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乐凯新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z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 邮编: 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 100004 , PRC 电话 / TEL: ( 8610 ) 58918166 传真 / FAX :( 8610 ) 58918199 网址 /WEBSITE : http://www.kangdabj.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 上市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康达股发字 [ 2012 ] 第 024 号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G 目 录 释 义 ................................ ................................ ................................ ..................... 3 引 言 ................................ ................................ ................................ ..................... 7 一、律师事务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 ................................ .... 7 二、律师的查验过程及《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 8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声明 ................................ ................................ .............. 10 正 文 ................................ ................................ ................................ ................... 1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 .......... 1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 .. 1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 .............. 15 四、发行 人的设立 ................................ ................................ ................................ .. 2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 .............................. 28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3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 .................. 46 八、发行人的业务 ................................ ................................ ................................ .. 7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 ...................... 8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 11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 ............ 11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 12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 12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2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 12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 ............................ 13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 13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 ............ 13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 ................ 14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 140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 142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 ............................ 142 二十三、总体结论性意见 ................................ ................................ .................... 159 释 义 本 《律师工作报告》 内,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 乐凯新材 指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 指 2011 年 3 月共同发起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包括 1 名法人及 193 名自然人 乐凯 磁信息 指 保定乐凯磁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身 乐凯磁带厂 指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乐凯磁带厂 乐凯公司 指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乐凯公司工会 指 中国乐凯集团公司 工会委员会 职工持股会 指 保定乐凯磁信息材料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中 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名义对外持 有股权 航天科技集团 指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通达公司 指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保定通达实业公司 山东凯丽 指 山东凯丽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乐凯 纸业 指 上海乐凯纸业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保荐人 / 主承销商 / 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 / 大信会计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流通 报告期 指 2009 年度、 2010 年度、 2011 年度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公司章程 ( 草案 ) 》 指 经发行人 2012 年 3 月 7 日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待上市后生效和实施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 经发行人 2011 年 2 月 26 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经发行人 2011 年 2 月 26 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经发行人 2011 年 2 月 26 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指 经发行人 2011 年 11 月 28 日 201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 指 经发行人 2011 年 11 月 28 日 201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总经理工作细则》 指 经发行人 2011 年 2 月 26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指 经发行人 2011 年 2 月 26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指 经发行人 2011 年 11 月 2 8 日 201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 指 经发行人 2011 年 11 月 2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 细则》 指 经发行人 2011 年 11 月 2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 细则》 指 经发 行人 2011 年 11 月 2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工作细则》 指 经发行人 2011 年 11 月 2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 10 届第 42 号)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席令 10 届第 43 号) 《律师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 10 届第 76 号) 《暂行办法》 指 《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 办法》( 2009 年 1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第 249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证监发 [2001]37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 国证监会令第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 法部公 告 [2010]33 号)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 上 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招股说明书》 指 《 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的《审计报告 》(大信审字 [2012] 第 1 - 0969 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大信专审字 [2012] 第 1 - 0479 号) 《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的 《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 ( 大信专审字 [2012] 第 1 - 0478 号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 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发字 [ 2012 ] 第 02 4 号 致: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的委托,参与发行 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并 在创业板 上市工 作。本所律师在 核查 、查证发行人的相关资 料基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 《律师法》、 《 暂行办法 》 、 《编报规则》 、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 《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 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 律师工作报告 》 。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一)本所成立于 1988 年 9 月,是首批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 朝阳区工人体育馆院内 。本所为中国服务网络最大的综合性律 师事务所 之一,拥有 200 多名律师及 10 个分支机构。金融、证券、公司及其相 关的法律服务是本所的主要业务之一。 (二) 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律师为娄爱东律师 、肖钢律师 、 陈蕊 律师 , 三 位律师主要证券业务、执业经历及联系方式如下: 1 、娄爱东律师 : 中国首批证券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 会委员, 1989 年加入本所,合伙人律师。作为 境内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项目的特聘法律顾问或 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参与了三十余家公司的境内外 股票发行上市工作。 2 、肖钢律师 : 执业律师, 2001 年进入本所,现为合伙人律师, 20 05 年作为 中国法律顾问工作于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 曾担任过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 十余家境 内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特聘法律顾问或主承销商特聘法律顾 问。 3 、陈蕊 律师 : 执业律师, 2008 年加入本所,专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参 与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等 多家 境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曾 担任多家上市公司收购或重组项目、银行次级债发行项目以及公司中期票据发行 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上述三位 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 邮政编码: 100004 电话: 010 - 58918166 传真: 010 - 58918199 E - : aidong.lou@kangdalawyers.com gang.xiao@kangdalawyers.com rui.chen@kangdalawyers.com 二、 律师的查验过程及《律师工作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 的制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的查验原则: 本所律师在参与发行人 发行上市 工作中,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 循审慎性及重要性的原则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查验。 (二)本所律师的查验方式 本所律师在对本次 发行上市 相关法律事项查验过程中,依据《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合理、充分的运用了下 述各项基本查验方法,并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其他合理查验方式进行补 充: 1 、对于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待查验事项,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及其他 相 关方查验了凭证原件并获取了复印件;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 下,本所律师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 2 、对于需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制作了访谈笔录; 3 、对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书面文件进行了查验,分析了书面信息的 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了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了分析 判断; 4 、对于需以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问题,本所律师依要求对实地调查情 况制作了笔录; 5 、对于需以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核查了相关公告、网页或者其 他载体相关信息; 6 、在查验法人或者其分支机 构有关主体资格以及业务经营资格时,本所律 师就相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照的原 件进行了查验; 7 、在对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进行查验时, 本所律师查验了登记机关制作的财产权利证书原件并获取了复印件,并就该财产 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进行了查证、确认; 8 、在对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查验了其购买合 同和发票原件,并现场查看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9 、根据本次 发行上市 项目查验需要,向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主管机关、产权 登记机关、银 行等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查证、确认。 10 、查阅了有关公共机构的公告、网站。 (三)本所律师的查验内容 本所律师在参与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 工作中,依法对发行人的设立过程、股 权结构、组织机构、公司章程、经营状况、产权状况、关联关系、同业竞争、重 要合同、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税收、重大诉讼等重大事项以及 发行上市 的授权情 况、实质条件、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上报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的法律风 险等问题逐一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四)本所律师的查验过程 本所律师自 2009 年 10 月开始介入发行人 发行上市 准备工作,迄今累计工 作 超过 2 , 0 00 个小时。在此期间,为了履行律师尽职调查的职责、充分了解发行人 的法律状况及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本所律师主要从事了以下工作: 1 、对发行人规范运作依法进行了指导;对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了现 场勘查;对经营状况进行了了解;对发行人与 发行上市 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基本 情况介绍进行了查阅,就有关问题详细询问了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财务 部 门 及 董事会办公室 的负责人 等相关人员 ,在此基础上与其他有关中介机构一起制 定了公司 发行上市 的工作方案。 2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要求, 提出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据此调取、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登记档案资 料以及其他与 发行上市 有关的文件。 3 、就发行人守法状况等问题征询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4 、本所律师与保荐机构、审计机构等公司 发行上市 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进 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5 、就有关问题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了解线索,收集了相关信息和证据。 6 、对与 发行上市 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了详细核查和见 证,对公司主要资产的产权证书出具了鉴证意见。 通过本所律师的上述工作,在根据事实确信发行人已经符合 发行上市 的条件 后,本 所律师出具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声明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 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 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 据做出判断; 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 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 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律 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 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 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 发行上市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 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发行上市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 馈意见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和 / 或《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 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的《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并确 认不存在上述情形。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 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 发行人于 2012 年 2 月 15 日召开第 一 届董事会第 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 、 《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 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 《关于上市前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 等与本次 发 行上市 相关的议案,并决定提交发行人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 2012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 年度 股东大会 ,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 / 代理人共 194 名,代表股份 4,600 万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与会股东 / 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有关本次 发行上市 的议案: 1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 1 )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2 )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 3 )发行数量: 1,540 万股; ( 4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 5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证券交易所开户并有权进行创 业 板市场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 6 )发行价格: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 由公司和 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 ; ( 7 )股票拟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 8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方式; ( 9 )本项决议的有效期: 自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有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终方案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股票 发行市场具体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报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后实施。 2 、审议通过 《关于上市前滚存 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 如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公司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未分配利 润,以及 2011 年 12 月 31 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前产生的滚存利润,由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共享。 3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 》 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后,所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两个项目: 热敏磁票生产线扩建项目,计划投入 8,053.01 万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计划投 入 3,100.00 万元。计划全部用募集资金投入。若募集资金不足时,按上述次序安 排资 金,缺口部分资金将由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解决。为加快项目 建设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实施上 述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 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4 、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具体 事宜 , 具体内容包括: ( 1 )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聘请有关中介服务机 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并于获准发行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申请并获得其批准,在获准上市后 办理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事宜; ( 2 )根据股东大会会议批准的原则,确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发 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发行定价、发行方式、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 发行上市地等; ( 3 )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招 股说明书 》 及其它有关文件; ( 4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市场变化,调整、修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运用方案; ( 5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 《 公司章程( 草案) 》 ; ( 6 )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 7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股转持相关手续; ( 8 )办理与实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它一切事宜。 上述授权有效期:本次授权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已依法定程序获得公司 2011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股东大会已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 的一切事宜,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发行上市方案尚需获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发行人股票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 四 ) 经核查, 发行人上述与本次 发行上市 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 效。 ( 五 ) 经核查, 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本次 发行 上市 事宜,该等授权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范围、程序均合法、 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是依法成立、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经营期限自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已经超过三 年。 发行人 目前持有 保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 核发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130605000009730 )。发行人成立日期为 200 5 年 2 月 3 日, 住所为 保定市和润路 569 号 , 法定代表人为王树林 ,注册资本为 4,6 00 万元, 实 收资本为 4,600 万元, 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 : 磁记 录材料(包括:磁条、磁卡、磁卡宽片、磁记录纸、航空判读带、航空磁带、空 白录音录像磁带)、热敏纸、压印箔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电子自动门禁系统及 门票、带盒、轴芯的生产、加工、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房屋 租赁;软件开发与 销售;技术咨询与服务;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 (二) 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公司应予终止的情形,即未出现 以下情形: 1 、 《公司章程》 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 2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发行人已通过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 年度工商年检登记。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已持续经营 3 年以上,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 实质 条件 核查如下: (一)经发行人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以每股人民币 1 元面值公开发行不超过 1,540 万 股股票,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 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经发行人 201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 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 、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乐凯磁信息于 200 5 年 2 月 3 日成立,以 2010 年 7 月 31 日 为基准日 , 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 3 年 。 2 、根据《审计报告》及 《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 ,发行人 2009 年度 、 2010 年度 、 201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9,392,905.60 元、 20,142,950.60 元、 31,344,240.95 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发行人最近 2 年连续盈利,最近 2 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 。 3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净资产为 84,817,727.61 元,不少于 2,000 万元 ,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形 。 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4,600 万元 ,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四)根据 大信验字 [2010] 第 1 - 0076 号 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 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 或者 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 权 转移 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 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 其主营业务为 从事热敏磁票、磁条 及磁卡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 环境保护政策,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原 为乐凯公司 。 2011 年 9 月 5 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 《关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与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改革 [2011]1035 号),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批准,乐凯公司整体并入航天科技集 团 。 2011 年 9 月 30 日,乐凯 公司完成了并入航天科技集团的工商变更登记,发 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变更为 航天科技集团。 根据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 > 第十二条 “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 的理解和适用 ——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 号》(证监法律字 [2007]15 号)第五条的规定,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 发生变更,因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最近 2 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具体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 “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之 “ (四)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 ” ) 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七)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且发行人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影响发 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 户存在重大依赖; 5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八)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 依法纳税 , 享受 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 在严重依赖,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九)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说明 ,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 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 等重大或有事项, 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行人 、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 出具的 声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控股股东及受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暂行办法》第十 七条的规定。 (十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 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 能力,发行人与 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 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 关联交易,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 (十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 公司治理结构, 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各委员会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据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十三)根据 大信会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1 、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货币 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的 审计意见: “ 贵公司 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 允反映了贵公司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 财务状况以及 2011 年度、 2010 年度、 2009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 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 《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告 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 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 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贵 公 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准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 ,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十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 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 控股 股 东 、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 占用的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 ( 十五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的 《公司章 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 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已明确对外 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 为 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暂行 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十六 )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 发行上市 相关法 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 《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十七 )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 十八 )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际控制人 最近 3 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发行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 人 最近 3 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 年前,但目前 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十九 )经发行人 201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发行上市 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为 “ 热敏磁票生产线扩建项目 ” 、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 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 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 适应,符 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二十 )根据经发行人 201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保定乐凯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 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发行 A 股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 A 股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即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 第 ( 一 ) 项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以乐凯磁信息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保定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2010年9月25日,大信会计出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0]第1-1840 号),截至2010年7月31日,乐凯磁信息的净资产审计值为46,554,912.56元。 2010年10月15日,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保定乐凯磁 信息材料有限公司拟股改设立股份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友大正评报字 (2010)第269号),截至2010年7月31日,乐凯磁信息的净资产评估值5,109.13 万元。 2010年11月6日,乐凯磁信息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整体变更设立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议案,同意乐凯磁信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经审计确认的截至2010年7月31日的 净资产46,554,912.56元,以其所享有的权益按照1:0.988的比例折股,股份公 司总股本为46,000,000股,其余554,912.56元计入资本公积;并确认了194名发 起人股东在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 2010年11月6日,发行人的194名发起人共同签署了《保定乐凯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以整体变更形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 司的股份总数4,6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注册资本为4,600万元;各发起 人将其在乐凯磁信息拥有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按约定投入股份公司,乐凯磁信息 经审计的净资产46,554,912.56元,按1:0.988的比例折算为其所持有的股份公 司的股份。 2010年11月10日,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下发了《企业名称变 更核准通知书》((保)名称变核内字[2010]第3035号),核准企业名称变更 为“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11日,乐凯公司下发了《关于同意保定乐凯磁信息材料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为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乐凯办字[2010]42号), 同意乐凯磁信息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方案,并同意将国有股权管理 方案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 2011年1月20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1]55号),同意乐凯磁信息整 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同意整体变更后乐凯公司持有乐凯 新材2,033.5077万股股份,占乐凯新材总股本的44.21%。 2011年2月26日,全体发起人召开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 议作出如下决议: 1 、 审议通过 《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筹办情况的报告》; 2 、 审议通过 《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3 、 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4 、 审议通过 《董事会议事规则》; 5 、 审议通过 《监事会议事规则》; 6 、 审议通过 《关于设立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的议案》; 7 、 审议通过 《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 》; 8 、 审议通过 《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 价情况的报告》; 9 、 审议通过 《关于聘请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 限公司 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10 、 审议通过 《 授权董事会办理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等一 切有关事宜的议案 》; 11 、 审议 通过 《关于自审计基准日至股份公司设立之日之间产生的权益由整 体变更后的股份公司享有和承担的议案》 ; 12 、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 13、选举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 2011年3月1日,大信会计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0]第1-0076 号),经审验,截至2011年2月26日,发行人已收到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乐 凯磁信息的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46,000,000元,各股东以乐凯磁信息截至2010 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6,554,912.56元,以1:0.9881的比例折股投入, 折股后净资产余额554,912.56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1年3月9日,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号为130605000009730),发行人成立日期为2005年2月3日, 住所为保定市创业路369号,法定代表人为张建恒,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4,60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磁记录材料(包 括:磁条、磁卡、磁卡宽片、磁记录纸、航空判读带、航空磁带、空白录音录像 磁带)、热敏纸、压印箔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电子自动门禁系统及门票、带盒、 轴芯的生产、加工、销售;从事录音带、录像带复制(复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年10月31日);机械设备租赁;房屋租赁;软件开发与销售;技术咨询 与服务;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 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 发行人设立时,其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 姓名 认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乐凯公司 20,335,077 44.2067% 净资产 2 刘彦峰 1,871,362 4.0682% 净资产 3 锁亚强 603,508 1.3120% 净资产 4 翟保定 594,350 1.2921% 净资产 5 俞新荣 576,954 1.2542% 净资产 6 张运刚 569,841 1.2388% 净资产 7 高和平 546,888 1.1889% 净资产 8 张作泉 471,193 1.0243% 净资产 9 王德胜 460,811 1.0018% 净资产 10 赵欣 452,452 0.9836% 净资产 11 李连生 418,178 0.9091% 净资产 12 阳灶文 393,802 0.8561% 净资产 13 陈康永 393,033 0.8544% 净资产 14 王平 379,242 0.8244% 净资产 15 廖双全 372,380 0.8095% 净资产 16 马文娟 369,899 0.8041% 净资产 17 梁国忠 357,738 0.7777% 净资产 18 仲吉田 353,597 0.7687% 净资产 19 陈必源 316,813 0.6887% 净资产 20 范香胜 296,230 0.6440% 净资产 21 周春丽 273,089 0.5937% 净资产 22 张丽 242,257 0.5266% 净资产 23 陈胜恩 233,543 0.5077% 净资产 24 董迎春 230,463 0.5010% 净资产 25 韩桂元 225,069 0.4893% 净资产 26 刘宏燕 209,259 0.4549% 净资产 27 崔国祥 207,503 0.4511% 净资产 28 刘红霞 201,890 0.4389% 净资产 29 耿素玲 198,892 0.4324% 净资产 30 张杰 198,892 0.4324% 净资产 31 张立忠 198,892 0.4324% 净资产 32 陈鸿艳 195,705 0.4254% 净资产 33 刘洪彬 195,387 0.4248% 净资产 34 李建鸣 192,799 0.4191% 净资产 35 姚军 189,135 0.4112% 净资产 36 王国胜 189,135 0.4112% 净资产 37 韩贺兴 189,135 0.4112% 净资产 38 石玉章 185,622 0.4035% 净资产 39 王艳萍 181,910 0.3955% 净资产 40 李兰波 177,499 0.3859% 净资产 41 陈华 169,650 0.3688% 净资产 42 陈建国 168,116 0.3655% 净资产 43 潘惠君 168,116 0.3655% 净资产 44 雷建国 166,707 0.3624% 净资产 45 刘汉来 165,313 0.3594% 净资产 46 王子钰 162,215 0.3526% 净资产 47 邵立 161,128 0.3503% 净资产 48 田进才 157,320 0.3420% 净资产 49 张乃成 154,340 0.3355% 净资产 50 刘志刚 153,648 0.3340% 净资产 51 朱明芳 152,687 0.3319% 净资产 52 魏祥玉 151,537 0.3294% 净资产 53 吴云发 149,748 0.3255% 净资产 54 殷万里 146,376 0.3182% 净资产 55 刘文明 146,191 0.3178% 净资产 56 贾玉 145,155 0.3156% 净资产 57 赵星 145,155 0.3156% 净资产 58 张宁 145,155 0.3156% 净资产 59 刘金忠 145,155 0.3156% 净资产 60 赵胜岭 145,155 0.3156% 净资产 61 王康永 145,155 0.3156% 净资产 62 杨勇 145,155 0.3156% 净资产 63 王进良 142,353 0.3095% 净资产 64 陈丽欣 139,277 0.3028% 净资产 65 李跃辉 137,761 0.2995% 净资产 66 陈亚军 137,761 0.2995% 净资产 67 倪建从 137,724 0.2994% 净资产 68 杨清 136,726 0.2972% 净资产 69 张俊国 131,113 0.2850% 净资产 70 杨炳建 128,296 0.2789% 净资产 71 唐小红 121,437 0.2640% 净资产 72 王秋生 117,481 0.2554% 净资产 73 衣春亭 114,801 0.2496% 净资产 74 闫保平 110,941 0.2412% 净资产 75 李少普 108,079 0.2350% 净资产 76 刘涛 107,051 0.2327% 净资产 77 庞国辉 105,617 0.2296% 净资产 78 胡健林 104,404 0.2270% 净资产 79 张士红 103,672 0.2254% 净资产 80 刘勤 102,489 0.2228% 净资产 81 金磊 100,914 0.2194% 净资产 82 徐继民 99,660 0.2167% 净资产 83 郑晓红 99,235 0.2157% 净资产 84 牛晓东 99,235 0.2157% 净资产 85 田四雨 97,435 0.2118% 净资产 86 王福英 94,699 0.2059% 净资产 87 郭铁红 94,643 0.2057% 净资产 88 焦红 94,643 0.2057% 净资产 89 关江伟 94,643 0.2057% 净资产 90 霍学青 94,643 0.2057% 净资产 91 屈洪丽 94,643 0.2057% 净资产 92 李万钧 94,643 0.2057% 净资产 93 许俊英 94,643 0.2057% 净资产 94 赵建革 94,643 0.2057% 净资产 95 张建国 94,643 0.2057% 净资产 96 李强 91,841 0.1997% 净资产 97 范香忠 87,249 0.1897% 净资产 98 殷春生 87,249 0.1897% 净资产 99 胡彦红 87,249 0.1897% 净资产 100 朱庆玲 86,757 0.1886% 净资产 101 迟丽 81,655 0.1775% 净资产 102 崔同来 80,867 0.1758% 净资产 103 王东 79,499 0.1728% 净资产 104 魏建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