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飞力达: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时间:2015年04月08日 17:06:53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240 证券简称:飞力达 编号:2015-018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或“飞力达”)第
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全
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飞力达物流”)为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为拓展公司业务,满足资金需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上海飞力达物
流向江苏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1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
期限1年。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
度》等的规定,此次对外担保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7月24日

住 所: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二路11号74号楼B部位

法定代表人:沈黎明

注册资本:2000万元

实收资本:2000万元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 册 号:310115001141567

经营范围: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普通货运(凭许可证
经营);保税区内仓储业务(除危险品);商务咨询服务(除经纪);从事货物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保税区内商
业性简单加工。在上海海关关区各口岸或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业务(企业经
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被担保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14年12月31日(已经江苏公证天
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015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97,558,592.86

100,083,457.12

负债总额

64,485,084.22

65,197,124.01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流动负债总额

64,482,848.82

115,197,124.01

净资产

33,073,508.64

34,886,333.11

资产负债率

66.10%

65.14%

营业收入

378,443,759.21

97,007,718.78

利润总额

4,278,648.35

2,236,689.57

净利润

3,134,439.59

1,812,824.47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自银行授信批准之日起一年。


3、担保事项:为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申
请贷款授信额度1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曾于2014年4月为控股子公司飞力达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
深圳新洲支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1,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效期1年;
于2015年4月为控股子公司飞力达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深圳新洲支
行申请授信额度1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效期1年。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也不存在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4500万元,占公司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4.73%。


五、专项意见

1、董事会意见

为了促进飞上海飞力达物流的经营发展,公司根据其日常经营以及资金需求
情况,同意上海飞力达物流使用以上额度,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
为上海飞力达物流的担保有利于促进其经营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董事会认为被担保对象上海飞力达物流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
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
及股东的利益。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
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


(2)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决定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飞力达物流提供担保,能够支持子
公司的正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
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4、保荐机构意见

东吴证券认为:飞力达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飞力达物流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
司的业务拓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飞力达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飞力达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东吴证券同意飞力达对全资子公司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六、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吴证券关于飞力达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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