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益丰药房: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15-017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90号文核准,并于2015年2月10日发行4,000万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6,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9.4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778,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3,423,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25,377,000.00元,于2015年2月13日存储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 鼎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常德分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分行韶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43001540068052505066、66100154700003001、611680000、 800156661709016和731904643410680。2015年2月1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银行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2月13日出具了天健验[2015]2-6号 《验资报告》。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如下: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及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不超过4,000 万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万元)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61,588.21 61,075.00 补充流动资金等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20,000.00 11,500.00 合计 81,588.21 72,575.00 如果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以上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通过银行贷 款或自有资金予以补足。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中,公 司下属子公司江苏益丰、江西益丰、上海益丰负责实施的部分由公司向三家子公 司增资的方式实施。 2015年3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 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的议案》,2015年4月7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的议案》,主要内容为:营销 网络建设项目中,公司全子公司江苏益丰、江西益丰负责实施的部分由公司分别 向两家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滚动股东借款的方式实施,借款期限 3 年,借款 金额分别以两家子公司负责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为上限,按照项目实 际建设进度和资金投入总额进行测算后确定。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中,公司下属控 股子公司上海益丰负责实施部分由公司向上海益丰提供委托贷款的方式实施,委 托贷款期限3年,银行委托贷款利率参考同期市场贷款(至少不低于当期人民银 行基准利率 ),银行委托贷款的额度以上海公司负责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 资额为上限,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和资金投入总额进行测算后确定。 (三)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了便于公司“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在江西、江苏和上海等三个地区的实 施,同时,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文 件,同意公司与旗下三家子公司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 益丰”)、江西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益丰”)、上海益丰大药 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益丰”)、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证券”)、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长沙生物医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生物医药支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以上益丰药房三家子公司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专户账号、资金用途等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行 账号 资金用途 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 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长沙生物医药 支行 66180154700000068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江 苏地区实施部分的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江西益丰大药房连锁 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长沙生物医药 支行 66180154700000041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江 西地区实施部分的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 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长沙生物医药 支行 66180154700000050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上 海地区实施部分的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以上募集资金除规定用途外,不得挪作他用。募集资金到账方不以存单的 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益丰药房及其子公司江苏益丰、江西益丰、上海益丰和浦发银行生物医 药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益丰药房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益丰药房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益丰药房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益丰药 房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益丰药房及 其子公司江苏益丰、江西益丰、上海益丰和浦发银行生物医药支行应配合中信证 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益丰药房及其子公司江苏益丰、江西益丰、 上海益丰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益丰药房及其子公司江苏益丰、江西益丰、上海益丰授权中信证券指定 的保荐代表人秦成栋、樊长勇可以随时到浦发银行生物医药支行查询、复印益丰 药房及其子公司江苏益丰、江西益丰、上海益丰专户的资料;浦发银行生物医药 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浦发银行生物医药支行查询益丰药房及其子公司江苏益丰、 江西益丰、上海益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浦发银行生物医药支行查询益丰药房及其子公司江苏益丰、 江西益丰、上海益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5、浦发银行生物医药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益丰药房出具真实、准 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6、江苏益丰、江西益丰、上海益丰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益丰药房及其子公司江苏益丰、江西益丰、上海 益丰和浦发银行生物医药支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浦发银行生物医药支行,同时按协议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浦发银行生物医药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益丰药房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益丰药房及其子公司江苏益丰、江西益丰、 上海益丰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证券发现益丰药房及其子公司江苏益丰、江西益丰、上海益丰和浦 发银行生物医药支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经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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