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易尚展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时间:2015年04月08日 01:01:25 中财网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受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已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关
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现根据发行人自2014年3月至今(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生或
变化的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方案调整的议案》,就发行人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开发行的新股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
总量不超过1,756万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900万股,且不超过发行前原股
东持股比例的25%,同时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
股份的数量”,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其他内容不变。


就本次发行涉及的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宜,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本次股票发行包括新股发行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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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及其
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形,其持有时间均在 36个月以上,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改)的要求;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刘梦龙,刘梦龙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玉政、
向开兵合计持有发行人 2,97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56.38%;根据
上述发行方案,刘梦龙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507.42万股。

公开发售股份后,刘梦龙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数至少为 2,462.58
万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 42.28%,刘梦龙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因此,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重大
变化,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0307103034984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AB
座三层B301,法定代表人为刘梦龙,注册资本为5268万元。经营范围为“品牌
展示策划、设计、推广服务;商业空间展示设计及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及工程
施工;承办展览展示;数字多媒体的研发与应用;展览展示新材料的研发、推广
应用;从事广告业务;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
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
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兴办实业(具体项目
另行申报);创意产品设计、开发、销售;三维体验服务;3D打印服务;3D打
印产品销售^展览展示道具的研发加工;展示及显示设备研发生产、数字多媒体
的研发与应用、光电仪器研发生产;普通货运。数字化扫描成像服务以及相关设
备研发、生产、销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
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所述的本次发行上市的
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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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 [2014]10531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
计报告》”),发行人近三年(指 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1-6月,下同)
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发
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
符合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三部分所述的《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关于发行上
市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独
立性、规范运行、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财务与会计
(1)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资产质
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天职国际出具了无保留
结论的天职业字[2014]10531号-2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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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
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天职国际为其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
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4)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
行人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
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
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
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
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状况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①2011年、2012年、2013年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2011年、2012年、2013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③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5,268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
定。

(8)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
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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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9)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
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
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10)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
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
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股东
补充事项期间,汇众同创部分股东的持股发生了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汇众同创的股权结构如下:



姓名身份证号码任职情况出资金额(元)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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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身份证号码任职情况出资金额(元)出资比例
(%)
1江文彬 44030319610228 xxxx监事、运营中心副经理 260,000.00 11.58
2刘翠云 44528119790926 xxxx人力资源副经理 175,000.00 7.78
3彭 博 12010419850323 xxxx3D事业部副经理 150,000.00 6.67
4徐维霞 34253019820904 xxxx营销中心业务经理 125,000.00 5.56
5彭康鑫 44253019691223 xxxx监事会主席、审计部负责人 125,000.00 5.56
6彭 娟 32010319831010 xxxx证券事务代表 125,000.00 5.56
7黄 雷 45222319710404 xxxx创意研发中心副总监 75,000.00 3.33
8肖祥飞 43050219691214 xxxx技术成本中心副总监 75,000.00 3.33
9徐群如 36222319731009 xxxx行政人员 75,000.00 3.33
10杜艳艳 13118219820422xxxx3D事业部工程师 75,000.00 3.33
11孙百参 37252219750727 xxxx龙岗分公司物流部主管 65,000.00 2.89
12王玉军 32082519670927 xxxx运营中心经理 62,500.00 2.78
13王英伟 36232919740303 xxxx营销中心副总监 62,500.00 2.78
14程士玉 34272319751021 xxxx财务部经理 62,500.00 2.78
15张青海 41010219820412 xxxx昆山易尚副总监 60,000.00 2.67
16吴子强 41302919771027 xxxx北京分公司副总监 50,000.00 2.22
17杨化云 43082119691206 xxxx技术成本中心经理 50,000.00 2.22
18李 昕 64512219781018 xxxx营销中心经理 50,000.00 2.22
19孙昌晶 36242619630814 xxxx营销中心经理 50,000.00 2.22
20陈月标 44162419760729 xxxx原运营中心监理 40,000.00 1.78
21余富饶 51112319641005 xxxx营销中心业务经理 37,500.00 1.67
22梅祖元 43072319810126 xxxx技术成本中心经理 30,000.00 1.33
23周德华 36250219800927 xxxx昆山易尚采购主管 30,000.00 1.33
24万方元 42282519810406 xxxx技术成本中心副总监 25,000.00 1.11
25余久明 34260119770914 xxxx技术成本中心经理 25,000.00 1.11
26毛海砚 42242219790909 xxxx龙岗分公司计划部经理 25,000.00 1.11
27沈世军 41302819731024 xxxx龙岗分公司木漆部副经理 25,000.00 1.11
28李真真 41150319841014 xxxx财务部主管 25,000.00 1.11
29陈安德 43062319851018 xxxx首席设计师 25,000.00 1.11
30李镜波 44122119780508 xxxx首席设计师 25,000.00 1.11
31马 君 51252919791019 xxxx昆山易尚主管 20,000.00 0.89
32刘玉平 32042219740117 xxxx昆山易尚副总监助理 20,000.00 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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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身份证号码任职情况出资金额(元)出资比例
(%)
33刘永洪 51292619740312 xxxx龙岗分公司品质部经理 20,000.00 0.89
34幸秋红 44142519791117 xxxx财务部主管 20,000.00 0.89
35李正军 43240219711209 xxxx昆山易尚物控主管 15,000.00 0.67
36梁 丽 51082319820910 xxxx营销中心大客户主管 10,000.00 0.44
37沈 飞 34012219860803 xxxx运营中心主管 10,000.00 0.44
38付家祯 36012419790926 xxxx营销中心大客户主管 10,000.00 0.44
39孟 松 45232319750914 xxxx龙岗分公司组装部副经理 10,000.00 0.44
40朱春华 36212119760420 xxxx龙岗分公司组装部主管 10,000.00 0.44
41刘红艮 42112219750420 xxxx北京分公司经理 10,000.00 0.44
42陆何胜 45212919751019 xxxx龙岗分公司组装部主管 10,000.00 0.44
-合计 --2,250,000.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 15位自然人股东
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发行人的企业股
东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依法有效存续,仍然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对发行人进行出资的资格。


五、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发行人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经营范围变更为“品牌展
示策划、设计、推广服务;商业空间展示设计及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及工程施
工;承办展览展示;数字多媒体的研发与应用;展览展示新材料的研发、推广应
用;从事广告业务;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
批准的项目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
申报);创意产品设计、开发、销售;三维体验服务;3D打印服务;3D打印产品
销售^展览展示道具的研发加工;展示及显示设备研发生产、数字多媒体的研发
与应用、光电仪器研发生产;普通货运。数字化扫描成像服务以及相关设备研发、
生产、销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企业品牌终端提供具有创意设计的展
示产品及服务,其从事的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经营方式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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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内持续从事企业品牌终端提供具有创
意设计的展示产品及服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近
三年内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突出。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014年 3月 27日,昆山易尚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融资
人)签订了编号为兴银深龙华授信(保证)字( 2014)第 012号《最高额保证合
同》,为发行人与融资人签订的编号为兴银深龙华授信字(2014)第 012号《基
本额度授信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额度有效期限自 2014年 3月 27日至
2015年 3月 27日止。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截止 2014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如下:

2014年 5月 20日,发行人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签署
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发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编号为 A120-0242
号土地使用权,该宗地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土地面积为 11,856.85平方米,土
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权利期限为自 2014年 5月 20日至 2044年 5月 19日。经本
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于 2014年 5月全额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4,100万
元。


发行人与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位于
北京市朝阳区万红路 5号 4幢 2层 206室的房屋,总建筑面积 210平方米。租赁
期限自 2014年 7月 1日起至 2015年 6月 30日止,租金总额为 229,952元。本
所律师查验后认为,发行人的上述房屋租赁合法有效。


惠州易尚已于 2011年 3月 17日取得了惠府国用( 2011)第 13022150001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该宗地块作为发行人募投项目厂房用地。因申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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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方案等原因,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41305-Z-[2011]001)
约定的动工期限内,惠州易尚未动工开发。就延期动工开发事项,惠州易尚向土
地主管部门作了书面报告,并取得了惠仲国土资函[2011]382号《关于惠州市易
尚洲际展示有限公司建设用地延期开发建设的复函》、惠仲国土资函 [2012]178号
《关于惠州市易尚洲际展示有限公司建设用地动工时限延期的复函》。惠州易尚
目前正在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已签署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
程勘察合同》,缴纳了基础设施配套费。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具
体情况如下:

1. 2014年7月2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贷款行)签订了
编号为ZH38941312061-3JK《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行向发行人提供借款4,000
万元,用于采购原材料,年利率 8%,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

2014年7月22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贷款行)签订了编
号为ZH38941312061-4JK《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行向发行人提供借款 1,700
万元,用于采购原材料,年利率8%,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7月7日。


2. 2014年6月11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授信人)签
订了编号为0222778号《综合授信合同》。授信人向发行人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为
5,000万元。提款期为自合同订立日起12个月。

2014年6月25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人)签订
了编号为0026015《借款合同》,贷款人向发行人提供借款 900万元,用于采购原
材料,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 21%,借款期限自
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5日。


2014年7月10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人)签订
了编号为0229038《借款合同》,贷款人向发行人提供借款 4,100万元,用于支付
货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 21%,借款期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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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10日。


3.2014年7月3日,发行人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人)签
订了编号为平银深分战略二部贷字20140703第001号《贷款合同》,贷款人向发
行人提供借款3,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
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5%,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7日至2015年7月2日。

4. 2014年5月9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贷
款人)签订了编号为40000928-2014(横岗)字001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贷款人向发行人提供借款3,000万元,用于支付货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六个
月至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0%,利率调整以6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借
款期限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4日。

5. 2014年3月27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融资人)
签订了编号为兴银深龙华授信字( 2014)第0012号《基本额度授信合同》。融资
人向发行人提供基本额度授信最高本金额度为5,000万元,有效期限从 2014年3月
27日至2015年3月27日止。发行人尚未取得借款。

6. 2014年4月10日,发行人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授信人)签
订了编号为银授合字第10201214016号《授信额度合同》。授信人向发行人提供
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18,000万元,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 4,000万元,有效自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发行人尚未取得借款。

7. 2014年5月26日,发行人与华为终端(东莞)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华
为中国区MKT SI2.2硬终端及服务框架采购协议》,该协议对价格标准、质量要
求、验收部分、费用结算与支付、后续维保及相关服务等基本事项进行了约定。

该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 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该协议可适用于
甲方的各关联公司。

8. 发行人与联想移动通信(武汉)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201407010078的《联
想委外服务协议》及附件《工作说明》,该协议约定服务实施地点为闽赣分区,
并对工作标准、质量及保修期限、报酬和支付、道具制作费用和运输费用等事项
进行了约定。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发行人与联想移动通信(武汉)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201406300034的《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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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服务协议》及附件《工作说明》,该协议约定服务实施地点为湖北省,并对
工作标准、质量及保修期限、报酬和支付、道具制作费用和运输费用等事项进行
了约定。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


发行人与联想移动通信(武汉)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201406100035的《联想
委外服务协议》及附件《工作说明》,该协议约定服务实施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
并对工作标准、质量及保修期限、报酬和支付、道具制作费用和运输费用等事项
进行了约定。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


9. 2014年1月1日,发行人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大参林
物资年度购销合同》,该合同对质量要求、售后服务及损害赔偿、订货、交付、
验收和质量保证、验收标准、货款的结算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有效期: 2014
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0. 2014年3月31日,发行人与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
《基建物资采购合同》,合同对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颜色和质量,
验收方法,货款的结算,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适
用于发行人与甲方各分、子公司之间的全部合作。合同有效期从 2014年4月1日起
至2015年3月31日。

11. 发行人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2014年度中兴手机硬终端制作
与供货框架合同》,该合同对质量标准、订单、库存、送货、安装、安装时间、
验收、交通、付款、售后服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
年4月1日止。

12. 2014年4月10日,发行人与深圳市康冠商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
协议书》,该协议对采购产品及数量、产品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双方每年底可对本协议提出重新审议意见,审议确定后的新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
议废止。如双方对本协议无新的修改意见,则本协议自动延续生效。

13. 2013年12月25日,发行人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
订了《广东联通营业厅家具及道具供应年度框架协议》,该协议对制作要求和标
准单价、验收结算、付款方式、保修及维修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有效期自2013
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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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形式和内容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性
规定,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潜在纠纷,均由发行人作为合同一方,不存在合同主
体变更的情形,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4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为向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支付的购房预付款,金额为1,538.21万元;经发行人
确认,发行人报告期末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
生,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九、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八次会议及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发行人修改了《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经发行人第二届
董事会2014第九次会议及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修改了《公司
章程(草案)》,对公司单独计票、征集股东投票权、优先提供网络投票相关内
容进行了修订。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上述《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
修改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行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召开了4次股东大会、5次董事会、1次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
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历次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王宋荣因个人原因向发行人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独立董事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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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14年8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五次股东大会,选举王晓玲为公司第二届
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立即就任,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王晓玲具备《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发
行人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发生的变化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人员的变动皆因个人
原因而发生,不构成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未对发行人持续经
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2014年1月至6月,发行人获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金额(元)项 目 依 据
800,000.00
三维数字成像中深度像的创新
开发项目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
办法》(财企[2013]67号)
4,000,000.00
数字化博物馆展示技术平台研
发与推广应用项目
《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粤财教 [2009]334号)
《深圳市文华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深府[2008]158号)
1,500,000.00
多传感器全自动三维数字化成
像技术项目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
科[2012]168号)
360,000.00 易尚展示品牌培育项目
《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深财企[2005]40号)
50,000.0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给予发
行人节能先进单位的奖励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福田区节能
环保先进的通报》(福府字 [2014]2号)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或其他形式的政府补助具
有相应依据,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根据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补
充事项期间依法纳税,未发生重大税务处罚。


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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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管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守法情况的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没
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发行人的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
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四、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由其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行政处罚案件,均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
的情况。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由其作为一方当事
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行政处罚案件,均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十五、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根据发行人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增加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原有三个
投资项目“创意研发中心扩建项目”、“营销平台扩建项目”、“惠州市易尚洲际展
示有限公司创意终端展示产品生产项目”不变的基础上,新增“补充流动资金项
目”,该项目总投资为 6,000万元。


发行人创意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备案时间于 2014年 5月到期,发行人已向深
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备案,备案编号为深发改备案[2014]0101号。


发行人营销平台扩建项目备案时间于 2014年 5月到期,发行人已向深圳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备案,备案编号为深发改备案[2014]0102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发行人股东
大会批准,并已获得有权政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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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
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
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
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帐户。


十六、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根据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股并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 A股并上市的条件,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
容适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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