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昇兴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三)

时间:2015年04月03日 11:36:12 中财网

关于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
A

)
股票并上市的




















(之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25

邮政编码:
350003


电话:(
0591

8806 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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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
................................
....
5


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
17


三、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
20


四、发行人的股东
................................
...................
26


五、发行人的业务
................................
...................
27


六、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
...............
29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33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
37


九、发行人章程草案的修改
................................
...........
52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53


十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
56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
................................
.................
58


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61


十四、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62


十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
65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
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A

)
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闽理股意字
[
201
3
]

2011
029
-
1
3






致: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司”

或“昇兴集团”


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蔡钟山
、蒋浩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
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11

3

25

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闽
理股意字
[2011]

029
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现因
致同会计师
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对发行人
2013


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最近
三年的审计报告,
同时
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发生了一定变化,根据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发
[2001]37
号《公开发
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的规定,
本所
特此出具补充
法律意见
如下:






义:





在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除
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

昇兴集团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根据上下文,指其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前任何时间的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分公司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分公司


控股股东、


昇兴控股





昇兴控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林永贤、林永保和林永龙





北京升兴





升兴
(
北京
)
包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中山昇兴





昇兴
(
中山
)
包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河北昇兴





昇兴
(
河北
)
包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山东昇兴





昇兴
(
山东
)
包装有限
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郑州昇兴





昇兴
(
郑州
)
包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福建恒兴





恒兴
(
福建
)
易拉盖工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香港昇兴





昇兴
(
香港
)
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安徽昇兴





昇兴
(
安徽
)
包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睿士控股





睿士控股有限公司


鑫恒昌





福州鑫恒昌贸易有限公司


鑫瑞源





福州鑫瑞源贸易有限公司


鑫宝源





福州鑫宝源贸易有限公司


昇兴企业





昇兴企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同一实际控制人)

昇兴贸易





昇兴贸易公司

系发行人的关联方(同一实际控制人)


富昇食品





福建省富昇食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同一实际
控制人)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32
号)


中国、中国境内、
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言,不
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境外、中国境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新加坡共和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招商证券、保荐
机构
、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致同会计师事务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本所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元、人民币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美元





美国法定货币美元


港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港元


新加坡元





新加坡共和国法定货币新加坡元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
股票并上市的行



最近三年、报告






2011
年度、
2012
年度

2013
年度


募投项目





发行人拟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一、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合
法性




(

)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

发行人之控股股东昇兴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兴控股”)出具了《关
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承诺》,
承诺如




(1)
昇兴控股
作为昇兴集团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
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有的昇兴集团的股份,也不由昇兴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昇兴控股
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昇兴集团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昇兴集团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不低于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




(3)
昇兴集团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昇兴集团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昇兴集团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昇兴控股
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
上述承诺为
昇兴控股真实意思表示,昇兴控股
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
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昇兴控股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林永贤、林
永保、林永龙)出具了《关于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36
个月内,其
保证昇兴控股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

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昇兴集团的股份,也不由昇兴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昇兴集
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其
保证不转让所持有的昇
兴控股
股权。






3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林永贤、林永保、李敦波)、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吴武良、童晓冬、陈信东)出具了《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承诺》

承诺如下:


(1)
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所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
12

月后,

在担任昇兴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昇兴集团股份不超


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间接持有的
昇兴集团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所间接持有昇兴集团股份数量占所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

50%




(2)
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昇兴集团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
价格(如果因昇兴集团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
于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
昇兴集团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昇兴集团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昇兴集团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昇兴集团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


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

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
上述承诺为

真实意思表示,

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
、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签署了《
关于昇兴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本
预案对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作了详细的
规定
,并提出了
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如下: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采取预
案中所述的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
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公司将在前述事
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
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
上述承诺为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相关
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
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昇兴控股出具了《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承诺如下:


(1)
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昇兴控股将购回已
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有)。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后
3
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
事会、拟订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召集、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当发行人或控股股东根据前述承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回购价格将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



(
3
)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昇兴控股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3
个工作日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
失的相关工作;



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
券监督管理
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
4
)
上述承诺为
发行人
、昇兴控股的真实意思表示,
发行人
、昇兴控股自愿
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
、昇兴控
股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发行人之
实际控制人

林永贤、林永保、林永龙

出具了《实际控制人
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承诺如下:


(1)
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
若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实际控制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3
个工作日内,
实际控制人
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
关工作;



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3)
上述承诺为
实际控制人
的真实意思表示,

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
、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承诺如下:


(1)
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
若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启动
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3)
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上述承诺为

真实
意思表示,

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
、发行人之控股股东昇兴控股出具了《关于在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声明并承诺如下:



(1)
昇兴控股作为昇兴集团的控股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
管要求持有发
行人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的关于其所持昇兴集团股票锁定承诺。



(2)
减持的方式



昇兴控股减持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昇兴控股在减持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在锁定期满后的
6
个月内,昇兴控股减持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数量不超
过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5%
(如果昇兴集团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后有实施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的,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
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昇兴控股减持所持
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数量不超过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10%





昇兴控股减持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的价格将综合考虑当时的二级市场
股票交易价格、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昇兴控股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昇兴集团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做相应调整)不低于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昇兴控股

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
如果昇兴控股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昇兴控股将在昇兴集团的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昇兴集团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因昇兴控股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昇兴控股持有的昇兴集团股
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
如果因昇兴控股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昇兴控股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9

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睿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睿士控股”)出具了《关于在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声明

承诺
如下



(1)
睿士控股作为昇兴集团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
求持有昇兴集团的股份,并严格履行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的关于睿士控股所持昇兴集团股票锁定承诺。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睿士控股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昇兴集
团的股份,也不由昇兴集团回购该
部分股份。



(2)
减持方式:在睿士控股所持昇兴集团股份锁定期满后,
睿士控股
减持所
持有昇兴集团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
减持数量:在睿士控股所持昇兴集团股份锁定期满后的
6
个月内,睿士
控股减持的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昇兴集团股份总数的
50%




(4)
减持价格:在睿士控股所持昇兴集团股份锁定期满后,睿士控股减持所
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
确定,并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
睿士控股在减持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截至本声明签署日,睿士控股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其所持
有的昇兴集团股票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睿士控股对未来减持昇兴集
团股票之事项暂时没有明确的计划。






10

发行人出具了《
关于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承诺
》,发行
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
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承诺事项,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
2
)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发行人还承诺,上述承诺内容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公司自
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11

发行人之
控股股东昇兴控股、实际控制人(
林永贤、林永保、林永龙

出具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保证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
守下列约束措施:


(1)
如果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控股股


实际控制人将在昇兴集团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昇兴集团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因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昇兴集团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昇
兴集团股份在控股股东履行完
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昇兴集团有权
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
如果昇兴集团在昇兴控股作为其控股股东期间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有权部门认定昇兴控股应承担责任的,昇兴
控股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昇兴控股

实际控制人还承诺,上述承诺内容系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
有效,他们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承诺
》,上
述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
施:


(1)
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2)
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
止领取薪酬,同时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
3
)
如果因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

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4
)


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经有权部门认定

应承担责任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承诺,并声明上述承诺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3
、发行人出具了《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自主配售合规性的承诺
》,承诺
如下: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不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公司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员工;
公司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
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
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
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本条



②、③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
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
②、③
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上述各款规定的限
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2
)
不采取操纵新股价格、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
为;


(
3
)
不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但不向其配售股票;不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
报价和申购;



(
4
)
不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
他人申
购股票;


(
5
)
不通过自主配售以
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
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
6
)
不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
偿;


(
7
)
不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



发行人确认
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4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监事
(林建高、
张友强
、官兰香)
出具了《
关于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承诺
》,
承诺如下:


(1)
自昇
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
所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


(2)
在担任昇兴集团监事期间且
福州鑫瑞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
源”)
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每年转让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
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
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其所间接持有昇兴集团股份数量占所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上述监事还声明上述承诺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其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5

发行人之控股股东昇兴控股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

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
昇兴控股


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
企业或经济组织(
发行人
及其现有的或将来新增的子公司除外,以下同)未以任
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
发行人
相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
发行人
存在
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

昇兴控股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期间

昇兴控股
及其单独控制或与他



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在
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下列形式
或其他任何形式从事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
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或间接从事用于食品、饮料等包装的金属容器的
生产和销售业务;

投资、收购、兼并从事
用于食品、饮料等包装的金属容器的
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

以托管、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从事用于
食品、饮料等包装的金属容器的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

以任
何方
式为发行人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或帮助。



(3)
若发行人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发行人享有优先权,
昇兴控股
及其单

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4)
如违反上述承诺,
昇兴控股
将赔偿由此给
发行人
造成的全部损失。






16
、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
(林永贤、林永保、林永龙)
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
本人


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或经济组织(
发行人
及其现有的或将来新增的子公司除外,以下同)未以任何方
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
发行人
相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
发行人
存在竞争
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
在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
人共同控制
发行人
期间,
本人
及其单独控制或与
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下列形
式或其他任何形式从事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
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或间接从事用于食品、饮料等包装的金属容器
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投资、收购、兼并从事
用于食品、饮料等包装的金属容器
的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

以托管、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从事用
于食品、饮料等包装的金属容器的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

以任

方式为发行人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或帮助。



(3)
若发行人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发行人享有优先权,
本人
及其单独控
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4)
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
将赔偿由此给
发行人
造成的全部损失。






17

发行人之控股股东昇兴控股、实际控制人
(林永贤、林永保、林永龙)



出具了
《关于
规范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承诺
如下:


(1)
在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期间,
昇兴控股、实际控制人及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
联交易;


(2)
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
易,
昇兴控股、实际控制
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
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
原则,与
发行人
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保证不通过
关联交易损害
发行人
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如违反上述承诺,
昇兴控股、实际控制人
愿意承担由此给
发行人
造成的
全部损失。






18

发行人之控股股东昇兴控股、实际控制人(林永贤、林永保、林永龙

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下:


如因
发行人
或其子公司在
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
股票并
上市之前的房屋租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厂房、仓库、宿舍等)存在瑕疵或
产生风险、纠
纷,给
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
昇兴控股、实际控制人
承诺对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
费用予以全额补偿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以保证
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免于遭受损
失。






19

发行人之控股股东昇兴控股、实际控制人(林永贤、林永保、林永龙

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下:


(1)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在其作为
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或监事期间,在
发行人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
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向
关联企业、其他非金融企业违规拆借资金(包括借入或借出资金)的议案时,将
对该等议案投反对票,以保护
发行人
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2)

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因在
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与关联自然



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
昇兴控
股、
实际
控制人
承诺对
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因受处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费用进行
等额补偿,
以保证
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不受损失,
昇兴控股、实际控制人
对上述补
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的责任。






(

)
经核查上述承诺函
、发行人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昇兴控股、睿
士控股的股东会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昇兴控股、睿士控股
作出上述

诺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责任主体
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合法。






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2013

2

18
日,发行人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议案》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相关事宜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

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
发行人于
2013

12

4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
股票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上市后适用的
<
公司章程
(
草案
)
>
的议



《关于制定
<
公司未来三年(
2013
-
2015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在首次
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的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
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时
公司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士处
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
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等与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
13

12

20

,发行人召开
2013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
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议案》、《关于修订公司上市后适用的
<
公司章程
(
草案
)>
的议案》、
《关于制定
<

司未来三年(
2013
-
2015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在



首次
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
行性分析的议案》

议案,并对下列事项予以逐项表决通过:





1
、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
股票。



2
、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下同)。



3
、首次公开发

新股
数量:不少于
4,050
万股,但不超过
6,000
万股


计为
6,000
万股

。本次实际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发行时证
券市场的具体情况等,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证券监管机构的
批准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
公开
发售。



4
、发行对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账户的
网下投资者和网上
投资者
(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5
、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
采用向网下投资者
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
价格;
或采用中国证监会
认可
的其他方式定价。



6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
发行和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
认可
的其他发行方式。



7
、上市地点: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后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8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1)
投资
7,323.35
万元用于子公司昇兴
(
山东
)
包装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
东昇兴”)
马口铁制罐和底盖生产线建设项目;


(2)
投资
6,534.58
万元用于公司马口铁涂印、制罐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


(3)
投资
38,652.54
万元用
于公司年产
4.7
亿只易拉罐生产线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首先确保上述项目的实施,如有资金剩
余,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或补充
流动资金;如募集资金不足,则由公司自筹解决。



9
、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公司全体新老



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公司在本次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以及
以前年度滚存的截至本次发行时的未分配利润。



10
、为了确保本次发行上市工作顺利、高效地进行,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授权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
门的要求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
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或确定
本次股票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等具体事宜;


(2)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建设,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在股东大会
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所需金额、资金投入进度、项目实施地点等
具体安排
进行调整或确定;


(3)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票登
记托管、限售锁定等相关手续,并办理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
关事宜;


(4)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向政
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备案、工商变更登记等一切手续;


(5)
起草、签署、批准、执行、修改、中止、终止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合
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6)
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福建
至理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组织公司及
中介机构制作本次发
行上市的申报材料并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7)
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文件,对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8)
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并负责处理与实施
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事宜。



11
、决议有效期限:本决议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计算。



在公司
2013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本次
重新制订的
《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
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后,公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A

)
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予以废止。






经核查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名册、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
表决票、会议记录和决议,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
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了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符合中
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
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

)
在上述股东大会决议中,发行人
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
人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全权处理与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
事宜
[
具体授权范围详见本条第
(

)
款第
10

]
。本所律师
认为,上述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
规范运行





1
、根据发行人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的文件记载,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
、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对发行人出具的辅
导工作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确认,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
入期的;
(2)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
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4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致同专字
(2014
)

350ZA006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
发行人董事会
《关于
2013

12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税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分别出具的
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之规定:


(1)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

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
、发行人现行章程以及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
(
草案
)

中已明



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致同审字
(2014
)

350ZA0035
号《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访谈情况,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条之规定。



7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致同审字
(2014
)

350ZA0035
号《审计报告》、致
同专字
(2014
)

350ZA006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目前已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
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

)
财务与会计





1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致同审字
(2014
)

350ZA0035
号《审计报告》,

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专字
(2014
)

350ZA0065

《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
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3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致同审字
(2014
)

350ZA0035
号《审计报告》,发
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在报告
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之规定。



4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致同审字
(2014
)

350ZA0035
号《审计报告》,发
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
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
进行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5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致同审字
(
2014
)

350ZA0035
号《审计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
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



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6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致同审字
(2014
)

350ZA0035
号《审计报告》,发
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1)
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分别为
11,910.76
万元、
10,051.30
万元

10,153.22
万元
,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2)
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分别为
20,609.72
万元

6,601.64
万元

25,988.37
万元
,累计超过
5,000
万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131,013.28
万元

131,362.54
万元

173,588.97
万元
,累计超过
3
亿元;


(3)
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为
36,0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4)
最近一期末(截至
2013

12

31
日),发行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
使用权后)账面价值为
395,584.04
元,净资产(按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权益计算)为
847,967,012.20
元,无形资产(
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
资产的比例为
0.05
%
,不高于
20%



(5)
最近一期末(截至
2013

12

31
日),发行人按母公司财务报表和合
并财务报表计算的未分配利润分别为
17,493.88
万元和
43,903.44
万元,不存在
未弥补亏损。



7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致同审字
(2014
)

350ZA0035
号《审计报告》、致
同专字
(2014
)

350ZA0098
号《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
审核报告》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依法
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
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8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致同审字
(2014
)

350ZA0035
号《审计报告》以
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签字注册
会计师的访谈情况,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
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9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致同审字
(2014
)

350ZA0035
号《审计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六条之规定:


(1)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致同审字
(2014
)

350ZA0035
号《审计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
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

)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
见》(外经贸资发
[2001]538
号)
规定的其他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
(A

)
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2
、如本条第
(

)
款所述,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

)
项之规定。



3
、如本条第
(

)
款所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盈
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

)
项之规定。



4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致同审字
(2014
)

350ZA0035
号《审计报告》、致
同专字
(2014
)

350ZA006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
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海关、
外汇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
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

)
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

)
项之规定。



5
、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为
36,0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

)
项之规定。



6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将超过人民币
4
亿
元,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

)
项之规定。



7
、发行人在最近
3
年内主要从事用于食品、饮料等包装的金属容器的生产
和销售业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子公司山东昇兴马口铁制罐和底盖生
产线建设项目以及公司马
口铁涂印、制罐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和年产
4.7
亿只易
拉罐生产线项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符合《关于上市
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
(

)
款之规定。



8
、根据发行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发行人在
2011

201
2

2013
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符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
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
(

)
款第
1
项之规定。



9
、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生产易拉罐、
马口铁空罐、易拉盖及其他金属制品;彩印;统一协调管理集团内各成员
公司的
经营活动和代购代销成员公司的原辅材料和产品(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许
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国务院令第
346
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1
年修订
)
》(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
12
号)的要求,符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
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
(

)
款第
2
项之规定。



10
、发行人现有股份总额为
360,000,000
股,其中,外资股为
354,107,304
股(占现有股份总额的
98.3632%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外资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将不低于
10%
,符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
若干意见》第二条第
(

)
款第
3
项之规定。






(

)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

票并上市的其他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股东




(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福州鑫恒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
恒昌”)持有发行人股份
1,964,232
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
额的
0.5456%
。该
公司共有股东
8
人,

2013

7
月至今该公司有
1
名股东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发生了变动,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姓名


原任职务


变动情况


1


赵志生


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4

1

离职







(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福州鑫瑞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

源”)持有发行人股份
1,964,232
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的
0.5456%
。该
公司共有股东
27
人,

2013

7
月至今该公司有
6
名股东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任职情况发生了变动,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姓名


原任职务


现任职务或变动
情况


1


翁金华


公司制罐厂副经理


公司制罐厂
厂长



福建工厂
生产管理部经理


2


郑金源


中山昇兴品管科主任



厂务主任


中山昇兴品管部经理



厂务主任


3


徐智聪


中山昇兴人事部见习经理


中山昇兴人事部经理


4


赵正枚


中山昇兴采购部见习经理


中山昇兴采购部经理


5


林智鹏


中山昇兴动力科主任


公司
动力科主任


6


林祖辉


公司彩印厂见习厂长


公司彩印厂厂长







(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福州鑫宝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
宝源”)
持有发行人股份
1,964,232
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

0.5456%
。该
公司共有股东
27
人,

2013

7
月至今该公司有
8
名股东在发行人
及其
子公司
的任职情况发生了变动,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姓名


原任职务


现任职务或变动情况


1


丘鸿长


北京升兴制罐厂厂长


北京升兴制罐厂厂长



生产管理部经理


2


陈盘水


北京升兴彩印厂
厂长


因个人原因于
2013

9
月离职


3


郑庆平


公司仓管部副经理


公司仓管

主任


4


张文娟


北京升兴彩印厂主任


因个人原因于
2013

7
月离职


5


张双燕


北京升兴生产管理部经理、


营销部主任


北京升兴营销部
主任


6


吴本文


北京升兴品管部主任


因个人原因于
2013

8
月离职


7


高冬静


山东昇兴财务部见习经理


山东昇兴财务部
经理


8






郑州昇兴制罐厂副厂长


郑州昇兴制罐厂厂长



生产管理部经理







五、发行人的业务




(

)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致同审字
(2014
)

350ZA0035
号《审计报告》,
2013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按合并财务报表数据计算,下同)为
170,015.71
万元,营业收入为
173,588.97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
的比例为
97.94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

)
发行人的
境外投资情况





经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闽外经贸外投
[2011]7
号文、闽外经贸外投
[2011]15
号文批准,发行人在香港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昇兴
(
香港
)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香港昇兴
”)
的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从(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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