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乐凯新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 邮编: 100004 2301 CITI C BUILDING ,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 100004 , PRC 电话 / TEL: ( 8610 ) 58918166 传真 / FAX :( 8610 ) 58918199 网址 /WEBSITE : http://www.kangdabj.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康达股发字 [ 2012 ] 第 023 - 1 号 二零一二年 十 二 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G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康达股发字 [ 2012 ] 第 023 - 1 号 致: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 本所 ” ) 接受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 发行人 ” 或 “ 公司 ”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就发 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以下 简称 “ 首发 ” 或 “ 本次发行上市 ” ) 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在此之前,本所律师已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 [ 2012 ] 第 023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保 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 业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以 下简 称 “ 《法律意见书》 ” ) 及康 达股发字 [ 2012 ] 第 024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律师 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 《律师工作报告》 ” ) 。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函》(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20906 号,以下简称 “ 反馈意见 ” )的要求,同时,发行人将补充上报 2012 年度 中期 财务报告,根据上报时间的调整,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首发相关的若干事项进 行了补充核查,据此,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 《暂行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 《编报规则》 ”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 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 是以该等事实发生时或事实处于持续状态下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 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为依据做 出判断。对于非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 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所有查验对象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 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 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 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为准。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 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 本次发行上市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 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 1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最近两年董事、董事长变化 的原因、时间,发行人 2010 年初的董事仅有三人留任,董事长两度变更,请发 行人说明董事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的变化情况 1 、 2009 年 12 月 28 日,乐凯磁信息召开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 选举徐京燕、陈必源、张作泉、锁亚强、郑之敏为董事,组成董事会。 同 日,乐 凯磁信息召开董事会,会议选举徐京燕为董事长。 2 、 2011 年 2 月 2 6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选举 张建恒、徐京燕、郑之敏、刘彦峰、陈必源为董事,组成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 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张建恒为董事长,徐京燕 为副董事长。 3 、 2011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增选王树林为董事,增选林钢、富志侠、马学禄 为 独立董事。 4 、 2012 年 2 月 2 日,因工作调动,张建恒辞去董事、董事长等职务。 2012 年 2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同意张建 恒先生辞去董事、董事长等职务;选举王树 林为董事长。 5 、 2012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增选王一宁 为董事。 6、2012年6月,发行人董事郑之敏因病去世。 2012年8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同意增 选王朝辉为董事。 (二)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董事长变化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发行人最近两 年董事、董事长变化的原因如下: 1 、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变化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0 年初,乐 凯磁信息董事会由 5 名董事构成 , 其中 乐凯公司、原股东乐凯公司工会和自然人 股东分别提名 2 名、 2 名和 1 名董事 。 2011 年 2 月,乐凯磁信息整体变更为股份 公司,为加强控股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力以及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效率,根据公 司经营管理需要,发行人对经营管理团队作 出 内部调整,即控股股东增加提名 1 名董事, 原 总经理刘彦峰 调整为总经理、 董事,原董事张作泉调整为监事,原董 事锁亚强调整为副总经理。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符合 本次发行上市 的要 求, 2011 年 11 月,发行人新增 4 名董事,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另外 1 名董事 由控股股东乐凯公司提名,至此,发行人董事会人数增 加至 9 名 。 2012 年 2 月, 原董事张建恒因国有控股股东乐凯公司人事变动和任职调整辞去董事职务。 2012 年 3 月,发行人增补乐凯公司提名的王一宁为董事 。 2012 年 6 月,原董事郑之 敏因病去世 。 2012 年 8 月, 发行人增补乐凯公司提名的王朝辉为董事。 2、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长变化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长变动 均系由于国有控股股东乐凯公司人事变动和任职调整所致,变更后的董事长仍为 乐凯公司提名的董事。 3、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变化主要由于经营管理团队内 部调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国有控股股东人事变动和任职调整以及董事去世等 原因导致,上述董事变化不会对控股股东通过其提名的董事行使对发行人董事会 的控制权,以及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长变 动系因国有控股股东人事变动和任职调整所致,变更后的董事长仍为控股股东提 名的董事。因此,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 2 、请发行人说明职工持股会成员所占份额如何确 定,各成员包括于常利、张少纯等人转让股份是否出于自愿,是否实际取得相 应的转让款,有无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说明代持的 原因,代持期间相关股东权 利如何行使,目前 8 名因解除劳动合同退出职工持股会的会员对职工持股清理过 程的确认情况,有无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 意见。 (一)职工持股会成员所占份额的确定依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说明,经核查 , 2003 年 10 月 30 日,乐凯公 司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报送了《关于批准 < 中国乐凯 胶片集团公司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 > 和 < 第一批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单位的 方案 > 的请示》(乐凯字 [2003]36 号)。 2004 年 1 月 5 日,国务院国资委作出《关 于中国乐 凯胶片集团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资分配 [2004]14 号),经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审 核,批准乐凯公司制定的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总体规划和方案。 2004 年 10 月 21 日,乐凯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 <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乐 凯磁带厂分离改制实施方案 > 的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同意由乐凯公司、乐凯公 司工会(设职工持股会)及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在对磁带厂进行分离改制的基 础上出资设立新公司。根据《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乐凯磁带厂分离改制实施方 案》(以下简称 “ 《改制实施方案》 ” )的规定, 乐凯公司以在乐凯磁带厂占有的 国有净资产出资;乐凯公司工会(下设职工持股会)以乐凯磁带厂国有净资产支 付给部分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设备和现金出资;自然人股东以乐凯磁带厂国有净 资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设备和现金出资。 为便于职工参与改制,经纳入改制范围的职工协商,决定在乐凯公司工会下 设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会以乐凯公司工会的名义参与出资新设立的公司。 2005 年 1 月, 218 名参与改制职工分别以乐凯磁带厂用净资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设备及现金形成了对职工持股会的出资,并成为职工持股会会员。 各种 出资方式 的出资金额、比例的形成过程如下: 1 、以乐凯磁带厂净资产形式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出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乐凯磁带厂改制过程中, 内部号召职工积极参与改制,同时建议职工将分得的改制经济补偿金(以乐凯磁 带厂净资产形式)投入到拟设立的职工持股会,再以乐凯公司工会的名义参与投 资设立乐凯磁信息。 根据乐凯公司于 2003 年 6 月 5 日 下发的《关于印发〈改制单位员工劳动关 系和经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凯人字 [2003]24 号)的相关规定,为推进 乐凯公司下属单位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理顺改制单位与 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参 与改制并进入国有非控股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 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标准为:按职工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计算,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月工资标准以改 制前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 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由 各单位的国有净 资产支付 。 根据上述文件, 152 名职工分别用从乐凯磁带厂分得的改制经济补偿金向职 工持股会出资,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净资产形式的经济 补偿金出资(元) 序号 姓名 净资产形式的经济补 偿金出资(元) 1 翟保定 95,640 77 韩贺兴 23,598 2 张运刚 79,152 78 胡彦红 23,598 3 廖双全 73,160 79 霍学青 23,598 4 梁国忠 69,200 80 焦红 23,598 5 高和平 68,096 81 李建鸣 23,598 6 仲吉田 68,080 82 李万钧 23,598 7 张作泉 62,330 83 屈洪丽 23,598 8 陈胜恩 61,166 84 田旭东 23,598 9 刘红霞 52,605 85 王国胜 23,598 10 范香胜 52,564 86 王智英 23,598 11 陈鸿艳 50,932 87 许俊英 23,598 12 锁亚强 48,740 88 姚军 23,598 13 陈康永 48,030 89 殷春生 23,598 14 赵欣 47,449 90 张建国 23,598 15 李兰波 46,008 91 赵建革 23,598 16 刘汉来 44,712 92 崔同来 19,872 17 李连生 44,547 93 郭传力 18,630 18 韩桂元 44,340 94 郭育新 18,630 19 俞新荣 43,890 95 李俊明 18,630 20 陈建国 43,470 96 孙亮 18,630 21 潘惠君 43,470 97 王兰生 18,630 22 李文庶 42,465 98 张桂军 18,630 23 王平 42,460 99 王子钰 16,317 24 雷建国 42,098 100 石玉章 16,146 25 魏祥玉 40,986 101 王晓宇 16,146 26 张乃成 39,744 102 杨惠敏 16,146 27 邵立 39,600 103 朱明芳 13,740 28 刘文明 39,540 104 刘涛 12,420 29 任惠玲 39,000 105 王林通 12,420 30 田进才 38,550 106 胡健林 11,704 31 王进良 38,502 107 王义军 9,968 32 吴云发 38,502 108 代楠 9,936 33 殷万里 37,590 109 冯波 8,694 34 陈亚军 37,260 110 林建 8,694 35 耿素玲 37,260 111 冯涛 7,452 36 贾玉 37,260 112 宋萌 7,452 37 李跃辉 37,260 113 王明 7,452 38 刘金钟 37,260 114 王铮 7,452 39 王康永 37,260 115 张京 7,452 40 杨勇 37,260 116 董社昌 4,968 41 张杰 37,260 117 时伟玲 4,968 42 张立忠 37,260 118 王东 4,968 43 张宁 37,260 119 魏建 4,968 44 赵胜岭 37,260 120 阎俊波 4,968 45 赵星 37,260 121 于常利 4,968 46 董迎春 34,776 122 张京肖 4,968 47 马文娟 34,485 123 刘嘉秋 3,930 48 张俊国 33,462 124 肖艳军 3,924 49 赵广 32,760 125 曹晨飞 3,726 50 杨炳建 32,700 126 李春柳 3,726 51 史淑珍 32,292 127 刘志勇 3,726 52 王秋生 31,775 128 马岩 3,726 53 衣春亭 31,050 129 武江涛 3,726 54 李少普 29,232 130 张慧慧 3,726 55 刘宏燕 29,000 131 董旭辉 2,490 56 崔国祥 28,566 132 陈亚松 2,484 57 庞国辉 28,566 133 杜文杰 2,484 58 张丽 28,060 134 李娜 2,484 59 闫保平 28,006 135 李伟(男) 2,484 60 刘勤 27,720 136 屈晓明 2,484 61 陈华 27,324 137 任彦忠 2,484 62 阳灶文 26,586 138 田君欢 2,484 63 田四雨 26,353 139 边江 1,242 64 张士红 26,040 140 常欣 1,242 65 陈丽欣 25,764 141 邸兰涛 1,242 66 倪建从 25,344 142 韩华 1,242 67 刘洪彬 25,289 143 廖颖 1,242 68 刘志刚 25,023 144 刘姗 1,242 69 李强 24,840 145 刘锡刚 1,242 70 牛晓东 24,840 146 刘旭 1,242 71 郑晓红 24,840 147 柳进 1,242 72 周春丽 24,332 148 杨茉 1,242 73 王福英 23,613 149 张少纯 1,242 74 范香忠 23,598 150 张潇潇 1,242 75 关江伟 23,598 151 赵华娟 1,242 76 郭铁红 23,598 152 周仁朴 1,242 合计 3,754,635 本所律师对上述以经济补偿金方式出资的人员中的 146 人进行了访谈,并制 作了《访谈笔录》,该等人员均对上述出资情况予以确认。 6 人未接受访谈,该 等人员均为后期退 出职工持股会的人员。 2 、以现金出资 ( 1 )参与改制的乐凯磁带厂职工自有资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乐凯磁带厂改制时号召职 工以现金形式参与改制,乐凯磁带厂部分职工根据自愿原则以现金方式向职工持 股会进行出资 ,具体出资 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现金出资数额(元) 序号 姓名 现金出资数额(元) 1 张作泉 10,000 9 马文娟 5,000 2 翟保定 8,000 10 阳灶文 5,000 3 高和平 5,000 11 王义军 3,000 4 张运刚 5,000 12 田进才 2,000 5 俞新荣 5,000 13 廖颖 2,000 6 锁亚强 5,000 14 陈康永 1,000 7 李文庶 5,000 15 王铮 1,000 8 王平 5,000 合计 67,000 本所律师对上述以现金出资人员中的 14 人进行了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 录》,该等人员均对上述出资情况予以确认。 1 人未接受访谈,其为后期退出职 工持股会的人员。 ( 2 )通达公司在乐凯磁带厂的劳务 工 出资 2004 年 10 月 21 日,乐凯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关于通过 < 中国乐凯 胶片集团公司乐凯磁带厂分离改制实施方案 > 的决议》,根据《改制实施方案》的 规定,自愿参加改制的通达公司在乐凯磁带厂的劳务工,其可与通达公司解除劳 动合同,通达公司按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协商同意后,劳务工将解除劳 动合同时所得经济补偿金用以作为对新公司的出资。 通达公司在乐凯磁带厂的 63 名劳务工向职工持股会 以 现金 方式 出资 ,具体 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现金出资数额(元) 序号 姓名 现金出资数额(元) 1 潘倩云 16,561 33 王友玲 11,888 2 杨清 15,168 34 邢翠燕 11,826 3 孟立新 15,108 35 王艳萍 11,738 4 段彦萍 15,099 36 朱庆玲 11,559 5 刘艳君 14,885 37 要淑华 11,553 6 徐继民 14,574 38 季长生 11,489 7 孙辉 14,534 39 董抒 11,327 8 周小梅 14,141 40 胡燕明 11,301 9 刘勇红 14,000 41 史育文 11,283 10 王新田 13,839 42 金磊 11,246 11 安丽 13,797 43 臧冀青 11,202 12 李保荣 13,637 44 王娟娟 11,157 13 黄亚娟 13,593 45 刁军 10,935 14 苑东杰 13,558 46 于玫 10,875 15 郝元波 13,530 47 李秀荣 10,838 16 王国义 13,407 48 刘冬至 10,720 17 王凤云 13,045 49 李智慧 10,600 18 尹万云 12,989 50 陈利利 10,512 19 郝培力 12,908 51 谢飞 10,435 20 陶贵龙 12,894 52 乔嫒 10,404 21 路月萍 12,891 53 郭鸿燕 10,381 22 时玮 12,738 54 崔红芳 10,345 23 吴福东 12,713 55 李伟(女) 10,341 24 杜红霞 12,574 56 迟丽 10,179 25 冯贤权 12,512 57 王梅 9,828 26 王惠恋 12,289 58 朱亚利 9,828 27 郑素平 12,264 59 刘立勇 9,828 28 邢东培 12,174 60 庞立新 9,828 29 张若兰 12,048 61 徐立荣 9,828 30 黄二钢 11,980 62 王敏 9,828 31 唐永恒 11,928 63 王笑非 14,000 32 梁红志 11,893 合计 766,373 上述 63 名通达公司劳务工现金出资 包括 62 名通达公司劳务工的经济补偿金 752,373 元,以及 1 名通达公司劳务工王笑非分得的经济补偿金和部分自有资金 共计 14,000 元。 根据由 62 名通达公司劳务工本人签字确认的《通达劳务工解除劳动合同补 偿金》表,同时根据本所律师对通达公司劳务工中 61 人进行的访谈 ,以及由其 签字确认的《访谈笔录》,其对作为通达公司员工参与乐凯磁带厂改制予以确认, 对从通达公司分得的经济 补偿金数额表示认可,并确认其自愿以该部分现金向职 工持股会出资。 2 人未接受访谈,该等人员均为后期退出职工持股会的人员。 3 、以设备份额出资 乐凯磁带厂 177 名职工以其集资购买的设备( 涂布机 1 台、压光机 2 台、切 带机 1 台)的相应份额向职工持股会出资, 该等设备为乐凯磁带厂 180 名职工集 资购买取得,其中 177 人以其持有的设备份额向职工持股会出资,另外 3 人以其 持有的设备份额直接出资设立乐凯磁信息。 根据本所律师对部分参与集资购买设备的人员进行的访谈,及由其出具的 《关于集资购买设备并用于出资参与企业改制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 和确认函》, 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核查, 180 名职工集资购买上述 4 台 设备的过程如下: 根据乐凯公司决议和乐凯磁带厂办公会决定,乐凯磁带厂中高层管理人员 等 共 24 人自愿共同集资购买四台设备(涂布机 1 台、压光机 2 台、切带机 1 台)。 随着乐凯磁带厂改制工作的推进,考虑到全体职工对乐凯磁带厂的贡献,经原设 备集资人同意,对设备出资份额进行调整,并同意其他参与磁带厂改制的人员可 自愿参加设备集资,扩大集资人员数量。最终于 2004 年 12 月将设备集资人员 调 整 至 180 人,该等 180 人最终出资情况及享有的设备出资份额 如下 : 序 号 姓名 出资金 额(元) 设备份 额比例 序 号 姓名 出资金 额(元) 设备份 额比例 序 号 姓名 出资金 额(元) 设备份 额比例 1 俞新荣 13,297 4.82% 61 王康永 304.5 0.11% 121 梁红志 304.5 0.11% 2 高和平 11,390 4.13% 62 杨勇 304.5 0.11% 122 王友玲 304.5 0.11% 3 锁亚强 11,390 4.13% 63 张俊国 304.5 0.11% 123 邢翠燕 304.5 0.11% 4 陈必源 10,000 3.62% 64 赵广 304.5 0.11% 124 朱庆玲 304.5 0.11% 5 刘彦峰 8,390 3.04% 65 杨炳建 304.5 0.11% 125 要淑华 304.5 0.11% 6 王德胜 8,390 3.04% 66 刘宏燕 304.5 0.11% 126 季长生 304.5 0.11% 7 翟保定 8,390 3.04% 67 闫保平 304.5 0.11% 127 董抒 304.5 0.11% 8 张运刚 8,390 3.04% 68 张士红 304.5 0.11% 128 胡燕明 304.5 0.11% 9 张作泉 8,390 3.04% 69 陈丽欣 304.5 0.11% 129 史育文 304.5 0.11% 10 李文庶 8,390 3.04% 70 倪建从 304.5 0.11% 130 金磊 304.5 0.11% 11 王平 8,390 3.04% 71 郑晓红 304.5 0.11% 131 臧冀青 304.5 0.11% 12 赵欣 8,390 3.04% 72 牛晓东 304.5 0.11% 132 王娟娟 304.5 0.11% 13 马文娟 8,390 3.04% 73 王福英 304.5 0.11% 133 刁军 304.5 0.11% 14 阳灶文 8,390 3.04% 74 田旭东 304.5 0.11% 134 于玫 304.5 0.11% 15 石玉章 5,034 1.82% 75 郭铁红 304.5 0.11% 135 刘冬至 304.5 0.11% 16 唐小红 5,000 1.81% 76 焦红 304.5 0.11% 136 李智慧 304.5 0.11% 17 廖双全 4,195 1.52% 77 关江伟 304.5 0.11% 137 陈利利 304.5 0.11% 18 梁国忠 4,195 1.52% 78 霍学青 304.5 0.11% 138 谢飞 304.5 0.11% 19 仲吉田 4,195 1.52% 79 屈洪丽 304.5 0.11% 139 乔嫒 304.5 0.11% 20 范香胜 4,195 1.52% 80 李万钧 304.5 0.11% 140 迟丽 304.5 0.11% 21 陈康永 4,195 1.52% 81 许俊英 304.5 0.11% 141 代楠 304.5 0.11% 22 李连生 4,195 1.52% 82 赵建革 304.5 0.11% 142 王梅 304.5 0.11% 23 董迎春 4,195 1.52% 83 张建国 304.5 0.11% 143 朱亚利 304.5 0.11% 24 崔国祥 4,195 1.52% 84 崔同来 304.5 0.11% 144 刘立勇 304.5 0.11% 25 张丽 4,195 1.52% 85 郭育新 304.5 0.11% 145 庞立新 304.5 0.11% 26 刘洪彬 4,195 1.52% 86 张桂军 304.5 0.11% 146 徐立荣 304.5 0.11% 327 李建鸣 4,195 1.52% 87 潘倩云 304.5 0.11% 147 王敏 304.5 0.11% 28 姚军 4,195 1.52% 88 杨惠敏 304.5 0.11% 148 林建 304.5 0.11% 29 王国胜 4,195 1.52% 89 杨清 304.5 0.11% 149 王铮 304.5 0.11% 30 韩贺兴 4,195 1.52% 90 孟立新 304.5 0.11% 150 王明 304.5 0.11% 31 王子钰 4,195 1.52% 91 段彦萍 304.5 0.11% 151 阎俊波 304.5 0.11% 32 朱明芳 4,195 1.52% 92 刘艳君 304.5 0.11% 152 时伟玲 304.5 0.11% 33 王艳萍 4,195 1.52% 93 徐继民 304.5 0.11% 153 董社昌 304.5 0.11% 34 韩桂元 2,517 0.91% 94 孙辉 304.5 0.11% 154 于常利 304.5 0.11% 35 耿素玲 2,517 0.91% 95 周小梅 304.5 0.11% 155 张京肖 304.5 0.11% 36 张杰 2,517 0.91% 96 刘勇红 304.5 0.11% 156 刘嘉秋 304.5 0.11% 37 张立忠 2,517 0.91% 97 王新田 304.5 0.11% 157 肖艳军 304.5 0.11% 38 刘志刚 2,517 0.91% 98 安丽 304.5 0.11% 158 李春柳 304.5 0.11% 39 刘涛 2,517 0.91% 99 李保荣 304.5 0.11% 159 武江涛 304.5 0.11% 40 胡健林 2,517 0.91% 100 黄亚娟 304.5 0.11% 160 曹晨飞 304.5 0.11% 41 王东 2,517 0.91% 101 苑东杰 304.5 0.11% 161 张慧慧 304.5 0.11% 42 魏建 2,517 0.91% 102 郝元波 304.5 0.11% 162 刘志勇 304.5 0.11% 43 陈胜恩 304.5 0.11% 103 王国义 304.5 0.11% 163 廖颖 304.5 0.11% 44 刘红霞 304.5 0.11% 104 王凤云 304.5 0.11% 164 田君欢 304.5 0.11% 45 陈鸿艳 304.5 0.11% 105 尹万云 304.5 0.11% 165 李伟(男) 304.5 0.11% 46 李兰波 304.5 0.11% 106 王义军 304.5 0.11% 166 李娜 304.5 0.11% 47 陈建国 304.5 0.11% 107 郝培力 304.5 0.11% 167 任彦忠 304.5 0.11% 48 潘惠君 304.5 0.11% 108 陶贵龙 304.5 0.11% 168 陈亚松 304.5 0.11% 49 雷建国 304.5 0.11% 109 路月萍 304.5 0.11% 169 张潇潇 304.5 0.11% 50 田进才 304.5 0.11% 110 时玮 304.5 0.11% 170 赵华娟 304.5 0.11% 51 张乃成 304.5 0.11% 111 吴福东 304.5 0.11% 171 杨茉 304.5 0.11% 52 邵立 304.5 0.11% 112 杜红霞 304.5 0.11% 172 常欣 304.5 0.11% 53 任惠玲 304.5 0.11% 113 冯贤权 304.5 0.11% 173 邸兰涛 304.5 0.11% 54 吴云发 304.5 0.11% 114 王林通 304.5 0.11% 174 柳进 304.5 0.11% 55 殷万里 304.5 0.11% 115 王惠恋 304.5 0.11% 175 刘旭 304.5 0.11% 56 贾玉 304.5 0.11% 116 郑素平 304.5 0.11% 176 周仁朴 304.5 0.11% 57 赵星 304.5 0.11% 117 邢东培 304.5 0.11% 177 边江 304.5 0.11% 58 张宁 304.5 0.11% 118 张若兰 304.5 0.11% 178 张少纯 304.5 0.11% 59 刘金忠 304.5 0.11% 119 黄二钢 304.5 0.11% 179 满玉梅 304.5 0.11% 60 赵胜岭 304.5 0.11% 120 唐永恒 304.5 0.11% 180 周白雪 304.5 0.11% 合计 276,000 100% 按照乐凯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通过<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乐凯磁带厂分离改制实施方案>的决议》,同意乐凯磁带厂职工以所购买的设备 按照 评估价值出资设立新公司。根据北京中必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4 年 5 月 15 日出具的《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乐凯磁带厂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书(二)》(中必达评报字 (2004) 第 125 号),截至 2004 年 2 月 29 日,上述 4 台 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为 1,812,999.23 元。 因此,参与集资购买设备的 180 名员工中 177 人向职工持 股会出资时,相关 设备份额的价值确定以该等设备的评估价值为依据。 177 名员工以设备份额向职 工持股会出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设备出资 (元) 序号 姓名 设备出资 (元) 序号 姓名 设备出资 (元) 1 俞新荣 87,346 61 赵广 2,000 121 朱庆玲 2,000 2 高和平 74,820 62 杨炳建 2,000 122 要淑华 2,000 3 锁亚强 74,820 63 刘宏燕 2,000 123 季长生 2,000 4 翟保定 55,113 64 闫保平 2,000 124 董抒 2,000 5 张运刚 55,113 65 张士红 2,000 125 胡燕明 2,000 6 张作泉 55,113 66 陈丽欣 2,000 126 史育文 2,000 7 李文庶 55,113 67 倪建从 2,000 127 金磊 2,000 8 王平 55,113 68 郑晓红 2,000 128 臧冀青 2,000 9 赵欣 55,113 69 牛晓东 2,000 129 王娟娟 2,000 10 马文娟 55,113 70 王福英 2,000 130 刁 军 2,000 11 阳灶文 55,113 71 田旭东 2,000 131 于玫 2,000 12 石玉章 33,068 72 郭铁红 2,000 132 刘冬至 2,000 13 唐小红 32,845 73 焦红 2,000 133 李智慧 2,000 14 廖双全 27,557 74 关江伟 2,000 134 陈利利 2,000 15 梁国忠 27,557 75 霍学青 2,000 135 谢飞 2,000 16 仲吉田 27,557 76 屈洪丽 2,000 136 乔嫒 2,000 17 范香胜 27,557 77 李万钧 2,000 137 迟丽 2,000 18 陈康永 27,557 78 许俊英 2,000 138 代楠 2,000 19 李连生 27,557 79 赵建革 2,000 139 王梅 2,000 20 董迎春 27,557 80 张建国 2,000 140 朱亚利 2,000 21 崔国祥 27,557 81 崔同来 2,000 141 刘立勇 2,000 22 张丽 27,557 82 郭育新 2,000 142 庞立新 2,000 23 刘洪彬 27,557 83 张桂军 2,000 143 徐立荣 2,000 24 姚军 27,557 84 潘倩云 2,000 144 王敏 2,000 25 王国胜 27,557 85 杨惠敏 2,000 145 林建 2,000 26 李建鸣 27,557 86 杨清 2,000 146 王铮 2,000 27 韩贺兴 27,557 87 孟立新 2,000 147 王明 2,000 28 王子钰 27,557 88 段彦萍 2,000 148 张京肖 2,000 29 朱明芳 27,557 89 刘艳君 2,000 149 阎俊波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