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易尚展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受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已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关 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现就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登记 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股东的最新工商登记信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相关登记证明文件等文件,并检索了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法律法规。 (一)有关私募基金备案的法律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 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 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 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 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二)发行人股东情况 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2-2-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刘梦龙 19,957, 500 37.88% 王玉政 6,750,000 12.81% 向开兵 5,242,500 9.95% 陈铭 4,050,000 7.69% 深圳市晓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700,000 5.13% 深圳市卓佳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250,000 4.27% 刘基强 2,100,000 3.99% 深圳市汇智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650,000 3.13% 谢志远 1,350,000 2.56% 刘振基 1,350,000 2.56% 吕群英 1,350,000 2.56% 深圳市汇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 1,350,000 2.56% 庄伟雄 675,000 1.28% 李志威 450,000 0.86% 郑惠贤 450,000 0.86% 林泽文 450,000 0.86% 陈鸿程 225,000 0.43% 吴彪 180,000 0.34% 李伟 150,000 0.28% 合计 52,680,000 100.00% 1、晓扬投资 晓扬投资,成立于 2000年 12月 7日,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 440301103206480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蔡明君,注册资本 4,000万元,经 营范围为高新技术投资、风险投资管理咨询、投资顾问及企业管理顾问(不含限 制项目)。股权结构为杨骏持有 55%股权,蔡明君持有 45%股权,其中蔡明君和 杨骏两人为夫妻关系。 晓扬投资持有发行人 27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5.13%,根据晓扬投资出具的 《说明》,“晓扬投资现有股东蔡明君和杨骏,两人为夫妻关系,蔡明君出资 1800 万元,出资比例 45%,杨骏出资 2200万元,出资比例 55%,出资来源均为自有 资金。公司设立以来不存在任何非公开募集资金的过程,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2-2-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时公司也无委托第三方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晓扬投资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 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2、卓佳汇智 卓佳汇智,成立于 2006年 9月 25日,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 440301103039736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卓睿,注册资本 5,000万元,经营 范围为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业产业;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创业投 资公司的创业资本;投资咨询业务;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卓佳汇 智股权结构如下: 上述人员中,卓振波与沈凤卿为夫妻关系,卓睿、卓亚越、卓亚著为其子女。 卓佳汇智持有发行人 225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4.27%,根据卓佳汇智出具的 《说明》,“卓振波与沈凤卿为夫妻关系,卓睿、卓亚越、卓亚著为其子女。公司 设立以来不存在任何非公开募集资金的过程,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根据卓佳汇智提供的登记编号为 P1003959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 明》,卓佳汇智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卓佳汇智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2-2-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汇智成长 汇智成长,成立于 2010年 6月 18日,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 440304602232048号《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人为深圳市卓佳汇智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卓睿),出资额为 6,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 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出资结构为深圳市卓佳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为 3000万元,出资比例为 50%;李吟发出资额为 1000万元,出资比例为 16.67%; 黄育宏出资额为 500万元,出资比例为 8.33%;张庆杰出资额为 1500万元,出 资比例为 25%。 汇智成长持有发行人 165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3.13%,根据汇智成长提供的 《私募投资基金证明》,汇智成长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私募 投资基金。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汇智成长为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取得了相应的备案登记证明。 4、汇众同创 汇众同创,成立于 2010年 8月 20日,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 440301104888339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江文彬,注册资本 225万元,经 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投资咨询(不 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汇众同创共 有 40名自然人股东,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核心人员。 汇众同创持有发行人 135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2.56%,根据汇众同创出具的 《证明》,“汇众同创现有 40名股东均为自然人,上述自然人股东均系发行人或 其子公司的核心人员。本公司设立目的即为核心人员共同持有发行人股份而设立, 并不从事其他投资业务。汇众同创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 投资基金。”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汇众同创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 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三)核查结论 2-2-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中晓扬投资、汇众同创不属于《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 立的投资基金”;卓佳汇智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汇智成长为私 募投资基金,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取得了 相应的备案登记证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2-2-5 国浩浩律师(深圳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浩浩律师(深圳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此 深 法 (六)》 2-2-6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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