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银河投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时间:2015年04月03日 19:36:27 中财网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作为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投资”或“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就银河投资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具
体如下:

一、银河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43号”《关于核准北海银河产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银河投资向特定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696,800股新股,发行价格每股2.87元,募集资金总额
1,149,999,816.00元,扣除发行费用14,975,696.7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1,135,024,119.2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3月9日到位,经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CHW证验字[2015]0008号”《验资报告》。


银河投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募
集资金制定了专户存储制度,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根据银河投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偿还银行贷款金额不
超过6.00亿元,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根据公司银行贷款的偿还需要,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已用
自筹资金偿还了部分的银行贷款。



截至2015年3月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偿还银行贷款33,239.00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贷款行名称

借款起止日期

借款金额

偿还时间

偿还金额

1

国家开发银行

2006.5.16

2014.5.28

10,350

2014.5.28

1,000

2

国家开发银行

2006.5.16

2014.8.27

2014.8.27

750

3

国家开发银行

2006.5.16

2014.11.27

2014.11.26

1,000

4

国家开发银行

2006.5.16

2015.2.25

2015.2.11

1,000



小计









3,750

1

工商银行南昌站
前路支行

2014.3.12

2014.9.5

2,900

2014.8.22

1,500

2014.9.5

1,400

2

工商银行南昌站
前路支行

2014.1.17

2014.7.16

1,800

2014.6.13

1,800

3

工商银行南昌站
前路支行

2014.1.17

2014.7.4

1,400

2014.6.13

1,400

4

工商银行南昌站
前路支行

2014.1.17

2014.7.10

1,600

2014.6.13

1,600

5

招商银行

2014.3.6

2015.3.2

2,000

2015.3.2

2,000



小计









9,700

1

柳州银行

2013.6.13

2014.6.13

1,700

2014.6.9

1,700

2

柳州银行

2013.8.16

2014.6.16

2,000

2014.6.16

2,000

3

柳州银行

2014.1.2

2014.6.26

2,000

2014.6.18

2,000

4

工商银行柳州双
鱼支行

2013.12.19

2014.12.16

1,000

2014.11.13

1,000

5

国家开发银行

2013.5.27

2014.5.26

2,500

2014.5.26

2,500

6

国家开发银行

2012.8.8

2014.8.7

3,500

2014.8.7

3,500

7

柳州农村信用社

2014.3.5

2015.3.4

2,000

2015.3.4

2,000



小计









14,700

1

国家开发银行

2013.6.20

2014.6.19

1,000

2014.7.2

1,000

2

招商银行

2013.12.18

2014.6.20

1,000

2014.6.20

1,000

3

招商银行

2014.1.9

2014.6.20

1,000

2014.6.20

1,000

4

招商银行

2014.1.9

2014.7.8

1,000

2014.7.8

1,000

5

中信银行

2014.3.26

2015.3.26

490

2014.8.14

490

6

中信银行

2014.5.9

2015.5.9

99

2014.8.18

99



小计









4,589

1

北部湾银行

2014.1.22

2015.1.22

500

2015.1.22

500



小计









500



总计









33,239




2015年3月3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华核字
[2015]002022号”《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项目的鉴证报告》,鉴证结论为“我们认为,银河投资公司编制的截止2015
年3月9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银
河投资公司截止2015年3月9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情况。”

2015年4月2日,银河投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决定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偿还
部分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33,239万元。上述事项已经银河投
资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银河投资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33,239万元的事项,已经银河投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银
河投资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进行了专项鉴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
不超过6个月。本保荐机构同意银河投资实施该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梁 军 王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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