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昇兴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时间:2015年04月03日 11:32:53 中财网

关于
昇兴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
A

)
股票并
上市的




















(之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25

邮政编码:
350003


电话:(
0591

8806 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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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1

8806 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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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
zenith
@
zenithlawyer
.
com










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
5


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
7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
.
13



、发行人的业务
................................
...................
18


五、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
...............
19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22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
28


八、发行人章程草案的修改
................................
...........
39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0


十、发行人的税务
................................
...................
41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46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47


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
48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昇兴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
A

)
股票并
上市的
补充
法律意见书






闽理股意字
[
201
2
]

2011
029
-
04






致:
昇兴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昇兴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福建至理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
发行人的委托,指派蔡钟山
、蒋浩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A

)
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11

3

25

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闽理股意字
[2011]

029
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现因
天健正信
会计师事务

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1



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并出具了最近三年的审计
报告
,同时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发生了一定变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1]37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的规定,
本所
特此出具补

法律意见
如下:






义:





在本
补充
法律意见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

公司





昇兴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根据上下文,指其
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前
任何时间
的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



昇兴控股





昇兴控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林永贤先生、林永保先生

林永龙先生


北京升兴





升兴
(
北京
)
包装
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中山昇兴





昇兴
(
中山
)
包装
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河北昇兴





昇兴
(
河北
)
包装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山东
昇兴





昇兴
(
山东
)
包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郑州
昇兴





昇兴
(
郑州
)
包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福建恒兴





恒兴
(
福建
)
易拉盖工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香港昇兴





昇兴
(
香港
)
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
子公司


安徽昇兴





昇兴
(
安徽
)
包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睿士控股





睿士控股有限公司


鑫恒昌





福州鑫恒昌贸易有限公司


鑫瑞源





福州鑫瑞源贸易有限公司


鑫宝源





福州鑫宝源贸易有限公司


昇兴企业





昇兴企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同一实际控制人)

昇兴贸易






兴贸易公司,
系发行人的关联方(同一实际控制人)


富昇食品





福建省富昇食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同一实际
控制人)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32
号)


中国
、中国境内、
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陆地区
,就本
补充
法律意见书
而言,不
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境外、中国境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





中华
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新加坡共和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招商
证券



保荐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本所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元、人民币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美元





美国法定货币
美元


港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港元


新加坡元





新加坡共和国法定货币新加坡元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
股票并上市的行



最近三年、


报告期





2009

2010

2011
年度


募投
项目





发行人拟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
鉴于
2011

3

10
日发行人
201
1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
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的有效期限即
将届满,发行人于
2012

1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
股票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
议案》。

2012

2

16

,发行人召开
201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
案,并对下列事项予以逐项表决通过:





1
、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
A

)
股票。



2
、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下同)。



3
、发行数量:
6,0
00
万股。



4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

深圳

券交易所开设证券账户的投
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5
、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或采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方式定价。



6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

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发行方式。



7

上市
地点: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后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8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
1
)
投资
7,323.35
万元用于子公司昇兴
(
山东
)
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
东昇兴”)
马口铁
制罐和底盖生产线建设项目;


(
2
)
投资
6
,
534.58
万元用于公司马口铁涂印、制罐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


(
3
)
投资
38
,
652.54
万元用于公司年产
4.7
亿只易拉罐生产线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首先确保上
述项目的实施,如有资金剩
余,
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或补充
流动资金;
如募集资金不足,则由公司自筹解决。



9
、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公司全体新老
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公司在本次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以及
以前年度滚存的截至本次发行时的未分配利润。


10
、为了确保本次发行上市工作顺利、高效地进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与本次发行上
市相关的事宜,具体包括:


(1)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和
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或确定本次股票
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等具体事宜;


(2)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设,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
在股东大会
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所需金额、资金投入进度、项目实施地点等
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或确定



(3)
办理公司股票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事宜;


(4)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
向政
府有关部门
办理相应的
审批、备案、
工商变更登记等一切手续;


(5)
批准及签署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6)
制作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并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
宜。



11

决议有效期限:
本决议有效期限为一年,自
公司
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
算。

自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
股票并上市的



议案》即行失效。






经核查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名册、
授权委托书、
会议议案、
表决票、会议记录和决议,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开
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了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符合

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第四
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

)
在上述股东大会决议中,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事宜
[
具体授权范围详见本条第
(

)
款第
10

]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授权范围、程
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
规范运行





1
、根据发行人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的文件记载,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
、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对发行人出具的辅
导工作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确认,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
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
入期的;
(2)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
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4
、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正信审
(2012)
专字第
020072

《内部控制
鉴证
报告》以及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
的自我评价报告》,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
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税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质
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分别出具的
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之规定:


(1)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
、发行人现行章程以及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
章程
(
草案
)
中已明确对
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正信审



(2012)GF
字第
02005
2
号《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财
务负责人、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访谈情况,发行
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7
、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正信审
(2012)GF
字第
020052
号《审计报告》,在
2009
年至
2010
年期间,发行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曾相互提
供周转资金,截至
2010

12

31
日,发行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周
转资金已全部结清。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正信

(2012)GF
字第
020052
号《审计报告》和天健正信审
(2012)
专字第
020072
号《内部控制


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目前已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

)
财务与会计





1
、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正信审
(2012)GF
字第
02005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
力较强,
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
、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正信审
(2012)
专字第
020072

《内部控制
鉴证
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天健正信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
鉴证
报告,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3
、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正信审
(2012)GF
字第
02005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
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
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4
、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正信审
(2012)GF
字第
02005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



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
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5
、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正信审
(2012)GF
字第
020052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
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6
、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正信审
(2012)GF
字第
02005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
1
)
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分别为
7,904.94
万元、
11,667.89
万元和
11,910.76
万元
,均为正数,
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
2
)

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4,908.87
万元、
13,000.39
万元和
20,609.72
万元
,累计超过
5,000
万元;最近
3
个会计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85,733.57
万元、
107,286.23
万元和
131,013.28
万元
,累
计超过
3
亿元



(
3
)
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为
36,0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
4
)
最近一期末(截

201
1

12

31
日)
,发行人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
使用权
后)为


净资产
(按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计算)

62,306.2
9
万元

无形资产
占净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
20%



(
5
)
最近一期末(截

201
1

12

31
日)

发行人按母公司财务报表和合
并财务报表计算的未分配利润分别

9,737.01
万元

22,271.59
万元

不存在
未弥补亏损



7
、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正信审
(2012)GF
字第
020052
号《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
(2012)
专字第
020075
号《纳税情况专项鉴证报告》
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
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
赖,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8
、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正信审
(2012)GF
字第
020052
号《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天健正信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访谈情况,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



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
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9
、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正信审
(2012)GF
字第
020052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第三十六
条之规定:


(1)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
、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正信审
(2012)GF
字第
020052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
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

)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
见》(外经贸资发
[2001]
538
号)规定的其他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
(A

)
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2
、如本条第
(

)
款所述,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

)
项之规定。



3
、如本条第
(

)
款所述,发行人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

)
项之规定。



4
、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正信审
(2012)GF
字第
020052
号《审计报告》、
天健正信审
(2012)
专字第
020072
号《内部控制
鉴证
报告》和

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
障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
重大违法行
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

)
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

)
项之规定。



5
、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为
36,0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

)
项之规定。



6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将超过人民币
4
亿
元,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

)
项之规定。



7
、发行人在最近
3
年内主要从事用于食品、饮料等包装的金属容器的生产
和销售业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子公司山东昇兴马口铁制罐和底盖

产线建设项目以及公司马口铁涂印、制罐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和年产
4.7
亿只易
拉罐生产线项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符合《关于上市
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
(

)
款之规定。



8
、根据发行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发行人在
2008

2009

2010
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符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
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
(

)
款第
1
项之规定。



9
、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生产易拉罐、
马口铁空罐、易拉盖及其他金属制品;彩印;
统一协调管理集团内各成员公司的
经营活动和代购代销成员公司的原辅材料和产品(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许
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国务院令第
346
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1
年修订
)
》(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
12
号)的要求,符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
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
(

)
款第
2
项之规定。



10
、发行人现有股份总额为
360,000,000
股,其中,外资股为
354,107,304
股(占
现有
股份总额的
98.3632%
)。根据本次发行方
案,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外资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将不低于
10%
,符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
若干意见》第二条第
(

)
款第
3
项之规定。






(

)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
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


并上市的
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

)


补充
法律意见书
(
之二
)

出具


2011

8

16
日)
至今,
发行
人的
股本总额和股权结
构未发生任何变动。






(

)


补充
法律意见书
(
之二
)

出具

至今,
发行人之境内子公司的股本
变动情况如下:





1
、昇兴
(
山东
)
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昇兴”)


2011

4

25
日,
山东昇兴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增资扩股的决议,同意将其
投资总额从
600
万美元增至
3,560
万美元,注册资本从
300
万美元增至
1,425

美元,新增注册资本
1,125
万美元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昇兴
(
香港
)
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香港昇兴
”)
按持股比例认缴。

2011

5

26
日,
德州经济开发区经
济发展局

《关于昇兴
(
山东
)
包装有限公司增资的
批复》(德经开发外字
[2011]20
号)
批准
了本次增资。


日,山东昇兴领取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商外资鲁府德字
[2010]0650
号)。

发行人及香港昇
兴分三期缴足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1,125
万美元,具体情况如下:


(1)
根据山东益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

7

22
日出具的鲁益维会验




(2011)

94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1

7

21
日,山东昇兴已收到发行人
及香港昇兴以货币方式缴纳的出资
合计
513.4769
万美元。山东昇兴于
2011

7

28
日在山东省德州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实收资本变更为
8
13.4769
万美元




(2)
根据
山东益维联合
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

11

4
日出具的
鲁益维会验

(2011)

142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1

11

3
日,山东昇兴已收到发行
人以货币方式缴纳的出资
158.2328
万美元。山东昇兴于
2011

11

10
日在山
东省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实收资本变更为
971
.
7097
万美元




(3)
根据山东益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

11

30
日出具的鲁益维会验

(2011)

147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1

11

2
9
日,山东昇兴已收到发行
人以货币方式缴纳的出资
453.29
03
万美元。山东昇兴于
2011

12

7
日在山
东省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实收资本变更为
1,425
万美元




发行人及香港昇兴缴纳
上述出资
后,山东昇兴的注册资本

300
万美元变更

1,425
万美元,
实收资本

300
万美元变更为
1,425
万美元,
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
出资额(万美元)


股权比例(
%



1


发行人


1,068
.
75


75


2


香港昇兴


356
.
25


25






1,425
.00


100







本所律师
认为,山东昇兴的上述股本变动
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上述股本
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山东昇兴
是依法有效存续的中国企业法人。






2
、昇兴
(
郑州
)
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昇兴”)


郑州昇兴是于
2011

2

16
日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
意设立昇兴
(
郑州
)
包装有限公司的批复》(郑经政复
[2011]5
号)批准,由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香港昇兴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郑州昇兴于
2011

2

21
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设立
登记,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

发行人及香港昇兴分两期缴纳出资
1333.336985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1)
根据河南明泰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

5

17
日出具的豫明会验字
(2011)




038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1

5

16
日,郑州昇兴已收到发行人以货币
方式缴纳的出资
1,000
万元。郑州昇兴于
2011

5

20
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实收资本变更为
1,
000
万元




(2)
根据河南明泰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

12

27
日出具的豫明会验字
(2011)

J12
-
30
号《验资报告》,截

2011

12

23
日,郑州昇兴已收到

港昇兴
以货币方式缴纳的出资
333.336985
万元。郑州昇兴于
2011

12

29

在河南省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实收资本变更为
1333.336985
万元




发行人
及香港昇兴
缴纳
上述
出资后,郑州昇兴的注册资本仍为
5,000
万元,
实收资本从
0
万元变更为
1333.336985
万元,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



1


发行人


3,750


75


2


香港昇兴


1,250


25






5,000


100








所律师认为,
郑州昇兴的上述股本变动
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上述股本
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郑州昇兴
是依法有效存续的中国企业法人。






3
、恒兴
(
福建
)
易拉盖工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福建恒兴”)


福建恒兴系发行人之控股子公司,
注册资本为
500
万美元,
发行人持有福建
恒兴
55%
的股权。

根据福
建武夷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1

8

23
日出具
的闽武夷会所
(2011
)
验字第
A1037

《验资报告》,截至
2011

8

19
日,

建恒兴收到发行人、
厦门市伟利
高涂料有限公司
(该公司已于
2011

10

28
日更名为“
合润
(
厦门
)
投资有限公司
”)
与恒兴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
兴国际”)
以货币方式缴纳的
第六期
出资
合计
206.10084
0
万美元
,福建恒兴的实
收资本

293.8528
万美元
变更为
499.95364
0
万美元


福建恒兴于
2011

9

2
日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该次变更
登记
后,
福建恒兴登记

实收资本变更为
500
万美元


由于
厦门市伟利高涂料有限公司

上述第六期出资中的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317,033.23
元,按缴款日中国外汇




易中心受权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
1:6.4032
折合为
205,683.60

元,比
该公司
应缴的出资额
206,147.20
美元少
463.60
美元,
合润
(
厦门
)
投资有
限公司
(原名


厦门市伟利高涂料有限公司
”)

2012

2

7
日以货币方式
向福建恒兴

缴出资

人民币
2,927
元(折合
463.60
美元),该出资业经

建武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2

2

7
日出具的闽武夷会所
(2012
)
验字第
A1005

《验资报告》验证。

福建恒兴于
2012

2

14
日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
变更登记
手续
,该次变更登记后,福建恒兴登记的
实收
资本仍为
500
万美元



发行人

厦门市伟利高涂料有限公司
(现名为“
合润
(


)
投资有限公司
”)
与恒兴国际缴纳上述出资后,福建恒兴的注册资本仍为
500
万美元,实收资本从
293.8528
万美元变更为
500







2011

10

28
日,
福建恒兴之少数股东
厦门市伟利高涂料有限公司
在厦
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名称变更
登记

该公司
名称变更为

合润
(
厦门
)
投资
有限公司




2011

12

5


发行人、
合润
(
厦门
)
投资有限公司

恒兴国际
共同签署了《恒兴
(
福建
)
易拉盖工业有限公司合资经
营合同》和《恒兴
(
福建
)
易拉盖工业有限公司章程》。

福建恒兴于
2011

12

28
日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并于
2012

2

7

领取了新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商外资闽马合资字
[2008]0001
号)




福建恒兴在
上述实收资本及
股东名称变更
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
出资额(万美元)


股权比例(
%



1


发行人


275


55


2


恒兴国际
实业有限公司


17
5


35


3


合润
(
厦门
)
投资有限公司


50


10






500


10
0








本所律师
核查,
根据
2010

12

24
日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关于恒兴
(
福建
)
易拉盖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榕开经发
[2010]
资字
111
号)
,福建恒兴的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2011

12

31

届满。由于

建恒兴的少数股东
厦门市伟利高涂料有限公司
在第六期出资中少缴出资
463.60
美元
,该公司


2012

2

7
日向福建恒兴补

了上述差额,并



建武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验证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了
变更登记
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
厦门市伟利高涂料有限公司
存在超过
规定期限向福建恒兴缴
纳出资的瑕疵,
鉴于该
公司
超过规定期限
缴纳
出资的金额很小
(仅
463.60
美元)

该公司
在发现错误后

采取补救措施、
缴足出资

并已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及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
变更登记
手续

因此,
上述
厦门市伟利高涂料有限公司
超过
规定期限
向福建恒兴
缴纳出资的情况对
福建恒兴
的有效存续及生产经营不会造
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也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除此之外,
发行

及恒兴国际
向福建恒兴缴纳出资的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上述
福建恒



东名称变更
登记
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福
建恒
兴是依法有效存续的中国企业法人。






4
、昇兴
(
安徽
)
包装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安徽
昇兴”)


安徽
昇兴是于
2011

11

3
日经
安徽省
滁州市商务局

关于同意成立昇兴
(
安徽
)
包装有限公司的批复
》(
滁商审字
[
2011
]
294
号)
批准,由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香港昇兴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安徽
昇兴于
2011

11

4


安徽省滁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设立登记,注册资本为
3
,000
万元。根据
安徽明信
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

11

26
日出具的
明信验字
(2011)496
号《验
资报告》,截至
2011

11

25
日,
安徽
昇兴已收到发行人
、香港昇兴
以货币方
式缴纳的出资
合计
600.089972
万元。

安徽
昇兴于
2011

11

28
日在
安徽省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香港昇兴
缴纳
本期出资后,
安徽
昇兴的注册资本仍为
3
,000
万元,实收资本从
0
万元变更为
600.089972
万元,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



1


发行人


2
,
2
50


75


2


香港昇兴


7
50


25






3
,000


100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

及其子公司香港昇兴

安徽
昇兴

纳本期出资的行为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安徽
昇兴
是依法
设立并
有效



存续的中国企业法人。






四、发行人的业务




(

)
根据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健正信审
(201
2
)GF


020052

《审计报告》

2011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
(按合并财务报表
数据
计算,

同)

128,317.99
万元
,营业收入为
131,013.28
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占
同期
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7.94
%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

)
发行人境外投资情况





经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闽外经贸外投
[2
011]7
号文

闽外经贸外投
[2011]15
号文批准,发行人在香港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昇兴
(
香港
)
有限公司
(简称“香港昇兴”)的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从
450
万美元增至
1,500
万美元,
发行人对香港昇兴增资的
1,050
万美元由自有人民币购汇出资变更为以人民币
出资(折合
6,867
万元人民币)
,同时
香港昇兴的外文名称由“
SHENGXING (HK)
CO.,LTD
”变更为“
SHENGXING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




2011

5

6
日,发行人换领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编号:商境外
投资证第
3500201100042
号)。该证书核准的具体事项如下:香港昇兴的注册资本为
1,500
万美元,投资
总额为
1,500
万美元,发行人占
100%
的股权;经营范围为:对生产易拉罐、马
口铁空罐及其他金属制品、彩印等项目进行投资;进出口贸易。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境外投资之事宜已获得政府有权部门核准,发行人依法持有《企业境外投资
证书》,符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

2009
年第
5
号令)之规定。






根据
香港区兆康律师行于
2012

2

3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编号:
00434
-
03

以及发行人
、香港昇兴的
确认,
截至
2012

1

18
日,香港昇兴的
名义股本
总额

11,668
万港元,已发行股份数目为
6,542
万股(已发行股份的
每股
面值为
1
港元),该等已发行股份全部由发行人持有;香港昇兴是合法有效
存续的有限公司。






五、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

)
发行人的关联方
发生如下变化:





1
、发行人的子公司


(
1
)
山东昇兴,发行人持有其
75%
的股权,发行人之子公司香港昇兴持有其
25%
的股权。



经德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关于昇兴
(
山东
)
包装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德经开发外字
[2011]20
号)批准,
山东
昇兴于
2011

5

26
日领取了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商外资鲁府德字
[2010]0650
号)
,并
分别

2011

7

28


2011

11

10
日、
2011

12

7

在山东省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其注册资本从
300
万美
元增至
1,425
万美元,实收资本从
300
万美元增至
1,425
万美元。



(
2
)
郑州昇兴,发行人持有其
75%
的股权,发行人之子公司香港昇兴持有其
25%
的股权。



该公司
分别

2011

5

20


2011

12

29

在河南省郑州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办理
了变更登记,其
注册资本仍为
5,000
万元,
实收资本

0
万元增

1333.336985
万元




(
3
)
福建恒兴,
该公司
分别

2011

9

2


2012

2

14

在福州经
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其注册资本仍为
500

美元,
实收资本从
293.8528


元增至
5
00







该公司原股权结构为:
发行人持有其
55%
的股权,
恒兴国际
持有其
3
5%
的股
权,厦门市伟利高涂料有限公司持有其
10%
的股权。


厦门市伟利高涂料有限公



2011

10

28
日更名


合润
(
厦门
)
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恒兴

2011

12

28
日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东名称的变更登
记,


2012

2

7
日领取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批准号:商外资闽马合资字
[2008]0001
号),
该公司
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发行人持有其
55%
的股权,恒兴国际持有其
35%
的股权,
合润
(
厦门
)
投资有限公

持有其
10%
的股权。




(4)
安徽
昇兴,发行人持有其
75%
的股权,发行人之子公司香港昇兴持有其
25%
的股权。



该公司在
安徽省滁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日期为
2011

11

4
日,《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注册号:
34110040000577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
商外资皖府资字
[2011]217

;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600.089972
万元;注册地址为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济开发
区蚌埠路以东、上海路以西、铜陵路以南、安庆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为林永保。

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
从事生产用于各类粮油食品、果蔬、饮料、奶粉、
日化品内容物的金属包装制品
(
厚度
0.3
毫米以下
)
,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







2

与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


(1)
中新石化
(
福建
)
有限公
司,新加坡兴隆控股
(
私营
)
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100%
的股权。



该公司于
2011

8

8

在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了变更
登记
,经营
范围变更为:筹建液体化工品库、油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筹建期

2012

8

21
日)。






(

)
关联交易





根据
天健正信
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天健正信审
(201
2
)GF


020052

《审计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与其关
联方
(不含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
司)



2011


存在
“接受关联方担保”的
关联交易

2011


关联方为
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
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被担保



贷款机构


担保业务种类


主债务金额


(
万元
)


主债务期限


或授信额度期限


关联担保人


及担保方式


北京升兴


中国银行


福州市鼓楼支行


授信额度


4,500


2010.11.09


-
2011.11.02


林永贤、林永保提供
保证


发行人


中国光大银行


福州分行


授信额度
(

)


11,125


2011.01
.
28


-
2012
.0
1
.2
7


林永贤、
李珍娇、

永保

谭宝仪、
林玉
叶、林恩强
提供房产
抵押
担保


发行人


中国光大银行


福州分行


借款


1,000


2011.05.13


-
2012.05.12





发行人


中国光大银行


福州分行


借款


1,5
00


2011.06.03


-
2012.06.02





林永贤、
李珍娇、

永保

谭宝仪、
林玉
叶、林恩强
提供房产
抵押
担保





发行人


中国光大银行


福州分行


借款


1,530.316744


2011.07.15


-
2012.07.14


发行人


中国光大银行


福州分行


借款


969.683256


2011.07.15


-
2012.07.14


发行人


中国光大银行


福州分行


授信额度
(

)


17,500


2011.12.28


-
2012.12.27


发行人


中国
银行


福州市鼓楼支行


授信额度


10,100


2011.08.18


-
2012.07.21


富昇食品提供房产及
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


发行人


中国银行


福州市鼓楼支行


10,100
万元授信
额度项下的借款


2,000


2011.09.09


-
2012.09.07


发行人


中国银行


福州市鼓楼支行


10,100
万元授信
额度项下的借款


2,000


2011.11.14


-
2012.11.13


发行人


中国银行


福州市鼓楼支行


授信额度


15,400


2011.08.18


-
2012.07.21


林永贤、林永
保、富
昇食品提供保证


发行人


中国银行


福州市鼓楼支行


授信额度


20,000


2011.08.18


-
2016.07.21


林永贤、林永保提供
保证


发行人


交通银行


福建省分行


开立银行承兑


汇票额度


5,700


2011.08.05


-
2012.05.25


林永贤提供保证


北京升兴


中国银行


福州市鼓楼支行


授信额度


4,500


2011.08.18


-
2012.07.21


林永贤、林永保提供
保证




〔注:
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


2010

11

1
日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编
号:
GDTJZ1
0006
),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同意授予发行人
11,125
万元的授信额度,该授信
额度有效期限自
2011

1

28
日起至
2012

1

27
日止。

2011

12

27
日,双方签
订《综合授信协议》(编号:
GDTJZ11009
),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同意授予发行人
17,500
万元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有效期限自
2011

1
2

28
日起至
2012

1
2

27
日止,双
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涵盖原《综合授信协议》(编号:
GDTJZ10006
)项下的未结清
业务授信额度在内。







(

)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独立董事
陈祖武先生、胡继荣先生和徐开翟先生于
2012

1

26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发生的关联交
易均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履行了合法审议程序,关联交易价格是公允的,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行为
。同日,发行人监事会亦出具如下意见:在最
近三年以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按照一般市场经济原则进行,关联
交易价格没有偏离市场独立主体之间进
行交易的价格,关联交易是公允、合理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正信审
(201
2
)GF


020052(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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