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海王生物: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施情况的公告

时间:2015年04月10日 18:11:03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5-015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
事局第六次会议及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一年内,根据银
行审批情况协商签订担保协议及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具体担保额度及相关控股子
公司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2014年4月22日、2014年5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在上述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除公司2014年7月4日、2014年10月11日、2015
年1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告的已实施的担保外,公司近期为下列子公司提供了保证担保:

1、河南东森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东森”)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阳分行申请52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一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2、湖北海王德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海王德明”)向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申请15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一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3、湖北海王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海王”)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孝感分行申请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一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4、湖北海王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支行申请4000万元的综合授信,
期限一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近期担保实施情况

(一)为河南东森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
担保实施情况

河南东森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52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期限
一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200万元。


3、保证担保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
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合同签署日:2015年1月4日



(二)为湖北海王德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
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湖北海王德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申请1500万元的综合授信,
期限一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

2、保证方式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

(2)本合同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
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
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
应付费用等。


根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5、合同签署日:2014年12月29日



(三) 为湖北海王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
担保实施情况

湖北海王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申请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期限
一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2) 本合同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



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
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
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5、合同签署日:2015年1月23日



(四) 为湖北海王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
担保实施情况

湖北海王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支行申请4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期限
一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为湖北海王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的《最
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书签署方:(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
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以及利息、罚息、
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


4、保证期间: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每笔贷
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
年。


5、签署日:2015年1月26日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目前,本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8,900万元(全部为本公司对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98%,不存在逾期担
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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