营的数字视频监控产品和系统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已经取得必须的法律授权和批准,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及分子公司报告期内安全施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从事安防 行业数字视频监控产品和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下属分支机构及子公 3-3-2-2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司中,除子公司银河伟业为安防工程公司外,其余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均未从事安 防工程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所提供资 料的审查,发行人子公司银河伟业于报告期内不存在就安全施工事项被有关主管 部门处罚的情形。 六、关于发行人 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实施情况相关问题(《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9)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于 2012年3月10日召开 了2011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 该等审议通过的议案,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中的人 民币1,390万元,由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享有,其余人民币586.90 万元由本次发行及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于 2012年6月 23日召开了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根据该等审议通过的议案,发行人就其 2011年度滚存可分配利润 中的人民币 1,390万元按照各个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前述2011年度滚存可分配利润中用于分配的人民币 1,390万元已经按照 各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至各个股东。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完成了其 2011年度滚存可分配利润的分配,共计 分配金额为人民币1,390万元,本次利润分配合法有效。 七、关于发行人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相关问题(《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10) (一)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公司注册地址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汉邦高科自设立以来注册 地址的变化情况如下: 3-3-2-2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变更时间变更前注册地址变更后注册地址 2007.01.29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22号 中科大厦 A座 403室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 8号 二层 2011.9.2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 8 号二层 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 11号 4号 楼裙房四层南侧 1-12号房间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汉邦高科就上述注册地址的变更已履行了 商务主管部门及工商主管部门的变更手续,上述注册地址的变更合法、有效。并 且,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北京市新技术 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中对于 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即中关村高新技术园区)划定范围的检索,前述变更前 后的注册地址均在中关村高新技术园区区域范围内。 (二)发行人在 2009年、2010年减按 7.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准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立信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前身 汉邦高科在2009年、2010年分别减按7.5%、7.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及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于 2008年 12月 24日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CR200811001795),汉邦高科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另根 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发行人前身汉邦高科自设立以来一直为位于中关 村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高 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另根据经国务院于 1988 年5月10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 (国函[1988]74号)批准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 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的规定:“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 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减按 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技术企业自开办 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 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 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7]39号),前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在过渡期内 仍继续执行。 3-3-2-2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根据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审定的汉邦高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备案登记书》,汉邦高科自 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享受过渡期优惠 政策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征企业所得税和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前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及本所律 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前身汉邦高科在 2009年、2010年分别减按7.5%、7.5%的企 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已向税务主管 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 八、关于发行人正在申请注册的天目商标的相关问题(《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11)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发行人核发的《商标注册证》(注册证号 8435785),发行人已经获得“天目”商标在第9类核定使用商品类别项下的商标 所有权,具体范围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 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调制调解器;录音载体;录音器具;录像机;摄 像机;电视摄像机。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该第 9类“天目”商 标已经覆盖了发行人现有的全部数字视频监控产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发行人被驳回的“天目”商标申请(以下简称 “被驳回商标”)为发行人申请的第 45类核定使用商品类别项下的商标所有权, 发行人拟申请的具体范围为:安全咨询;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为安全目 的进行的行李检查;工厂安全检查,其申请系为了充分保护其已经取得的第 9类 “天目”商标的商标权而进行的保护性申请。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因尚未取得商标所有权,发行人报告期内 并未在其生产及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任何被驳回商标,且被驳回商标系为了进一步 保护第9类“天目”商标所进行的申请,其被驳回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及 业绩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九、关于发行人租赁房屋的相关问题(《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12) (一)发行人及分子公司报告期内房屋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房 屋建筑物租赁的具体情况如下: 3-3-2-23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租赁 编号出租方承租方房屋权属证号房产坐落租赁用途租赁期限 备案 1 北京凯宾 吉商务会 发行人 X京房权证海 北京市海淀区长 春桥路 11号 4号办公及产品 2011.11.15 – 是 馆管理有 限公司 字第 189689号楼裙房 4层南侧 1-12号房间 研发 2021.02.14 北京凯宾 吉商务会银河X京房权证海 北京市海淀区长 春桥路 11号 4号 2011.11.15 2 馆管理有 限公司 伟业 字第 189689号楼裙房 4层东侧 1-12号房间 办公 – 2021.02.14 是 深圳市高 宝安区 67区留2012.01.01 3 新奇科技 股份有限 发行人 深房地字第 5000174963 仙一路高新奇厂 房 AD栋六楼 生产厂房 - 2016.02.28 是 公司 深圳市高 4 新奇科技 股份有限 发行人 深房地字第 5000174963 宝安区 67区留 仙一路高新奇厂生产厂房 2012.04.01 -是 公司 房 AB栋六楼2016.02.285 深圳市鸿 荣轩物业深圳分深房地字第 宝安区新安街道 留仙二路鸿辉工 生产厂房 2012.06.01 -是 管理有限 公司 公司5000388337号业园 2号厂房 8-9楼 2014.03.01 深圳市龙 南方深房地字第 南山区高新中四 路 30号龙泰利 2011.09.15 6泰利实业 有限公司 汉邦4000271420号大厦四楼 1-6 号,16-25室 厂房 - 2013.09.14 是 深圳市龙 南山区高新中四 2011.09.15 7泰利实业 有限公司 深圳汉 邦 深房地字第 4000271420 路 30号龙泰利 大厦四楼 411、 厂房 - 2013.09.14 是 413室 北京凯宾海淀区长春桥路 8 吉商务会 馆管理有 汉邦 安防 X京房权证海 字第 189689号 11号 4号楼裙房 4层西侧 1-9号 办公 2011.11.15 -是 限公司房间 2021.02.149夏炜瑜成都成房权证监证高新区创业路 18办公 2012.03.19否 3-3-2-2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汉邦字第 2038162号 9层 9号 – 号2013.03.18 沈房权证市中沈阳市和平区文2011.10.07 沈阳 10俞强心字第 体路 6-1号 2601办公 – 是 汉邦 N060077486号室2012.09.30 上海嘉定 2012.04.26 工业区工沪房地嘉字 嘉定工业区叶城 上海- 11业用房发 汉邦 (2006)第 路 1630号 10幢 办公 2015.04.25 否 展有限公013415号1082室 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就上述各处租赁房屋,出租方已取得 其房屋所有权证,系该等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出租该等房屋,且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已就该等房屋的租赁使用与出租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租赁 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就上述各处租赁房屋,除上表第 9项及第 11项房屋租赁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已就该等房屋租赁办理了房屋租 赁登记备案;就上表第9项及第11项房屋的租赁事项,因原租赁协议期满,发行 人子公司成都汉邦及上海汉邦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目前正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备案手续。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上表第 9项及第11项租赁房屋虽未办理完毕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但就该等房屋租赁所续 签的租赁合同仍为有效合同,其内容不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成都汉邦及其上海汉邦作为承租方在该等合同项下的权利可依法受到保 护。 据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作为承租方有权依据相关租赁合同的约定 使用租赁房屋,其各自作为承租方使用该等租赁房屋的合法权利受到中国法律的 保护。 (二)出租方基本情况、股东结构、主要业务,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监高等的关联关 系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租赁房屋的出租方基 本情况、主要业务、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3-3-2-25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序号出租方名称出租方主要业务 出租方股东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 比例 1北京凯宾吉 商务会馆管 酒店管理;出租办公用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 活动;会议服务;企业策划;电脑动画设计 希健 80% 理有限公司施浩 20% 2深圳市高新电话机、数字无绳电话、 VOIP电话、传真机、 许瑞洪 15% 奇科技股份MP3、MP4数字媒体播放器、数码相机、数字编许瑞强 25% 有限公司解码器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售后 技术服务;手机及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的设计、 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售后技术服务(以上 深圳市高新奇投资有限公 司 15% 均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陈宝珊 10% 经营进出口业务 许晓东 25% 许瑞杰 10% 3深圳市鸿荣 轩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自有物业租赁。 (以上均不含国家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及禁止 项目) 鸿荣源置业集团(深圳) 有限公司 100% 4深圳市龙泰 利实业有限 生产不锈钢高频开关、不锈钢厨具、电源整流 器(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国内商业、物资供 程正伟 25% 公司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房地产 经纪、物业管理、自有物业租赁(法律、行政 刘火根 25% 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 李耀盛 23.5%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提供机动车停放 服务(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1年 8 月 31日) 深圳市兴华实业有限公司 26.5% 5上海嘉定工 业区工业用 上海嘉定工业区开发(集 团)有限公司 90% 房发展有限 公司 工业标准厂房的开发、经营、出租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经济发 展有限公司 10% 6夏炜瑜 -- 7俞强 -- 3-3-2-26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根据发行人及其出租方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的出租方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 (三)募投项目中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的建设地点租期不足 5年对募投项 目的影响 根据深圳市高新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于 2012年4月1日及 2012年1月1日 分别签署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发行人承租位于深圳市宝安区 67区留仙 一路高新奇厂房AB栋六楼及 AD栋六楼的房屋作为生产厂房,该等厂房租赁期限 至2016年2月28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招股说明书》,前述房屋将作为发行 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 的生产建设厂房,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为5年。据此,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地点的租期短于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建设周期。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就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地点所租用 房屋的租赁期限不满 5年的情况,基于( 1)根据前述两份《深圳市房屋租赁合 同书》的约定,发行人就该等租赁房屋享有优先续租权,在租金公允情况下,发 行人将续租前述房屋以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求;(2)前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地点的周边存在很多可替代房屋有利于发行人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搬迁;及( 3)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建设的生产线主要由加工中心、传 输部分及检测设备组成,较易拆装,因此搬迁周期短且搬迁成本较低,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 目的建设地点租期不满 5年的情况对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不会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四)上海汉邦租赁的房屋建筑物为无偿获得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海汉邦租赁的房屋位于上海市嘉定工业 区,出租方无偿向上海汉邦提供 5平方米的房屋系基于前述工业区为招商引资之 需要。发行人与出租方已就此等无偿租赁签署了《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并且, 鉴于前述《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已届满,上海汉邦与上海嘉 定工业区工业用房发展有限公司于续签了房屋租赁协议,并将租赁面积扩大为20 平米,租赁期限至2015年4月25日,且仍为无偿使用。 3-3-2-27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五)两处租赁房屋因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正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 手续的进展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因发行人于 2011年 11月 4日整体变 更为股份公司,发行人及其深圳分公司分别就承租的宝安区 67区留仙一路高新 奇厂房 AB栋六楼、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 2号厂房 8-9楼的房屋 与出租方重新签署了租赁合同,并分别于 2012年 4月 10日、2012年 6月 20日 就重新签署的租赁合同办理完毕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十、关于发行人客户的相关问题(《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13) (一)发行人近三年前十大客户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近三年前十大客户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 人最近三年的前十大客户(按照同一实际控制人或母公司口径统计)基本情况如 下: 序注册资本交易 客户名称成立时间股东持股情况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号(万元)内容 信息网络建设技术服务及产品的综合提供 商,从技术解决方案、建设解决方案和相关 1 广州杰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1994.11.19 17,192深交所上市公司 网络产品等多个维度,为电信运营商(中国 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广电运营商、 政府机构、公共事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 监控 系统 信息网络建设综合解决方案服务及相关网络 产品 后端 中国农业银行设备 2及下属分行、 支行等机构 2009.01.15 32,479,411.7上交所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业务和监 控系 统 3-3-2-28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3 河南兰盾实业 有限公司2 2008.06.19 301 李玉玲出资 27.09 万元,李爱华出资 3.01万元,郑州兰 盾电子有限公司出 资 270.9万元 电子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及配件、家用 电器、服装、五金机电的销售;安全技术、 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凭资质证经营) 后端 设备 4 重庆福文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2004.01.14 50 胡文出资 40万元, 廖龙强出资 10万元 销售: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设备及耗材、工 业自动化控制设备、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 材(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审批或许可的除 外)、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管材、 管件、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 化学物品)、日杂用品(不含烟花爆竹)(以 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法 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后经营) 后端 设备 5 河南汉光科贸 有限公司 2008.05.14 100 李金福出资 12.25 万元 ,张勇出资 12.25万元,韩鹏辉 出资 12.25万元, 张 清华出资 12.25万 元,张清云出资 51 万元 销售:计算机零配件、计算机软硬件及周边 设备、办公设备及用品、电子产品、电气设 备、通信器材、智能化设备(以上范围,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及应经审批方可 经营的项目除外) 后端 设备 6 DTI GROUP LTD 1995.06.08 895万美元 一名澳大利亚籍境 外自然人持有 100%股权 公共运输安全监控系统 后端 设备 7 哈尔滨辰丰科 技开发有限公 司 2005.07.07 100 黄艳玲出资 75万 元,杨农军出资 25 万元 通信产品(不含无线发射设备)和计算机软 硬件技术开发、销售以及技术服务;网络系 统集成;经销:电厂、电站设备;科技信息 咨询 后端 设备 8 EVERFOCUS ELECTRONIC S CORP 1995.07.18 118,507.847 万新台币 台湾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 CCD电子摄影机、影像处理器 后端 设备 2统计口径中包郑州兰盾电子有限公司。 3-3-2-29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技术开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 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 9 北京先进视讯 科技有限公司 2002.01.08 1,000 李迪出资 323.6万 元,加创安防系统 (中国)有限公司 出资 676.4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 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 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未规定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 后端 设备 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 闭路安防监控产品、智能家居、门禁对讲一 卡通、电子产品、精密五金、塑胶制品的生 10 深圳市智敏科 技有限公司 2003.01.09 200 刘华君出资 120万 元,罗承志出资 80 万元 产加工;计算机网络设备的设计、销售;计 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销售; 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基 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工业产品、 后端 设备 模具的设计和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 商品);普通货运 中国中铁股份主营业务为基建建设业务、勘察设计与咨询 监控 11有限公司下属2007.09.12 2,129,990上交所上市公司服务业务、工程设备和零部件制造业务、房 系统 公司3 地产开发业务等 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兴办实业;安全技术 防范工程、计算机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 设计、安装及维修;电子产品的购销和其他 12 深圳市亚光银 联科技有限公 司 2002.05.14 1,050 四川盛华电子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50万元,成都亚光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 1000万元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 专卖商品);化工原料,精细化工产品,化 工设备的销售(不含危险品),进出口贸易。 有色金属、合金材料、矿产品的销售(不含 专营、专卖、专控商品);计算机软、硬件 的开发与销售;工业焦炭的销售(法律、行 后端 设备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 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3统计口径中包括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贵阳中铁置 业有限公司等。 3-3-2-3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13 南京新索奇科 技有限公司 1999.02.13 1,050 李胜利出资 150万, 林正敏出资 26.64 万元 ,邱求进出资 749.25万元, 任国 林出资 20.83万元, 孙海出资 26.64万 元, 徐伍出资 26.64 万元, 杨习出资 50 万元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软件开 发、产品研制、生产、销售;弱电系统工程 设计、施工;安防系统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销售;安防系统工程设计、安装;安防系统 集成业务咨询及技术服务 后端 设备 14 扬中市绿扬电 子厂4 1993.06.17 1,200 江苏绿扬电子仪器 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1200万元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生物电 子仪器、生物工程设备、自动控制设备、安 全防卫电子监控系统、环保设备研发、制造、 销售、安装;电子仪器、电缆汇线桥架、母 线槽、开关柜、电厨热器、仪表管阀件、氟 塑料制品、金属制品制造、销售;楼宇综合 布线、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安装 后端 设备 15 深圳中兴力维 技术有限公司 2005.06.16 5,000 中兴通讯(香港) 有限公司出资 2500 万元,深圳市群贤 科技有限公司出资 1000万元,中兴通 讯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 1500万元 网络站点、电子设备的运行环境与情况的监 控及管理系统和电子系统设备的设计开发, 组装通信局站运行情况监控系统、销售自行 生产的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从事货 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 专控商品) 后端 设备 16 中冶华天南京 自动化工程有 限公司 2007.01.26 500 中冶华天工程技术 有限公司出资 500 万元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自动化 工程、电力设备、电气传动及其它机电设备 的设计、成套、总承包及相关产品的开发、 销售;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服务 监控 系统 4扬中市绿扬电子厂已改制变更为江苏绿扬生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3-3-2-3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17 重庆讯美电子 有限公司 1998.07.16 2,100 胡永忠出资 445.78 万元,重庆泰克数 字技术有限公司出 资 583.23万元;广 东高新兴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出资 1070.99万元 多媒体数字监控录像系统的生产、销售及技 术咨询服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 维修(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和 期限从事经营);防盗、防劫报警、电视监 控设备的销售及售后维修服务;监控设备租 赁;销售、维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 计算机及网络设备,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 遣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 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 需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监控 系统 18 国美电器有限 公司5 2003.04.02 30,000 海洋城国际有限公 司出资 19500万元, 宏希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 10500万元 销售百货、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五金 交电、化工(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化学 危险品)、装饰材料、针纺织品、通讯器材; 上述销售商品的安装和维修服务;经济信息 咨询(不含中介服务);组织国内产品出口 业务;自营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后端 设备 19 北京炫天智科 技有限公司 2004.05.24 350 朱友智出资 325万 元,刘晓瞻出资 25 万元。 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服务;销售监控设备、 计算机配件、家用电器、机械电子设备、电 子元器件、仪器仪表、建材、五金交电(不 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家具 装饰;专业承包 后端 设备 及前 端设 备 20 河南金典安泰 科技有限公司 2007.04.06 1,000 耿福义出资 580万 元,耿勇杰出资 420 万元。 软件开发销售;电子产品、电脑、通讯器材 的销售;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 修(凭证经营)(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禁止的项目及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 项目除外) 后端 设备 及前 端设 备 统计口径包括国美电器零售有限公司、北京国美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河北国美电器有 限公司。 3-3-2-3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21 石家庄迈维伟 业科技有限公 司 2009.11.19 50 张书川出资 25万 元,郭爱群出资 25 万元。 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开发及 销售;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工业自动化产 品,安防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安全技术 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与维修(法律、法规 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 营;需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 可经营) 后端 设备 及前 端设 备 根据发行人及其近三年前十大客户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近三年前十 大客户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近三年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近三年前十大供应商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 行人最近三年的前十大供应商(按照同一实际控制人或母公司口径统计)基本情 况如下: 注册 序交易 客户名称成立时间资本股东持股情况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号内容 (万元) 上海圣晖电子技术领域内四技服务。电子元件、电子产品、 牛勇出资 20万元,朱集成 1电子科技2002-11-15 50电脑及配件,网络设备,五金交电批发零售。(涉 敏出资 30万元电路 有限公司 及许可证凭许可证经营)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2 北京宝雅 科技有限 公司 2002-07-24 60 林崇智出资 30万元, 俞高峰出资 30万元 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维修;销售计 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及 文化、办公用机械、机械设备。(未取得行政许 集成 电路 可的项目除外) 深圳市海电子产品和通信信息产品的半导体设计、开发、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集成 3思半导体2004-10-18 60,000销售及售后服务;相关半导体产品的代理;电子 资 60000万元电路 有限公司 产品和通信信息产品器件和配套件的进出口业务 深圳市信彭少端出资 1200万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代理 4 利康实业 有限公司 2003-11-19 5,500 元,陈少青出资 4100 万元,彭焕林出资 200 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进出口业 进口 集成 6 万元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电路 6深圳市信利康实业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3-3-2-33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普通 货运 机电产品、电子产品、二类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 化学品(其中危险化学品限于《危险化学品经营 深圳市商许可证》允许经营的商品)、纺织品的批发、佣代理 5 贸通供应 链管理有 2001-06-21 6,500 澳捷实业有限公司出 资 6500万元 金代理(不含拍卖)、进出口及相关的配套业务 (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 进口 集成 限公司 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电路 办理申请);煤炭批发经营;酒类批发;供应链 管理咨询;国内货运代理 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及相关产品、 上海联勤 6电子有限2007-06-28 100 陈凤珍出资 5万元,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电器设备的销售,通讯设 PCB 公司 方智刚出资 95万元备的安装(除专控),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电子产品及元器件、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及 7 深圳市映 德电子科 技有限公 司 2005-11-28 500 李雪梅出资 350万元, 王勤芳出资 150万元 相关配套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机电设备、办 公用品的购销;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 其他 配套 设备 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 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及电力电子元 器件、光电器件(含电源供应器)、敏感组件及 8 宁波冠硕 电子有限 公司 2000-06-07 740.75万 美元 达威有限公司出资 740.75万美元 传感器、数字交叉连接设备、支撑通讯网的新技 术设备、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设备( ISDN)、液 晶投影机的制造;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 电源 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 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江伟出资 136.3万元,防盗安全门、防盗窗、柜台、霓虹灯、铜字招牌 江建兴出资 30.55万制作、销售;家用热水器的批发零售及售后服务; 9 兰州西艺 企业有限1994-10-07 235 元,王芳出资 30.55 万元,陆银红出资 金属材料(不含贵、稀有金属)、建筑材料、装 饰材料的批发零售。 其他 配套 责任公司 18.8万元,陆忠华出设备 资 18.8万元 3-3-2-3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汉邦高科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电子产品的组装生产、销售(凭深南环批 PCBA 深圳市相 [2008]50247号经营,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表面 10成科技有2008-03-17 50胡春建出资 50万元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限制商品);经营进贴装、 限公司 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接插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件焊 接 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项目除外);计 11 广州市腾 龙电脑有 限公司 1995-07-26 350 张春如出资 320万元, 赵锦芳出资 10万元, 万素梅出资 20万元 算机软件、电子产品、计算机产品及外部设备的 开发;计算机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电子计算机 网络系统的设计、安装;电子产品、计算机产品 及外部设备的加工、生产(生产加工项目限分支 其他 配套 设备 机构经营) 广州市伟从事通讯设备、家用电器、机电设备的批发零售 昊科技电 王祥成出资 200万元, 贸易,提供相关产品的维修咨询服务,电子产品、 其他 12 子有限公 2001-11-24 1,010钟毅出资 200万元, 电脑软件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维修、销 配套 谢庆荣出资 610万元设备 司 售、施工 北京迅驰技术推广服务;销售电子产品 13 芯星科技 发展有限 2007-08-02 500 张琳出资 40万元,黄 北海出资 460万元 集成 电路 公司 深圳市海精密钣金件、五金件、散热器、精密机械零件的 吴伟出资 45万元,杨 14瑞机电有2004-07-30 50生产、设计、销售。(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机箱 巍出资 5万元 限公司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 从事电脑产品、电子产品、通讯与网络设备(发 MEGA 微优商贸射设备除外)及相关配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其他(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